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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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89
颗粒名称: 财政体制改革
分类号: F812.7
页数: 3
页码: 800-802
摘要: 本文讲述了财政体制改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同时,县财政管理体制也开始进行了深刻的改革。
关键词: 地方财政 经济 体制改革

内容

财政体制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同时,县财政管理体制也开始进行了深刻的改革。
  “利改税”的实施。1983年以前,县国营企业对财政实行利润全部上缴的分配方式。1983年,内丘县据国家规定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凡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按实现利润的55%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其须上缴国家部分有“递增包干、固定比例、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四种形式;凡有营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县财政对税后利润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第一次“利改税”实际实行的是一种税、利并存的分配政策。第二步“利改税”自1984年10月开始,把国营企业将原来向国家上缴利润部分改为纳税制。从此县财政以税收的法律形式明确了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第二步“利改税”后,县税管部门共向企业征收11个税种。但由于第二步“利改税”是在承认企业的既得利益前提下规定基础税率的,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企业原有的留利水平,故影响了“利改税”的合理性,同时由于征收的调节税率采取一户一率的办法,这在客观上往往出现政府与企业讨价还价。国家与企业的合理分配关系仍然没有理清。因此国家在总结承包制试点经验后,于1988年2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又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即企业执行“两包一挂”(包上缴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分配形式为: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减额包干。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包干制度。1980年前,县财政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以单位会计报账制的管理体制。各单位除人头工资外,其他开支均执行预算报批式的财务制度。预算报批制度易出现预算单位虚报冒领,造成财政支出难以管理、增大财政不合理支出的弊病。1980年始,县财政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均推行了“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即除全额保证人头(工资及国家允许发的各种补贴)外,单位经费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数(基本建设项目不在其内),经过适当调整计算后确定为单位包干经费数额,其具体各项开支由单位自由调节、掌握。1994年,县财政对单位支出实行“零基预算”,打破原定包干基数,重新按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量及现行支出标准,核定各单位包干指标。在核定指标上实行“五分”原则(分级预算、分类负担、分流人员、分灶吃饭、分块管理);在支出顺序上实行“五先五后”(先个人部分后公用经费、先老工资后新工资、先基本工资后各项补贴、先教师工资后干部职工工资、先离退休人员工资后在职人员工资),实现了财政改革的平稳过渡。2000年,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县财政从7月1日起,对全县(包括乡镇)财政开支人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银行统一发放。对日常人员增减和工资变动,每月20日前由财政局、编委、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统一审核后,再按规定划拨工资。增加了工资发放的透明度。
  乡镇财政包干制。乡镇财政在1993年前,与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办法相同。1993年,为给乡镇财政增压力、增活力,将“条块分割、以条为主”的制度改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财政包干制。但因各乡镇经济条件不一,故对下属15个乡(镇)实行“分类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当年的具体包干办法为:上解乡镇收支基数不变,上解逐年递增,超收的县乡三七分成,短收上解不减,超支自行负担;吃补贴乡镇收支基数不变,补贴逐年递减,超收的县乡三七分成,短收超支不补。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县按照“好乡好镇吃得好,困难乡镇刚吃饱”的政策导向,对乡镇划分收支范围,实行“定收定支”的财政管理制度,对上解乡镇(内丘镇、五郭店乡、獐獏乡、大孟村镇)继续实行超收分成、乡镇留大头的管理办法;对吃补贴乡镇(其余11个乡镇)采取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乡镇的管理办法。1998年县政府《关于乡镇财政体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大孟村镇实行“定收定支”,按六项计发工资,其结余部分按县九、乡一分成,超收部分按县四、乡六分成;对其他上解乡镇不同的地方为超收部分按县三、乡七分成;对吃补贴乡镇实行“实收实支”,按六项计发工资,不足部分县财政全部给予补贴,短收不补,超支自负,县不分成超收部分;上解乡镇和吃补贴乡镇对共享税收入的超收部分全额上交县财政,乡财政不再留25%。
  加强收费管理。1996年7月内丘县收费管理局成立,为财政局管理的二级局,主要负责行政事业性的各项收费、基金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同年8月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储存,支出由政府统筹安排,财政按计划拨付、监督使用”的管理办法,解决了一些部门和单位乱收支和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具体做法为:学校学杂费收入(不含超标准部分)和按规定全额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收入以及各类基金收入,实行“财政全额管理、专户储存、列收列支”;对各单位和预算外收入,按照“单位自认、财政核准”的原则参考上两年收入核定出当年收入基数:行政性收费收入(含纳入预算管理部分)在基数内的,剔除上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文件规定应上解部分外,70%返还给单位,30%上交财政。超基数100%以内部分(含100%),50%返还给单位,50%上交财政。超100%以上部分,30%返还单位,70%上交财政;事业性收入在基数以内的,90%返还给单位,10%上交财政。超基数100%以内部分(含100%),70%返还单位,30%上交财政;经营服务性收入,在剔除合理成本后,基数内的95%返还单位,5%上交财政。超基数部分全部返还单位;返还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年人均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按1:1比例上交财政。1996年共征收政府调控资金14.3万元,预算外收入754万元。1997—2000年全县共征收政府调控资金230万元,预算外收入5400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1400万元,罚没收入2100万元。1999年10月,县政府制订了《内丘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款分离管理试行办法》。同月,县纪委、财政局、监察局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县执收执罚部门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实施办法》,据此规定,内丘县对执收执罚部门预算外资金加强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年实现了对全县65个执法执纪单位的171项收费和35项罚没票款的分离。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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