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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改革工业经济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71
颗粒名称:
改革工业经济体制
分类号:
F421
页数:
5
页码:
773-777
摘要:
本文讲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后,县内工业企业体制均改为了公有制性质,改革工业经济体制发展。
关键词:
改革
工业
经济体制
内容
改革工业经济体制 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后,县内工业企业体制均改为了公有制性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在制),直到1978年仍无私营工业企业。此期间,企业内政企职责不分。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内实行党政合一,采用“一元化”领导,由企业党的“一把手”(书记)负责,形成了企业中事无巨细都由书记包办的不正常现象。厂级干部由县委、县革委委任,职工招收录用及调动、辞退等均由劳动人事部门统管,实行国家产业工人统一模式的八级工资制度。企业各项生产任务指标由政府下达,流动资金和原材料等均由政府计划供应,产品由政府统一调拨。利润分配每年由国家向企业下达,没有固定比例,企业多盈多缴,亏损由国家补贴,干好干坏干部职工不担风险,工资照发,福利照领,医药费全额由企业报销。1978年,全县有工业企业24家,其中产值100万元以上的10家,利税10万元以上的6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对工业企业逐步实行改革。1981年开始在企业中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实行“利润包干、增收分成;成本包干、节约分成”的办法,在分配上革除“大锅饭”,向企业让利。1983年,对25个企业实行“利改税”,规定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的55%上交所得税,其他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即企业按实现利税的多少分为八个档次,按档次缴纳相应比例的所得税,把利益分配纳入国家统一税法轨道。1984年4月,为认真贯彻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印发了《关于放宽政策搞活集体工业企业和国营小型工业企业的具体规定》,提出集体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自行招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待业青年)、自行辞退,但须报人事部门备案;集体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由主管部门管理,其正副职可选举产生,也可从外部招聘。企业负责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和经委备案;企业工资形式可采取浮动工资、计件工资、死分活值、活分活值、分成提留等。在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对生产经营好的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经县政府批准可全部留给企业;亏损企业和年盈利3万元以下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实行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实行企业职工奖金与上缴利润(或税利)相挂钩的办法进行奖金浮动,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可多方集资,吸收外地、外单位和农村集体、个人的资金发展生产。此文件刚颁发不久,县委、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为企业“松绑”,实行“一包三改十放”的试行规定》,该规定从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改革现行干部制度、改革现行用工制度、改革现行工资制度、考核检查和奖励办法、对企业下放十项权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详见《改革商品流通体制》)。此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责、权、利渐趋统一,企业逐渐由单纯生产型变为生产经营型,由计划经济的产供销改为市场经济的产供销。1986年始,企业在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制。1987年1月,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搞活工商企业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全县所有县办工商企业要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厂长(经理)、书记一人兼,并明确厂长(经理)为企业的一把手。同年,县委、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安排意见》,指出要积极地、坚定不移地对全县工商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对公开招标的方法步骤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承包者(厂长、经理)为企业的首席代表,具有法人资格,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所赋予厂长(经理)的一切权力。文件发出后,先以县水泥厂为试点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经公开答辩招聘,水泥厂厂长申海群被聘为承包负责人。其后,企业承包责任制迅速在其他企业推行,承包人确定后,以法人代表身份与县企业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三年或五年的经济承包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项。至12月13日,全县56个工商企业基本完成了招标承包,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9年,各企业“一定三年”的承包即将到期,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一是承包者思想不稳定,短期行为严重;二是对周期长、投资大的项目积极性较低;三是总想对国家少交点、让职工多得点、集体福利多搞点、企业积累少留点;四是放松了人才的培养,影响了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五是企业中党组织的作用淡化,思想政治工作削弱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尽快转变这种状况,县政府于1989年8月批转了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安排意见》,决定在全县企业中推行滚动承包办法。通过签订滚动承包合同,制定综合指标和分年度指标,使企业在安排配套改革、生产经营等方面相互衔接。同时引进风险机制,实行全员抵押。9月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工商企业实行滚动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至1990年,全县县办工业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基本上都签订了滚动承包合同。
1992年中央颁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各项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内丘县对企业制定了简政放权32条,微观上不再插手,只施以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利税、产值、增加值;技术改造及服务协调)。工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后,又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对企业进行了简政放权,明确企业在用工、辞退、分配、销售等方面具有14项自主权力,让企业真正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在机制转换上,除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外,开始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经营体制。1993年,对石英厂、棉织厂、五金厂等五家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由水泥厂、医药公司分别兼并了大理石厂、针织厂。1994年,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化肥厂依法实行破产。对县水泥厂(改制后称鑫磊集团)以吸取在职职工股金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其中国家股880万元,占总股金80%;职工股176万元,占总股金16%;社会发行股44万元,占总股金4%),使之成为邢台市第一家利税超千万元的股份制企业。各企业内部则加快三项制度改革:分配上原基本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停止执行,普遍实行计件工资加销售提成等形式的工资制度;人事制度上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干部能上能下,工人可破格提拔使用;在企业税制上改“八级超额累进税”征收制为征收利润33%的所得税。1995年,在取得股份制改造经验后,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内丘县县办工商企业“先售后组、一步到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其中对企业改制的实施范围、基本程序、配套政策、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指出除立县主导产业的骨干企业和已经实施股份制、公有民营等形式改革且效益好的企业外,大部分县办工商企业都要实行这一形式的改革。1996年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工商小型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放开搞活工商小型企业的形式、标准以及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理、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嫁接改造、破产、兼并等有关政策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内丘县按照“抓大放小”的方针,以产权的流动重组为重点,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使县属工业在转机建制、增资减债、减员增效、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到1999年实行产权制度改革65家,占企业总数的87%。其中实行股份制改造20家,合并兼并18家,嫁接改造1家,分立重组3家,拍卖(或部分拍卖)5家,破产重组14家,抵贷返租4家。共设立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32家,占现有工业企业48家的64%,总股本累计7825万元,盘活存量资产1.86亿元。为企业减债8300万元,融资5115万元。至2000年县属工业企业中只有华英涂胶厂1家企业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改制的企业当中,除恒源化工集团、电力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鑫磊建材集团和药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外,其他企业国有股份均已退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营股份制企业。
2000年,全县入统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43722万元,较上年增长15.2%。完成工业增加值24258万元,增长14%。实现利税10566万元。为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内丘县在推动企业发展过程中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1984年4月县委、县政府就做出规定,实行企业职工奖金与企业上交利润(或税利)相挂钩,根据企业完成经济效益的好坏,进行奖金浮动。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5月县又转发了《河北省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规定企业连续两年经济效益提高特别明显,当年实现产值、税利、上交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可发给企业一次性奖金,从企业自有奖励基金中支付。成绩突出的厂级干部,可发一次性奖金或晋升一级工资。1986年3月,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一九八六年度经济承包的奖惩规定》,其中对工业企业七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百分制考核,并规定了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年度奖励的具体办法。此后多是年初制订奖惩办法,年终兑现奖惩。1992年,县办企业水泥厂、电力局(电力公司)、磷肥厂、钢厂实现利税均超过承包任务的30%以上,创出了历史最高水平,县政府按照年初签订的奖惩合同,颁发了县长特别奖:兑现水泥厂奖金135250元,其中奖励厂长81150元;兑现电力局奖金32850元,其中奖励局长19710元;兑现磷肥厂奖金20160元,其中奖励厂长12096元;兑现钢厂厂长奖金2000元。1993年初,县政府制订了新的奖惩办法,改变了原来年初制订奖惩办法、年终再兑现的做法。对县办工业企业开始实行预奖和重奖。规定凡年利税增长30%以上,并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实现利税2~8%的比例提取奖金。据此规定,年初对8家县办工业企业实行了预奖重奖。1993年6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预奖水泥厂等企业五名厂长(局长)和重奖钢厂三名技术人员的决定》,对年初获预奖的8家企业中的5家企业兑现下半年预奖:水泥厂上半年实现利税703.4万元,占年计划的100.5%,比上年同期增长240.8%,预奖厂长15万元;钢厂上半年实现利税235.9万元,预奖厂长6万元;通用机械厂上半年实现利税26.1万元,占年计划的101.6%;比上年同期增长146%,预奖厂长1万元;供电局上半年实现利税139万元,占年计划的43.5%;比上年同期增长59.9%,预奖局长1.72万元;磷肥厂上半年实现利税15.1万元,占年计划的37.8%,比上年同期增长151%,预奖厂长3500元。同时决定对钢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名受聘的外地技术人员谷二卯、王军军、王天平,各奖使用200平方米住宅一套、农转非指标一个。并决定对另三家企业不再进行预奖:硫铁矿上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385.5万元,实现利税32.1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7.2%和44.5%;医药公司上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65万元,亏损0.2万元;矿砂厂上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34.03万元,实现利税5.06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8%和下降8.6%。在对企业进行预奖重奖后,县委、县政府于1994年3月以“两办”文件印发了《关于县五套班子领导分包重点企业项目的奖惩办法》,其中规定分包县领导要与企业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县级领导分包重点企业项目责任书》,内容包括投入资金、实现利税、完成时间、引进技术、解决外部环境难题等。年终由组织部、县委办、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和企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考评。据考评结果兑现活动经费和奖金。所包项目不能按要求完成,所包企业利税低于1993年的,要按完成任务应得活动经费和奖金额的5~10%进行惩罚。此后每年年终对县五套班子成员进行考评,兑现奖惩。1994年后,县不再对企业进行预奖,又改为年终兑现奖惩的办法进行奖励。2000年底,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对2000年度县办工业、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等项工作兑现奖惩的决定》,其中对工业企业的奖项有贡献奖和技术进步奖两项,受奖单位共13家,奖金总额76.822万元,其中县财政支付23.569万元,企业自筹53.253万元。经贸局等3个部门奖金4.581万元,由县财政支付。受奖的13家企业有:水泥厂奖金53.2万元;电力局奖金13.2万元;方圆公司奖金3000元,环球公司奖金10300元;同心机械厂奖金8000元;太行轧辊厂奖金3000元;医药公司奖金2820元;磷肥厂奖金3.6万元;内丘第一油棉厂奖金9000元;内丘第二油棉厂奖金16500元;内丘第三油棉厂6000元;帅维公司奖金840元;天厦公司奖金22260元。企业奖金总额的一半归正职,另一半归副职。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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