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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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8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分类号: F249.2
页数: 8
页码: 792-799
摘要: 本文讲述了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情况。
关键词: 劳动工资 社会保障 制度改革

内容

1978年后,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渐深入,县内社会保障事业制度也不断进行改革。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同时,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也加快了步伐,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打造社会各种“安全阀”,维护了县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工资制度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共进行了1985年和1993年两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废止了20多年的等级工资,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全县74个机关、事业单位的3890人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人均月增资23.1元。
  按照党的十四大“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机关实行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的职级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科研、卫生、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文化艺术、体育以及金融等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工资由固定和活的两部分组成,将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量与劳动报酬结合起来。据此规定,1994年6月,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作了历次工资改革中最大的一次变动: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其构成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机关工人实行技术工人技术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通过工资改革,全县机关事业单位4599名干部职工,人均月增资138.2元。
  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同时,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也同步进行。1985年,企业实行新的等级工资制度,企业干部执行17个等级的职务等级制,工人执行8级15等的等级制。1986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大部分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制,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一直到1989年全县干部职工再次普调工资后,开始实行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正常升级制度。1994年10月,企业工资改革完成,原来的工资标准进一步提高,工资等级不变。1996年10月,为从整体上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打破了企业原来干部和工人分别设立的工资等级,统一一个等级、一个标准,并普遍调整了工资标准。1999年9月,根据中央、国务院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工资收入的重大决策,在1996年规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了职工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了企业经营者(含厂长、经理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全县83个企业中4173名职工参加了工资套改,人均月增资123元。
  劳动制度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始对劳动制度着手进行改革。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对当时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进行了改革,试行了劳动合同制,打破了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大锅饭”的终身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一定时期内实行“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将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原有固定工仍实行原有制度,但也要本着打破“铁饭碗”的精神,逐步加以改革,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年8月20日,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印发了《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河北省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7月,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就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废止了“子女顶替”(父母离退时,亲生子女可依据有关规定顶替工人身份的父母上班)制度和“内招”(只在本企业职工的子女中招用工人)职工子女的办法。1986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发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全省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内丘县从1986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办理劳动合同制107人。
  1995年1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决定到1995年底以前,将省域内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实行劳动合同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冀政〔199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河北省劳动厅于1996年3月18日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在1996年底以前,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大都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合同制。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内丘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上半年印发了《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政府通知精神,在1995年6月底前,将全县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亦实行劳动合同制。但由于实际操作速度太慢,没能如期实行。经过充分的准备,内丘县于1996年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办理合同制563人。
  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年代初期,历经多次改革。1978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中对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对不具备退休条件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应该准予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退休、退职的工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内丘县在1986年前,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县财政,故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职工的离退费由县财政统一负担。1986年后,企业经营及分配方式由“拨”改“贷”,由“利”改“税”,自负盈亏,财政不再包支企业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费用。虽然在企业承包过程中都明确规定承包者必须负担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但由于施行过程中约束机制尚不完善、健全,致使一些亏损企业在尚无力兑现在职职工工资的情况下,更无法兑现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养老难以保障。为解决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工资、养老问题,1986年10月,县成立了“内丘县退休费统筹委员会”(1992年4月改名为“内丘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并在县劳动人事局内设“内丘县社会保障事业所”(具体办公机构),在全县推行企业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具体办法为:全县所有国有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必须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参加统筹的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所交纳统筹费。其数额为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0%,然后由管理所向纳费企业拨付所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省统筹后,规定县必须按上报省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用提取比例求出上缴的统筹金,然后与离退休费用总额相对比,确定上缴或补贴,差额结算。1987年3月,县政府印发《关于离退休费进行统筹的试行办法》,其中明确离退休费用统筹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对象是上述企业的干部、固定工和1971年前计划内临时工。并指出目前参加统筹单位共有39个,人数2498人,全县月工资总额为193587.95元;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有251人,月离退休费用为18298.89元。县离退休费用统筹提取比例暂定为工资总额的11%,在统筹的离退休费用中确定提取管理费为5%,积累金为4%。规定统筹单位每月25日前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缴纳。由银行以同城无承付的办法代为扣缴,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用账户。1990年改为地区统筹后,企业交工资总额的14%。1992年改为省统筹后,交6%。1994年调整到18%,并且从1993年起,除企业交费外,还须个人交费。数额为个人工资总额的1%,1994年改为2%(县供销社于1994年4月纳入省统筹),1995年改为3%。
  1996年2月,省政府和省劳动厅分别印发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直接划转,或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省级统筹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为工资收入的3%。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所余部分归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998年,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从1999年1月起,将集体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改为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7年7月起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纳工资的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截至2000年,企业缴纳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全县参加养老保险金统筹单位150个,职工7229人(其中省级统筹81个单位,6395人;县级统筹69个单位,834人),养老金社会发放率100%,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
  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实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县财政按规定在预算中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县财政按规定在预算中列支和从单位自有经费中提取。
  为解决合同制职工的养老问题,在推行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和企业(全民和集体)单位的合同制职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凡为合同制职工的,其单位每年向县保险管理所缴纳此人工资总额的17%,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3%,退休后可享受全额工资的养老保险待遇。1994年底,全县共有94个单位2687名(其中行政事业538名)合同制职工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
  为了解决全民所有制临时工和待业青年等养老问题,县政府于1990年分别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内丘县待业青年自谋职业和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对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金的征集与管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县内企业(指全民和集体企业)受到各方面的竞争日益加强,尤其是商业企业所受冲击更为强烈,经营状况不断滑坡,一些企业因不断拖欠上缴统筹费,致使部分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不能按时兑现。为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于1993年10月联名印发了《关于认真解决拖欠离退休干部工资、医疗费问题的通知》,指出拖欠离退休干部工资的单位,要保证在当年“老人节”前将拖欠的工资全部兑现;凡拖欠老干部工资、医药费的单位,不准搞非生产性建设和购买小轿车等。此后,每年年底县委、县政府领导都要过问此事,有时还召开拖欠养老保险费单位调度会,以督促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失业保险在中共十四大前称“待业保险”。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内丘县根据此规定进行了实施。
  1992年省劳动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下一步加快企业改革的十一条措施的意见》印发后,将待业保险金改按国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改按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1%缴纳,并从1992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1995年5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当前加快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将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种类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共同分担,在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的同时,职工个人每人每月缴纳2元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纳入失业保险基金。1996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将由原来规定的每人每月按2元缴费,改为每人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费,由企业(或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缴纳。1997年11月,为保证贫困户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制定了《内丘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内丘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1998年7月,县政府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对《内丘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并重新印发了《内丘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其中依据本县实际情况规定:1998年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60元;将保障对象定为三类。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该办法还明确县民政局主管全县范围非农业户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统计、人事、劳动、物价、工商、教育、工会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和保障金的发放等也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后,内丘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本县村(居)民生活水平每年调整一次。城镇低保金经费来源由县财政拨付,农村低保金由县、乡、村三级共同负担,具体比例是县、乡各负担20%,村负担60%,这项制度从1998年6月开始执行。同年县政府又连续印发了《关于县属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1998〕16号)和《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责任制的通知》(内政〔1998〕17号)两个政策性文件。16号文件规定:对于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退养费。距退养不足5年的职工,可实行“承诺等退”,不再作为下岗职工。等退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企业举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作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三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凡适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必须招收30%的下岗、失业职工。新建企业应优先在下岗、失业职工中招收,并不得低于20%。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在招收职工时,除专业人员外,必须首先招收本单位的下岗职工。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用工单位1000元补助。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2000元补助。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3000元补助;对就地转办三产的二产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除享受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支持政策外,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职工,可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征工商和市场管理费,免征所得税。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予以一次性贴息,银行给予贷款扶持等。17号文件还就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职责,全面推进再就业工程制定了部门责任制。1998年,县委、县政府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指示精神,落实好“两个确保、一个加快”(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加快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于10月30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现“两个确保、一个加快”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能否实现两个确保、一个加快,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到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的发展”。提出要搞好“三个审核”,即审核是否符合困难企业标准、是否符合职工下岗的企业标准、是否履行了职工下岗审核程序。对不符合规定,没有进行审核批准的企业和下岗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搞好“三个剥离”,即政府剥离系统、系统剥离企业、企业剥离再就业下岗职工。其中下岗职工的剥离中指出,对下岗后已实现再就业或者年龄偏大、家庭需要、本人不愿再就业者,尤其是经再就业服务中心两次介绍就业岗位不去者,不再作为下岗职工对待;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即将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按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的“三三制”办法解决。此意见为确保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还提出要加大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清欠力度,加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力度,实行养老保险金由差额缴拨到全缴拨方式的改变。1999年1月20日,国家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提高了收费标准,将单位缴纳比例改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改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到2000年底,全县参保单位148个,10030人。共征缴失业金280万元,发放82万元。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80年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病、伤(因工)后医疗费用全部由县财政负担。1979年县卫生局、财政局印发内革字12号文件和内革财予字5号文件。其中规定:职工(县直单位在县医院,社直单位在各公社分院、卫生院)凭医疗证就诊。外出或因需到外地治疗者医疗费在其医疗单位报销(需到外地治疗者须经本地医疗单位允许)。1980年县财税局、卫生局印发内革财予字3号文件和内革卫字5号文件,对公费医疗作出新的规定:自1980年5月1日起,将凭证就医改为看病拿现金,凭单据、处方到本单位报账,住院在卫生局报销。离退休干部、二等残废军人及县五套班子各位领导实行实报实销,其他人员门诊包干,每人每年35元,住院可报销80%。1986年3月,为杜绝浪费,纠正在公费医疗上存在的不正之风,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门诊药费继续采用每人每年35元包干到单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严禁将药费分给个人和随工资发放;实行定点医疗,县直公费医疗人员在县级医疗单位就医,各乡在其分院、卫生院就医。到非定点医疗单位或外地就医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予报销;各单位门诊包干经费,一律凭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的药费单据和门诊手册据实报销。自费药品和非医疗单位的单据不准报销,但计划生育手术费可据实报销;各医疗单位医护人员要按病情用药,一般疾病用药不超过三天,慢性疾病不超过七天,违者追究开方医生责任。该办法还就开设家庭病床和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作了详细规定。1987年1月,县委、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在职干部职工公费医疗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门诊药费指标由1986年的每人每年35元提高到40元;住院费实行分级包干,定额管理。县财政按全县在职干部职工人数,参考历年的费用给卫生局核定指标,卫生局给各医疗单位(县医院、中医院、分院、卫生院)按负担定点人数核定指标,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在职干部职工住院医疗的医疗费用,定点住院医疗单位负担80%,单位门诊包干药费报销10%,个人负担10%。到外地就医的,须有关单位批准,所需医疗费用个人和单位各负担10%,卫生局和定点医疗单位各负担40%。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由定点医疗单位和工作单位各负担50%。1991年又改为分口包干,离休人员和五套班子各位领导在老干部局实行实报实销;二等残废军人在卫生局实行实报实销;退休人员住院费报销80%,在职人员住院报销60%。1992年10月,财政局、卫生局联名印发《关于对我县公费医疗办法的改革意见》(讨论稿)。让国家、集体和个人各分担一部分医疗费,公疗人员须持公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所有费用先由疗者交付现金。其中门诊费每人每年40元,在本单位报销;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残废军人的住院费实行实报实销,退休人员报销80%;在职人员30年以上工龄者报销70%;20—30年工龄者报销65%;10—20年工龄者报销60%;10年以下工龄者报销55%;余下医疗费数额除单位负担10%外,全由个人负担。因工负伤者可实报实销。1993年3月,县委、县政府批转了县保险公司、县财政局《关于内丘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县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疾病的调查、审核、计算和给付保险金。公费医疗办公室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投保、续保工作,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管好定点医院行政人员病号检查和监督医疗部门单据审核工作。县财政按人头(在职人员70元、退休人员100元)拨交县保险公司,各乡镇按上述规定单独办理。然后由保险公司担负保险。规定就医要定点就诊,危急病可就近住院,居外地或因工外出者,可在当地就医。其保险分定额和不定额两类:离休干部及县五套班子在职领导全部实行实报实销,二等残废军人仍在卫生局实行实报实销;1993年在职和退休人员实行门诊包干,每人每年15元,住院可报销70%。1994年,保险公司对在职人员每次住院的药费、检查费(不超100元)、医疗费、手术费、劳务费、住院费总额70%允报;退休干部允报80%,但全年累计限报不超过3000元。
  199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其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纳的30%左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为其建立个人账户。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截至2000年底,内丘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作,已进行了摸底测算,起草了配套文件,其机构的成立等具体工作正在积极运作之中。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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