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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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987
颗粒名称: (一)晚婚晚育
分类号: R196.4
页数: 1
页码: 1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1949年前,县域内有早婚风气,初婚年龄平均在15~17岁之间,少数地方存在着10岁左右的童婚现象,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之后,早婚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关键词: 柏乡县 人口 晚婚晚育

内容

1949年前,县域内有早婚风气,初婚年龄平均在15~17岁之间,少数地方存在着10岁左右的童婚现象,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之后,早婚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1963年开始提倡晚婚。1973年,国家提倡晚婚年龄为城镇男27周岁,女24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1976年6月,修订晚婚年龄,农村男女婚龄不变,城镇男26周岁,女24周岁。1979年1月1日起,全县普遍提倡和推行晚婚,并下发柏乡县革命委员会《关于推行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柏革(1979)4号〕。1981年柏乡县人民政府下发柏政(1981)6号文件,即《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行晚婚晚育的以及规划外生育,做出了具体的奖励、处罚规定。1981年,初婚人数男1,554人,女1,554人;晚婚人数男797人,女796人,晚婚率男51.29%,女51.22%。1982年,晚婚率为66.17%。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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