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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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74
颗粒名称: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分类号: D62
页数: 4
页码: 783-786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内丘县逐步恢复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后,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逐渐改变了人大常委会机关是“二线单位、养老之处”的陈旧观念。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有关规定,不断开展和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趋完善。
关键词: 完善 人民代表 制度

内容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内丘县逐步恢复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1983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内丘县召开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后,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逐渐改变了人大常委会机关是“二线单位、养老之处”的陈旧观念。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有关规定,不断开展和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趋完善。自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至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1998年2月),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均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了推进和完善这项工作,在改革开放后的内丘县第七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审议和批准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三个工作报告。在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不仅听取、审议和批准了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还听取了财政局《关于1983年财政决算和1984年财政预算的报告(草案)》,并对其进行审议和批准。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内丘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此后县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断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各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各项重要工作汇报,并提出多条审议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人大的监督职权,1986年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内丘县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其中指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府两院”应对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凡属政治、经济、文教、卫生、科技、民政、政法、交通等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的变更,都要按照法律程序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提前半个月将材料报送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正式文件或公函发给“一府两院”。该制度还从列席会议、情况交流、议案处理、组织视察、干部任免等方面作了规定。在1989年印发了《关于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试行办法》后,为了进一步开展人大的监督工作,有效地行使职权,1990年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指出: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县政府、法院、检察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通知还从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违法责任和处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199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报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决定》和1991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内丘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办法的决定》以及1993年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施条例的通知》,又进一步推进了人大的监督工作。为了加强对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1994年印发了《关于建立大案要案汇报制度的通知》,其中要求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的“五长”,将本部门涉及人大和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的案件、涉及县人大代表的案件以及按规定属大案要案的案件的立案、处理情况,于季末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如发生杀人、放火、爆炸、交通肇事等重大特大案件,要在案发当日或次日进行汇报。同年印发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事任免、质询、发言和表决、落实和反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县人大常委会议的议事有了更为具体的程序。1996年为切实搞好法律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印发了《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两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两错”是指执法错误和错判案件)。1998年印发的《关于重大事项和案件报告的暂行办法》对县政府各部门及县法院、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有关事宜规定的更为具体。其中指出:本县辖区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涉及大多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受理、办理的重大案件和突发性事件和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于发生的紧急问题、突发性事件应随时报告。2000年印发的《关于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二条,分别从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监督的责任和有关事项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职责。
  与此同时,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实地视查、调查和执法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交政府部门解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还当场依法对一些无证经营门店、伪劣假冒商品和非法矿井等进行查封、没收或取缔。通过对有关文件的印发、宣传和执行及各种执法检查的不断开展,逐步改变了20世纪80年代初那种“审议报告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的监督方法,使人大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对“一府两院”干部任免上,县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印发了《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任免下列人员: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经县长提请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闭会期间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县人大常委会可决定代理人选,由法院上报备案。院长需要撤换时,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法院报请省高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县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后,由县检察院上报省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闭会期间院长需要撤换时,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后,由县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批准。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需要撤换时,由县检察院院长建议并提出理由和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检察院报省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和代理县长的人选。决定任命的副县长和代理县长由县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提请单位均须用公函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任免通知书后方可对外公布。1990年印发的《关于改革部分任免干部办法的规定》,对“一府两院”部分干部的任免办法又进行了修改。1994年为了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的政绩考核,印发了《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决定》。1999年印发的《关于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对以下几个方面又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两个月内,县政府县长应将其政府组成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依法重新任命,离任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在闭会期间可决定撤销县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以及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各室主任、副主任和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县法院、检察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对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首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其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提名的不是现任副职中的人选,可先决定任命为其副职,再决定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提请任免公函、辞职请求均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送达,逾期则本次常委会不列入议程;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拟任命的县人大各室主任、副主任,县政府组成人员,县法院副院长、庭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均要到会做表态发言;连续两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未通过任命的人选,在本届期间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名单和接收辞职的人员名单,均由县电视台对外公布。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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