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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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0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6.4
页数: 1
页码: 829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内丘县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一审裁判权。
关键词: 司法 审判 审判制度

内容

内丘县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一审裁判权。
  自1955年开始在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审判中,陆续实行公开审判(涉及生活隐私或国家机密的案件除外)和人民陪审、回避,辩护、合议、调解、审判、监督、当众宣判、上诉等制度。1957年时,提倡“党领导一切”,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案件,开始实行在判决前向党委报案制度,案犯的定罪、量刑由党委把关后再进行判决。“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法院职能不能行使,各项审判制度随之弃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审判制度逐渐得到恢复。县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工作的干涉逐年减小。
  1998年,内丘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了错案追究制度,使全院干警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得到了有效的约束。至2000年,调解案件反悔率为2%,上诉案件改判率为4.8%;干警因违法乱纪受处分的4名。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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