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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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85
颗粒名称: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分类号: F842.615
页数: 3
页码: 796-798
摘要: 本文讲述了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情况。
关键词: 失业保险 制度改革

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失业保险在中共十四大前称“待业保险”。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内丘县根据此规定进行了实施。
  1992年省劳动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下一步加快企业改革的十一条措施的意见》印发后,将待业保险金改按国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改按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1%缴纳,并从1992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1995年5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当前加快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将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种类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共同分担,在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的同时,职工个人每人每月缴纳2元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纳入失业保险基金。1996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将由原来规定的每人每月按2元缴费,改为每人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费,由企业(或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缴纳。1997年11月,为保证贫困户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制定了《内丘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内丘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1998年7月,县政府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对《内丘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并重新印发了《内丘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其中依据本县实际情况规定:1998年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60元;将保障对象定为三类。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该办法还明确县民政局主管全县范围非农业户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统计、人事、劳动、物价、工商、教育、工会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和保障金的发放等也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后,内丘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本县村(居)民生活水平每年调整一次。城镇低保金经费来源由县财政拨付,农村低保金由县、乡、村三级共同负担,具体比例是县、乡各负担20%,村负担60%,这项制度从1998年6月开始执行。同年县政府又连续印发了《关于县属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1998〕16号)和《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责任制的通知》(内政〔1998〕17号)两个政策性文件。16号文件规定:对于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退养费。距退养不足5年的职工,可实行“承诺等退”,不再作为下岗职工。等退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企业举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作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三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凡适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必须招收30%的下岗、失业职工。新建企业应优先在下岗、失业职工中招收,并不得低于20%。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在招收职工时,除专业人员外,必须首先招收本单位的下岗职工。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用工单位1000元补助。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2000元补助。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3000元补助;对就地转办三产的二产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除享受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支持政策外,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职工,可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征工商和市场管理费,免征所得税。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予以一次性贴息,银行给予贷款扶持等。17号文件还就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职责,全面推进再就业工程制定了部门责任制。1998年,县委、县政府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指示精神,落实好“两个确保、一个加快”(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加快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于10月30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现“两个确保、一个加快”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能否实现两个确保、一个加快,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到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的发展”。提出要搞好“三个审核”,即审核是否符合困难企业标准、是否符合职工下岗的企业标准、是否履行了职工下岗审核程序。对不符合规定,没有进行审核批准的企业和下岗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搞好“三个剥离”,即政府剥离系统、系统剥离企业、企业剥离再就业下岗职工。其中下岗职工的剥离中指出,对下岗后已实现再就业或者年龄偏大、家庭需要、本人不愿再就业者,尤其是经再就业服务中心两次介绍就业岗位不去者,不再作为下岗职工对待;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即将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按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的“三三制”办法解决。此意见为确保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还提出要加大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清欠力度,加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力度,实行养老保险金由差额缴拨到全缴拨方式的改变。1999年1月20日,国家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提高了收费标准,将单位缴纳比例改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改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到2000年底,全县参保单位148个,10030人。共征缴失业金280万元,发放82万元。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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