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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司法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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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024
颗粒名称:
司法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20
页码:
823-842
摘要:
本文讲述了司法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管理情况。
关键词:
司法
检察
审判
司法行政
内容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55年5月建内丘县人民检察院(简称“县检察院”),检察长由上级任命,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邢台分院领导。1958年12月,内丘、临城、隆尧、柏乡四县合并,四县人民检察院也合并为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邯郸地区分院领导。1960年5月又改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邯郸市分院领导。1961年5月分县后又划归河北省邢台分院领导。由于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于1967年春合属办公,并实行军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重新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1978年8月,内丘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立,下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检察长仍由上级任命。同年增设办公室。1987年5月增设监所检察科,7月增设驻县税务局检察室,9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1989年9月增设驻农业银行检察室。1991年6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1992年9月增设驻县水泥厂检察室。1994年5月在大孟村镇、内丘镇分设检察室,11月在獐獏乡设检察室。1997年7月,经济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局,同年升格为一级局。1998年6月农业银行检察室、水泥厂检察室、国税检察室、地税检察室相继撤销。2000年3月增设政工科、检察技术科、法警队。2000年底,检察院共有干警41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6人,纪检组长1人。下设办公室、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警队,共10个职能科室和内丘镇、大孟村镇、獐獏乡3个基层检察室。
自1983年1月起,检察长不再由上级直接任命,而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
1987年检察长由科级干部提升为副县级干部。同年始实行本籍回避制度,内丘县籍干部不再担任内丘县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自1955年内丘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至2000年,先后由李志亮、何九昌、翟东滨、韩进举、郝振山、乔贞元(代)、崔多发、樊五申、赵增祥、崔耀、马保兴任检察长职务。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亦称刑事监督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法院进行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刑事监督包括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等项内容。
审查批捕 指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再做出批准逮捕(包括追加逮捕)、不批准逮捕(包括补充侦查)等决定。1978年,公安机关将审查批捕权移交人民检察院。1978年8月—200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1181件,经审查批准逮捕1145件,其中追加逮捕23人,不批准逮捕61人。
提起公诉 指对公安机关提请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再做出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补充侦察等四种决定。1978年8月—200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149件,经审查向法院起诉1056件,移送到市分院78件,免予起诉76人,不予起诉12人。
立案监督 指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及时准确地追究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威严。1987—2000年,共依法监督公安立案16件/19人,批捕14件/15人,提起公诉14件/15人。
审判监督 指对法庭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当庭提出纠正或建议休庭进行纠正,或闭庭后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1987—2000年,对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共出庭支持公诉583次,其中胜诉583件/865人。发表公诉词583篇,提起抗诉2件/2人。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检察监督。
1955年,县检察院成立后,就开始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属自办案件范围。
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加强经济案件检察工作的精神,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斗争,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198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县检察院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按照“两院一部”(检察院、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假冒商标、挪用救灾款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自行立案侦查。1998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经济检察案件管辖范围又进一步扩大。1983—2000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10件。立案侦察140多件。其中属大案要案的35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640万元。
贪污贿赂案件检察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贪污、行贿、受贿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和犯罪数额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罪犯身份主要为经济单位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以及农村中“两委”(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987年9月以前,县检察院所受理的控告、申诉、信访等案件均由办公室进行归纳转交。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该科负责。其受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及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等。
1987年9月—2000年,检察院共对贪污、贿赂、挪用行为立案110件,占全部经济案件的79.7%。其中,1997年立案件10件/10人,1998年立案10件/15人,1999年立案件6件/6人,2000年立案7件/7人。
其他经济案件检察,自1987年组建经济检察科至2000年,县检察院共立案侦察偷税漏税案14件,假冒商标案2件,诈骗案4件,投机倒把案1件。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察和检察。1981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分工规定,直接受理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玩忽职守、刑讯逼供、诬告陷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泄密、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私拆隐匿、毁弃邮件、重婚等16种案件,自行立案、侦察、批捕、起诉、支持公诉。并对法院审判的有关案件实行监督。1978年8月—2000年底,共受理法纪案件208件。立案查处48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5件;非法拘禁案11件;玩忽职守案23件;刑讯逼供案2件;诬告陷害案1件;徇私舞弊案5件;重婚案1件。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始于1955年5月县检察院成立之后,对看守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察。但当时县检察院没有专设监所检察机构和专职人员,多是由检察院抽调人员同公法部门派出的人员组成临时性小组一起进行检察。1968年县检察院撤销后,监所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县检察院复建后,此项工作又得以开展。
1987年5月,县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科,确定了专人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制定了有关制度,并派员进驻县看守所;使监所检察工作的方法、步骤、内容日趋完善,监所管理更加规范。其主要任务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缓刑、保外就医、假释、管制的人犯实行考查;并配合监所对人犯不断进行思想教育。
1987—2000年,县看守所共收押人犯1140名,其中超期羁押3名,都及时进行了纠正。在检查当中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10起。同时,对监外服刑和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及劳教人员等,每年进行2次定期考察。2000年,共对监所进行安全检察24次,与人犯谈话90人次,为人犯上法制课6次。向看守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30次,发现和消除隐患5起。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87年9月以前,县检察院所受理的控告、申诉、信访等案件均由办公室进行归纳转交。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该科负责。其受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及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等。
1987年9月—2000年,共接待来信来访992件次,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院侦察,构不成犯罪的或不属于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县检察院于次年6月增设了民事行政检察科,自此民事和行政诉讼有了专门的负责机构。根据以上“两法”之规定,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991—2000年,共受理民事行政案件50件,立案45件,提请上级院抗诉40件,建议上级院提请抗诉5件,息诉7件。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
1951年3月,内丘县司法科改建为内丘县人民法院(简称县法院),有院长1人,副院长2人,秘书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县法院下设看守所,有所长1人,法警2人。
自1955年1月起,院长由上级任命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年始,县法院先后在内丘(原称城关)、金店、大孟村(原称冯村)、柳林、侯家庄5乡镇设立人民法庭,负责所辖区内的民事、经济及轻微刑事案件审理。1957年,看守所移交县公安局。1958年12月—1961年5月,内丘、临城、隆尧、柏乡四县合并,四县法院随之合并为内丘县人民法院,其间始受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领导。1960年5月改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1961年又归邢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于1967年春,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合并,实行军管,并成立军管小组,审判工作亦由军管小组领导。同年撤销内丘县人民法院。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建立,由于当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未恢复,院长仍由上级任命。
1983年1月,县人民法院院长又开始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90年初,县法院实行“一乡一庭”(每乡设一个法庭),后又于同年撤销,仍保留原来的5个基层法庭。1996年2月,内丘县实行“扩镇并乡”(1996年1月)后,5个基层法庭的管辖范围作了相应调整。1999年5月,增设政工科和纪检组。2000年底,县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法警队、政工科、纪检组。基层法庭有内丘镇人民法庭、金店镇人民法庭、大孟村镇人民法庭、柳林乡人民法庭、侯家庄乡人民法庭。县法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4名,纪检组长1名,政工科长1名。全院有干警55名。
1988年始,县法院院长由科级干部提升为副县级干部。同年始,县法院院长职务实行本籍回避制度,内丘县籍干部不再担任内丘县法院院长职务。
自1951年内丘县人民法院成立至2000年,先后有韩进举、钱建民(女)、王泊、武荣歧、张文廷、王勇鹰、张秀臣、杨培珍、武群英任院长。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内丘县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一审裁判权。
自1955年开始在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审判中,陆续实行公开审判(涉及生活隐私或国家机密的案件除外)和人民陪审、回避,辩护、合议、调解、审判、监督、当众宣判、上诉等制度。1957年时,提倡“党领导一切”,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案件,开始实行在判决前向党委报案制度,案犯的定罪、量刑由党委把关后再进行判决。“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法院职能不能行使,各项审判制度随之弃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审判制度逐渐得到恢复。县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工作的干涉逐年减小。
1998年,内丘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了错案追究制度,使全院干警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得到了有效的约束。至2000年,调解案件反悔率为2%,上诉案件改判率为4.8%;干警因违法乱纪受处分的4名。
第三节 刑事审判
1937年内丘县抗日县政府成立后,县政府负责审判工作的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根据抗日县政府法令对土匪、汉奸、特务破坏抗日及恶霸、地痞、流氓扰乱地方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抗日战争期间,共锄奸100多名。1945年内丘解放后,刑事审判配合反奸清算、土地改革运动,对汉奸特务、地主恶霸祸国殃民罪行进行审判,有22名汉奸被处死,23名被判刑。恶霸地主、罪大恶极者,多由群众处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令的颁布和贯彻。审判制度更为健全。1950年1月—1955年底,对96名各种刑事罪犯判处不同徒刑。1955年底,配合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审理刑事犯罪分子并依法进行了判处。1958年的突击办案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实行军管,使审判制度和法令的执行受到严重影响,导致了一些错案发生。
1978年后,审判工作中“左”的影响逐步肃清,法律建设得到加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开始走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常轨道。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使审判制度和程序更加完善。1983年和1984年,县法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审理刑事案件169起。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刑事案件审理制度,程序更加健全。1998年和1999年县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刑事案件152件,其中严厉打击了在京深高速公路上利用扎胎器扎汽车轮胎,窃取财物的犯罪分子。2000年县法院审结刑事案件108件。
1978—2000年,内丘县人民法院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187人,判处5年以下及其以上有期徒刑的1044人,免于刑事处分和宣告无罪的占24人。
第四节 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民事审判工作坚持“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原则,多数采取调解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促成问题解决。1950年5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法院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开展了对婚姻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这一时期,民事案件多是离婚、土地、宅基纠纷。自1955年起,大量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法庭审理。县法院民事庭负责指导。“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审判活动一度停止,一般民事纠纷由公社、大队就地调解。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和程序更加健全。
1996年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由过去“究问式”审判,变为“辩论式”审判,民事调解工作由“着重调解”变“依法调解”,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公开性和办案效率,久调不决的案件明显减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由原来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地纠纷发展到房地产、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的采光纠纷等。2000年法院首次受理一起医疗赔偿纠纷案。
第五节 经济审判
20世纪70年代以前,内丘县经济纠纷案件较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改革的贯彻实施,经济体制不断得到改革,农村产业结构发生着重大变化,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国有企业体制逐步转换,横向经济联系日益加强,经济合同和往来的纠纷大量增加。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乘机做案。为保障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和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于1991年建立经济审判庭。配备干部专门受理生产、流通、运输、交换等经济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在经济案件审理中,案情简单、争议标的较小的由基层人民法庭审理,重大经济案件由经济审判庭
(县人民法院提供)审理。审理经济案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0年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经济案件大幅度上升,法院受理经济案件的范围由过去简单的几种,扩大到现在的几百种。
1999年还办理了内丘县人民法院建院史上首件台湾商人(香港立羽实业有限公司)诉内丘县某一公司借款纠纷的涉台案件。
第六节 行政审判
1987年,县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但涉及此类的案件一直很少。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法院组织干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转变了长期以来民不敢告官、不愿告官、不会告官的传统观念。在行政审判中,排除干扰,依法办案。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1993年—2000年共审结行政案件140件,其中1993年18件、1994年14件、1995年24件、1996年12件、1997年14件、1998年18件、1999年22件、2000年18件。
第七节 控告申诉审判
县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通过受理申诉案件,认真复查纠正错案。在告诉申诉案件审理中,坚持立案和审判分离的原则,1994年共审结申诉案件7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65人次。1995—2000年,审结申诉案件65件,抗诉案件24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245人次。其中2000年审结申诉案件14件,抗诉案件7件。1999年实行“一案两卡”制度(立案卡、公示卡)后,有效地防止了超审期案件的发生。
第八节 执行
1989年县人民法院设执行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执行民事、经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负责调解书和其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及受公证机关委托的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等。从而改变了审执不分、案子审结而又出现执行难的状况。
自执行庭建立到2000年,共执行各类法律文书1117件。其中1993年138件,如全县影响较大的电影公司诉煤炭部三十一工程处赔偿一案。1992年县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0万元,被告既不主动履行也不上诉,并阻扰法院执行公务,县法院对该处法定代表人(正处级)依法拘留,促使40万元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1994年执行案件125件,执行标的额45万元。年度执行计划生育处罚案件近百件,标的额达300万元。1995年执行案件110件,执行标的额达60万元。1996年执行案件80件,执行标的额达80万元。1997年执行案件120件,执行标的额达85万元。1998年执行案件100件,执行标的额达110万元。1999年执行案件428件,执行标的额达600万元。其中执行“三提六统”(三提指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六统是指教育费附加、乡村道路集资、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优扶费及农村合作医疗费)、农业税案件近200件,标的额达300万元。2000年执行案件316件,执行标的额达500万元。
自1993年下半年起,执行死刑的任务由武警部队移交法院司法警察完成。是年11月,完成了第一起死刑案件的执行任务,也是全邢台市县级法院首次执行的死刑案。到2000年共枪决罪犯20余名。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司法机构
司法行政工作原无专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0年由县法院兼管。1980年10月,建立内丘县司法管理局(简称“司法局”)。1981年8月增设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1989年4月,经县批准,司法局增设宣传教育股和基层工作股。1993年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
1982年各乡政府设司法助理员,受当地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其业务受司法局指导。自1984年,全县15个乡镇先后成立司法所,负责所在乡镇的法制宣传教育,民事纠纷调解及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等。1996年,部分乡镇成立法律服务所,代办法律文书等司法业务。“扩镇并乡”后,随乡镇调整为9个乡镇司法所。
2000年3月,“148”(取谐音,意为要司法)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开通,建立了“148”法律服务中心。2000年底,局内设政办室、宣教股、基层工作股、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全系统干警37名(含乡镇司法所)。
第二节 法制宣传
抗日战争时期,结合《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在全县民众中宣传减租减息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办法、累进税法等。解放战争时期,在土改运动中以宣传《土地法大纲》为主,并向全县人民宣传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20世纪50年代初期,法制宣传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主。20世纪60年代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治代替法制,阶级斗争的宣传代替了法制宣传。1979年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开始以法治国,法制宣传逐步走向正规化、经常化。
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为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司法局把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结合起来,制成图片、展牌、幻灯片、录音带等,利用集市、庙会等场合进行展出播放。同时在县广播站举办法制宣传讲座,在各乡镇培训法制宣传员。1985年成立“普法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司法局负责具体普法日常工作。县直单位和各乡镇建立相应的普法组织。1986年开始对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从1991年开始,全县开展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大力普及专业法律知识,到1995年3月底,先后共摄制图像片1850幅,展板250块,巡回展出235场次,上法制课210次,培训法制宣传员490名,举办培训班105期,编写普法教材380多份,订购普法书籍4万余册,征订报刊1万多份,宣传群众达13万余人。同时,全县先后有287人参加河北政法干部学校函授学习,其中30名学员领取了毕业证书。
1996年开始开展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主要普法活动有:“大蓬车”(流动宣传车)普法宣传队,巡回到各乡镇进行宣讲;在县老干部局举办“法在身边”图片案例展牌185块,宣传县内典型案例60多个,涉及法律法规15个。组织各中学学生,县直各单位干部职工,“一城四关”群众参加学习18000余人;组织各中学学生和城区群众参加县公捕公叛大会7场;组织各执法执纪部门在集市期间上街搞法律咨询宣传12次,用实物和展牌向群众宣传法律、发放宣传和图书资料。
1990年始内丘县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连续取得了显著成绩。1988—1990年连续3年被省、市司法厅(局)评为“争创”活动先进集体、“防激化长安杯”先进单位。1987—1991年连续5年被省、地评为“读报学法、普及法律知识”先进单位。2000年内丘县通过省市普法验收,并获得“全省优秀司法局”、“全国‘三五’普法先进县”称号。
第三节 律师事务
2000年,律师事务所有法律工作人员3名,均为四级律师。其宗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业务活动。
律师业务开展初期,只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刑事辩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律师事务范围逐渐拓宽,除继续担任刑事辩护外,还积极参与经济交往中的法律活动,担任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及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1981年8月—1995年3月,累计办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法律业务1045件,为135个单位担任了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1万多份,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千余万元。1996年以后,又成立个体法律服务所2个,从业人员6人。2000年始,律师事务所逐步由国家行政机关分离出来,属事业单位,仍由司法局管理。
第四节 公证业务
公证处为司法局管辖的一个股级机构。1981年有公证员1名。2000年有工作人员4名,其中公证员2人,公证处主要办理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和经济合同公证。县公证处始建时,由于民众对公证工作认识不足,只是办理一些诸如收养、继承、赡养等公证。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公证业务的作用越来越被广大群众认识和接收,使公证业务不断得以拓宽,逐渐发展到土地、荒山承包、企业、房屋租凭合同公证,以及婚姻财产公证、遗嘱公证、财产赠予与分割等公证。1982—2000年,累计办理各种经济和民事合同公证事项25929件,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按照上级指示,公证处于2000年从国家行政机关分离出来,属事业单位,仍由司法局管理。
第五节 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是防止民事纠纷激化,减少刑事、民事案件发生的第一道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民事调解工作由区、乡政府秘书和村干部负责。1949年后,各区、村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县法院、民政部门调解、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1980年,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改为司法局承担,负责全县基层调解组织的建立和业务培训及全县解除劳改劳教人员的登记及安置帮教、监督等项工作;检查、监督各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否依法办案;对各乡镇司法所进行业务培训、管理和指导。1981年初,司法局在金店镇韩家庄村搞了人民调解委员会重建试点,并将其经验在全县推广。1986年5月,北岭乡诣仁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命名为“先进调解委员会”。到1995年3月,全县309个行政村普遍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乡镇全部配备了专职司法助理员,基层调解干部发展到1138名。同时,在较大的厂矿企业也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1996年“扩镇并乡”后,15个乡镇司法所随“扩镇并乡”合并为9个司法所。有专职人员24人。
为深化民事调解工作,1990年3月,县司法局在官庄乡李田村召开全县“十户调解员”制度推广现场会。1991年8月在金店镇召开了全县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现场会。1994年5月,由司法局、组织部、普法办、民政局、农委等五单位在内丘镇小良村召开了“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现场会。将全县“依法治村、民主管理”工作逐步在全县推广。是年,还在官庄乡召开了“官庄开发区专业法律服务所”成立大会。由于乡村基层调解干部身处群众中间,发现矛盾和纠纷及时,调解到位,将大量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到了第一道防线作用,防止了矛盾激化,有助于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稳定了全县社会秩序,促进了全县两个文明建设的开展。
第六节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的实施,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法对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争议解决活动中存在的某些待证实事进行鉴别与判定的科学实证活动。其业务分类为: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及其他专业鉴定。
内丘县在1989年前没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的司法鉴定业务须由司法部门委托上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989年在县人民医院设立内丘县法医门诊(直属公安局)后,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案件,主要由内丘县法医门诊进行司法鉴定(指其有能力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案件),其他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仍须由司法部门委托上级司法鉴定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依法进行鉴定。
1992年内丘县法医门诊撤销,同时设立公安法医医院;1998年公安法医医院撤销,更名为法医鉴定中心(改隶县委政法委)。1998—2000年,其年鉴定业务量约600—700人次,其中死亡鉴定约为100人次(以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将其业务归属司法局指导管理)。
附:调研报告
社会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与预防
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寻求预防对策是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心的一项课题。我们从内丘县1993年至2003年刑满释放的633名人员调查中发现,35岁以下的青少年有592名,占犯罪总人数的93.5%,所占的比例之高触目惊心。
一、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环境分析
1.家庭因素。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率占79.4%,远远高于城镇青少年犯罪率;父母离异或分居等结构不完整家庭中的子女犯罪率大于普通家庭的子女犯罪率;由于家长的启蒙教育偏离正确的人生目标,子女走向犯罪,其犯罪率占33%。当前,少子或独生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一些父母过分溺爱,疏忽管教,孩子在顺境中成长,养成任性、自私、贪图享受的习气,感情脆弱,难以承受挫折。另外,离婚率提高、家庭不和睦等因素,对子女造成感情伤害,在孩子的心灵上投下阴影。同时,长期存在的“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严管”家庭理念,也会使孩子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情绪对立,到社会去寻找“温暖和同情”。架不住教唆、引诱、威胁,就会堕落犯罪。更有一些父母自觉不自觉地在孩子的成长中辅以了变态的心理教育。“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父母的“金钱至上,唯钱是命”、“不吃亏,占上风”的极端利己主义思想,以及父母的赌博、酗酒、盗窃、生活不检点等恶习,通过长期耳濡目染的潜在影响,容易使孩子染上“病毒”,养成同样恶习,极易犯罪。
2.学校因素。受教育机制和评价制度的影响,重智育而轻素质的现象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普遍存在,道德和法制教育跟不上,加上学校管理不到位,尤其到小学高年级和初中阶段,个别学生便表现出组织纪律差、能力差和素质差等很多弊病来,出现了学生不尊重老师,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学生辍学现象时有发生。辍学学生年龄小,无所事事,混入社会后个别人走向犯罪。调查中发现,在犯罪人员中,小学没毕业的占36%,初中没毕业的占56%。还有家庭困难导致辍学的一部分少年,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或贪图利益去偷盗抢劫,其犯罪率占47%。另外,学校教育存在一定的误区,一些学校对学生的衡量标准仍是“好”和“坏”两个字,很难全面地评价一个学生,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对那些性格孤僻、虚荣心强但学习不错的学生容易纵容,不能正确引导,放松其心理教育。这类学生一遇挫折,便会怨恨社会,进行破坏性的报复活动。而对那些所谓的“坏”学生,、个别老师抱着“无可救药”的心态,听之任之,使这些学生在人生的轨迹上偏离了方向,不良行为滋生蔓延,甚者走向犯罪道路。
3.文化因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日趋复杂,一些丑恶文化有所抬头。如黄色、暴力等影视作品及书刊的到处泛滥,对青少年的侵蚀极大,使他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追求,崇尚“英雄”、“刺激”,视打架斗殴,强奸抢劫为乐趣,容易引发暴力型严重犯罪。据统计强奸案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14.1%。
4.经济因素。如今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贫富差距拉大,有些工薪阶层或农民家庭中的孩子对高消费式的生活产生羡慕或嫉妒心理,萌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逐渐形成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不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有的梦想一夜暴富,诱发了去偷、去抢、去骗的犯罪念头,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因贪慕虚荣而犯罪的案件,近几年在青少年中有增长的趋势,在56件案例中有17起,占30.35%。
5.法制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对于国家稳定、民族振兴、社会发展,以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面对社会影响面广,尤其具有特殊性的青少年群体,却难以发挥整体效应,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零碎而不系统,原则而不具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尚有不少缺口。二是形成保证、实施法律的执行体系、司法监督体系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三是有关青少年的法律偏重于司法性规定,除了义务教育法外,保护性、福利性、综合性法规很少。在实际生活中,对青少年的犯罪处理缺乏实效性。如:发生在学生身上的聚众斗殴、拦路要挟、辱骂老师等违纪行为,单凭学校难以解决,执行机关认为不够刑事犯罪,存在应付现象,很难有效处理。学校难以管制,社会疏于治理,其结果形成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治理不利。
二、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与特点
1.缺少关爱型。此类型占青少年犯罪率的33%,具体可分四种情况。一是“严管”型,父母对犯了错误的孩子施以“棍棒式”教育,不是耳光就是脚踢,任意打骂,使孩子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灵上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养成倔强暴戾的性格,积怨于心,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导致犯罪。二是“唠叨”型,父母对子女限制太多,以众多的清规戒律约束子女,总是这不行,那也不行,唠唠叨叨。久而久之,使子女心理生压,做事上产生逆反心理,行动上不让干什么,偏要干什么,我行我素,不顾他人劝阻,导致犯罪。三是“留守孩”型,有部分家长因外出务工、经商或学习,将孩子寄留在家,由老人或亲戚托管、监护、教育。由于孩子和父母、监护人交流阻断,致使部分青少年任性、恃强,以自我为中心、自私等,行为纪律散漫,品德不良,以至犯罪。四是“疏管”型,父母忙于事业,对孩子放任自流。这类家长虽守在孩子身边,但他们只知给孩子创造一个物质环境,而忽视了对孩子的心灵沟通,任其发展,至使部分青少年放任自流,不受约束,毫无进取心。
2.父母离异型。此类占青少年犯罪的8%,家庭的残缺而造成家庭教育的残缺,致使孩子得到的关爱不完全,家庭的变异,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上蒙上一层阴影,使部分孩子对社会、对他人有一种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做事任性,从不与他人交流,很容易产生犯罪。
3.家庭溺爱型。此类占青少年犯罪的5%左右,有部分家庭条件比较富裕,对子女宠爱有加,百依百顺,子女成了家庭的中心和主角。以骄宠为典型的溺爱家庭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子女的吃、穿、用上,养成了他们骄横任性,乖戾、唯我独尊的性格,走向社会稍有不如意,就任性胡来,产生犯罪。
4.不良同伴影响型。此类占青少年犯罪的56%,“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有部分青少年由于家长与其疏于交流,不了解孩子交友情况,致使孩子所交的同伴中有些不良习气,再加上青少年有盲从的特点,久而久之影响了自己的孩子,使他们沾染上了不少恶习,受社会上的教唆引发犯罪。
5.自暴自弃型。此类占青少年犯罪的6%,这类青少年在学校纪律性较差,在家不听话,因而经常遭到老师批评和家长的训斥,常常想到自己不如别人,虽经过几次努力,自己的处境仍不能得到改观,于是就对自己失去了信心,产生了破罐破摔的思想,不让做的事情偏做,极强的表现欲使他们觉得越能引起别人的注意越好,一旦犯罪便是惯犯。
6.法盲型。此类占青少年犯罪的82%,这类青少年大多文化程度很低,一般都是初中毕业或小学毕业,接触法律知识较少或根本不懂法。他们遇事总是以自我为中心,对事物好坏的评价标准总是以对我利害为准则来判断,遇事一冲动就失去冷静,容易产生犯罪。
7.心理与人格缺陷型。此类占青少年犯罪的3%,这类青少年身体上有某种缺陷或心理上有某种障碍,身体上的缺陷使他们觉得他们与常人不同,他们更渴望得到别人的关爱和尊重。他们自卑感很重,不愿与他人交流,总觉得别人看不起自己,尤其当别人伤害到他们时,他们的报复性、敌视性很强。
三、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影响与警示
1.对社会风气的影响。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呈上升趋势,并且越来越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而且对社会风气也带来极大负面效应。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低,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和社会丑恶现象的侵袭,难以自觉抵制,有的在利诱、教唆、模仿下甚至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走向犯罪。
2.对家庭的影响。青少年犯罪会对家庭造成难以估计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一人犯罪,全家受累。家庭成员因其犯罪要承受社会上各方面的压力,有的会影响到交往、就业、婚姻等问题,甚至会累及声望,对生活工作带来不便。同时,青少年犯罪还会给家庭增加经济负担。犯罪的危害性就在于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的破坏和损失。人员伤亡要医治和补偿,财产损失和破坏要赔偿,一般青少年无经济来源,其赔偿责任就落到家庭头上。
3.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青少年本应该在学校的教育中和社会的引导下健康成长,但一些不良青少年无法接受教育,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走上了犯罪道路,他们无法健康成长。犯罪后走进少管所和监狱,虽然也受到一定的教育,但这种教育和其他青少年的教育不同,很难和别人相处。对青少年的个人成长极为不利。
4.对未来国家素质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必然会影响其品质教育的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掌握、劳动技能的培养。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其素质直接决定国家素质,直接影响国家综合国力的增长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影响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振兴。
四、青少年犯罪综合预防机制
1.社会积极引导预防。培育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体要大力宣扬艰苦创业、见义勇为等典型人物,多推出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杜绝丑恶、肮脏的文化糟粕。公安、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形象,对网吧、酒吧、歌厅等主要为青少年经常光顾的场所,进行综合治理。同时,还应加强青少年的青春期心理、生理卫生教育,关爱青少年,为青少年创造良好活动环境。
2.家庭关爱预防。父母要为子女创造温馨、舒适的家庭氛围。如说话和蔼、不发脾气,尊重孩子的爱好和感情等。不要依仗家长的权威,动辄压制和打骂。注重家庭教育,灌输以传统的、优秀的思想文化、道德情操,引导孩子形成科学健康的生活习惯,学会良好的待人处事方法。父母要树立自身形象,“自身正,不令则行;自身不正,虽令不行”。如家庭中要杜绝黄、毒、赌等丑恶现象,不摆放乱七八糟的书刊、VCD等视听读物,不去做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事等,使青少年在潜移默化的良性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
3.学校教育预防。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教育。如学校设专职法制副校长,主管法制课,开展各种类型的学法、普法活动,对学生进行多种方式的法制教育。学校还可以同司法部门联合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如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话、展览、竞赛等,促进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同时,通过实施“歪苗扶正”工程,加强对在校学生违法犯纪的帮教工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创造良好学习环境;教师树立表率形象,影响教育学生。
4.道德师范预防。在对学生进行基本法制教育的同时,加强“以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的宣传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以先进、典型人物为榜样,倡导学雷锋、树新风。培育胸怀社会、奉献社会、刻苦学习、自爱自强、追求高尚、艰苦奋斗等精神。切实提高青少年的整体素质,培养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5.法律惩治预防。在充分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同时,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结合“严打”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震慑犯罪。诸如召开公判大会,剖析典型犯罪案件,释案说法等,教育青少年自重自爱,珍惜青春和学习机会。
河北省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所 周伟文 王文录
内丘县志编辑部 内丘县司法局
撰文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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