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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治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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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7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政治体制改革
分类号:
D62
页数:
12
页码:
777-788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内丘县政治体制改革情况。
关键词:
政治
体制改革
内丘县
内容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1980年3月,中共内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建立,1982年11月,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撤销,建立内丘县人民政府。1983年1月,恢复建立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丘县委员会。至此,内丘县为政治体制改革准备好了必须的前提条件。此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改革党政机构和干部制度、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制度改革、加强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等逐步开展,并都取得了重大成果。
改革党政机构和干部制度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00年,内丘县科局级机构进行过多次撤并调整,但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共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1983年12月,中共内丘县委按照新时期领导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了机构改革。在县级领导机构改革后,县直各单位开始进行机构改革,随后是所属15个乡镇开始机构改革。这次改革最突出的特点是优先提拔重用年龄低、学历高的干部,使一大批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让一些年龄偏高的同志退居了二线,担任了调研员职务。在此次机构改革当中,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几乎全由新上任的有学历的中青年干部所代替。1985年,为了稳定干部思想,又将在机构改革中走下领导干部岗位的同志陆续进行了安排。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有以下单位进行了改建或撤并:农工部改建为农村政策研究室,后又改建为农村经济指挥部;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改建为政法委员会;人事局和劳动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工业局改建为经济委员会;山区建设办公室改建为山区建设委员会;城乡基本建设局改建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改建为计划生育委员会;电力管理局改建为供电局;撤销畜牧局、物价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二次机构改革是在1993年底,县委、县政府本着“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了机构改革。期间撤销了农村工作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办公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地方志办公室、物价局6个部门,分别并入农业经济委员会、宣传部、文化局、组织部、政府办公室、工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局实行合署办公。同时对乡镇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压缩,为此,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压缩乡镇机关人员充实基层工作的意见》。其中将各乡镇分为三类:内丘镇、金店镇、大孟村镇、官庄乡、永安乡为大乡镇,机关人员职数控制在30人以内,其中领导干部9名、工作人员21名;河巨、五郭店、柳林3个乡为中等乡镇,机关人员职数控制在25人以内,其中领导干部8名、工作人员17名;其他7个乡为小乡镇,机关人员职数控制在20人以内,其中领导人员8名、工作人员12名。各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副书记(1名)、副乡镇长(1名)和计生委主任6个职数为必留人员,其他人员由乡镇自主安排。并规定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要全部清退,其他超职数人员由所在乡镇安排到村任职或领办、创办乡镇企业,时间2至3年,职级、身份不变,调资、提拔、调动不受影响,原则上工资从乡镇领取。此后各乡镇根据文件精神,全部清退了临时工和计划外合同工,超编人员也充实到了基层。但由于被充实到基层的人员认识不到位,思想上不能正确对待,因而多数同志没能在基层很好地开展工作。一年以后,充实到基层的人员又陆续回到本乡镇上班。
第三次机构改革是在1996年上半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先进行了并乡扩(建)镇,为此县委、县政府于1996年元月印发了《关于并乡扩(建)镇具体实施意见》,其中将并乡扩(建)镇划分为三步:第一步为宣传发动阶段;第二步为考核考察阶段;第三步为具体实施阶段。至2月3日,并乡扩(建)镇工作全部完成。由原来的15个乡镇合并为9个乡镇:其中内丘镇与永安乡合并,称内丘镇;金店镇与河巨乡合并,称金店镇;五郭店乡与北岭乡合并,称五郭店乡;柳林乡与小杨庄乡合并,称柳林乡;南赛乡与和庄乡合并,称南赛乡;白鹿角乡与侯家庄乡合并,称侯家庄乡;大孟村镇、官庄乡、獐獏乡不扩不并。1996年3月,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内丘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为了使此次机构改革在精简人员上增强可操作性,县委、县政府还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前离岗退养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男55周岁、女50周岁任实职的乡局级领导干部,不再担任实职,改任调研员;已任和这此机构改革中改任调研员的乡局级领导干部,本人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可办理退养手续;一般干部职工(含股级)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一律办理退养手续;一般干部职工,男50周岁、女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本人申请也可办理退养手续;提前离岗退养的享受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同时从办退养手续起可上浮一档职务工资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到1996年6月,凡符合提前离岗退养条件的,全部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离开了工作岗位。这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将县委机构设置了7个: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村工作部、政法委员会。其中机要局、督查室、政策研究室、信访办公室的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县直工委、老干部局并入组织部(同时挂老干部局牌子);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监察局合署办公;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组织部,按副科级对待。县政府机构设置23个:办公室、计划局、经济贸易局、农业局、文化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建设环保局、土地管理局、乡镇企业局、监察局、水利局、粮食局、统计局。其中体制改革委员会、档案局的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大户办、对外开放办公室合并为招商局,挂靠政府办公室,按副科级对待;工业经济委员会改为经济贸易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卫生局负责;城乡建设委员会改为建设环保局;机构编制委员会挂靠劳动人事局,按副科级对待。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党校。政府事业单位:农机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开发办公室、区划办公室、广播电视局、煤炭公司等。此次机构改革采取县直与乡镇分开,县直与乡镇干部不得相互调动的办法进行。各局实行公开答辩、竞争上岗,并选配局长助理一名(期满一年转为实职)。群团等组织未列入机构改革之列。
为了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市场经济意识和人浮于事的问题,内丘县还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人员分流、创办经济实体的改革措施。1983—1984年左右,当各项改革尚处初期阶段之时,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由机关和机关干部参与兴办的企业,个别同志在经商办企业过程中,利用职权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了私利。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之后,内丘县委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也印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通知》,其中规定:严禁党政机关使用公款、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严禁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在职干部如要求保留公职去经商、办企业,可予批准,但要免去职务、停发工资及福利等;有专业特长的离、退休干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技术、知识咨询活动,取得合理收入;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其收入如不低于自己工资、生活待遇,应停发其工资和酌情改变其他生活待遇等。通知发出后,参与经商、办企业的机关和干部按照有关精神都进行了妥善处理。1992年11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干部分流、兴办经济实体的暂行规定》,指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经济实体,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乡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规定县以上党委部门和执法部门暂时不办经济实体,其他凡由财政拨付或补贴经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均可兴办经济服务实体;自明年一月起,全县行政事业人员和经费要压缩三分之一等。该文件还从放宽政策、鼓励干部分流方面作了详细规定。1993年1月,县委、政府“两办”印发《关于下达党政机关人员兴业分流指标的通知》,明确指出总的目标是:人员减少三分之一,经费减少三分之一。具体为行政单位分流超编人员和编内三分之一人员;事业单位分流现有人数的30%;凡分流人员的工资及补贴,要改为自收自支。单位没有自收自支部分的,削减补贴,只发基本工资。1993年5月,县委办公室根据省委办公厅〔1993〕7号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鼓励机关人员兴业分流创办经济实体的若干规定》,指出办公室所有人员,不论身份、职别、年龄均可采取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创办实体,或到机关所办实体工作;在机关实体工作人员,可采取留薪留职的办法,一定三年,享受在职待遇,期满后可与机关脱钩,不再留薪留职。也可回原单位工作等。1993年全县共分流628人,其中106人自筹全部工资,249人自筹30%工资,273人年均自筹1080元工资。1994年1月,县委、县政府在上年分流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关于县直机关行政事业人员分流兴业参与经济的意见》,据此意见,行政事业单位有589人兴业分流参与经济,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407人的工资全部自筹,182人平均自筹1080元。各单位人员的兴业分流创办经济实体,不仅减轻了县财政的负担,同时也为本单位增加了收入。但也有个别单位由于盲目上马,没有选好项目,致使本单位人员的个人集资始终无法收回。1997年末,县委号召发展养猪,强调党政事业单位均要开办实体,发展养猪。各乡镇不仅要有政府机关的养猪实体,而且还要制定出本乡镇发展养猪的规划,并按2000年达到人均一头猪的计划制定。在此号召下,县直各单位、各乡镇立即着手行动起来。单位小、人员少的,就采取与企业或农村合办的形式解决。1998年上半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都办起了(或与其他单位入股合办)养猪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生猪价格不稳,销路不畅,到1999年底,各单位创办(或联办)的猪厂都陆续停办或撤股,只有个别单位投入的效益较好的猪厂的资金未被撤回。
在各项改革不断深入进行的同时,内丘县在干部管理制度上也逐步实行了改革。1984年7月,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县委印发了《关于改革干部管理制度的试行意见》,规定县属局级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委研究后由县政府任免;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任免;局级以下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任免;县供销社、商业局下属企业的厂长、经理或企业副职,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任免;局级学校和医院的校长、院长,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委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任免;副职由正职提名报县委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任免。其股级干部由校长、院长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县委各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正副职、调研员,由县委任免。县政府各部门的正副职、调研员,由县委决定,县政府任免;各乡镇党委的正副职、纪检员由县委任免,其他职务由县委决定,县政府任免;县直各单位下设股级干部和下属单位正副职,由其主管部门任免;县委、人武部管理的专职武装干部,由县委和人武部党委决定任免;县直各党委的正副书记,各党组的正副书记、党组成员等,由县委任免;各党总支正副书记、委员及党支部正副书记、委员,由组织部任免。还指出选拔干部必须体现“三关”、“四化”的要求,“三种人”(指“文化大革命”中的打、砸、抢分子)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人不能进入领导班子。同年,县委还印发了《关于搞好第三梯队建设,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制度的通知》,其中指出县管后备干部是指各乡镇党委正副书记、委员及正副乡镇长,各局党委、总支(支部)正副书记、正副局长,局级厂矿学校党政正副职的后备干部对象。其后备干部的人数为:县直各部门一至三人;各乡镇一至二人;每村一至三人。此后,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都按此通知选拔配备了第三梯队。
1987年,为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县委印发了《关于恢复组织员制度的决定》,并根据文件规定选配了7名县委组织员。在工作安排上,一至两个乡镇配一名组织员,同时受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双重领导,由组织部负责具体管理和进行业务指导。此7名组织员均为副乡级干部,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均在乡镇,并可参加乡镇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部部委会。1989年,县委为了完善和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贯彻“注重实绩、鼓励竞争、公开监督”的原则,增强选拔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意识,开始陆续采取公开答辩、自由竞争的方法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拔科(局)级干部。是年县委组织部先后印发了《关于竞争选任教委常务副主任和政府招待所所长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资格审查、初步筛选,竞争演讲、公开答辩,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的程序公开选拔了县教委常务副主任和县政府招待所所长的职务。此后,不断采取此种方法公开选拔干部。1990年,为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搞好干部管理的宏观控制,县委于7月印发了《关于局级企事业领导干部和股级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局级企业领导干部由县委管理,其职数一般为一正两副,拟任正副职的人选,由组织部和主管党委共同考察,征求县主管领导意见后,经县委研究、由县政府任免。实行聘任制的参照执行。企业专职党务干部按照县委〔1990〕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效益较好的股级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县委委托政府党组管理;党群、政法系统的股级干部和乡镇妇联主任、团委书记,由县委组织部审批。政府系统的股级干部和乡财政所长由政府党组审批。乡镇武装部副部长由县武装部审批。乡镇其他股级干部由乡镇党委审批;编制在10人以下的县直单位不设股级机构,股级干部与办事人员按1:4比例配备;各企业的承包人,一般在正式干部中选聘,如是工人身份要实行聘任制;所有股级干部的任免,要报组织部备案。1993年9月,为了推进机构改革,精简机关工作人员,县委批转了组织部《关于干部问题的几点建议》的通知,其中规定:55岁以上任实职的干部一律改任调研员(有中级以上职称者除外);任副科职务20年以上的,享受正科级待遇,办理退休手续(不满57岁者除外);任副科职务15年以上,且年满57岁或在机构改革前任过正科职务的,享受正科级待遇。年满57岁的要办理退休手续,其他自愿;调研员连续任正科实职不满5年,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一律脱离工作岗位“退养”或退休,其他调研员自愿。据此规定有14名同志改任调研员;13名同志由副科升为正科,办理了退休手续;22名同志根据后两条规定办理了“退养”或退休等有关手续。1994年,县委决定对年利税在30万元以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企业的一把手和专职党务干部进行直接管理。为此颁发了《关于骨干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意见》,将骨干企业列为水泥厂、钢厂、硫铁矿、县煤矿、通机厂、服装厂、磷肥厂、制药厂、涂胶厂、新新化工厂、县社纺织厂。规定其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一正两副,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一般由厂长兼任,也可配备专职副书记。该文件还对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考核及奖惩方面作了规定。同年,县委、县政府还对乡镇实施“只管一个人(书记)、一张纸(乡镇向县委、政府签订任职期间须完成各项指标的合同)”的竞争上岗制度。各乡镇书记通过竞争答辩后,由县委、县政府聘任,然后党委书记按限定职数逐一聘用属下各职。全县15个乡镇领导干部平均年龄由38.4岁降到36.9岁,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干部由179名增加到187名,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由22名减少到14名。1995年元月,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委的要求,造就一批能够跨世纪担当重任的领导人才。县委印发了《关于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意见》,指出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力争在三年内实现: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书记、乡镇长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30岁左右的要达到三分之一左右,党委、政府班子中40岁以下干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30岁以下的干部至少各有一名;县直局级领导班子一般由45岁、40岁、35岁左右的干部组成,其中35岁以下的副职至少一名。今后调整乡局级班子,一定年龄界限的干部,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补充;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要空出名额,积极物色,或通过交流选配;职数已满,但仍缺年轻干部的班子,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充实年轻干部。后在1999年1月向各乡镇均配备了一名30岁以下、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副书记或副乡镇长。2000年11月,又向县直各局均配备了一名30岁以下、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副局长。
1993年8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十三大提出的“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实现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并把竞争制度引入人事制度中来,对国家干部实行科学分类管理”。国家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5年、1996年河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陆续印发了《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轮换(轮岗)实施意见》、《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推(试)行公务员制度的规定、意见及实施办法,极大地推动了公务员制度的实施。1996年11月,县政府印发了《内丘县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县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是县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机关党、群工作的人员,其具体单位是:政府办公室、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教育文化体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建设环境局、土地管理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粮食局、乡镇企业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对县政府直属并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各部门所属具有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待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后,再确定是否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对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制度范围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管理制度等。根据此文件,并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大力推(试)行了公务员制度。在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中,大胆突破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全方位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完成了各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副股级以上人员的过渡。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股级以上领导职位人员202人,其中局级职位人员79人。机构改革后,领导班子中35岁以下的人员比例由机构改革前的5%提高到1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由改革前的27%提高到38%,五分之一以上的班子配备了妇女干部。此后,根据国家和省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又陆续对全县干部进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培训、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和英语基础知识培训等。
1999年7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之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县委印发了《关于选拔任用乡局级干部实行公示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公示对象为拟提拔为副乡局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助理职务转为实职或试用、挂职期满正式任职的乡局级干部,在本单位由副职提正职的干部原则上都要予以公示;异地提拔正乡局级职务或调整担任重要职务的乡局级干部,适宜公示的也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选拔任用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政治面貌、年度考核结果、拟任职务(对需履行法律等有关程序或其他情况,不宜公布拟任职务的,按提职和重用公示)、联系单位和电话号码等情况;公示的程序和形式为在书记碰头会之后,县委常委会正式决定之前,采取将有关内容张贴上墙或召开单位干部职工大会公布等形式,在县委公开栏和拟提职干部所在单位同时进行。组织部具体实施,公示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据此通知,后在拟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不断进行公示。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内丘县逐步恢复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1983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内丘县召开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后,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逐渐改变了人大常委会机关是“二线单位、养老之处”的陈旧观念。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有关规定,不断开展和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趋完善。自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至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1998年2月),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均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了推进和完善这项工作,在改革开放后的内丘县第七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审议和批准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三个工作报告。在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不仅听取、审议和批准了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还听取了财政局《关于1983年财政决算和1984年财政预算的报告(草案)》,并对其进行审议和批准。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内丘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此后县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断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各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各项重要工作汇报,并提出多条审议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人大的监督职权,1986年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内丘县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其中指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府两院”应对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凡属政治、经济、文教、卫生、科技、民政、政法、交通等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的变更,都要按照法律程序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提前半个月将材料报送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正式文件或公函发给“一府两院”。该制度还从列席会议、情况交流、议案处理、组织视察、干部任免等方面作了规定。在1989年印发了《关于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试行办法》后,为了进一步开展人大的监督工作,有效地行使职权,1990年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指出: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县政府、法院、检察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通知还从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违法责任和处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199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报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决定》和1991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内丘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办法的决定》以及1993年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施条例的通知》,又进一步推进了人大的监督工作。为了加强对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1994年印发了《关于建立大案要案汇报制度的通知》,其中要求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的“五长”,将本部门涉及人大和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的案件、涉及县人大代表的案件以及按规定属大案要案的案件的立案、处理情况,于季末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如发生杀人、放火、爆炸、交通肇事等重大特大案件,要在案发当日或次日进行汇报。同年印发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事任免、质询、发言和表决、落实和反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县人大常委会议的议事有了更为具体的程序。1996年为切实搞好法律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印发了《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两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两错”是指执法错误和错判案件)。1998年印发的《关于重大事项和案件报告的暂行办法》对县政府各部门及县法院、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有关事宜规定的更为具体。其中指出:本县辖区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涉及大多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受理、办理的重大案件和突发性事件和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于发生的紧急问题、突发性事件应随时报告。2000年印发的《关于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二条,分别从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监督的责任和有关事项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职责。
与此同时,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实地视查、调查和执法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交政府部门解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还当场依法对一些无证经营门店、伪劣假冒商品和非法矿井等进行查封、没收或取缔。通过对有关文件的印发、宣传和执行及各种执法检查的不断开展,逐步改变了20世纪80年代初那种“审议报告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的监督方法,使人大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对“一府两院”干部任免上,县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印发了《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任免下列人员: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经县长提请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闭会期间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县人大常委会可决定代理人选,由法院上报备案。院长需要撤换时,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法院报请省高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县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后,由县检察院上报省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闭会期间院长需要撤换时,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后,由县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批准。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需要撤换时,由县检察院院长建议并提出理由和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检察院报省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和代理县长的人选。决定任命的副县长和代理县长由县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提请单位均须用公函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任免通知书后方可对外公布。1990年印发的《关于改革部分任免干部办法的规定》,对“一府两院”部分干部的任免办法又进行了修改。1994年为了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的政绩考核,印发了《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决定》。1999年印发的《关于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对以下几个方面又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两个月内,县政府县长应将其政府组成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依法重新任命,离任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在闭会期间可决定撤销县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以及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各室主任、副主任和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县法院、检察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对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首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其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提名的不是现任副职中的人选,可先决定任命为其副职,再决定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提请任免公函、辞职请求均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送达,逾期则本次常委会不列入议程;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拟任命的县人大各室主任、副主任,县政府组成人员,县法院副院长、庭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均要到会做表态发言;连续两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未通过任命的人选,在本届期间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名单和接收辞职的人员名单,均由县电视台对外公布。
完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从1961年5月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内丘县一直未设爱国统一战线组织。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政协各级组织开始恢复建立。1983年1月,为在政治体制上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挥人民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恢复建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丘县委员会,并组建了第二届委员会。此后,县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坚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使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实行不断得到完善。
县政协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建立以后,就不断参与县内重大政治活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如县政协委员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听取、讨论“一府两院”的报告,县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参与讨论县内各项方针政策的制订等。1989年全国政协印发《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后,县政协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其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进一步更新了观念,增加了各位委员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同时,县委、县政府也对政协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发挥非常重视。1993年1月县政协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上政协常委和部分委员就“中共内丘县委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安排意见”、“全县经济形势及对策”、“财政收支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议题进行了协商,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好的意见和建议,都积极予以采纳。1999年,县政府在年初的政府常务会议上议定,各位政府领导对自己分管方面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负责督办,并对重点事件要进行现场办公;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都要征询政协委员的意见,并及时通报办理的进度。答复时采取直接面复与走访相结合的方式,登门向委员面复、征求意见;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承办工作每周进行一次调度,并深入基层现场督查进度,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是年,县政协委员上半年共提出提案30件,在政府领导的重视下于6月底全部办理完毕。为进一步提高承办质量,县政府还印发了《关于承办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评比表彰办法。县委为了充分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也经常请政协领导参与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平时考核,共同研究制定年终考核方案,一起深入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召开年终考核的民主测评大会,以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2000年,县政协围绕“人口小县、经济强县”的发展目标开展全员视察,就全县文教卫生、旅游开发、农业产业化、宗教管理、小城镇建设、法制建设等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共开展活动9次,撰写调研报告9篇,提合理化建议62条,为县委、县政府的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20世纪90年代以来,县政协通过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调查研究等,受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使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更加完善。
乡村政治体制改革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1979年3月县内各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主任不再由人民公社党委书记兼任。并改称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改建为人民公社党委会和管理委员会。党委会设书记、副书记、常委;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同时全县社、队革命委员会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大队改建为大队党支部和大队管理委员会。党支部设支书、副支书、委员;管理委员会设大队长、副大队长。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指出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社不分的状况。1984年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全县15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撤销,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至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结束。1984年12月,据上级有关精神,全县308个大队均改建为行政村,并建立村民委员会,村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1987年,为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进一步发挥群众的民主权力,自11月份开始,全县各乡镇先后设立人大联络组长(正乡级)。同年12月,为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和加速发展乡镇企业,在各乡镇设置经济委员会,配主任一名(1989年10月享受副乡级待遇),工作人员数量据乡镇大小而定。1989年12月,改乡镇人大联络组为人大主席团,并设常务主席一名(正乡级),其职能主要是依法监督乡(镇)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督办代表提案,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乡镇的实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同年,为使计划生育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在各乡镇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乡镇党委领导兼任,并设专职副主任一名。其主要职责为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节育优生的科学知识,负责人口规划及落实。开展一定范围内的节育手术,承担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使用和技术指导。同时建立健全“六账一卡”制度(人口计划账、怀孕出生补救账、死亡账、结婚账、节育手术账、已婚育龄妇女普查账、已婚育龄妇女卡)。
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内丘县根据此精神,先后进行了四次换届选举,前三届都是各乡镇选择3—5个村作为换届选举工作的试点村,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其他村均不进行换届选举,村委会干部仍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免。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各乡镇在原有的基础上,对部分村进行了换届选举。但村委会干部的任免实际上仍是由乡镇党委作主,定好人选后,再由村民代表通过一下就算选举完成,对此广大村民并无异议,普遍认为乡镇党委任免村委干部是天经地义的事。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也印发了《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各级民政部门也不断强调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乡镇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此,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各乡镇党委也都明确了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抓此项工作。与此同时,县内广大村民也提高了认识,开始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本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2000年春,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内丘县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始进行,在县委、县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全县309个村普遍进行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这次换届选举区别于前四次换届选举的主要标志,是改村民代表选举为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从全县选举工作的整体上看,这项工作发展健康,进展顺利,在许多村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干部群众普遍反映,与上一次换届选举相比,各级抓这项工作的力度更大了,村民参选热情更高了,选举程序执行得更加规范了。但个别村庄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村由于宗族观念、派性和村民民主观念低下等原因,导致村民未能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一些基层干部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任免干部的习惯,以及由此习惯导致的种种不尊重村民民主权力的行为,也形成了村民换届选举的不利因素。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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