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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02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5
页码:
823-827
摘要:
本文讲述了人民检察院的各项检察情况。
关键词:
司法
检察
内丘县
内容
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55年5月建内丘县人民检察院(简称“县检察院”),检察长由上级任命,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邢台分院领导。1958年12月,内丘、临城、隆尧、柏乡四县合并,四县人民检察院也合并为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邯郸地区分院领导。1960年5月又改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邯郸市分院领导。1961年5月分县后又划归河北省邢台分院领导。由于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于1967年春合属办公,并实行军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重新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1978年8月,内丘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立,下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检察长仍由上级任命。同年增设办公室。1987年5月增设监所检察科,7月增设驻县税务局检察室,9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1989年9月增设驻农业银行检察室。1991年6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1992年9月增设驻县水泥厂检察室。1994年5月在大孟村镇、内丘镇分设检察室,11月在獐獏乡设检察室。1997年7月,经济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局,同年升格为一级局。1998年6月农业银行检察室、水泥厂检察室、国税检察室、地税检察室相继撤销。2000年3月增设政工科、检察技术科、法警队。2000年底,检察院共有干警41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6人,纪检组长1人。下设办公室、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警队,共10个职能科室和内丘镇、大孟村镇、獐獏乡3个基层检察室。
自1983年1月起,检察长不再由上级直接任命,而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
1987年检察长由科级干部提升为副县级干部。同年始实行本籍回避制度,内丘县籍干部不再担任内丘县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自1955年内丘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至2000年,先后由李志亮、何九昌、翟东滨、韩进举、郝振山、乔贞元(代)、崔多发、樊五申、赵增祥、崔耀、马保兴任检察长职务。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亦称刑事监督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法院进行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刑事监督包括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等项内容。
审查批捕 指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再做出批准逮捕(包括追加逮捕)、不批准逮捕(包括补充侦查)等决定。1978年,公安机关将审查批捕权移交人民检察院。1978年8月—200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1181件,经审查批准逮捕1145件,其中追加逮捕23人,不批准逮捕61人。
提起公诉 指对公安机关提请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再做出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补充侦察等四种决定。1978年8月—200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149件,经审查向法院起诉1056件,移送到市分院78件,免予起诉76人,不予起诉12人。
立案监督 指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及时准确地追究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威严。1987—2000年,共依法监督公安立案16件/19人,批捕14件/15人,提起公诉14件/15人。
审判监督 指对法庭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当庭提出纠正或建议休庭进行纠正,或闭庭后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1987—2000年,对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共出庭支持公诉583次,其中胜诉583件/865人。发表公诉词583篇,提起抗诉2件/2人。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检察监督。
1955年,县检察院成立后,就开始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属自办案件范围。
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加强经济案件检察工作的精神,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斗争,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198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县检察院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按照“两院一部”(检察院、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假冒商标、挪用救灾款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自行立案侦查。1998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经济检察案件管辖范围又进一步扩大。1983—2000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10件。立案侦察140多件。其中属大案要案的35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640万元。
贪污贿赂案件检察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贪污、行贿、受贿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和犯罪数额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罪犯身份主要为经济单位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以及农村中“两委”(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987年9月以前,县检察院所受理的控告、申诉、信访等案件均由办公室进行归纳转交。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该科负责。其受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及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等。
1987年9月—2000年,检察院共对贪污、贿赂、挪用行为立案110件,占全部经济案件的79.7%。其中,1997年立案件10件/10人,1998年立案10件/15人,1999年立案件6件/6人,2000年立案7件/7人。
其他经济案件检察,自1987年组建经济检察科至2000年,县检察院共立案侦察偷税漏税案14件,假冒商标案2件,诈骗案4件,投机倒把案1件。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察和检察。1981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分工规定,直接受理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玩忽职守、刑讯逼供、诬告陷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泄密、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私拆隐匿、毁弃邮件、重婚等16种案件,自行立案、侦察、批捕、起诉、支持公诉。并对法院审判的有关案件实行监督。1978年8月—2000年底,共受理法纪案件208件。立案查处48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5件;非法拘禁案11件;玩忽职守案23件;刑讯逼供案2件;诬告陷害案1件;徇私舞弊案5件;重婚案1件。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始于1955年5月县检察院成立之后,对看守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察。但当时县检察院没有专设监所检察机构和专职人员,多是由检察院抽调人员同公法部门派出的人员组成临时性小组一起进行检察。1968年县检察院撤销后,监所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县检察院复建后,此项工作又得以开展。
1987年5月,县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科,确定了专人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制定了有关制度,并派员进驻县看守所;使监所检察工作的方法、步骤、内容日趋完善,监所管理更加规范。其主要任务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缓刑、保外就医、假释、管制的人犯实行考查;并配合监所对人犯不断进行思想教育。
1987—2000年,县看守所共收押人犯1140名,其中超期羁押3名,都及时进行了纠正。在检查当中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10起。同时,对监外服刑和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及劳教人员等,每年进行2次定期考察。2000年,共对监所进行安全检察24次,与人犯谈话90人次,为人犯上法制课6次。向看守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30次,发现和消除隐患5起。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87年9月以前,县检察院所受理的控告、申诉、信访等案件均由办公室进行归纳转交。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该科负责。其受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及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等。
1987年9月—2000年,共接待来信来访992件次,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院侦察,构不成犯罪的或不属于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县检察院于次年6月增设了民事行政检察科,自此民事和行政诉讼有了专门的负责机构。根据以上“两法”之规定,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991—2000年,共受理民事行政案件50件,立案45件,提请上级院抗诉40件,建议上级院提请抗诉5件,息诉7件。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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