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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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8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分类号: F121
页数: 7
页码: 799-805
摘要: 本文讲述了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宏观 经济体制 体制改革

内容

计划体制改革 1962—1978年,县执行国家计划,对工业、农业、商业(1978年后逐步取消计划分配)等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政策。工业生产计划管理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投入、原材料供应和产品的调拨;农业生产计划管理主要体现在种植计划和农业生产结构方面。1978年后,农村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政府对农业生产通过分配征购任务和下达指导性种植计划宏观调控农业种植。1992年后,仅在棉花种植上又下达过指令性计划。农业结构则通过政府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进行调整。工业生产由于在管理体制上对大型企业实行承包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各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县对企业主要通过利税指导宏观管理,其生产经营由市场进行调节。
  商品流通的计划管理,在改革开放前主要体现于计划分配:工业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计划管理分配;农业生产资料通过县农业管理部门和供销部门统一计划管理分配;生活资料除食盐、棉麻由县供销部门统一计划管理和粮、油由县粮食局按国家规定进行计划管理外,其余由县商业局和供销社各按国家分配计划分别施以统一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种工农业产品的丰富,由县计划管理分配的商品逐步减少。商业供销部门取消了棉纺织品、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主要生活资料的限量凭票供应和计划分配;计委、物资部门取消了对农机、柴油、化肥、农药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计划分配;粮食部门取消了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票证定量供应。到1995年,原来由国家施以计划分配管理的商品中,除棉花、食盐仍由国家计划管理外,其余都可以进入市场自由流通,缺余由市场调节。
  基本建设投资和社会集团消费体制改革。改革开放前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施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县执行省、地下达的投资指标。县内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须首先报县计划委员会,经综合平衡后转报地、市申请立项方可施工,资金由财政拨款后专款专用。改革开放后,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其立项仍由县计划委员会实行计划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对生产企业由于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经营法人自主权扩大,且资金由拨改贷或自筹,其固定资产投入的计划管理相对放宽。
  社会集团消费在县内一般指由财政开支的单位非生产性消费。主要范围包括交通工具、大型或高档办公用品、主建筑外的室内配套设施。改革开放前购置上述物品由县财政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严格审批。财政体制改革后,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制。因此,县财政局对乘坐(购买)汽车除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外(国家规定了乘坐汽车的排气量等级制),其他社会集团消费控购管理较改革前放宽,控购商品由19种改为8种,分别为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各种音响设备、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
  1999年,为了提高资金效益、节约开支,推动并实现政府消费行为的市场化。县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县级财政综合改革意见》,于5月30日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与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合署办公。并据上级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对锅炉购置、车辆入保、通讯工具等办公设备及用品的通知》、《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实行定点修理保养、加油、接待实行定点服务的通知》。据此通知精神,对政府采购实行分开招标、询价采购、协商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2000年,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电视塔建设、锅炉购置及维修、汽车定点修理、微机采购、冬季取暖用煤等政府采购竞标会。同年,政府采购实际支出932.05万元,比市场价1106.31万元节约174.26万元,节约率达15.8%。
  财政体制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同时,县财政管理体制也开始进行了深刻的改革。
  “利改税”的实施。1983年以前,县国营企业对财政实行利润全部上缴的分配方式。1983年,内丘县据国家规定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凡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按实现利润的55%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其须上缴国家部分有“递增包干、固定比例、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四种形式;凡有营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县财政对税后利润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第一次“利改税”实际实行的是一种税、利并存的分配政策。第二步“利改税”自1984年10月开始,把国营企业将原来向国家上缴利润部分改为纳税制。从此县财政以税收的法律形式明确了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第二步“利改税”后,县税管部门共向企业征收11个税种。但由于第二步“利改税”是在承认企业的既得利益前提下规定基础税率的,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企业原有的留利水平,故影响了“利改税”的合理性,同时由于征收的调节税率采取一户一率的办法,这在客观上往往出现政府与企业讨价还价。国家与企业的合理分配关系仍然没有理清。因此国家在总结承包制试点经验后,于1988年2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又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即企业执行“两包一挂”(包上缴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分配形式为: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减额包干。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包干制度。1980年前,县财政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以单位会计报账制的管理体制。各单位除人头工资外,其他开支均执行预算报批式的财务制度。预算报批制度易出现预算单位虚报冒领,造成财政支出难以管理、增大财政不合理支出的弊病。1980年始,县财政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均推行了“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即除全额保证人头(工资及国家允许发的各种补贴)外,单位经费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数(基本建设项目不在其内),经过适当调整计算后确定为单位包干经费数额,其具体各项开支由单位自由调节、掌握。1994年,县财政对单位支出实行“零基预算”,打破原定包干基数,重新按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量及现行支出标准,核定各单位包干指标。在核定指标上实行“五分”原则(分级预算、分类负担、分流人员、分灶吃饭、分块管理);在支出顺序上实行“五先五后”(先个人部分后公用经费、先老工资后新工资、先基本工资后各项补贴、先教师工资后干部职工工资、先离退休人员工资后在职人员工资),实现了财政改革的平稳过渡。2000年,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县财政从7月1日起,对全县(包括乡镇)财政开支人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银行统一发放。对日常人员增减和工资变动,每月20日前由财政局、编委、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统一审核后,再按规定划拨工资。增加了工资发放的透明度。
  乡镇财政包干制。乡镇财政在1993年前,与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办法相同。1993年,为给乡镇财政增压力、增活力,将“条块分割、以条为主”的制度改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财政包干制。但因各乡镇经济条件不一,故对下属15个乡(镇)实行“分类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当年的具体包干办法为:上解乡镇收支基数不变,上解逐年递增,超收的县乡三七分成,短收上解不减,超支自行负担;吃补贴乡镇收支基数不变,补贴逐年递减,超收的县乡三七分成,短收超支不补。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县按照“好乡好镇吃得好,困难乡镇刚吃饱”的政策导向,对乡镇划分收支范围,实行“定收定支”的财政管理制度,对上解乡镇(内丘镇、五郭店乡、獐獏乡、大孟村镇)继续实行超收分成、乡镇留大头的管理办法;对吃补贴乡镇(其余11个乡镇)采取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乡镇的管理办法。1998年县政府《关于乡镇财政体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大孟村镇实行“定收定支”,按六项计发工资,其结余部分按县九、乡一分成,超收部分按县四、乡六分成;对其他上解乡镇不同的地方为超收部分按县三、乡七分成;对吃补贴乡镇实行“实收实支”,按六项计发工资,不足部分县财政全部给予补贴,短收不补,超支自负,县不分成超收部分;上解乡镇和吃补贴乡镇对共享税收入的超收部分全额上交县财政,乡财政不再留25%。
  加强收费管理。1996年7月内丘县收费管理局成立,为财政局管理的二级局,主要负责行政事业性的各项收费、基金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同年8月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储存,支出由政府统筹安排,财政按计划拨付、监督使用”的管理办法,解决了一些部门和单位乱收支和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具体做法为:学校学杂费收入(不含超标准部分)和按规定全额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收入以及各类基金收入,实行“财政全额管理、专户储存、列收列支”;对各单位和预算外收入,按照“单位自认、财政核准”的原则参考上两年收入核定出当年收入基数:行政性收费收入(含纳入预算管理部分)在基数内的,剔除上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文件规定应上解部分外,70%返还给单位,30%上交财政。超基数100%以内部分(含100%),50%返还给单位,50%上交财政。超100%以上部分,30%返还单位,70%上交财政;事业性收入在基数以内的,90%返还给单位,10%上交财政。超基数100%以内部分(含100%),70%返还单位,30%上交财政;经营服务性收入,在剔除合理成本后,基数内的95%返还单位,5%上交财政。超基数部分全部返还单位;返还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年人均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按1:1比例上交财政。1996年共征收政府调控资金14.3万元,预算外收入754万元。1997—2000年全县共征收政府调控资金230万元,预算外收入5400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1400万元,罚没收入2100万元。1999年10月,县政府制订了《内丘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款分离管理试行办法》。同月,县纪委、财政局、监察局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县执收执罚部门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实施办法》,据此规定,内丘县对执收执罚部门预算外资金加强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年实现了对全县65个执法执纪单位的171项收费和35项罚没票款的分离。
  “分税制”改革 为了处理好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于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新体制。1994年8月24日,内丘县税务局分设为“内丘县国家税务局”、“内丘县地方税务局”。
  分税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县内地方各税中,中央收入部分由县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地方收入部分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即将维护国家利益、对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为中央税,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及铁道、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不含上述集中缴纳归中央的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金融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上述集中缴纳归中央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资源税、筵席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如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划为共享税,分别按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享其税收。此外,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几个税种,还按区域或纳税对象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总之,这些税种属中央税收的由国税局征收,全部纳入中央金库;共享税也由国税局征管,收入按中央与地方分享规定就地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全部纳入地方金库。
  为保地方既得利益,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按1:0.3的系数递增。即上划中央增长1%,返还数额增长0.3%,原体制确定的补助不变。
  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在集体所有制时期,由生产队向国家缴纳农业税,每亩地以3.5公斤小米计征。此外各生产队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承包土地户除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外(1994年以每亩6元计征。此数为实行责任制前亩征3.5公斤小米的增值后价格。其他各年也均以现行的3.5公斤小米价格为依据),在负担上还需要缴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其数额以不超过农民年纯收入的5%为标准(村提留和乡统筹各占标准的二分之一。村提留包括:公积金31.4%,公益金26%,管理费42.6%;乡统筹包括:教育附加费61%,计划生育费10.5%,民兵训练费7.8%,优抚费12.6%,乡村道路集资8.1%)。1994年县政府制订了《1994年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额预算》(17号文件),规定乡统筹和村提留控制在上年人均收入的3.9%以内。
  2000年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精神,内丘县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其主要内容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所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屠宰税及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其基本要求是:保证改革后农民负担有所减轻并长期稳定,遏止农民负担随着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兼顾当地财力情况,使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按照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农村税费改革最高采用7%的农业税税率和20%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结合本县实际,经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平均农业税税率为6.56,米价1.24元/公斤,计征税米791万公斤,计税金额981万元,农业税附加196万元。农村人均负担52.15元,较改革前的58.85元减少6.7元,亩均负担30.17元,较改革前的33.61元减少3.44元。同时,对征收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平原五乡镇(内丘、大孟村、金店、五郭店、官庄)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柳林以西四乡(柳林、南赛、獐獏、侯家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此方案分别与6月5日和6月16日通过了市、省领导小组的审议和批准。当年征收正税981万元,附加196万元,征收进展顺利,动作良好。
  金融体制改革 1978年以后,社会生产的商品化与社会生产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经济的货币化和信息化,要求改革单一人民银行机构与功能不全的旧金融体制。对此,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时推进了金融管理机构的改革。
  专业银行建设。1979年前内丘县只有人民银行。1979年7月县增设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1984年1月,建立工商银行(与人民银行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同时资金、账目分开。1986年6月两行正式分设)。人民银行作为在辖区内代表中央银行进行宏观领导管理的金融机构,主要任务为加强全县金融的宏观调控,把上级下达的贷款指标分配到所辖的各专业银行,保证国家信贷政策的贯彻执行,从而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中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相互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各行的主要职能分别为: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企业信贷、业务结算和城镇储蓄业务;农业银行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支持农村农林牧副渔各项事业发展;建设银行以加强县内10万元以上计划内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为主要职责,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化。1996年12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农业银行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商业化经营。改革开放前乃至其后一段时间,银行信贷受政府指令性计划控制,信贷资金未能当做金融部门特定的商品运行,而是长期做为财政资金使用,政策性贷款比重偏大,造成企业吃银行“大锅饭”、专业银行吃中央银行“大锅饭”的局面。银行缺乏自主权和内在活力,单纯追求贷款规模,不重视资金使用质量。这种被动经营曾造成工商银行3500多万元信贷资金沉淀,本息难以收回,给银行形成沉重负担。1995年5月10日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要求各类银行都要转变为商业银行,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成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法人。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管理机构。内丘县各业银行在正式转为商业银行之前,其商业化经营已在各行开始运行。
  县农业银行于1981年开始改变“统收统支、统贷统存”的计划经济模式,注入商业性经营成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即在保证不突破“贷差”的情况下,多存可以多贷。建立了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制。对贷款对象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根据企业经营好坏、效益高低决定贷否及数量,注重资金运营效果。实行差额包干后,农村信贷好于往年。1985年各项存款余额为1712万元,比1980年增加1582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7820万元,贷差为6108万元,五年均未突破核定的贷差额。1986年农行又由原来的“信贷差额”管理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自主经营”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统一计划即各级农行的信贷资金全部纳入信贷资金收支计划进行统一平衡,县支行执行地区分行核批的信贷资金计划;分级管理为根据国家规定的信贷政策和各行核定的信贷资金计划,各级农行分级管理,组织计划落实;实贷实存为县支行根据地区分行核批的借款计划,采取“上贷下存”之办法,做为支行营运资金使用;自主经营即按照政策自主的原则灵活调度组织安排运用资金),使商业性经营成分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经营比农业银行表现的更为充分。1984年初,分行即确定了农村信用社在农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恢复了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业务上的灵活性。实行了责、权、利相结合的承包责任制(包利润、包费用、包安全),在资金管理上除按规定向银行缴足准备金外,资金可以自主运用,利率、贷款对象、范围可灵活自主掌握。
  农行自1985年起,在资金组织方面一改过去依赖于信用社转存银行款的资金供给体制,变为靠自身组织资金。在增设存款股的同时,还广泛建立储蓄网点和开办储蓄代办业务。并在经营中引入竞争机制,施以储蓄承包。人才使用也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实行了“德、能、勤、绩”综合考评的行长聘任制。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在商业性经营方面主要推行各种形式的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把经济效益和经济收入联系在一起,试行资产负债管理,推行审、贷、收相互分离和制约的管理办法,既有效地约束了信贷人员的行为,减小了风险,又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扩大了业务范围,增强了竞争意识。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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