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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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91
颗粒名称: 农村税费改革
分类号: F812.422
页数: 1
页码: 803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农村在集体所有制时期,由生产队向国家缴纳农业税。
关键词: 农村 税费 改革

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在集体所有制时期,由生产队向国家缴纳农业税,每亩地以3.5公斤小米计征。此外各生产队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承包土地户除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外(1994年以每亩6元计征。此数为实行责任制前亩征3.5公斤小米的增值后价格。其他各年也均以现行的3.5公斤小米价格为依据),在负担上还需要缴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其数额以不超过农民年纯收入的5%为标准(村提留和乡统筹各占标准的二分之一。村提留包括:公积金31.4%,公益金26%,管理费42.6%;乡统筹包括:教育附加费61%,计划生育费10.5%,民兵训练费7.8%,优抚费12.6%,乡村道路集资8.1%)。1994年县政府制订了《1994年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额预算》(17号文件),规定乡统筹和村提留控制在上年人均收入的3.9%以内。
  2000年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精神,内丘县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其主要内容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所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屠宰税及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其基本要求是:保证改革后农民负担有所减轻并长期稳定,遏止农民负担随着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兼顾当地财力情况,使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按照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农村税费改革最高采用7%的农业税税率和20%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结合本县实际,经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平均农业税税率为6.56,米价1.24元/公斤,计征税米791万公斤,计税金额981万元,农业税附加196万元。农村人均负担52.15元,较改革前的58.85元减少6.7元,亩均负担30.17元,较改革前的33.61元减少3.44元。同时,对征收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平原五乡镇(内丘、大孟村、金店、五郭店、官庄)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柳林以西四乡(柳林、南赛、獐獏、侯家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此方案分别与6月5日和6月16日通过了市、省领导小组的审议和批准。当年征收正税981万元,附加196万元,征收进展顺利,动作良好。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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