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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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04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4.04
页数: 2
页码: 829-830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内丘县抗日县政府成立后,县政府负责审判工作的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根据抗日县政府法令对土匪、汉奸、特务破坏抗日及恶霸、地痞、流氓扰乱地方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关键词: 司法 审判 刑事审判

内容

1937年内丘县抗日县政府成立后,县政府负责审判工作的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根据抗日县政府法令对土匪、汉奸、特务破坏抗日及恶霸、地痞、流氓扰乱地方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抗日战争期间,共锄奸100多名。1945年内丘解放后,刑事审判配合反奸清算、土地改革运动,对汉奸特务、地主恶霸祸国殃民罪行进行审判,有22名汉奸被处死,23名被判刑。恶霸地主、罪大恶极者,多由群众处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令的颁布和贯彻。审判制度更为健全。1950年1月—1955年底,对96名各种刑事罪犯判处不同徒刑。1955年底,配合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审理刑事犯罪分子并依法进行了判处。1958年的突击办案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实行军管,使审判制度和法令的执行受到严重影响,导致了一些错案发生。
  1978年后,审判工作中“左”的影响逐步肃清,法律建设得到加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开始走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常轨道。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使审判制度和程序更加完善。1983年和1984年,县法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审理刑事案件169起。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刑事案件审理制度,程序更加健全。1998年和1999年县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刑事案件152件,其中严厉打击了在京深高速公路上利用扎胎器扎汽车轮胎,窃取财物的犯罪分子。2000年县法院审结刑事案件108件。
  1978—2000年,内丘县人民法院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187人,判处5年以下及其以上有期徒刑的1044人,免于刑事处分和宣告无罪的占24人。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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