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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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03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分类号: D926.3
页数: 2
页码: 825-826
摘要: 本文讲述了经济检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检察监督。县检察院成立后,就开始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属自办案件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加强经济案件检察工作的精神,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斗争,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
关键词: 检察 经济检察 司法

内容

经济检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检察监督。
  1955年,县检察院成立后,就开始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属自办案件范围。
  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加强经济案件检察工作的精神,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斗争,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198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县检察院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按照“两院一部”(检察院、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假冒商标、挪用救灾款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自行立案侦查。1998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经济检察案件管辖范围又进一步扩大。1983—2000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10件。立案侦察140多件。其中属大案要案的35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640万元。
  贪污贿赂案件检察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贪污、行贿、受贿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和犯罪数额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罪犯身份主要为经济单位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以及农村中“两委”(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987年9月以前,县检察院所受理的控告、申诉、信访等案件均由办公室进行归纳转交。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该科负责。其受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及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等。
  1987年9月—2000年,检察院共对贪污、贿赂、挪用行为立案110件,占全部经济案件的79.7%。其中,1997年立案件10件/10人,1998年立案10件/15人,1999年立案件6件/6人,2000年立案7件/7人。
  其他经济案件检察,自1987年组建经济检察科至2000年,县检察院共立案侦察偷税漏税案14件,假冒商标案2件,诈骗案4件,投机倒把案1件。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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