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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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9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631.12
页数: 14
页码: 810-823
摘要: 本文讲述了公安机构、打击反动势力、打击刑事犯罪、治安行政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户政管理、羁押看守、交通管理、110报警服务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公安 行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公安机构
  1950年,县公安局下设侦察股、治安股、预审股、看守所、公安队。1958年合并大县后,曾增设隆尧、临城两个公安分局和鸭鸽营机场、临城水库两个派出所,后又随四县的分设而析出。1967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内丘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对公安局实行军管。1972年,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撤销,公、法分开,成立内丘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1973年10月5日,更名为内丘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同年又恢复为内丘县公安局。1974年,增设城镇派出所(后改为城关派出所)。1975年增设官庄派出所、獐獏派出所。1979年8月,组建刑警队。1982年5月又增设金店、河巨、冯村、永安、五郭店、北岭、柳林、小杨庄、和庄、南赛、侯家庄、白鹿角12个派出所,达到一乡(镇)一所。1985年1月,设磨窝煤矿派出所。1987年9月10日,县交通局交通监理站归属公安局,同时更名为内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
  1988年4月,县公安局进行机构改革,将局机关9个股、室、队、所合并为办公室、治安股、刑侦队、预审股、交通警察队;将17个基层派出所合并为5个中心派出所:城关中心所(辖城关、金店、永安、市场四所);五郭店中心所(辖五郭店、北岭、河巨、磨窝矿四所)、大孟村中心所(辖大孟村、官庄二所)、柳林中心所(辖柳林、杨庄、和庄、南赛四所)、獐獏中心所(辖獐獏、侯家庄、白鹿角三所)。同年5月,设立农贸市场治安派出所;公安交通警察队更名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1990年1月,局内增设户政股。1990年5月,增设硫铁矿派出所。1991年4月,局内增设监察室、法制股。同年10月,除柳林、獐獏两个中心所和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建制不变外,其他合并的股、室、队、所分开:局内设办公室、政工股、监察室、刑侦队、治安队、内保股、户政股、法制股、预审股;局下属股级单位有看守所,磨窝煤矿派出所和城关(后改为内丘镇)、金店、河巨、官庄、大孟村、永安、五郭店、北岭8个乡镇派出所。硫铁矿派出所归属獐獏中心所领导。
  1992年12月,增设法医医院(1998年10月,法医医院划归县委政法委管理)。1995年1月10日组建巡警队,队员25名。同年4月18日成立治安大队,下辖大孟村、永安、五郭店、北岭、柳林、獐獏、内丘镇7个中队,队员150名。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辖区治安巡逻,及时发现、控制各种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1996年9月17日,组建内丘县综合治理大队,队员20名。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县城内交通秩序(1997年7月撤销)。1997年7月,设立内丘县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队员30人。至8月15日,110报警服务台正式开通。
  1997年9月,经县政府批准,公安局设11个股、室、队及15个基层派出所,行政编制100名。后南赛、侯家庄派出所被撤销,分别与柳林、獐獏派出所合并。1999年7月,复设南赛、侯家庄派出所,同时撤销北岭派出所(2000年复设)。是年11月政保股更名为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2000年3月,公安局设有110报警指挥中心、政治处、综合计划科、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内保科、治安科、法制科、户政科、看守所、刑侦大队(辖技术中队、经济中队、三个责任区中队)、巡逻大队;下设的14个基层派出所,有金店、内丘镇、大孟村、官庄、五郭店、河巨、永安、北岭、柳林、南赛、獐獏、侯家庄派出所及市场派出所和公路公安派出所。行政编制120名。同年8月,局内设警务督察队。2000年底,共有干警157名(不含交警大队)。设局长1名、副局长6名;政委1名、副政委1名;纪检组长1名。
  附:日伪警察机构
  民国27年(1938)5月,内丘县日伪政府成立警务局。翌年改称警察所,内设督察室、会计室、警务系、警法系、保安系、特务系。全县设分所四个:第一分所在城内北小街;第二分所在金店;第三分所在官庄车站;第四分所在大辛庄。另在西丘、史村、官庄、诣仁、青山设有五个分驻所。全所共有161人。
  第二节 打击反动势力
  反特锄奸 抗日战争时期,内丘县日伪政权为扑灭县内抗日烽火,对西部山区抗日根据地除实施军事扫荡外,还经常培植汉奸特务,建立秘密反共组织,对抗日根据地进行窃取情报、散布谣言、杀人投毒、掠夺财物等反革命活动,尤其是在白鹿角、神头、赛里川一带,特务活动更为嚣张。如日伪政府教育科长杨书玉和其弟杨书开勾结白塔村恶霸刘善玉明目张胆地活动在白鹿角两道川。他们欺男霸女,还勾结特务张文斗(尧山专员公署反共分子),以拜访杨秀峰司令为名,到解放区刺探情报,为害甚多。为保卫抗日根据地,抗日县政府领导群众开展了大规模的反特锄奸活动。1941年,各机关都建立了保卫组织。凡有党支部的村庄均设治安委员,未建支部的村庄均设治安小组,各级保卫、治安组织协同配合,抗战八年共锄奸100多名。
  抗日战争胜利后,县建立治安队、侦察组等组织,利用得胜民校进行反特斗争,各村儿童团、妇联会及民兵则在各交通道口站岗放哨、“查路条”,重点盘查敌特分子。仅6个月就查出特务433名。
  “镇反、肃反” 1950年6月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后,县内反革命残余分子趁机进行暗杀、路劫、纵火、投毒、割电线等破坏活动。在社会上大肆散布政治谣言,制造混乱,妄想推翻新生政权。是年7月和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右倾偏向的批示》(称双十批示)后,县内“镇反”运动开始。运动的重点主要是打击农村中的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1951年10月,逮捕、管制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并对罪大恶极者处以死刑。1951年底,靠近内丘、隆尧、临城三县交界之处的清修村反革命组织——“冀南反共救国军”被破获,其成员全部逮捕归案。此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一直持续到1953年。
  1955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加强对反革命分子斗争的指示,7月又发出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随后内丘县即对反革命案犯施以清理打击。由于这次运动涉及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农村,斗争面过宽,虽然在总体上纯洁了革命队伍,但也确实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这场斗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镇反,主要打击公开的敌人;二是党政机关内部肃反,主要清查、打击钻入革命队伍内部的敌人。内部肃反运动,从1955年7月一直持续到1958年。
  取缔反动会道门 清顺治年间就有会道门传入内丘县。内丘县解放前期,黄香道由临城传入内丘县后,其他会道门相继传入,并不断发展扩大,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县共有黄香道、一贯道、九宫道、黄沙会、红枪会、金钱道、五戒道、大刀会、济公道、真心道、先天道、后天道、一心堂、天门会、真武会、大佛道、大清道、中天道、黄金道、星响道、爷爷道等26种,道首304人,各种道徒28041人,涉及县域229个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内一些会道门组织应和美蒋的策动,在县内从事造谣破坏、诈取民财、奸污妇女、组织武装暴乱等活动,对抗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1年,按照省统一部署,县内开始了取缔反动会道门斗争。到1964年,对全县26种会道门中的反动道首及骨干分子给予全部打击处理。破获反动会道门案3起,摧毁据点6个,缴获道具68件,书9本,道费43.7元,银元334块。大部分教徒经教育后自愿退道。其中,1958年大镇反前杀9人(九宫道4人、一贯道2人、金钱道2人、大佛道1人),交群众管制24人(其中九宫道7人、一贯道3人、金钱道3人、大佛道2人、黄香道9人),关押16人(其中九宫道2人、一贯道4人、金钱道2人、黄香道7人);大镇反后仅1958年就打击处理51人,其中交群众管制36人(一贯道2人、黄香道34人)、关押15人(均为黄香道);1959年至1964年又打击处理11人,其中管制7人(黄香道5人、真心道和五戒道各1人)、“戴帽”(定为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分子五种之一的称为戴帽)4人(黄香道3人、五戒道1人)。
  20世纪90年代中期,邪教“法轮功”传入内丘县,并逐渐扩展。1999年上半年,一些“法轮功”痴迷者在所谓“功德圆满”的诱导下,不断在全国各地制造血案,害己“文化大革命”害人,破坏社会治安,“法轮功”组织被国家定为邪教组织。1999年7月23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县公安局对练习“法轮功”人员进行了全面清查,至9月底共清查练习“法轮功”人员41人,后经教育全部转化。
  第三节 打击刑事犯罪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主要打击对象是破坏抗战、颠覆抗日政权和新生人民政权的敌对分子,如以谋杀、路劫、毁坏庄稼、杀害牲畜、投毒、割电线、破坏交通和造谣破坏为手段的案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对县内反革命残余分子在社会上大肆散布政治谣言,进行暗杀、路劫、纵火、投毒、破坏生产、割电线等破坏活动,给予坚决打击。
  1954年,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村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乘机制造矛盾,有的公开进行破坏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刑事犯罪的精神,县抽调政法干警8名(法院、公安各4名)、县区干部23名,组成数个收捕小组,进行了两次集中收捕。第一次大逮捕(7月1日—9月20日),收到群众检举材料183份,逮捕各种犯罪分子81名,其中反革命分子32名,刑事犯罪分子49名。两次集中大收捕共逮捕各种犯罪分子162名,其中,追捕外地逃犯4名,反革命案犯77名。有6人被判处死刑,22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被判管制。
  1956—1965年10月,打击对象主要是那些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刑事犯罪分子。
  1959年1—3季度,全县共发刑事案件57起,破61起(其中积案4起),破政治案件32起,逮捕犯罪分子54名(反革命分子14名,刑事犯罪分子40名),行政拘留34名,依法管制15名。
  1960年,全县共发案82起。其中刑事案件40起,破38起;政治案件42起,破41起。查获犯罪分子139名,其中捕104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公安机关被冲击,不能行使正常职能。许多公安业务和管理措施被视为修正主义的东西而遭到批判。发生刑事案件不能及时组织侦破。
  1973年,第十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后,县公安机关重新组建,一些公安工作得以正常开展,但国家政治生活仍处于不正常壮态,一度恢复的公安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干扰、破坏,一些档案资料下落不明,无从查阅。
  1977年以后,抢劫、偷盗、凶杀、强奸等刑事犯罪增多,抢劫、盗窃团伙犯罪率上升。1978—1982年,平均年发案78起,较“文化大革命”前增加18起。
  根据上级公安部门的统一安排,内丘县于1983年8月至1986年3月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战役”;1993年4月29日零时至次日零时开展了“飚风行动”;1994年4月至6月开展了“春季攻势”。这三次集中打击,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19起,查处各类治安案件326起,逮捕犯罪分子500多名,治安拘留200多名。
  1995—2000年底,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58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628名。
  第四节 治安行政管理
  改造“五类分子” 1952年,各区设公安员,全县240个村庄普遍建立治保会。其任务是提高革命警惕,组织领导群众协助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教育和改造他们的家属,发动群众防治反革命破坏性活动,维护社会治安。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公社均设公安特派员(后改为治安员),负责本辖区内各治保会的组织与领导工作。并采取“三包一保证”、“十夹一”的形式,依法管制和监督改造“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由各村治保会每年组织社员对“五类分子”进行一次评审,表现好的经县公安局批准可摘掉“五类分子”帽子,免除管制,如再有破坏活动就再戴上帽子。表现一般的称侯补社员。对有破坏活动的予以逮捕法办。1959年,县有“五类分子”9399名,其中地主分子2006名,富农分子5371名,反革命分子505名,坏分子1341名,右派分子176名。经改造改变成分为社员的7311名,为编外社员的(未摘帽的)1084名,监督劳动778名,行政管制的404名。1979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群众评议和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五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给予公民应有的权利。
  铲除社会丑恶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期,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一些社会丑恶现象较为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这些丑恶现象严厉禁止,不断打击,使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现象在内丘县全部绝迹。但到20世纪80年代后,县内一些社会丑恶现象又逐渐出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赌博、嫖娼达到了屡禁不止的地步。为此,县公安局不断加大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打击力度。
  查毒禁毒。1952年7月2日,内丘县建立由人民医院、法院、税务局、公安局及武装部人员组成的“肃毒办公室”。公安部门首先从旧案、旧犯抓起,发动群众检举,获取线索20余条,查出贩运毒品的2人,种植毒品的8起(90克),藏隐毒品4起(250克)。后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当众销毁,所种毒品全部铲除。自此烟毒在全县绝迹。
  查赌禁赌。1937年12月抗日县政府成立后,在抗日根据地厉行禁赌,对赌博者批评教育,甚者没收赌资、赌具,使抗日根据地的赌博基本停止。1945年9月内丘县城解放后,县公安机关将禁赌列入治安管理范围,开展宣传和禁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人民政府发布禁赌布告,号召人民检举揭发赌博人员。到1957年,全县赌博活动已基本绝迹。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赌博劣习死灰复燃,且成逐年增多趋势。1987年1月1日,县公安局依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开始加大查处和打击赌博活动力度。尤其在元旦、春节或农闲季节都要进行集中打击。据统计,1992—1994年,全县共查处赌博案件70起,处罚参赌者425人。其中罚款215人,行政拘留147人。1995—2000年,共查处赌博案件229起,治安处罚1116人,使赌博歪风有所收敛。
  查处卖淫嫖娼。内丘县城解放(1945年)前期,城内北小街有日本侵略军开设的慰安所,后随日本侵略军投降而撤离。另外也有个别暗娼。内丘县城解放后,杜绝了卖淫、嫖娼行为。20世纪90年代后,县域内又出现个别暗娼,这些暗娼在公路两侧的饭店、旅馆勾引个体商贩、无业游民和过往司机、货主,卖淫营利。对此,县公安机关进行了严查严打。1991年,在107国道、隆昔公路内丘段路边等地,查获卖淫妇女8名,嫖客17人。1992—1996年共查获卖淫嫖娼案件8起,涉及43人,均予以治安处罚。1995—2000年,全县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59起,涉案82人,均予治安处罚。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为。1945年前,拐卖妇女、儿童事件时有发生。1945年,人民政府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了打击。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有少量外籍妇女携带儿童流入县境西部山区现象,因迫于生计以联姻形式被当地人收留,后部分回原籍。1974年,在县境查出,因被欺骗、贩卖、引诱而到县内居住的四川妇女98人,其中已办结婚手续的84人,手续不全(非法同居)的14人,这些妇女分散在9个公社、47个大队及1个工厂。人贩子王良娟、王全珍二人自1972年始到案发,先后骗卖四川妇女12人,非法得款1986元。对此均依法进行了处理。此后,此类案件有所收敛。1995—2000年6年间,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3起,解救妇女1名、儿童3名,涉案6人,处理5人。
  近年来,在打击社会丑恶现象活动中,积极推进“扫黄打非”(打非是指非法出版物)工作。除公安机关经常对音像市场、书店、书摊等场所清查外,每年由县扫黄打非办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在全县开展一次集中“扫黄打非”行动。据统计,仅1995—2000年,查处制黄、贩黄案件41起,治安处罚3人,收缴不健康书籍36本,淫秽光盘369张。如1998年5月,县委、县政府组织由扫黄打非办、公安、纪委、文化、卫生、广播、工商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扫黄队伍,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扫黄行动,共清查书报摊点16个,印刷厂17家,复印打字门市11家,刻字门店3家,歌舞厅8家,洗浴业4家,音像门市23家,录像厅9家,查获不健康书籍36本,淫秽光盘23张,治安处罚198人。
  特种行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原有的旅馆、旧货、印铸和修理业等进行了整顿改造,并于1952年在全县开展特种行业调查登记,使之依法纳入治安行政管理轨道。
  1957年,完成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通过特行管理,破获了一大批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特种行业管理混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种行业管理工作又恢复起来。到1983年,全县有特行五家,其中收购业1家、旅馆2家、刻字门店1家、印刷厂1家。1988年,通过调查和清理整顿,统一颁发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1990年,对全县41家特种行业再次进行整顿,依法取缔6家(收购业4家、冶炼业2家),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在各特行内部建立治保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到1994年,内丘县共有特行96家,其中收购业22家、旅馆46家、冶炼铸造业10家、印刷复印打字业11家、刻字门店4家、歌舞厅1家。是年底,对所有从事特种行业单位和个体换发了新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1996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出租车等行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通知》,将出租车、射击场、歌舞厅、机动车、修理业、录像厅、机动拆解、电子游戏厅、洗浴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
  2000年底,全县共有特种行业309家,其中旅馆46家、收购冶炼业47家、印刷业13家、旧货业1家、刻字门店3家、录像厅8家、美容美发门店33家、机动车修理业158家。特种行业的审批、管理,统一由县公安局治安科负责。
  枪支弹药管理。内丘县解放初期,有些枪支弹药为特务、土匪、地痞流氓和散兵游勇藏匿,民间也存有不少自购枪支,为消除危害,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县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收缴社会上散存枪支弹药的活动,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枪支弹药管理。
  1951年,公安部颁发《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县内除司法部门配置枪支外,县乡(镇)领导、县直各单位领导和工厂、商店、农村等按工作需要及配枪范围配有枪支子弹。1975—1984年,先后三次逐渐缩小配枪范围,对超范围配发的枪支弹药予以收缴。
  198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将民用枪支和用于射击运动的枪支列入治安管理,并进行清理登记。1983年,凡公安机关签发持枪证的军用枪支,实行一枪一卡三级管理(由县公安局填写枪卡,再上报地区公安局,并报省公安厅备案)。是年按配枪范围对非司法、金融系统单位所配的枪支全部予以收缴。1992年10月至12月底,县内专项开展社会上散失枪支弹药的收缴工作,共收缴土枪48支、猎枪2支、气枪1支。后又组织开展了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活动,仅1996—2000年底就收缴各类民用枪支1867支,并分三次进行销毁。
  爆炸物品管理。列入公安机关管理的爆炸物品,主要是炸药、雷管、黑火药、烟花爆竹等。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爆炸物品由县物资部门统一经营,县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管理。198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布。按条例要求,县公安局对各类爆炸、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和非电导爆系统的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销售和使用情况普遍进行检查,并对辖区内的小采石矿、小煤窑、小矿山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予以取缔或停业整改。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厂点)分别换发新的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员作业证等证件,并在用量较大的北岭、大孟村、獐獏、五郭店、侯家庄等乡镇设专销点6处,统一由驻地派出所管理。县公安局还在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主动与县供销社商定零售地点,派专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打击违法、取缔非法。1993年12月,烟花爆竹统一由县供销社经营,其他经销商户须由县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和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凭证到指定地点销售。1994年底,张庄鞭炮厂、磨窝鞭炮厂因违犯规定被公安机关查处。1998年内丘县对雷管、炸药的使用进行配送,由各专销点将各单位、各矿点所用炸药物品送达。但受人员、车辆及经济条件的限制,执行的不够规范。1999年,由县民爆公司投资12万元,购置2辆机动车,专司爆炸物品配送。
  第五节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组织 1975年4月,县公安局组建消防股,编制3人。1983年2月,消防股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编制。是年5月,成立棉麻公司专职消防队。1992年1月,消防股改为消防科。5月,县成立防火委员会。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均成立5人防火领导小组,各村成立3人防火领导小组。1994年末,全县重点防火单位73个,其中一类10个,二类20个,三类43个,重点单位配备专职防火员1—2名。消防队总数达70个,义务消防员1660名。1998年消防科更名为公安消防大队。2000年,全县消防重点单位32个,共有消防车1辆(属棉麻公司)。公安消防大队仍为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编制,同时受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共有人员2名,设队长1名,队员1名。
  消防监督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预防火灾发生是县消防工作的主要内容。1990—1994年,消防部门共组织检查1215单位次,发现隐患1927处,其中重大隐患9处,督促整改1926处,审检建筑项目51个,解决存在问题86起。1995年,《消防技术规范》颁布实施,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其规定对有关单位的消防队员进行了培训。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于9月1日颁布实施。次年10月1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颁布实施。2000年1月1日,河北省又颁布实施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此后,县公安消防大队按照有关法规组织县有关单位消防人员进行了学习,并不断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消防培训 消防部门除对专职人员及义务消防人员进行知识、技术培训外,还负责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每年夏收前,配合电力、农机部门对投入夏收的电工、机手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1985—1994年,平均每年培训机手786人次,电工483人次,同时严禁机具“带病”作业。1995—2000年,平均每年培训机手2300人次,电工600人次,培训易燃易爆物品从业人员265人次,培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243人次。
  消防设备 1974年,县社棉麻公司由上级调拨一辆解放牌消防水罐车,为内丘县最早的消防车辆。1986年,上级又调拨棉麻公司一辆新型解放牌消防车,淘汰了旧车。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城镇多层楼房不断增多和对消防工作不断的宣传教育及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消防器材也逐渐增多。1994年,全县有消防水罐车2辆,轻便消防车4辆,手提泵2台,防火栓30个,消防水池24个,灭火器238具,水垄带1760米。1995—2000年,新增防火栓2个,消防水池8个,灭火器568具,水垄带3450米。
  第六节 户政管理
  (详见《人口·计划生育》编)
  第七节 羁押看守
  民国以前至民国初期,内丘县监狱设在县衙内。
  民国26年(1937)12月,内丘抗日县政府在后洞村设自新所(监狱),平时让犯人开荒种地,接收改造。民国34年(1945)九月,内丘解放后,将监狱曾设在西后街、北街、北小街等处,设所长1名、法警4名。平时在压犯30多人。称犯人为“自新人”。当时对犯人定有回村服役办法和春耕放假制度,遇有特殊事情也可放假。服刑期长的罪犯还准与其配偶同床。所内设有花房、面房、木厂、卷烟车间、纺织车间及运输等杂工,以供犯人参加生产劳动。1951年,县监狱由北小街迁至文庙街,更名为看守所。时有房屋130多间,设公安队,配有队长、指导员。所内设有石磨4盘、石碾1个、豆腐房1个,后又增设磨面机和碾米机各1台,并设有木匠组、缝纫组、修表组、荆编组、自行车和排子车安装组等,强制未判犯和留所已判犯(大部分已判犯被送往农场劳动改造)进行劳动改造。1964年以后,看守所关押的犯人不再进行生产劳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支付。1977年后,看守所只关押刑期两年及其以下的犯人,两年以上者送河北省劳改队。
  1980年,看守所迁至内丘中学西侧,占地70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515平方米,其中有监室两排30间,可容纳犯人80名左右。设有生活区、预审室、看守办公室,配置公安队,对在押犯人除强制监管、防止闹监暴狱、确保狱内安全外,还实行文明管理,进行自新教育,并按规定供应口粮衣物,对生病犯人给以医治,病重者可保外就医。1988年,由邢台地区公安处投资7万元在看守所建立纸箱厂,购置机器7台,由看守人员组织5年以下刑期犯人加工纸箱,进行劳动改造,促其自新。1997年6月8日,新看守所在原址南侧破土动工,1998年6月竣工,7月25日进行了迁址。其总面积3.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1.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为单面3层建筑;监所占地2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设有9个监室,可容纳150人左右。各监室配有电视,每天定时组织在押人员收看新闻和电视节目。监室内还设有淋浴。所内还为在押犯人专设了伙房,并配有专职厨师。狱所设内、外两个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有一名领导带班,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狱所对在押人员经常进行政治、形势、理想、道德、法制和监规教育,并搞专项队列训练、做操、唱歌等有益活动。
  第八节 交通管理
  车辆监理工作在1964年前没有设专门机构,只在交运局明确两人监管车辆监理工作。1975年11月,县交通局组建交通监理站。1987年,交通管理归属县公安局,更名为内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9年又改为内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设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各1名,配置干警30名;下设办公室、车管站、事故股、财务股和第一、二路检中队;配置吉普车1辆,勘查车1辆,摩托车10辆,对讲机10部。1996年6月,根据邢台市交警大队决定,组建公路巡警一、二两个中队。1997年12月,增编制8人,总数达40人。1998年6月,县大队共设5个科室(政办室、车管站、事故科、财务装备科、宣传科)和4个路检中队。1999年6月,县大队教导员更名为大队政委。2000年,全队共有干警40名,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3人,政委、副政委各1人;共有5个科室、4个中队;并配有桑塔纳轿车、北京吉普车、微机等。
  车辆管理 1975年,全县纳入管理的机动车辆共有17部,其中拖拉机9台。1987年增至2610辆,其中摩托车420辆。1994年增至5019辆,其中摩托车增至1300辆。对其管理方法主要是上路巡逻检查,及时纠正违章,对机动车辆检验、挂牌。1978—1994年平均检验车辆11000辆次,纠正违章8000辆次。1994年办理汽车挂牌105副,摩托车挂牌1300副。1995年至2000年共检验各种车辆4400辆次,摩托车挂牌13340副。至2000年底,全县共有摩托车12325辆(没有挂牌号的约有2万辆),农用三轮、四轮机动车1112辆,货运汽车376辆,大中型客运汽车23辆,小型客运汽车342辆,轿车138辆。
  驾驶员管理 交通监理部门每年都要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安全教育,并于1992年5月成立了“内丘县机动车辆驾驶员协会”。1987年审验大、小货车驾驶员720名,摩托车驾驶员510名。1994年审验货车驾驶员940名,摩托车驾驶员640名。1995—2000年共审验汽车驾驶员13458名,审验摩托车驾驶员7503名,培训摩托车驾驶员790名。
  安全教育 1973年,内丘县成立了交通安全委员会。1982年,各公社建立安全检查小组,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对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在司机中开展“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和“安全日活动”。1998年,公安交警大队设宣传科后,交通安全宣传的具体工作归该科负责。通过开展交通事故图片展览、刷写标语、发放宣传材料、到各单位上交通安全课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全县人民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标号设置 1972年,根据《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细则》,开始在107国道内丘段设置交通标志。1987年设置交通标志线24500米,到2000年底全县设置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1050块,辅助标志280块。
  事故处理 县域内出现的交通事故,均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处理,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裁决,如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科负责现场勘查、调查,在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处理。
  由于近几年摩托车、汽车数量猛增,加之部分摩托车车主为免缴办理挂牌、驾驶证及接受培训的费用(2000年办齐一辆摩托车挂牌、驾驶证等手续费用共需约800多元),往往逃避办理牌照和驾驶证等,出现无牌、证驾驶现象。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大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第九节 110报警服务
  “110”原为匪警电话。1997年8月15日,内丘县110报警服务电话正式开通。同时其任务扩展为:常年接受公民报警和救急求助,并有四项承诺: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公安部赋予110指挥中心八项权限:直接处置权、先期处置权、越级指挥权、合成作战紧急调度权、装备器材紧急调用权、案件事件先期指定管辖权、信息收集权、执行监督权。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县110报警服务自1998年3月起又增加了社会服务联合行动业务,调动有关部门参与社会救助,涉及卫生、民政、宣传、教文体、广播电视、邮电、电力、交通、人事、土管、矿管、建环、工商13个部门。
  县110报警服务电话开通以后,不断接到报警电话,对此均做出了及时迅速处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98年接报警4573起,其中有效报警1056起。2000年接报警6385起,其中有效报警944起。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县110报警服务自2000年1月10日起增加群众投诉业务。是年,接收群众投诉2起,并及时进行处理。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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