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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86
颗粒名称: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分类号:
F842.684
页数:
2
页码:
798-799
摘要:
本文讲述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
关键词:
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
内容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80年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病、伤(因工)后医疗费用全部由县财政负担。1979年县卫生局、财政局印发内革字12号文件和内革财予字5号文件。其中规定:职工(县直单位在县医院,社直单位在各公社分院、卫生院)凭医疗证就诊。外出或因需到外地治疗者医疗费在其医疗单位报销(需到外地治疗者须经本地医疗单位允许)。1980年县财税局、卫生局印发内革财予字3号文件和内革卫字5号文件,对公费医疗作出新的规定:自1980年5月1日起,将凭证就医改为看病拿现金,凭单据、处方到本单位报账,住院在卫生局报销。离退休干部、二等残废军人及县五套班子各位领导实行实报实销,其他人员门诊包干,每人每年35元,住院可报销80%。1986年3月,为杜绝浪费,纠正在公费医疗上存在的不正之风,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门诊药费继续采用每人每年35元包干到单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严禁将药费分给个人和随工资发放;实行定点医疗,县直公费医疗人员在县级医疗单位就医,各乡在其分院、卫生院就医。到非定点医疗单位或外地就医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予报销;各单位门诊包干经费,一律凭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的药费单据和门诊手册据实报销。自费药品和非医疗单位的单据不准报销,但计划生育手术费可据实报销;各医疗单位医护人员要按病情用药,一般疾病用药不超过三天,慢性疾病不超过七天,违者追究开方医生责任。该办法还就开设家庭病床和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作了详细规定。1987年1月,县委、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在职干部职工公费医疗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门诊药费指标由1986年的每人每年35元提高到40元;住院费实行分级包干,定额管理。县财政按全县在职干部职工人数,参考历年的费用给卫生局核定指标,卫生局给各医疗单位(县医院、中医院、分院、卫生院)按负担定点人数核定指标,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在职干部职工住院医疗的医疗费用,定点住院医疗单位负担80%,单位门诊包干药费报销10%,个人负担10%。到外地就医的,须有关单位批准,所需医疗费用个人和单位各负担10%,卫生局和定点医疗单位各负担40%。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由定点医疗单位和工作单位各负担50%。1991年又改为分口包干,离休人员和五套班子各位领导在老干部局实行实报实销;二等残废军人在卫生局实行实报实销;退休人员住院费报销80%,在职人员住院报销60%。1992年10月,财政局、卫生局联名印发《关于对我县公费医疗办法的改革意见》(讨论稿)。让国家、集体和个人各分担一部分医疗费,公疗人员须持公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所有费用先由疗者交付现金。其中门诊费每人每年40元,在本单位报销;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残废军人的住院费实行实报实销,退休人员报销80%;在职人员30年以上工龄者报销70%;20—30年工龄者报销65%;10—20年工龄者报销60%;10年以下工龄者报销55%;余下医疗费数额除单位负担10%外,全由个人负担。因工负伤者可实报实销。1993年3月,县委、县政府批转了县保险公司、县财政局《关于内丘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县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疾病的调查、审核、计算和给付保险金。公费医疗办公室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投保、续保工作,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管好定点医院行政人员病号检查和监督医疗部门单据审核工作。县财政按人头(在职人员70元、退休人员100元)拨交县保险公司,各乡镇按上述规定单独办理。然后由保险公司担负保险。规定就医要定点就诊,危急病可就近住院,居外地或因工外出者,可在当地就医。其保险分定额和不定额两类:离休干部及县五套班子在职领导全部实行实报实销,二等残废军人仍在卫生局实行实报实销;1993年在职和退休人员实行门诊包干,每人每年15元,住院可报销70%。1994年,保险公司对在职人员每次住院的药费、检查费(不超100元)、医疗费、手术费、劳务费、住院费总额70%允报;退休干部允报80%,但全年累计限报不超过3000元。
199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其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纳的30%左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为其建立个人账户。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截至2000年底,内丘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作,已进行了摸底测算,起草了配套文件,其机构的成立等具体工作正在积极运作之中。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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