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90
颗粒名称: “分税制”改革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802-803
摘要: 本文讲述了“分税制”改革为了处理好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实行了分税制新体制,内丘县税务局分设为“内丘县国家税务局”、“内丘县地方税务局”。
关键词: 分税制 改革 内丘县

内容

“分税制”改革 为了处理好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于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新体制。1994年8月24日,内丘县税务局分设为“内丘县国家税务局”、“内丘县地方税务局”。
  分税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县内地方各税中,中央收入部分由县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地方收入部分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即将维护国家利益、对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为中央税,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及铁道、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不含上述集中缴纳归中央的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金融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上述集中缴纳归中央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资源税、筵席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如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划为共享税,分别按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享其税收。此外,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几个税种,还按区域或纳税对象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总之,这些税种属中央税收的由国税局征收,全部纳入中央金库;共享税也由国税局征管,收入按中央与地方分享规定就地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全部纳入地方金库。
  为保地方既得利益,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按1:0.3的系数递增。即上划中央增长1%,返还数额增长0.3%,原体制确定的补助不变。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阅读

相关地名

内丘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