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早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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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087
颗粒名称: (六)早婚
分类号: K892.2
页数: 1
页码: 1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陋习中的早婚。
关键词: 柏乡县 风俗 早婚

内容

柏乡境内的早婚现象由来已久。柏乡解放前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男子到十几岁家长便托人为儿子找对象结婚,女子十几岁即入洞房,一般情况下,女大于男。男女之间的年龄有相差四、五岁的,差八、九岁或十几岁的亦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两次颁布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柏乡境内的早婚现象有所遏制,但仍未彻底清除,距法定婚龄差1岁、2岁就结婚者仍有。进入90年代,政府组织力量对早婚者予以查处,此习在境内基本控制。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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