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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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979
颗粒名称: 一、户籍管理
分类号: C921.3
页数: 1
页码: 161
摘要: 根据1977年国务院国发1402文件规定:每年按非农业人口的1.5‰办理农转非,1984年国务院下发文件,按学历、职称和参加工作时间等,对教师等专业人员的配偶及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和其本身无兄弟姐妹单独赡养的父母办理农转非户口,没有数额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办理。
关键词: 柏乡县 人口 户籍

内容

(一)常住人口对于常住人口的管理制度比较严格。县直各单位户籍(含柏乡镇)由县公安局、柏乡镇派出所统一管理,其他乡(镇)户籍由其乡镇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其管理变化情况见公安章)。户籍管理日臻完善,逐步实现了科学化、制度化,户口迁入迁出有严格的手续,有户口接受地公安部门的准迁证,才可以办理迁移手续。出生人口上户口必须持有计划生育“准生证”。死亡人口注销户口。
  (二)流动人口对于流动人口管理目前一般偏松。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地到柏乡务工经商者逐渐增多。除对在县城经商、理发等居住时间较长的暂住人口登记外,其他投亲靠友、烧砖雇工等流动人口一般未办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三)非农业人口1949年,全县总人口82,9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60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34%。1952年,非农业人口增到3,90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47%。1961年精简职工,压缩非农业人口,1962年非农业人口下降到2,000人,1965年非农业人口增至2,34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19%。“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干部职工受冲击,1970年非农业人口下降到1,68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41%。1978年增至3,49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63%。1985年非农业人口为6,099人,占全县人口的4.05%,1988年非农业人口为7,18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65%。1989年非农业人口为7,80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99%。1995年非农业人口为9,54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5%。
  根据1977年国务院国发1402文件规定:每年按非农业人口的1.5‰办理农转非,1984年国务院下发文件,按学历、职称和参加工作时间等,对教师等专业人员的配偶及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和其本身无兄弟姐妹单独赡养的父母办理农转非户口,没有数额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办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国家重点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发展占地,公共设施占地大量增加,无地农民越来越多;另外,个体户进城投资办厂、务工经商等人员数量也急剧增加,给城镇人口的管理带来诸多新问题。为了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这些人员的生活就业及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柏乡县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5〕14号文件及柏乡县人民政府柏政〔1995〕4号文件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1995年办理此类性质农转非4,300人,其待遇在河北省内与正式非农业户口相同。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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