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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养老保险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84
颗粒名称:
养老保险制度
分类号:
F842.67
页数:
3
页码:
794-796
摘要:
本文讲述了改革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情况。
关键词:
养老保险
保险制度
制度改革
内容
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年代初期,历经多次改革。1978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中对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对不具备退休条件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应该准予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退休、退职的工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内丘县在1986年前,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县财政,故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职工的离退费由县财政统一负担。1986年后,企业经营及分配方式由“拨”改“贷”,由“利”改“税”,自负盈亏,财政不再包支企业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费用。虽然在企业承包过程中都明确规定承包者必须负担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但由于施行过程中约束机制尚不完善、健全,致使一些亏损企业在尚无力兑现在职职工工资的情况下,更无法兑现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养老难以保障。为解决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工资、养老问题,1986年10月,县成立了“内丘县退休费统筹委员会”(1992年4月改名为“内丘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并在县劳动人事局内设“内丘县社会保障事业所”(具体办公机构),在全县推行企业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具体办法为:全县所有国有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必须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参加统筹的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所交纳统筹费。其数额为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0%,然后由管理所向纳费企业拨付所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省统筹后,规定县必须按上报省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用提取比例求出上缴的统筹金,然后与离退休费用总额相对比,确定上缴或补贴,差额结算。1987年3月,县政府印发《关于离退休费进行统筹的试行办法》,其中明确离退休费用统筹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对象是上述企业的干部、固定工和1971年前计划内临时工。并指出目前参加统筹单位共有39个,人数2498人,全县月工资总额为193587.95元;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有251人,月离退休费用为18298.89元。县离退休费用统筹提取比例暂定为工资总额的11%,在统筹的离退休费用中确定提取管理费为5%,积累金为4%。规定统筹单位每月25日前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缴纳。由银行以同城无承付的办法代为扣缴,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用账户。1990年改为地区统筹后,企业交工资总额的14%。1992年改为省统筹后,交6%。1994年调整到18%,并且从1993年起,除企业交费外,还须个人交费。数额为个人工资总额的1%,1994年改为2%(县供销社于1994年4月纳入省统筹),1995年改为3%。
1996年2月,省政府和省劳动厅分别印发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直接划转,或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省级统筹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为工资收入的3%。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所余部分归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998年,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从1999年1月起,将集体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改为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7年7月起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纳工资的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截至2000年,企业缴纳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全县参加养老保险金统筹单位150个,职工7229人(其中省级统筹81个单位,6395人;县级统筹69个单位,834人),养老金社会发放率100%,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
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实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县财政按规定在预算中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县财政按规定在预算中列支和从单位自有经费中提取。
为解决合同制职工的养老问题,在推行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和企业(全民和集体)单位的合同制职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凡为合同制职工的,其单位每年向县保险管理所缴纳此人工资总额的17%,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3%,退休后可享受全额工资的养老保险待遇。1994年底,全县共有94个单位2687名(其中行政事业538名)合同制职工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
为了解决全民所有制临时工和待业青年等养老问题,县政府于1990年分别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内丘县待业青年自谋职业和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对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金的征集与管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县内企业(指全民和集体企业)受到各方面的竞争日益加强,尤其是商业企业所受冲击更为强烈,经营状况不断滑坡,一些企业因不断拖欠上缴统筹费,致使部分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不能按时兑现。为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于1993年10月联名印发了《关于认真解决拖欠离退休干部工资、医疗费问题的通知》,指出拖欠离退休干部工资的单位,要保证在当年“老人节”前将拖欠的工资全部兑现;凡拖欠老干部工资、医药费的单位,不准搞非生产性建设和购买小轿车等。此后,每年年底县委、县政府领导都要过问此事,有时还召开拖欠养老保险费单位调度会,以督促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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