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柏乡县的经济是单一的、以农业为主的私有制经济。建国后,经过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建立起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系。1978年后,经过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第一、二、三产业获得长足发展,产业结构日趋合理,城乡建设和居民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一章 封建剥削制度
漫长的奴隶社会,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连同奴隶者自身全部归奴隶主所有,人们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进入封建社会,土地、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封建土地私有制,成为地主阶级吞噬、兼并土地,进行剥削的温床,贫苦农民日益沦为无地或少地的被剥削者,只有租种地主的土地,向其缴纳租课。地主凭借对土地、财产的占有,不参加生产劳动,每年从农民收获中榨取五至七成甚至更多的高额地租,靠剥削贫苦农民,过着穷奢极欲的生活。
第一节 地租剥削
一、定租制
地主放租时,事先与佃户约定租额,一般为倒三七(地主占七、佃户占三)、倒四六,多系实物地租,“秋五麦五”者较普遍,偶有“秋三麦二”者。佃户租地后,无论年景丰歉,除按约定租额缴租外,还要负担相应的税课(国税)。县内偶有货币地租者,多出现在中层以上家庭。
二、分租制
地主只出租土地,佃农耕种并负担种子、农具、牲口、粪肥等,收获后各得一半。多数地主不但如数收取主产品,而且还收取一半副产品,一些地主还强行增加其分配比例,高者可达八成。佃农辛苦劳作,一年到头所得无几,被迫年复一年地过着租佃生活。第二节雇工剥削
一、雇工制
本县地主多采用此种雇佣形式。土地由地主经营,牲口、农具、种子粪肥等均由地主负担,雇工耕种,全部产品归地主所有。雇工按长工、月工、短工领取工钱。长工,常年给地主干活,食宿由地主负担,又分为大活(农活把式),一般年工资40元(折谷200公斤)左右;二活(主要劳动力),一般年工资30元左右;小活(出苦力者),年工资仅10元。月工,一般为季节工,农忙时雇用,农闲时辞掉,月工资稍高于长工,低者每天一角五分、高者二角五分。短工,也叫零工,按日计酬,多在三夏三秋大忙季节,临时雇用的劳动力,随雇随辞,工资又比月工稍高。地主利用雇工,赚取大量的剩余劳动价值,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
二、差租制
清末民初和抗日战争时期,地主采取差租合一、转嫁负担的手段出租土地,雇工除缴纳约定的地租外,还要顶替地主当差出夫,加重了雇工的劳役之苦。胡上京一名柏乡县最大的地主,仅在八年抗日战争中,当差出夫之劳役(折合小麦140石),全部转嫁给贫苦农民。
第三节 高利贷剥削
分货币、实物两种。货币借贷年利率低者3分,高者5分,借贷者多以仅有的土地或房屋作担保,故又叫“当租”,届时无力还钱,地主则以担保物抵顶。也有的采取利生息、息转本“驴打滚”的办法,加大剥削程度。另有一种“现扣利”借贷,借贷时先扣下一个月的利息,时间不论长短,均按月计息,不足一个月的(那怕仅有一天)亦按一个月结息。实物借贷则出现在青荒不接或严重灾荒时期,每借一斗要还1.5-2斗,有的则借高梁还小麦。
在种种盘剥之下,贫苦农民尽管吃糠咽菜、百般勤俭也难免卖儿卖女,倾家荡产,甚至冻饿而亡。因此1939年爆发了“冀南农民大暴动”,县城东部、南部一些村庄,饱经贫困之苦的农民纷纷联合起来,开展“分粮吃大户”活动,随后,农民运动遍及全县。
第二章 经济制度变革
第一节 减租减息和雇工增资运动
抗日战争时期,柏乡属敌占区,炮楼林立,岗哨密布。在环境十分恶劣的情况下,中共柏乡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及抗日武装,坚持开展抗日救亡斗争,采取昼伏夜出,敌明我暗的方法,深入县境东北部、东部、东南部一些村庄组织开展减租减息活动。县农会主任褚熊、张中兴因此被日伪杀害。1945年11月9日柏乡县解放,减租减息始在全县全面展开。减租:对地主出租的土地,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地租,一律按抗战前原租额减去25%,称“二五减租”。减租之后,地租不得超过土地主产品收获量的375%,称“三七五交粮”,旧欠租一律免交。减息:对所有借贷一律按一分五厘计算利息,凡利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则停利还本。同时,开展雇工增资运动,县、乡、村农会干部走村串户,将贫雇农组织起来,同地主谈判增资条件,多数地主迫于当时的政治形势和群众运动的压力,为雇工增加工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雇工年工资由原20多元(平均数),增加到可以养活一个半人口的水平,冬季发棉大衫一件。遇有庙会,每人至少加发5角钱,停工一天,让雇工赶庙会。减租减息运动,减轻了农民所受地租和高利贷剥削,增强了农民的阶级觉悟和凝聚力,为后来的土地改革奠定了政治和组织上的基础。
第二节 土地改革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反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8月20日,县委组织群运工作队分赴各乡村,开展以贫雇农为骨干的反霸清算群运工作,运动的重点由减租减息转向没收地主土地、浮财,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剥削制度的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群运中世代被剥削的农民分得了一份土地和基本的生产资料,初步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所”,到1946年12月20日,群运工作基本结束。群运当中,对没收地主土地尚不彻底,某些地主仍然占有较多的土地,贫雇农对土地的要求还没有完全满足。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其要点是:1、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一切土地由农会接收,尔后按乡村实际人口,统一平均分配,并归个人所有。2、允许中农保有稍多一点的土地量。3、对富农除土地一同平分外,只征收其财产的多余部分。1948年1月,中共冀南四地委在南宫县召开土地改革试点和整党会议,传达学习刘少奇的讲话和土地法大纲。随后,本县的土地改革按照“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在全县全面展开。1948年2月,县委组织进行以“搬石头”为主的整党,凡党员本身是地主、富农出身或与地富有联系的人,与家庭或亲属划清界线,为土改运动扫清障碍。各村建立贫农团、组建新农会,组成土改的骨干和依靠力量。同时县委组织以教师为骨干的工作组,分区宣讲土地大纲,发动群众,召开诉苦大会,群众情绪迅速达到高潮。10月,土地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村农会、贫农团组织群众开展对地主的清算斗争,对其土地、房屋、牲口、车辆、水车、金银细软清点登记,而后经过村民讨论制定分配方案。到1949年2月经“三榜定案”划分了阶级成分,完成土地证发放。至此,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被彻底废除。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由私有制向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伟大变革。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把孤立、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大规模的合作经济,实现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经过走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有区别、有步骤地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引导到社会主义道路上来,逐步建立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工商业。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建立。
一、农业合作化
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得土地和生产资料,生产力获得解放。但是,刚刚获得土地的农民,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普遍出现缺少人力、畜力和生产工具的现象,其中一部分农民处于重新失掉土地的边缘。因此,广大农民迫切要求组织起来,互助合作,发展生产,共同走向富裕。
(一)农业生产互助组
由若干户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劳力、农具、牲畜等方面进行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为在全县开展互助合作、发展生产,1949年8月25日,柏乡县成立了合作委员会,指导全县的互助合作运动。1950年春,东里村陈玉珠自发组织18户农民成立临时互助组。7月,县政府要求“一个干部搞一个互助组”,互助方式:一是以劳力为主进行劳力互助调剂,劳力少的则以农具或牲畜参与互相调剂,以解决劳力不足;二是以主要农具为主进行生产工具互相调剂,缺少农具的则以人力或牲畜参与互相调剂,以解决农具不足;三是以牲畜为主进行畜力互助调剂,缺牲畜的则以劳力或生产工具参与互助调剂,以解决牲畜不足。通过取长补短组织起来的互助组织,解决了一家一户人力、畜力、物力方面的不足,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互助调剂的方式:一是按人、畜出工时间记工,工值由民主作价,用粮食互相找补;二是以工换工,人、畜互换;三是使用记工制度,年终总算帐。以“土地私有、生产互助、收获归已、等价交换”为特征的互助合作的优越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全县迅速掀起互助合作的高潮。1950年底全县成立三夏互助组578个,三秋互助组705个,参加互助的男女劳力9,889人,占全县劳动力的39%。之后,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纷纷建立。1951年西路村胡志店组织5户农民建立常年互助组,互相使用工票,年终用小米结算。在其影响下,全县建立常年互助组12个,季节性互助组456个,临时互助组732人。1952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县政府先后举办互助合作训练班、轮训班,培训轮训互助骨干2,365人,其中妇女200人,将工作重点转到巩固已有的互助合作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高级形式的互助组。至年底建立有组织领导、有记工制度的长期互助组647个,巩固发展临时互助组1,083个,入组农户达到7,602户,占总户数的37%,并在北黄泥试办第一个农业合作社。
(二)初级农业合作社
县内第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是1952年4月由北黄泥村岳洛修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的。入社农户4户,社员19名,耕地51.5亩。1953年宣传贯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动员广大农民走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发家致富的集体化道路,初级社发展到6个。县委、县政府利用北黄泥岳洛修农业社小麦亩产266.5公斤,创全县历史记录的典型,大力宣传农业合作化的优越性,引导、鼓励建立初级社。1954年初级社增加到247个,入社10,609户,占全县总户数的52%。1955年为了加快发展合作社并保证建社质量,县委制订《关于当前整顿、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草案》,对农业社的整顿、巩固、发展、提高作出具体部署,并利用南阳乡13个初级社,社社增产的实例与单干户对比,激发了农民入社的积极性。是年全县初级社发展到457个,合作化乡21个,合作化村86个,入社15,390户,占总户数的75%。初级社是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入社土地仍归农户所有,按常产评级入股,统一经营;牲畜、大农具评价入社,统一使用;劳动力评工记分,统一支配;产品归社员共同所有,统一分配。初按“地四劳五,公益金留一”分配,后按“劳六地四”分配,入社的牲畜,农具按评价分期偿还。初级社建有管理组织,一般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社长、副社长、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并设会计、出纳、保管等负责本社的生产、财务、分配。部分合作社还实行“包工计酬”生产责任制,组织和管理比互助组更加完善,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三)高级农业合作社
1955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956年1月8日,县委召开各乡总支书记、农业社长会议,传达学习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十七条指示和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各乡制定合并发展初级社、转高级社的计划。1月18日,县委印发龙华乡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章,要求迅速在全县掀起转社高潮。当月将全县所有互助组、初级社,用扩大、合并、升级的办法转建高级社88个,入社农户占总户数的98%。至此,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但运动中出现了操之过急、工作过粗、强迫命令的倾向。
高级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完全取代了小农经济,劳动有组织,生产有计划,取消土地入股分红,土地全部入社,实行按劳分配,并留出总耕地的5-15%作为社员的自留地,从总收入中提取3%的公益金、5%公积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高级社的管理机构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下设农业、林畜、财务、文教、保卫、技术、副业等组织。社下设生产队,每队分若干作业组,作业组统一调配、使用劳力;在生产管理上社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定产、超奖减罚责任制。同时生产队对社员实行评工记分,小段包工。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农户从公益金中开支,实行五保(保穿、保住、保吃、保医、保教),、对因灾祸造成的困难户给予适当照顾。同时,各社还建有托儿所、幼儿队,全县建托儿所150个,入托儿童2,695名,建幼儿队162个,入队儿童4,320名,解放出大批妇女劳动力,体现了合作化的优越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手工业由个体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工商业由资本家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程。1953年5月6日柏乡县手工业木器生产合作社成立,社员15人,股金450万元(旧币),主要生产门窗、农具、家具。1954年3月18日,县铁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社员9人。随后政府一方面帮助手工业者解决在生产上遇到的困难,促进手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他们首先从代销方面组织起来,成立代销小组,并促使其同公有经济发生联系,在此基础上逐步从生产上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生产,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4月3日,县城私营印刷厂、照像馆、镶牙馆、刻字社与县供销合作社组成“印刷、照像、镶牙、刻字”公私合营经理部,随之建筑、皮麻、白铁、缝纫等11个手工业合作社转为集体或全民所有制企业。1956年底基本完成了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和农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进行的。历史上,本县仅有少量小型的制造业和轻工业,商贸亦不发达。对工业采用委托加工,统购包销产品,对商业采取委托经销代销的办法,其生产和流通过程仍由原业主进行,并使之与公有经济发生联系,尔后,逐步实行公私合营。1956年底私营工商业逐渐被取缔,资本主义工商业随之改造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章 社会主义县域经济
第一节 发展概况
解放前,本县经济中占主导的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农业经济,少数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众多农民却仅有少量土地或无地,被迫遭受封建地主各种形式的剥削。劳而无食,不劳而食的封建土地私有制,长期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破坏了生产力各要素之间的有机结合,造成农业经济长期处于徘徊不前,低级落后的状态。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县政府为了使政治上翻身的全县人民,尽快摆脱经济上的贫穷,带领全县人民进行赎宅赎地,减租、减息和雇工增资运动,扼止消弱封建地主势力。1946年后开展“反霸清算”群众运动,斗恶霸、分浮财,贫苦农民初步获得一些基本的生活和生产资料。1948年进行土地改革运动,从根本上摧毁了套在农民脖子上的枷锁——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世代当牛作马的柏乡贫苦农民在历史上第一次扬眉吐气,成为社会的主人,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
建国后,县委、县政府带领全县人民建立和巩固各级人民政权,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发展国民经济。但是,刚获得翻身,生产、生活条件还十分简陋的广大农民,在发展生产、摆脱贫穷、发家致富上依然存在各种实际困难,甚至一小部分农民因此而重新失掉土地,沦为雇工。为了避免两级分化,促进共同富裕,县委、县政府适时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助的原则实行生产互助,走集体化道路。1952年,3,588户农民组成1,083个季节性互助组,4,014户农民组成647个常年性互助组。互助合作,依靠集体的力量解决了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困难,优越性开始显现出来。1953年开始培养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互助合作形式初步形成,并于1955年得到普及。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农村由初级社向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合作社过渡,农民的土地、农具、牲畜作价入社,由个体经济改变为集体经济,率先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开始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于1956年底基本完成了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使社会生产力得到合理的配置,劳动生产力水平日益得到提高。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政策指导下,人们心情愉快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经济建设呈现一派生机,国民经济步入健康发展轨道。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开始出现“左”的倾向,1956年经济建设中出现一些急躁冒进现象,造成国民经济暂时的紧张局面。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开展反冒进、反急躁情绪,有效纠正了“左”的倾向和冒进现象,缓和了国民经济的紧张局面,工农业生产得以稳步发展。
1958年初,随着“大跃进”运动的广泛开展,左倾错误进一步升级,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对生产瞎指挥风)盛行,吃饭“食堂化”,行动“军事化”,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政策,被“大锅饭”取而代之。工农业生产上图形式、搞浮夸、重数量、轻效益。不惜以破坏生产、生活和生态而大炼钢铁,劳民伤财,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加之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严重经济困难,人民生活陷于困境。1961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下降到665万元,比1957年减少1,410万元,粮食总产下降到1,125万公斤,比1957年减少1,584.5万公斤,棉花总产74万公斤,比1957年减少386万公斤。1962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问题》的指示,改变人民公社“一平二调”的管理体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取消食堂和工资制,实行按劳分配,重新给社员划分自留地,允许社员开垦小片荒地和从事家庭副业。新的经济政策的推行,使农村生产力和农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同时,按照中共中央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整顿企业、压缩非农业人口,恢复发展手工业、推行定额管理。经过三年的恢复,1964年国民经济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1965年出现全面转机,工农业总产值1,737万元,比1961年增加1,072万元,增长1.6倍;粮食总产量2,880万公斤,比1961年增产1,755万公斤,增长1.56倍。
经过贯彻“八字方针”,国民经济、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生产力得到顺利的恢复和健康发展,但是,“左”倾错误思想在经济工作中并未得到彻底纠正,终于导致“文化大革命”运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民经济重陷困境。虽然部分干部群众对“左”倾错误进行抵制,工农业生产获得一定的发展,但仍然造成了国民经济比例关系严重失调,农业上结构单一,高产穷县,工业盲目发展,高投入低产出,商品流通渠道不畅,市场供应紧张的严重局面。虽然经过1975年的整顿,但1976年工农业总产值仅4,003万元,比1965年增加2,266万元,年递增率仅为7.9%,粮食总产量5,471万公斤,比1965年增加2,449万公斤,年递增率仅为6.0%,财政收入229.8万元,比1965年增加111万元,年递增率仅为6.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元,与1965年持平,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499元,比1965年下降30元。1976年10月,中共中央粉碎了“四人帮”,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动乱和灾难,但是,经济工作未能及时摆脱“左”的束缚,只能在徘徊中缓慢发展,“左”的束缚成为禁固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自1958年至1978年经过20年的生产实践,人民以自己的亲身体会逐渐领悟出,不纠“左”,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人民就不能走向富裕。因此,在一些农村开始萌发“小段包工”、“计件工分”等责任制形式,自觉抵制“左”的错误,为发展生产寻求正确道路。蕴积已久的发展生产、摆脱贫穷、勤劳致富的众志群情,形成一触即发之势。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实现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从根本上冲破了“左”的错误的长期严重束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完成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影响的伟大转折。人民群众开始从连绵不休的政治旋涡中解脱出来,如禁鸟出笼,欢欣鼓舞,投身于经济建设当中,迸发出无限的热情和巨大的创造力。在农村,孕育已久的生产关系变革,应运而生,从小段包工到联产计酬,从包产到户到家庭联产承包,从延长土地承包期到发展各种经营,从商品生产到发展农村工商业,从政社分开到取消人民公社,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得到逐步变革和调整,逐渐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农村经济实现了历史上的第一次飞跃,人民生活由此得到根本改善。1995年,农业总产值41,326万元,比1976年增加38,926万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实际增长4.58倍;粮食总产量14,061.2万公斤,比1976年增加8,590.2万公斤,增长2.57倍;农村居民纯收入1,960元,比1976年增加1,905元,增长35.6倍。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城镇经济体制改革也普遍展开。工业上,扩大企业自主权,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厂长负责制,以税代利,推行多种经营方式,对小型企业实行经营承包和租赁经营,改革商品流通体制。国民经济生产、管理部门的体制改革,改变了旧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传统模式,建立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的运行机制,国民经济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1990年全县国民生产总产值18,773.3万元,工农业总产值35,193.3万元,财政收入800.5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5,879万元。1995年国民生产总产值65,431万元,比1990年增长140.4%,工农业总产值112,504万元,增长219%,财政收入1976万元,增长1.47倍,社会商品零售额11,375万元,增长93.3%,综合经济实力在河北省由1994年的91位上升到80位。
第二节 经济体制改革
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解放后,通过农村土地改革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彻底废除了长期的封建剥削制度。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建立,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显著改善。1965年农业总产值达到1,199万元,粮食总产3,022万公斤,分别是1949年的1.9倍和2.5倍。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运动,扼制了人民公社体制合理的、积极的因素,助长了其不合理的、消极的成分,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平均主义”,使公社体制呈现出种种弊端,严重束缚着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迫切要求改变这种状况。1976年秋一些社队出现小段包工、计件工分。1977年4月20日,中共柏乡县委及时做出《关于农村经济政策几项规定》,对劳动管理、三者利益关系、落实经济政策做出具体规定,这标志着农业生产上左的指导思想在柏乡开始得到纠正。随后,专业队、包工组纷纷出现。1978年底全县普遍推行“六定一奖”(定人员、定地块、定产量、定措施、定费用、定报酬、超产计奖)生产管理责任制。1979年2月2日,县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历时9天,传达学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问题的两个文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1980年3月,南阳公社12个大队全面实行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3月底全县7.5万亩棉花全部落实联产计酬管理责任制。1981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75号文件,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得到完善,联产到组逐步向联产到户过渡,口头合同逐步向书面合同过渡。之后,全县所有生产队全部开始实行联产到户生产责任制。198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问题的一号文件下发,农业生产上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肯定。2月,全县农村开展“合同签发月”活动,698个生产队与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占生产队总数的90%,其中93个生产队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到8月底,81%的生产队(624个)转为大包干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下发,3月全县农村全部实行大包干(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人民公社解体、生产队的土地和财产由各家各户承包经营。持续20余年的农业集体生产被以家庭联产承包形式为主的生产责任制所取代。
1980~1983年在逐步推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农民尚心有余悸,怕政策变化,加之土地承包期偏短,地块过于零散,不少农民不注重培养地力和农田建设,甚至部分农民进行掠夺性经营,间或出现毁坏耕地的现象。为稳定民心,县委、县政府结合贯彻执行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全县农村普遍进行调整地块(一般每户1~2块)延长土地承包期到15年,农民吃了“定心丸”,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1984年全县小麦平均亩产269公斤,粮食耕地亩产达到504公斤,年增产粮食0.85亿公斤,棉花亩产皮棉80.25公斤,创历史最高记录。农村人均纯收入由1979年的66.8元增加到320元。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集体的土地长期承包给农户,农民要“保证国家的,满足集体的”,其余全部归自己所有。由此,农民获得了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使责、权、利密切合理地结合起来,克服了平均主义“大锅饭”,也纠正了过去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这种责任制,因其在继承合作化以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的基础上,又发挥了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了生产成本,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1985年国家取消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将农村经济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促使传统农业逐步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县委、县政府组织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经济作物、果品生产、畜牧养殖和农村工商业,逐步形成以农为主,多种经营,“小规模、大群体”的农业经济新格局。
1990年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引导、扶植有条件的农民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以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1995年全县规模化经营面积5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9%,经营大户933个,占全县总户数的2.3%,100亩以上的种田大户3个,50~100亩的大户310个,20亩以上的620个,家庭农场300个,促使12,192个农村劳力转向二、三产业,10,454个农村劳力开展兼业经营,逐步向其它产业转化。
二、城镇经济体制改革
建国后,国家长期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经济活动的决策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形成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1957年以后,为了加快省以下地方经济的发展,地区和县政府也先后成为一级经济管理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管理权则集中在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形成条条(部门)块块(地区)结合的双轨体制。条条管理虽然便于在全行业范围内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有了纵向经济联系,但人为地割裂了不同地区之间应有的横向经济联系;块块管理虽然可以按某一地区内的情况统一安排,相互协作,但又容易造成地区之间的相互封锁,重复生产,盲目建设,妨碍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各地区间正常的横向经济联系。因此,按行政和系统划分的“条块”管理制度,不可避免地造成条块分割,政企不分,管得过死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种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搞活国有、集体企业,发展个体、私营企业,打破条块分割、城乡分割,建立合理的经济组织结构和经济运行机制,改善经济决策管理。1978年后,柏乡开始对经济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在保证政府(职能部门)对经济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的条件下,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摆脱长期作为行政
机构附属的地位,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到1984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自主权也日益扩大,企业拥有生产经营、销售、产品价格、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自理、机构设置、人事劳动、工资奖励、联合经营等项自主权。1986年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拥有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权,厂长(经理)对企业和政府负责。这样既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效益,又正确发挥了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作用。在理顺政企关系的基础上,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持续深入的改革。改革以条块分割,政企不分为特征的工业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和完善种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税代利,对小型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引进兼并、破产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推行责任目标管理,加大奖惩力度。改革以环节多、渠道少、费用高、效益低为特征的商业体制,发展了商业经济的各种经营形式、多种流通渠道,减少了流通环节。改革商业批发体制,建立商品集贸中心。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改官办为民办,恢复其合作商业性质,增强服务功能。改革农产品购销体制,1985年取消统购派购,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改革以无偿使用,效益低下为特征的基本建设管理体制,1983年变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拨款为建设银行贷款,将国家投资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促进建设单位强化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投入效益。改革以“铁饭碗”、“大锅饭”为特征的劳动制度,改变“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形式。改变长期实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实行人员能进能出的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组建以介绍就业、输送劳务和职业培训为职能的劳动服务公司,承担社会劳动力的调节作用。改革以“管的过死”为特征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调整不合理的价格结构,适当扩大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范围,1982年放开160种小商品的价格,1984年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在物价管理上按照依质论价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维护价格的合理原则。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持续、全面、深入地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委、县政府引导全县人民进行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对内致力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依据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放宽经济政策,简政放权,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对外在平等互利、互守信用的基础上,改变闭关自守的旧观念,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省、市和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学习其它省、市和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加快县域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三节 经济结构
一、所有制结构
建国初期,柏乡县全民所有制经济及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农村仍为单一个体经营的农业经济,工业企业中全民所有制尚未诞生。1952年,柏乡县仅有一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一家集体工业企业。是年,农村个体私有经济完成产值1,222万元,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90.92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产值1万元,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的0.074%;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产值121万元,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的9.003%。
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规定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总任务和总目标,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社会主义因素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向占有领导地位发展。县委、县政府积极引导农民和工商业者建立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稳妥发展公有制性质的工商企业,使社会主义经济成份逐步增大,至1954年全县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247个,当时,国营工业企业1家,集体工业企业1家,私营工业企业10家。是年,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及个体农业经济完成产值1,067万元,占工农业生产总产值的81.8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产值4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0.31%;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产值225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7.25%,私营工业企业完成产值8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0.61%。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几年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已经转变为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经济。到1957年,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到7个,全民所有制工业发展到2个。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完成产值1,416万元,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工业产值45万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产值614万元,在工农业总产值中,集体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分别为70.4%、29.59%;在工业总产值中,集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比重分别为6.81%和93.19%。
1958年,在工作指导方针上出现失误,在经济建设上急于求成。是年,柏乡县将全部农村合作社并入两个人民公社,建有110个生产大队、698个生产队。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完成2,064万元,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完成农业产值1,506万元,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工业产值15万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工业产值543万元,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73.69%,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26.31%;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分别为97.31%和2.69%。此后,由于在形式上过分强调“一大二公”,个体及其他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几乎消失殆尽,“大跃进”的狂热及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国民经济进入三年困难时期。1961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5个,完成工业产值264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84.89%,占工农业总产值的39.70%;集体所有制工业产值47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15.11%,占工农业总产值的7.07%;农村集体经济完成产值354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53.23%。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必须适应生产力的状况,有力于生产力的发展”。县委、县政府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生产力再度获得解放。逐步形成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导,以个体经济及其他经济形式为辅的多元化经济结构。1981年,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完成产值3,068.1万元,农业全民所有制(农场)经济完成产值4.2万元,社员自营个体经济完成产值1,086.7万元,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分别为73.77%、0.10%和26.1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产值1,661万元,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产值700万元,分别占工业总产值的70.35和29.65%。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国营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比重分别为25.54%、57.79%、16.67%。其后,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发展,个体经济成分逐步增大。1990年,农村集体经济完成农业产值16,338万元,占农业总产值84.6%;全民所有制经济完成农业产值23万元,占0.12%;个体经济完成农业产值(主要是牧副业产值)2,995万元,占15.29%;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产值5,956.5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37.54%;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产值5,820.8万元,占25.78%;个体私营工业产值4,091.1万元,占36.68%。三者的比重分别为16.99%、62.99%和20.02%。1995年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在全县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为10.08%、43.43%和46.49%。
二、产业结构
(一)工农业比例结构
1949年全县农业总产值627万元,而工业生产几乎没有运转。1951年全县工业总产值为1万元,农业总产值902万元,其比例为1∶902(工业为1下同)。1952年,全县工业总产值增长为122万元,工、农业产值比例为1∶10.02,1953年工、农业产值比例为1∶9.24;到1956年变化1∶1.88。
1958年,经过“大跃进”运动,柏乡县工业企业有一定发展。1959年工业产值1,147万元,工农业产值比例为1∶1.36。虽然工业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管理上存有“拔苗助长”之举,过分追求产值的高指标,加之技术水平跟不上,产品质量差、销路不畅,被迫下马,形成时办时停、时起时落的局面。从1960年至1963年,工业产值呈逐年下降趋势。1960年工业产值下降为423万元,1961年下降为311万元,1962年下降为297万元,1963年下降为154万元。农业生产方面同样受到“大跃进”左倾错误的干扰及自然灾害因素影响。1960年农业产值降为761万元,1961年降为354万元,1962年为422万元,1963年为415万元,1960~1963年的工农业产值比例分别为1∶1.80、1∶1.4、1∶2.69。
“文化大革命”初期,工厂纷纷停产闹革命,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差距继续增大。1967年,全县完成工业产值372万元,农业产值完成1,334万元,工农业产值比例为1∶3.59。1968年,柏乡县工业总产值恢复到500万元水平,与农业产值的比例达到1∶2.42。进入70年代后,柏乡县地方工业有一定的发展,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加快,高于农业生产增长速度,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距离缩小。工业产值从1971年的845万元,增长到1977年的1,802万元;工农业产值比例从1971年的1:2.8发展为1977年的1:1.37。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首先在农村中进行了经济体制的变革,同时,国家也相应地调整了农副产品价格,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经济获得飞跃发展。1980年,全县农业总产值实现4,097万元,工农业产值比例为1:1.9。1984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工业等战线先后对原来阻碍生产经营发展的旧管理模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放手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工业企业生产取得较快发展。1985年完成工业总产值4,786万元,较农业总产值6,732万元的比例为1:1.41。到1988年,工业总值跃居农业总产值之前,工业总产值8,813万元,工农业产值比例为1:0.87。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对农副产品的价格不断调整。1990年、1991年两个年度的工农业产值比例分别为1:1.22和1:1.09。1993年、1994年、1995年三个年度的工农业产值比例按年份依次为1:0.59、1:0.83、1:0.58。
(二)轻重工业比例结构
柏乡县缺乏矿产资源,其工业生产历来是以加工工业为主的轻工业,而重工业在工业生产中的比重较小。进入70年代后,围绕为农业生产服务,县办碳铵化肥厂、磷肥厂及乡镇办小磷肥厂等相继建立,化学工业得到发展,使重工业在工业生产中的比例增大,到1979年达到54%。进入到80年代后,由于乡镇工业及个体经营的工副业发展迅猛,重工业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逐渐下降,重工业产值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由1980年的44.37%下降到1990年的24.22%。其后重工业产值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保持在30%以下。1951年至1995年,轻重工业产值比重变化情况详见附表:
(三)农业结构
1949年,全县农业总产值627万元,其中种植业589万元,林业产值2万元,牧业产值1万元,副业产值35万元,所占比重分别为93.94%、0.32%、0.16%和5.58%。到1952年,全县农业产值增加到1,222万元,其中种植业增加1,168万元,林业产值3万元,牧业产值3万元,副业产值48万元,其所占比重分别为95.58%、0.245%、0.245%和3.935%。到1965年,全县农业总产值1,199万元,种植业产值1,069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89.16%;林业产值15万元,所占比重为1.25%;牧业产值22万元,所占比重为1.83%;副业产值93万元,所占比重为7.76%。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农民的家庭副业等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极力限制农民搞多种经营,甚至把农民一些合理性的种植计划、产品出售、收益分配说成是农村阶级斗争新动向、只要不是“以粮为纲”统统被说成是“自由经营”,是资本主义,使农村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状况长期得不到调整,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975年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一些“左”的错误,1976年,党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问题的指示,强调农业必须全面发展,不能把党的政策允许的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去批判。柏乡县对农业结构进行了调整,林、牧、副业有所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大。林、牧、副各业在农业总值中的比重逐渐增大。1979年,全县农业总产值2,571万元,其中种植业产值2,016万元,比重占78.413%;林业产值98万元,比重占3.812%;牧业产值305万元,比重占11.863%,副业产值152万元,比重占5.912%。进入80年代后,党在农村的政策深入人心,农民的思想束缚彻底解脱,商品意识提高,在保证粮食总产量的基础上,合理安排种植布局,经济效益高的作物及桑果林木产值在种植业中的比重增大,获得好的收益。1981年农作物产品产值2,916.3万元,其中,粮食作物产值1,802.9万元,经济作物产值965.8万元,蔬菜瓜类产值119.8万元,桑果产值27.7万元,其他作物产值0.6万元。经济作物在种植业中占28.8%,林、牧、副各业发展更快,在农业结构中的比重大大增加,特别是柏乡人民根据人口小县,粮食大县的优势,养鸡业发展尤为迅速,使畜牧业产值在农业经济结构中达到举足轻重的地位。1981年,牧业产值441万元,在农业总产值中占10.60%。1991年增为4584万元,在农业总产值中占23.27%。1993年增为7,370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40.72%,林业产值267万元,占1.48%,副业产值337万元,占1.86%。1995年,全县农业总产值4.13亿元,牧业总产值2.4亿元,比1994年增长24.2%,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57.8%。
(四)国民生产总值结构
1986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9,200.2万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437.4万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096.4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666.4万元,一、二、三产业所占比重分别为70%、11.92%和18.11%;1990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18,773.3万元,其中国内生产总值18733.3万元,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227万元,第二产业增加值4,036.6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3,469.7万元,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60%、21.5%和18.5%。随着农村乡镇企业的兴旺发达及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步增大,第一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逐步降低,1994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47,173万元,较1990年(按可比口径计算)增长90.22%,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完成46,873万元,第一产业增加值20,818万元,第二产业增加16,712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9,343万元,1995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65,123万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5,907万元,第二产业增加值26,185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3,031万元,第一、二、三产业比重变化为39.8%、40.2%和20%(附国民生产总值构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