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口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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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97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人口管理
分类号: C921.3
页数: 2
页码: 161-162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对人口的管理由单一的户口登记,发展到户籍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双项结合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 柏乡县 人口 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对人口的管理由单一的户口登记,发展到户籍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详见“人口控制”节)双项结合的管理体系。
  一、户籍管理
  (一)常住人口对于常住人口的管理制度比较严格。县直各单位户籍(含柏乡镇)由县公安局、柏乡镇派出所统一管理,其他乡(镇)户籍由其乡镇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其管理变化情况见公安章)。户籍管理日臻完善,逐步实现了科学化、制度化,户口迁入迁出有严格的手续,有户口接受地公安部门的准迁证,才可以办理迁移手续。出生人口上户口必须持有计划生育“准生证”。死亡人口注销户口。
  (二)流动人口对于流动人口管理目前一般偏松。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地到柏乡务工经商者逐渐增多。除对在县城经商、理发等居住时间较长的暂住人口登记外,其他投亲靠友、烧砖雇工等流动人口一般未办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三)非农业人口1949年,全县总人口82,9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60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34%。1952年,非农业人口增到3,90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47%。1961年精简职工,压缩非农业人口,1962年非农业人口下降到2,000人,1965年非农业人口增至2,34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19%。“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干部职工受冲击,1970年非农业人口下降到1,68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41%。1978年增至3,49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63%。1985年非农业人口为6,099人,占全县人口的4.05%,1988年非农业人口为7,18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65%。1989年非农业人口为7,80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99%。1995年非农业人口为9,54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5%。
  根据1977年国务院国发1402文件规定:每年按非农业人口的1.5‰办理农转非,1984年国务院下发文件,按学历、职称和参加工作时间等,对教师等专业人员的配偶及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和其本身无兄弟姐妹单独赡养的父母办理农转非户口,没有数额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办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国家重点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发展占地,公共设施占地大量增加,无地农民越来越多;另外,个体户进城投资办厂、务工经商等人员数量也急剧增加,给城镇人口的管理带来诸多新问题。为了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这些人员的生活就业及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柏乡县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5〕14号文件及柏乡县人民政府柏政〔1995〕4号文件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1995年办理此类性质农转非4,300人,其待遇在河北省内与正式非农业户口相同。
  二、人口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柏乡县进行了四次人口普查。
  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于1954年上半年进行,普查内容为人口数量、性别、各年龄人口数、城镇人口等项目,均为手工操作。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于1964年下半年进行,仍为手工操作。普查结果为:总户数23,789户,总人口102,737人,男52,009人,女50,728人,人口密度为383人/平方公里。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于1982年7月进行,初为手工汇总,后微机汇总。普查结果为:全县有10个公社,分121个大队,760个生产队。按1982年7月1日零时登记,全县总户数为31,064户,其中家庭户30,883户,集体户181户,家庭户平均每户4.47人,全县总人口140,842人,其中男71,126人,女69,716人,人口密度为526/平方公里。
  第四次人口普查于1990年进行。1989年末县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设立普查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1990年初各乡镇普查办先后建立,各村庄均成立普查组织。是年5月完成普查前期的户口整顿工作,6月进行试填草表,7月1~10日进行正式登记。汇总方式仍为先手工汇总,后微机汇总,结果印刷成册,普查结果:全县共有38,058户,总人口165,492人,男83,804人,女81,688人,人口密度为618/平方公里。
  另外,在平常年份,全国每年进行百分之一或当年人口自然变动调查,被抽查的县即进行抽样调查,经省级汇总,为国家提供年度人口自然变动数据。1991年,县成立人口调查队,专司其职,同时进行经常性的人口各项数字调查,以便摸清底数,实行统计监督,配合计划生育工作。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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