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制定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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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9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制定优惠政策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805-807
摘要: 本文讲述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内丘县为了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
关键词: 深化改革 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

内容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内丘县为了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
  1984年,县工商局贯彻执行中央1号文件精神,作出“七个开放”的具体规定:“经营区域放开,门市、摆摊、流动均可,本县可到外地经营,外地也可到外地经营”。
  1991年、1993年、1994年,县委、县政府连续出台加速发展乡镇企业、扶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三个文件,作出“四不争议”的规定:即“姓资姓社不争议,经营模式不争议,快慢冷热不争议,用人籍域、身份不争议”。
  1992年11月,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引进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的若干规定”的〔1992〕21号文件。1993年6月,县委、县政府以发出“关于鼓励中外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1993〕11号文件。两个文件分别对引进人才、资金、技术、项目和中外客商到内丘投资作出优惠规定。引进人才优惠规定:对应聘来我县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员,到县属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和住房分别予以照顾。对贡献突出的人员视其贡献大小、为国家年创利税多少,在资金、住房、小车等方面分别给予奖励,其子女“农转非”、入托、入学、就业等均予以优先安排;凡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的,扭亏为盈后,承包租赁人员可连续三年按一定比例提取当年实现税后的利润作为奖金;对采取辞、离形式到本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原有身份、技术职称和行政职级,连续计工资,享受原有政治待遇,并凭录用批件办理落户和粮食供应关系;凡应聘到本县兼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经济技术顾问等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证书,并按月给予一定报酬。
  引进资金的优惠规定:凡引进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县外资金,使用期达到一、二、三年的,分别按引进资金总额的百分比提取奖励资金,由用资金单位一次性支付;凡能争取到无偿拨款或投资的(计划下达的除外),由用资单位按资金总额的百分比一次性奖给引资者。引进无偿资金超过100万元,家属是农业户口者,可特批“农转非”,并奖励住房一套;凡引进外商投资的,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再按引进资金的百分比增奖引资者,由用资单位一次性支付。
  引进技术优惠规定:凡县外科技人员自带科研成果或项目到本县主持开发新产品,税后利润达一定要求者,在原工资和福利不变的情况下,按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比提取效益工资,连续五年不变。为本县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建议、牵线达桥提高经济效益者,由受益单位从当年新增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予以一次性奖励。
  引进项目的优惠规定:凡从县外引进项目,待项目投产后,按当年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资金一次性奖给引资者。“三资”项目按年实现利润的一定比数一次性奖给引资者;凡为内丘县提供新项目、新信息被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提供者一次性奖励;凡到本县投资联办企业的国内客商,投资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除按比例分红外,在项目投产后两年内再分别按我方获取利润10%、15%、20%,奖励外来投资者;国外客商到本县投资办企业的给予更优惠的照顾。外资企业地价可以低于一般价格的30%以上,征地差价款由县财政支付;介绍外商到本县办企业的,按外资到位额给中介人提奖0.5~1%,由县财政支付。县内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帮助外单位引进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的,可参照本规定各项资金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中外客商到内丘投资的优惠规定:中外客商投资企业占用土地,县有关部门在选址、征地手续上给予优先安排。凡是中外客商到本县投资的土地有偿使用年限按不同行业分别为60—80年,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可在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凡中外客商投资企业在本县各部门呈报的文件,在县批准权限内审批或上报的,均在三天内审批或上报;县有关部门优先保证中外客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四通一平”。企业的工程建设可作为县的重点项目予以保证,所需要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及工程建设费用低于同行业国有企业收费标准的10%。中外客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交纳集资办电等各种附加费;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七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县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县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二年;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经贸部门确认,县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县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凡到本县投资联办企业的国内客商,投资额在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除按投资比例分红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可再分别按实现利润的10%、15%、20%提取给外来投资者;中外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县有关部门批准,自土地使用月份起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在报告上述优惠政策时,可采取一厂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若与国家税收政策相抵触时,采取照章纳税,由当地财政一次返还的办法兑现;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企业开户银行审核后,由有关银行优先给予解决。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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