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商品流通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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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70
颗粒名称: 改革商品流通体制
分类号: F721
页数: 7
页码: 767-773
摘要: 本文讲述了改革商品流通体制内丘县的商品流通体制变革,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在大力发展国营商业、提倡合作商业的同时,支持和保护私营商业的正当合法经营,各种经济成分、流通渠道、购销形式并存,市场开放,贸易自由。二是在对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国营和集体商业很快占居主导地位,实现了单一的公有制商业。商品流通出现阻碍,“买”、“卖”两难现象很多。三是在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逐步放开了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体、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发展局面。市场开放,买卖自由,公平竞争,繁荣稳定。
关键词: 商品流通 经济体制 改革

内容

改革商品流通体制 内丘县的商品流通体制变革自1945年(内丘解放)至2000年,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45年至1955年,在大力发展国营商业、提倡合作商业的同时,支持和保护私营商业的正当合法经营,各种经济成分、流通渠道、购销形式并存,市场开放,贸易自由。二是1956年至20世纪70年代,在对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国营和集体商业很快占居主导地位,实现了单一的公有制商业。商品流通出现阻碍,“买”、“卖”两难现象很多。三是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在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逐步放开了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体、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发展局面。市场开放,买卖自由,公平竞争,繁荣稳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内各种商品流通渠道逐渐得以开放。1979年,省政府决定原有商业厅系统一家分工经营的消费品变为多家经营后,县内商业局系统独家经营的一些商品开始有其他行业购销经营。是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恢复了传统集市,允许规定范围内农副产品上市交易和个体经商。初步放开的个体经商行业有农副产品、修理业、服务业、饮食业等。当年个体户发展到38个。1980年,根据省政府商业工作会议精神,县内批发公司、零售商店开始自由选择供货渠道,国营零售企业由“死”变“活”,但此后国营商业面临的竞争也日趋增强。198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是年10月,省委、省政府又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持个体经济的决定》,提出凡人民生活需要而国营、集体企业未经营或不能包下来的业务,都允许个体经营。内丘县根据此精神抓住机遇,鼓励兴办各类个体经济网点。至1981年底,各类工商个体户发展到440个,从业人数达692人。
  为了进一步放开流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内丘县作出“七个放开”的规定:一是放开发展数量;二是放开发展对象;三是放开经营行业;四是放开经营方式;五是放开销售价格;六是放开经营区域;七是放开审批手续。实行“七个放开”后,个体经济发展迅猛,当年个体户由上年的872家增至1676家,从业人数由上年的1411人增至3736人。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不断颁布新的政策。1987年,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1994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县内实际,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扶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指出:凡关停企业的职工、机关团体分离出来的人员、离退休人员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项目,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实行垄断,凡申请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在山区、贫困乡村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备案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内免办注册登记,并免缴各项费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承包、租赁和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各自的经济性质不变;农民到县规划的工业小区和商业小区经商办企业,在土地征用、工商登记、金融、税收、供电、交通、生活服务等方面和国有、集体企业同样统筹安排,享有同等优惠政策;执行部门不得向个体工商户以罚代管和入“权力股”及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同时要重奖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个体私营企业法人。
  1998年4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1999年3月和1999年6月又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下人员经批准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并保留干部职工身份,两年内发原基本工资的60%,2年后愿回来的,仍可回原单位工作。不回来的单位负责替本人交纳3年养老保险费。愿买断工龄的,可按每年600元一次性买断工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可以保留毕业分配资格;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县城没有住房的,允许在县人才交流中心落集体户口或在亲戚、朋友家落户;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提条件;凭下岗待工证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和市场管理费及其他部门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免征所得税等。这三个文件的制定,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消除了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疑虑。2000年末,全县个体工商户达2971户,从业人员达6240人。
  县内国营商业经营体制的改革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指令性计划起主导作用的经济运行形式逐步转变,绝大部分日用消费品开始受市场调节的情况下进行的。县商业局首先自1980年起,对所属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对批发企业纺织品公司、百货公司、五金公司、食品公司、糖酒公司等,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中型零售企业实行联销计利、计酬,指标层层分解,月终以柜组为单位,用百分制考核完成情况;小型零售企业,如人民商场、南桥商场、盛兴商场、购销公司等,实行集体承包,自负盈亏。同年,物资局系统也开始贯彻“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营方针。之后,逐渐缩小物资统一分配的范围,在物资经营价格上实行“双轨制”(指国家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现象),与商业局系统相比,承受市场竞争冲击较小,改革步伐较迟缓,但在企业内部已开始实行利润分成、盈利包干的办法。由于当时计划内与计划外两部分物资不能相互融通流动、两种价格并存,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倒卖计划内紧缺生产资料,从中谋利。后随着市场调节的品种及数量不断扩大,这种现象逐渐消失。1984年6月,物资局改为物资供应公司,由原来政企合一的体制转变为经济实体。同年,农机局系统所属企业也开始实行承包经营。
  1983年1月,县开始对企业推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推行第二步“利改税”。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购销渠道及价格进一步放开,并不断减少一些主要商品价格的“双轨制”,改由市场调节价格。与此同时,县内国有商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大,改革步伐也不断加快。1984年,为了彻底为企业“松绑”,打破“大锅钣”、“铁饭碗”,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为企业“松绑”,实行“一包三改十放”的试行规定》。“一包”是全面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全县企业无论国营、集体都要实行投标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三改”是改革现行干部制度、改革现行用工制度、改革现行工资制度。规定指出要破除干部终身制,改任免制为聘用制、选举制。并将现行工人录用制改为合同制,规定以后不准再招录固定工,只能招录合同工、月工、日工。“十放”从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等十个方面为企业解绳松绑、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根据此精神,农机局对所属的农机公司和农机修造厂实行了承包经营。1987年,县委、县政府连续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搞活工商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安排意见》、《关于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其中对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厂长(经理)、书记一人兼;简政放权,理顺管理体制;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程序,引进竞争机制,层层实行承包等,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还特别指出,对于告发企业的匿名信,一般不予受理。今后凡立案审查企业经理、厂长和书记的,首先要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县委书记和县长批准,否则不准立案审查。是年,商业局对所属百货公司、纺织品公司、五金公司、食品公司、糖酒公司、烟草公司、石油公司、人民商场、南桥商场、盛兴商场、购销公司实行了承包经营。各门市承包后,又在内部推行了柜台租赁。承包人对国家实行“税利包干、确保上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法。内部对柜台租赁采取以节定租、租赁费包干。对饮食服务业实行租赁经营、定额交利。
  物资供应公司(对外称物资局)在1986年后,陆续扩大经营范围,由原2个公司扩增为7个公司(金化公司、木材公司、建材公司、燃料公司、生产资料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等),并根据“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实行承包经营。各公司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198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承包企业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的规定》,提出凡是承包经营的企业,从1989年起一律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物资部门的承包企业与其他部门的企业一样,也实行了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计划内统配物资进一步减少。1991年燃料公司经营的城镇非农业人口生活用煤取消了国家补贴部分,全部改为市场调节价。至1993年左右,物资部门国家统配物资全部取消。
  与此同时,国营商业以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现了国营商业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的两权分离,职工进出可自由选择,多劳多得,由单纯的经营型逐渐转为经营服务型。其发展受市场的调节作用愈来愈强。1994年9月,物资供应公司与商业局合并,对内称物资商贸总公司,对外称内丘县贸易局,由原来行政性机关转变为经济实体。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营商业中有不少企业亏损严重。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企业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内丘县于1995年3月印发了《内丘县县办工商企业“先售后组、一步到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始对县办工商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其确定的首批国营商业试点单位有饮食服务公司和食品公司。在取得经验后于1996年全面铺开,并对原物资部门所属的金属公司、建材公司、木材公司、煤建公司等进行了破产重组。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其全部资产依法享有了民事权力,真正实行了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0年物资商贸总公司所属企业共有10家,其中股份制企业9家。共有企业员工435名,其中在职273人,离退休162人。
  粮食流通领域的改革,根据1979年省革委发出的《关于1979年继续实行粮棉油定购的通知》精神,内丘县从当年夏粮上市起,实行对超过基数统购的部分加价20~30%(在统购价格基础上),并按比例奖售一定数量平价化肥、柴油的政策(由乡镇政府向农村分配)。自此内丘县实行多年统购统销的国家统一定价被打破,粮食购销价格开始进入“双轨”制。1983年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其中指出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产品(不包括棉花),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开展议购议销,参与市场调节。据此精神县政府对农村实行“一定三年”的粮油定购政策,将定购任务落实到户,一般年景不变。农民可以将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余粮上市出售,粮食部门从此时起也可以进行议价收购和出售。从1985年起“双轨”购销向市场调节倾斜。是年4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的通知》,据此通知精神,内丘县取消了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实行多渠道流通和自由销售。对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救灾粮等,实行销售同价。供应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定量口粮,仍按统销价不变。工业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同时,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民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越来越多,加之县域内粮站库存有限,农民遇丰年开始出现卖粮难现象(主要是小麦)。1985年后,全县17个基层粮站和县直属粮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责任制。1993年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县政府于同年4月印发了《关于放开粮食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放开全县粮食统销价格。明确指出除军供用粮和省核定的水库移民口粮仍按原价格执行外,城镇居民口粮、工种粮、特殊供应、非农业饲料和农村供应等城乡粮食统销价格全部放开,随行就市;国家粮食定购继续稳购一年;取消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办法,购粮证继续保留并建档;全国通用粮票和河北省地方粮票在县域内停止流通;非农业人口的迁移、出生、死亡、参军、入学等和“农转非”粮食关系的办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城镇原享受平价供应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及长休人员和享受平价供应的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4元。对原享受平价粮供应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2元。到1994年底,全县各种体制的粮油经销门店共有60多个。因粮油价格涨幅过大,1995年3月,为平抑物价、稳定群众生活,县委、县政府根据省、市政府指示,对城镇居民继续实行凭证、限量、限价、过月作废的办法供应粮油。此供应办法实行不足一年,市场粮价趋于稳定,并逐渐低于粮站供应价,后自行取消。1998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半年时间里国务院办公厅,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又连续发出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国务院还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有关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粮食及加工的成品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顺价销售;对粮食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改革的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还强调指出: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收购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要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粮食、物价、税务、公安、铁路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条为《粮食收购条例》之规定)。1998年6月开始,内丘县根据上级“粮改”政策进行了改革。首先,由市、县审计局对粮食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新老账目施行分开。其次是确定省级粮食储备库、内丘镇粮站、官庄粮站、金店粮站、大孟村粮站、五郭店粮站7个单位为粮食收储企业。至2000年共确定了柳林、杨庄、内丘(指县城)、北岭、河巨、金店、官庄、大孟村、五郭店及省级内丘粮食储备库10个粮站(库)为粮食收储企业,原粮局所属的面粉厂、饮料公司改为股份制企业。城供二站、粮贸大厦(城供站)、南赛、和庄、獐獏、侯家庄、白鹿角7个粮站为经营性单位,退出政策性粮食经营。三是将粮食局定为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县政府对本县粮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参与企业经营,其人员纳入县财政,限定在15人以内。全县国有粮站(库)职工人数限定在110人以内。至2000年,国有粮站增至10个后,人员也有相应增加。同时,县工商局成立粮食监察队,根据《粮食收购条例》对县内粮食市场进行监管。内丘县自1998年夏粮上市开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坚持贯彻执行了国家的粮改政策。但由于农民对国家粮改政策认识程度较低(农民将大部分余粮私自卖给粮食商贩现象很多),以及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资金不能全部及时到位和收储企业收购农民余粮后销售不畅等原因,使得县粮改在实施过程中还存有不足之处。
  内丘县供销社联合社(简称县社)在1978年时下属企业有生产资料公司、棉麻公司、土产公司、储运科、油棉加工厂、副食品加工厂及8个基层供销社和7个分社。县社成立之初(1949年),是以社员入股为发展基金的民办合作式集体经济组织。后逐渐转变为“官办”性质,成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干部、职工由县派任。其经营与国营商业一样,财务实行统收统支,商品按国家指令计划购销分配,并执行国家规定价格。这种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一直延续到1979年。1980年省政府在全省商业工作会议上提出:靠近城市的农村基层供销社可以超过县级批发环节,直接将收购的副食品运送到城市。这个决策第一次冲破了计划经营体制的束缚。1981年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持个体经济的决定》,放开了个体经济的经营范围,县社系统企业开始受到其他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竞争。随着多种经济体制的共同发展,供销社经营中除棉花由国家严控上市外,其他品种经销有了众多竞争对手,坐等顾客上门、盈亏集体负担的经营方法,越来越不适应新经营形势的要求。对此县社于1982年,首先在城关供销社生活日用品零售门店推行“定人员、定销售额、定费用、定商品存量资金、定利润”的经营责任制,后全县其他基层社陆续仿效推行。县社系统企业自此打破了“大锅饭”的旧有模式,走出了企业改革的第一步。是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农村供销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渠道,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之后,县社根据纪要和上级有关精神,于1983年9月,召开了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先由县委确定后,再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同时将15个公社供销社改为城关、金店、官庄、冯村、柳林、獐獏、侯家庄、白鹿角8个供销社和五郭店、河巨、永安、北岭、小杨庄、和庄、南赛7个分社。后内丘县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大力宣传发动农民入股,本着“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吸收农民进社(每社选配一农民副主任),欢迎农民入股。股金最少为3元,多入不限。同时在县社内部也提倡干部职工入股,入股后向股民颁发股民证。各基层供销社将股金一部分上交县社统一使用,一部分作为本企业经营资金。对股民实行包息分红,各基层社每年年终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每村一名),向代表汇报年度经营情况,并按股金大小进行分红,以实物或现金兑现。1984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几项决定》,提出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不受行业限制,农民需要什么,供销社就办什么。国营商业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商品,供销社可以代购代销,也可以自营。由此突破了多年来国、合商业分工界限的束缚,拓宽了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同年7月,县社向县委、县政府签订承包合同书,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县社进行“松绑”和“放权”:确定将干部任免制改为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制;改业务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由劳动部门分派为自行招聘制;企业有自主经营指挥权、计划外产品销售与定价权、机构设置权和联合经营权。随后县社即开始对所属企业推行承包责任制,并首先在官庄车站百货门市进行了“利润基数、分档分成”的经营承包试点。1985年又推行“三级承包、两级核算”的经营承包制:县社对县政府负承包责任,下属企业对县社负承包责任,企业内部实行班组(门店、车间)对企业负承包责任;实行企业、班组两级核算。1988年,县社直属8家企业各对上级签定了第一轮承包经营合同。至此,县社系统也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随着计划分配的平价商品逐年减少、多种经济成分的进一步发展和县域内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等原因,农民对大件商品的购买力逐渐转向县城,小件商品又有很多个体门店与其相争,使各基层供销社所受到的竞争力越来越强,很多股民陆续退股。20世纪80年代末,各基层供销社已先后不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至20世纪90年代初,各基层供销社也不再向股民分红。
  1998年,在对全县国有工商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县社系统有4家企业(盐业专营有限公司、天乐鞭炮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兴合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金回有限责任公司)也进行了股份制改造。2000年,县社系统共有24家企业,其中基层供销社9家。基层供销社当中除侯家庄社经营状况较好外,其余各社人员多已自谋职业,各社多采取承包租赁的方法维持经营。另外的15家企业当中经营状况较好的有:上述4家股份制企业及运销公司、棉麻公司、供销商场等。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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