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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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03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4
页数: 7
页码: 828-834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内丘县司法机构审判情况。
关键词: 内丘县 司法 审判

内容

第一节 审判机构
  1951年3月,内丘县司法科改建为内丘县人民法院(简称县法院),有院长1人,副院长2人,秘书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县法院下设看守所,有所长1人,法警2人。
  自1955年1月起,院长由上级任命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年始,县法院先后在内丘(原称城关)、金店、大孟村(原称冯村)、柳林、侯家庄5乡镇设立人民法庭,负责所辖区内的民事、经济及轻微刑事案件审理。1957年,看守所移交县公安局。1958年12月—1961年5月,内丘、临城、隆尧、柏乡四县合并,四县法院随之合并为内丘县人民法院,其间始受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领导。1960年5月改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1961年又归邢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于1967年春,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合并,实行军管,并成立军管小组,审判工作亦由军管小组领导。同年撤销内丘县人民法院。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建立,由于当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未恢复,院长仍由上级任命。
  1983年1月,县人民法院院长又开始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90年初,县法院实行“一乡一庭”(每乡设一个法庭),后又于同年撤销,仍保留原来的5个基层法庭。1996年2月,内丘县实行“扩镇并乡”(1996年1月)后,5个基层法庭的管辖范围作了相应调整。1999年5月,增设政工科和纪检组。2000年底,县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法警队、政工科、纪检组。基层法庭有内丘镇人民法庭、金店镇人民法庭、大孟村镇人民法庭、柳林乡人民法庭、侯家庄乡人民法庭。县法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4名,纪检组长1名,政工科长1名。全院有干警55名。
  1988年始,县法院院长由科级干部提升为副县级干部。同年始,县法院院长职务实行本籍回避制度,内丘县籍干部不再担任内丘县法院院长职务。
  自1951年内丘县人民法院成立至2000年,先后有韩进举、钱建民(女)、王泊、武荣歧、张文廷、王勇鹰、张秀臣、杨培珍、武群英任院长。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内丘县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一审裁判权。
  自1955年开始在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审判中,陆续实行公开审判(涉及生活隐私或国家机密的案件除外)和人民陪审、回避,辩护、合议、调解、审判、监督、当众宣判、上诉等制度。1957年时,提倡“党领导一切”,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案件,开始实行在判决前向党委报案制度,案犯的定罪、量刑由党委把关后再进行判决。“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法院职能不能行使,各项审判制度随之弃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审判制度逐渐得到恢复。县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工作的干涉逐年减小。
  1998年,内丘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了错案追究制度,使全院干警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得到了有效的约束。至2000年,调解案件反悔率为2%,上诉案件改判率为4.8%;干警因违法乱纪受处分的4名。
  第三节 刑事审判
  1937年内丘县抗日县政府成立后,县政府负责审判工作的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根据抗日县政府法令对土匪、汉奸、特务破坏抗日及恶霸、地痞、流氓扰乱地方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抗日战争期间,共锄奸100多名。1945年内丘解放后,刑事审判配合反奸清算、土地改革运动,对汉奸特务、地主恶霸祸国殃民罪行进行审判,有22名汉奸被处死,23名被判刑。恶霸地主、罪大恶极者,多由群众处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令的颁布和贯彻。审判制度更为健全。1950年1月—1955年底,对96名各种刑事罪犯判处不同徒刑。1955年底,配合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审理刑事犯罪分子并依法进行了判处。1958年的突击办案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实行军管,使审判制度和法令的执行受到严重影响,导致了一些错案发生。
  1978年后,审判工作中“左”的影响逐步肃清,法律建设得到加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开始走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常轨道。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使审判制度和程序更加完善。1983年和1984年,县法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审理刑事案件169起。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刑事案件审理制度,程序更加健全。1998年和1999年县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刑事案件152件,其中严厉打击了在京深高速公路上利用扎胎器扎汽车轮胎,窃取财物的犯罪分子。2000年县法院审结刑事案件108件。
  1978—2000年,内丘县人民法院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187人,判处5年以下及其以上有期徒刑的1044人,免于刑事处分和宣告无罪的占24人。
  第四节 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民事审判工作坚持“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原则,多数采取调解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促成问题解决。1950年5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法院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开展了对婚姻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这一时期,民事案件多是离婚、土地、宅基纠纷。自1955年起,大量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法庭审理。县法院民事庭负责指导。“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审判活动一度停止,一般民事纠纷由公社、大队就地调解。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和程序更加健全。
  1996年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由过去“究问式”审判,变为“辩论式”审判,民事调解工作由“着重调解”变“依法调解”,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公开性和办案效率,久调不决的案件明显减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由原来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地纠纷发展到房地产、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的采光纠纷等。2000年法院首次受理一起医疗赔偿纠纷案。
  第五节 经济审判
  20世纪70年代以前,内丘县经济纠纷案件较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改革的贯彻实施,经济体制不断得到改革,农村产业结构发生着重大变化,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国有企业体制逐步转换,横向经济联系日益加强,经济合同和往来的纠纷大量增加。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乘机做案。为保障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和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于1991年建立经济审判庭。配备干部专门受理生产、流通、运输、交换等经济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在经济案件审理中,案情简单、争议标的较小的由基层人民法庭审理,重大经济案件由经济审判庭
  (县人民法院提供)审理。审理经济案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0年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经济案件大幅度上升,法院受理经济案件的范围由过去简单的几种,扩大到现在的几百种。
  1999年还办理了内丘县人民法院建院史上首件台湾商人(香港立羽实业有限公司)诉内丘县某一公司借款纠纷的涉台案件。
  第六节 行政审判
  1987年,县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但涉及此类的案件一直很少。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法院组织干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转变了长期以来民不敢告官、不愿告官、不会告官的传统观念。在行政审判中,排除干扰,依法办案。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1993年—2000年共审结行政案件140件,其中1993年18件、1994年14件、1995年24件、1996年12件、1997年14件、1998年18件、1999年22件、2000年18件。
  第七节 控告申诉审判
  县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通过受理申诉案件,认真复查纠正错案。在告诉申诉案件审理中,坚持立案和审判分离的原则,1994年共审结申诉案件7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65人次。1995—2000年,审结申诉案件65件,抗诉案件24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245人次。其中2000年审结申诉案件14件,抗诉案件7件。1999年实行“一案两卡”制度(立案卡、公示卡)后,有效地防止了超审期案件的发生。
  第八节 执行
  1989年县人民法院设执行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执行民事、经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负责调解书和其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及受公证机关委托的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等。从而改变了审执不分、案子审结而又出现执行难的状况。
  自执行庭建立到2000年,共执行各类法律文书1117件。其中1993年138件,如全县影响较大的电影公司诉煤炭部三十一工程处赔偿一案。1992年县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0万元,被告既不主动履行也不上诉,并阻扰法院执行公务,县法院对该处法定代表人(正处级)依法拘留,促使40万元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1994年执行案件125件,执行标的额45万元。年度执行计划生育处罚案件近百件,标的额达300万元。1995年执行案件110件,执行标的额达60万元。1996年执行案件80件,执行标的额达80万元。1997年执行案件120件,执行标的额达85万元。1998年执行案件100件,执行标的额达110万元。1999年执行案件428件,执行标的额达600万元。其中执行“三提六统”(三提指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六统是指教育费附加、乡村道路集资、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优扶费及农村合作医疗费)、农业税案件近200件,标的额达300万元。2000年执行案件316件,执行标的额达500万元。
  自1993年下半年起,执行死刑的任务由武警部队移交法院司法警察完成。是年11月,完成了第一起死刑案件的执行任务,也是全邢台市县级法院首次执行的死刑案。到2000年共枪决罪犯20余名。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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