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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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04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2
页码: 831-832
摘要: 本文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民事审判工作坚持“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原则,多数采取调解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促成问题解决。
关键词: 司法 审判 民事审判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民事审判工作坚持“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原则,多数采取调解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促成问题解决。1950年5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法院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开展了对婚姻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这一时期,民事案件多是离婚、土地、宅基纠纷。自1955年起,大量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法庭审理。县法院民事庭负责指导。“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审判活动一度停止,一般民事纠纷由公社、大队就地调解。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和程序更加健全。
  1996年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由过去“究问式”审判,变为“辩论式”审判,民事调解工作由“着重调解”变“依法调解”,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公开性和办案效率,久调不决的案件明显减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由原来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地纠纷发展到房地产、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的采光纠纷等。2000年法院首次受理一起医疗赔偿纠纷案。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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