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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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6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经济体制改革
分类号: F121
页数: 13
页码: 765-777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内丘县经济体制改革情况。
关键词: 经济 体制改革 内丘县

内容

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内丘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县域内基本经历了酝酿、全面推开、完善提高、向纵深发展四个阶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革命委员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文件精神,在农村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实行小包工制度。1979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家农委党组《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议纪要》,提出在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劳动力统一使用、生产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前提下,由各地社员讨论决定,因地制宜实行责任制。此后,内丘县北岭公社演武川大队首先实行了包产到户,将集体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分包到各户,当时该村怕受县里批评,没有对外公开。1979年下半年,内丘县小扬庄公社在全县15个公社中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岗地下放到户经营,引起全县轰动和非议。到1980年2月底,全县农村推行了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包产到户。即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按人口、劳动力(多数大队按劳动力比例进行)比例承包到户,以地定产,以产定工,以工计酬,超产奖励,减产受罚。二是联产到劳。即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前提下,根据生产需要和每个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把生产任务承包给劳动者,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实行“五定一奖”(定劳力、定地块、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奖励、减产受罚)。
  1980年3月,省委、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普遍实行责任制,具体办法由社员讨论确定,因队制宜,不搞一刀切。当时许多人对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持有不同看法,认为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甚至流传“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顺口溜。对此内丘县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介绍外地先进经验,学习凤阳县实行大包干,一年翻身、改变面貌的先进典型。当年春,在县革委的统一安排下,全县农村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1年8月中旬,县委召开700人参加的县、乡、村三级干部大会,提出推广以大包干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意见。之后已承包到户的队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未承包到户的队根据会议精神加紧了实施步伐。到年底,全县1383个生产队中实行大包干的1349个,联产到劳的7个。到1983年底,全县各大队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形式就是包干到户(又名大包干,俗称“分地”)。即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方向和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在以后的实施中,多数大队将除土地以外的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作价卖给社员),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统一管理和使用大型农机具、水利设施,把土地按人口比例承包到户,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生产收益除上缴国家(粮棉油征购、农业税)的,留给集体的(村提留和乡统筹),余下的归村民自己(社员)。这种大包干责任制实行以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效益显著提高。以1978年与1984年相比:全县农业生产总值由4168万元增至9244万元;粮食总产量由61940吨增至82620吨;亩产由128公斤增至157.5公斤;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74元增至303元。
  1989年,县委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的意见》,确定在全县有条件的乡村推行“两田制”。即把土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分配,责任田按户限量承包;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情况下,口粮田不负担农业税;责任田负责农业税、国家定购任务和承包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土地条件、土地用项分档次合理确定具体数额,对粮棉作物一般掌握在上年经营土地亩纯收入的5~8%;对种蔬菜、果品的可适当提高),各户与集体签定“两田”承包合同,并建立分户账。此后人口变化,增人户减少责任田,增加口粮田;减人户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两田互补,只动账不动地,一般三至五年在账面上调整一次。
  1990年左右,人地不均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农户儿多女少或无女,娶妻生子后家庭人口猛增;有的农户女多儿少或无儿,闺女出嫁后家庭人口锐减,造成人口、土地比例失调。是年,根据群众意见,多数农村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稳定农民思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于1999年1月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其总体要求是:保持现状,顺延承包,逐户发证,促进稳定。并明确指出此次第二轮土地延包必须以原生产队耕地划分为基础,不能打破原生产队界限。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经县农委审批后可在全村范围内调整土地。若经大多数群众同意,可在生产队范围内进行调剂。承包期自上次土地调整时算起,向下顺延30年。已进行新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不足30年的,一律延长到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用全国统一样本,一户一证。承包合同书一式五份,分别由发包方、承包方、鉴证方(乡镇)、公证方、档案馆各存一份。并强调今后要确保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做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期内新增人口和劳动力,要通过发展二、三产业等措施解决人地矛盾。对现有的“两田制”原则上一律转为责任田,今后不准再搞新的“两田制”,也不准再留新的机动地。这次土地延包,平稳过渡,绝大多数村没有进行土地调整。至1999年底,土地延包工作全部完成。
  改革商品流通体制 内丘县的商品流通体制变革自1945年(内丘解放)至2000年,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45年至1955年,在大力发展国营商业、提倡合作商业的同时,支持和保护私营商业的正当合法经营,各种经济成分、流通渠道、购销形式并存,市场开放,贸易自由。二是1956年至20世纪70年代,在对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国营和集体商业很快占居主导地位,实现了单一的公有制商业。商品流通出现阻碍,“买”、“卖”两难现象很多。三是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在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逐步放开了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体、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发展局面。市场开放,买卖自由,公平竞争,繁荣稳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内各种商品流通渠道逐渐得以开放。1979年,省政府决定原有商业厅系统一家分工经营的消费品变为多家经营后,县内商业局系统独家经营的一些商品开始有其他行业购销经营。是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恢复了传统集市,允许规定范围内农副产品上市交易和个体经商。初步放开的个体经商行业有农副产品、修理业、服务业、饮食业等。当年个体户发展到38个。1980年,根据省政府商业工作会议精神,县内批发公司、零售商店开始自由选择供货渠道,国营零售企业由“死”变“活”,但此后国营商业面临的竞争也日趋增强。198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是年10月,省委、省政府又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持个体经济的决定》,提出凡人民生活需要而国营、集体企业未经营或不能包下来的业务,都允许个体经营。内丘县根据此精神抓住机遇,鼓励兴办各类个体经济网点。至1981年底,各类工商个体户发展到440个,从业人数达692人。
  为了进一步放开流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内丘县作出“七个放开”的规定:一是放开发展数量;二是放开发展对象;三是放开经营行业;四是放开经营方式;五是放开销售价格;六是放开经营区域;七是放开审批手续。实行“七个放开”后,个体经济发展迅猛,当年个体户由上年的872家增至1676家,从业人数由上年的1411人增至3736人。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不断颁布新的政策。1987年,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1994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县内实际,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扶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指出:凡关停企业的职工、机关团体分离出来的人员、离退休人员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项目,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实行垄断,凡申请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在山区、贫困乡村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备案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内免办注册登记,并免缴各项费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承包、租赁和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各自的经济性质不变;农民到县规划的工业小区和商业小区经商办企业,在土地征用、工商登记、金融、税收、供电、交通、生活服务等方面和国有、集体企业同样统筹安排,享有同等优惠政策;执行部门不得向个体工商户以罚代管和入“权力股”及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同时要重奖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个体私营企业法人。
  1998年4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1999年3月和1999年6月又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下人员经批准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并保留干部职工身份,两年内发原基本工资的60%,2年后愿回来的,仍可回原单位工作。不回来的单位负责替本人交纳3年养老保险费。愿买断工龄的,可按每年600元一次性买断工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可以保留毕业分配资格;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县城没有住房的,允许在县人才交流中心落集体户口或在亲戚、朋友家落户;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提条件;凭下岗待工证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和市场管理费及其他部门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免征所得税等。这三个文件的制定,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消除了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疑虑。2000年末,全县个体工商户达2971户,从业人员达6240人。
  县内国营商业经营体制的改革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指令性计划起主导作用的经济运行形式逐步转变,绝大部分日用消费品开始受市场调节的情况下进行的。县商业局首先自1980年起,对所属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对批发企业纺织品公司、百货公司、五金公司、食品公司、糖酒公司等,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中型零售企业实行联销计利、计酬,指标层层分解,月终以柜组为单位,用百分制考核完成情况;小型零售企业,如人民商场、南桥商场、盛兴商场、购销公司等,实行集体承包,自负盈亏。同年,物资局系统也开始贯彻“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营方针。之后,逐渐缩小物资统一分配的范围,在物资经营价格上实行“双轨制”(指国家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现象),与商业局系统相比,承受市场竞争冲击较小,改革步伐较迟缓,但在企业内部已开始实行利润分成、盈利包干的办法。由于当时计划内与计划外两部分物资不能相互融通流动、两种价格并存,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倒卖计划内紧缺生产资料,从中谋利。后随着市场调节的品种及数量不断扩大,这种现象逐渐消失。1984年6月,物资局改为物资供应公司,由原来政企合一的体制转变为经济实体。同年,农机局系统所属企业也开始实行承包经营。
  1983年1月,县开始对企业推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推行第二步“利改税”。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购销渠道及价格进一步放开,并不断减少一些主要商品价格的“双轨制”,改由市场调节价格。与此同时,县内国有商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大,改革步伐也不断加快。1984年,为了彻底为企业“松绑”,打破“大锅钣”、“铁饭碗”,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为企业“松绑”,实行“一包三改十放”的试行规定》。“一包”是全面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全县企业无论国营、集体都要实行投标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三改”是改革现行干部制度、改革现行用工制度、改革现行工资制度。规定指出要破除干部终身制,改任免制为聘用制、选举制。并将现行工人录用制改为合同制,规定以后不准再招录固定工,只能招录合同工、月工、日工。“十放”从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等十个方面为企业解绳松绑、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根据此精神,农机局对所属的农机公司和农机修造厂实行了承包经营。1987年,县委、县政府连续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搞活工商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安排意见》、《关于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其中对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厂长(经理)、书记一人兼;简政放权,理顺管理体制;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程序,引进竞争机制,层层实行承包等,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还特别指出,对于告发企业的匿名信,一般不予受理。今后凡立案审查企业经理、厂长和书记的,首先要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县委书记和县长批准,否则不准立案审查。是年,商业局对所属百货公司、纺织品公司、五金公司、食品公司、糖酒公司、烟草公司、石油公司、人民商场、南桥商场、盛兴商场、购销公司实行了承包经营。各门市承包后,又在内部推行了柜台租赁。承包人对国家实行“税利包干、确保上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法。内部对柜台租赁采取以节定租、租赁费包干。对饮食服务业实行租赁经营、定额交利。
  物资供应公司(对外称物资局)在1986年后,陆续扩大经营范围,由原2个公司扩增为7个公司(金化公司、木材公司、建材公司、燃料公司、生产资料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等),并根据“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实行承包经营。各公司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198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承包企业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的规定》,提出凡是承包经营的企业,从1989年起一律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物资部门的承包企业与其他部门的企业一样,也实行了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计划内统配物资进一步减少。1991年燃料公司经营的城镇非农业人口生活用煤取消了国家补贴部分,全部改为市场调节价。至1993年左右,物资部门国家统配物资全部取消。
  与此同时,国营商业以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现了国营商业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的两权分离,职工进出可自由选择,多劳多得,由单纯的经营型逐渐转为经营服务型。其发展受市场的调节作用愈来愈强。1994年9月,物资供应公司与商业局合并,对内称物资商贸总公司,对外称内丘县贸易局,由原来行政性机关转变为经济实体。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营商业中有不少企业亏损严重。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企业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内丘县于1995年3月印发了《内丘县县办工商企业“先售后组、一步到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始对县办工商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其确定的首批国营商业试点单位有饮食服务公司和食品公司。在取得经验后于1996年全面铺开,并对原物资部门所属的金属公司、建材公司、木材公司、煤建公司等进行了破产重组。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其全部资产依法享有了民事权力,真正实行了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0年物资商贸总公司所属企业共有10家,其中股份制企业9家。共有企业员工435名,其中在职273人,离退休162人。
  粮食流通领域的改革,根据1979年省革委发出的《关于1979年继续实行粮棉油定购的通知》精神,内丘县从当年夏粮上市起,实行对超过基数统购的部分加价20~30%(在统购价格基础上),并按比例奖售一定数量平价化肥、柴油的政策(由乡镇政府向农村分配)。自此内丘县实行多年统购统销的国家统一定价被打破,粮食购销价格开始进入“双轨”制。1983年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其中指出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产品(不包括棉花),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开展议购议销,参与市场调节。据此精神县政府对农村实行“一定三年”的粮油定购政策,将定购任务落实到户,一般年景不变。农民可以将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余粮上市出售,粮食部门从此时起也可以进行议价收购和出售。从1985年起“双轨”购销向市场调节倾斜。是年4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的通知》,据此通知精神,内丘县取消了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实行多渠道流通和自由销售。对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救灾粮等,实行销售同价。供应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定量口粮,仍按统销价不变。工业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同时,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民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越来越多,加之县域内粮站库存有限,农民遇丰年开始出现卖粮难现象(主要是小麦)。1985年后,全县17个基层粮站和县直属粮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责任制。1993年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县政府于同年4月印发了《关于放开粮食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放开全县粮食统销价格。明确指出除军供用粮和省核定的水库移民口粮仍按原价格执行外,城镇居民口粮、工种粮、特殊供应、非农业饲料和农村供应等城乡粮食统销价格全部放开,随行就市;国家粮食定购继续稳购一年;取消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办法,购粮证继续保留并建档;全国通用粮票和河北省地方粮票在县域内停止流通;非农业人口的迁移、出生、死亡、参军、入学等和“农转非”粮食关系的办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城镇原享受平价供应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及长休人员和享受平价供应的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4元。对原享受平价粮供应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2元。到1994年底,全县各种体制的粮油经销门店共有60多个。因粮油价格涨幅过大,1995年3月,为平抑物价、稳定群众生活,县委、县政府根据省、市政府指示,对城镇居民继续实行凭证、限量、限价、过月作废的办法供应粮油。此供应办法实行不足一年,市场粮价趋于稳定,并逐渐低于粮站供应价,后自行取消。1998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半年时间里国务院办公厅,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又连续发出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国务院还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有关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粮食及加工的成品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顺价销售;对粮食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改革的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还强调指出: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收购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要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粮食、物价、税务、公安、铁路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条为《粮食收购条例》之规定)。1998年6月开始,内丘县根据上级“粮改”政策进行了改革。首先,由市、县审计局对粮食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新老账目施行分开。其次是确定省级粮食储备库、内丘镇粮站、官庄粮站、金店粮站、大孟村粮站、五郭店粮站7个单位为粮食收储企业。至2000年共确定了柳林、杨庄、内丘(指县城)、北岭、河巨、金店、官庄、大孟村、五郭店及省级内丘粮食储备库10个粮站(库)为粮食收储企业,原粮局所属的面粉厂、饮料公司改为股份制企业。城供二站、粮贸大厦(城供站)、南赛、和庄、獐獏、侯家庄、白鹿角7个粮站为经营性单位,退出政策性粮食经营。三是将粮食局定为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县政府对本县粮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参与企业经营,其人员纳入县财政,限定在15人以内。全县国有粮站(库)职工人数限定在110人以内。至2000年,国有粮站增至10个后,人员也有相应增加。同时,县工商局成立粮食监察队,根据《粮食收购条例》对县内粮食市场进行监管。内丘县自1998年夏粮上市开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坚持贯彻执行了国家的粮改政策。但由于农民对国家粮改政策认识程度较低(农民将大部分余粮私自卖给粮食商贩现象很多),以及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资金不能全部及时到位和收储企业收购农民余粮后销售不畅等原因,使得县粮改在实施过程中还存有不足之处。
  内丘县供销社联合社(简称县社)在1978年时下属企业有生产资料公司、棉麻公司、土产公司、储运科、油棉加工厂、副食品加工厂及8个基层供销社和7个分社。县社成立之初(1949年),是以社员入股为发展基金的民办合作式集体经济组织。后逐渐转变为“官办”性质,成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干部、职工由县派任。其经营与国营商业一样,财务实行统收统支,商品按国家指令计划购销分配,并执行国家规定价格。这种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一直延续到1979年。1980年省政府在全省商业工作会议上提出:靠近城市的农村基层供销社可以超过县级批发环节,直接将收购的副食品运送到城市。这个决策第一次冲破了计划经营体制的束缚。1981年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持个体经济的决定》,放开了个体经济的经营范围,县社系统企业开始受到其他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竞争。随着多种经济体制的共同发展,供销社经营中除棉花由国家严控上市外,其他品种经销有了众多竞争对手,坐等顾客上门、盈亏集体负担的经营方法,越来越不适应新经营形势的要求。对此县社于1982年,首先在城关供销社生活日用品零售门店推行“定人员、定销售额、定费用、定商品存量资金、定利润”的经营责任制,后全县其他基层社陆续仿效推行。县社系统企业自此打破了“大锅饭”的旧有模式,走出了企业改革的第一步。是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农村供销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渠道,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之后,县社根据纪要和上级有关精神,于1983年9月,召开了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先由县委确定后,再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同时将15个公社供销社改为城关、金店、官庄、冯村、柳林、獐獏、侯家庄、白鹿角8个供销社和五郭店、河巨、永安、北岭、小杨庄、和庄、南赛7个分社。后内丘县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大力宣传发动农民入股,本着“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吸收农民进社(每社选配一农民副主任),欢迎农民入股。股金最少为3元,多入不限。同时在县社内部也提倡干部职工入股,入股后向股民颁发股民证。各基层供销社将股金一部分上交县社统一使用,一部分作为本企业经营资金。对股民实行包息分红,各基层社每年年终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每村一名),向代表汇报年度经营情况,并按股金大小进行分红,以实物或现金兑现。1984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几项决定》,提出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不受行业限制,农民需要什么,供销社就办什么。国营商业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商品,供销社可以代购代销,也可以自营。由此突破了多年来国、合商业分工界限的束缚,拓宽了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同年7月,县社向县委、县政府签订承包合同书,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县社进行“松绑”和“放权”:确定将干部任免制改为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制;改业务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由劳动部门分派为自行招聘制;企业有自主经营指挥权、计划外产品销售与定价权、机构设置权和联合经营权。随后县社即开始对所属企业推行承包责任制,并首先在官庄车站百货门市进行了“利润基数、分档分成”的经营承包试点。1985年又推行“三级承包、两级核算”的经营承包制:县社对县政府负承包责任,下属企业对县社负承包责任,企业内部实行班组(门店、车间)对企业负承包责任;实行企业、班组两级核算。1988年,县社直属8家企业各对上级签定了第一轮承包经营合同。至此,县社系统也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随着计划分配的平价商品逐年减少、多种经济成分的进一步发展和县域内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等原因,农民对大件商品的购买力逐渐转向县城,小件商品又有很多个体门店与其相争,使各基层供销社所受到的竞争力越来越强,很多股民陆续退股。20世纪80年代末,各基层供销社已先后不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至20世纪90年代初,各基层供销社也不再向股民分红。
  1998年,在对全县国有工商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县社系统有4家企业(盐业专营有限公司、天乐鞭炮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兴合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金回有限责任公司)也进行了股份制改造。2000年,县社系统共有24家企业,其中基层供销社9家。基层供销社当中除侯家庄社经营状况较好外,其余各社人员多已自谋职业,各社多采取承包租赁的方法维持经营。另外的15家企业当中经营状况较好的有:上述4家股份制企业及运销公司、棉麻公司、供销商场等。
  改革工业经济体制 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后,县内工业企业体制均改为了公有制性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在制),直到1978年仍无私营工业企业。此期间,企业内政企职责不分。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内实行党政合一,采用“一元化”领导,由企业党的“一把手”(书记)负责,形成了企业中事无巨细都由书记包办的不正常现象。厂级干部由县委、县革委委任,职工招收录用及调动、辞退等均由劳动人事部门统管,实行国家产业工人统一模式的八级工资制度。企业各项生产任务指标由政府下达,流动资金和原材料等均由政府计划供应,产品由政府统一调拨。利润分配每年由国家向企业下达,没有固定比例,企业多盈多缴,亏损由国家补贴,干好干坏干部职工不担风险,工资照发,福利照领,医药费全额由企业报销。1978年,全县有工业企业24家,其中产值100万元以上的10家,利税10万元以上的6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对工业企业逐步实行改革。1981年开始在企业中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实行“利润包干、增收分成;成本包干、节约分成”的办法,在分配上革除“大锅饭”,向企业让利。1983年,对25个企业实行“利改税”,规定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的55%上交所得税,其他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即企业按实现利税的多少分为八个档次,按档次缴纳相应比例的所得税,把利益分配纳入国家统一税法轨道。1984年4月,为认真贯彻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印发了《关于放宽政策搞活集体工业企业和国营小型工业企业的具体规定》,提出集体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自行招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待业青年)、自行辞退,但须报人事部门备案;集体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由主管部门管理,其正副职可选举产生,也可从外部招聘。企业负责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和经委备案;企业工资形式可采取浮动工资、计件工资、死分活值、活分活值、分成提留等。在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对生产经营好的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经县政府批准可全部留给企业;亏损企业和年盈利3万元以下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实行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实行企业职工奖金与上缴利润(或税利)相挂钩的办法进行奖金浮动,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可多方集资,吸收外地、外单位和农村集体、个人的资金发展生产。此文件刚颁发不久,县委、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为企业“松绑”,实行“一包三改十放”的试行规定》,该规定从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改革现行干部制度、改革现行用工制度、改革现行工资制度、考核检查和奖励办法、对企业下放十项权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详见《改革商品流通体制》)。此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责、权、利渐趋统一,企业逐渐由单纯生产型变为生产经营型,由计划经济的产供销改为市场经济的产供销。1986年始,企业在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制。1987年1月,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搞活工商企业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全县所有县办工商企业要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厂长(经理)、书记一人兼,并明确厂长(经理)为企业的一把手。同年,县委、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安排意见》,指出要积极地、坚定不移地对全县工商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对公开招标的方法步骤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承包者(厂长、经理)为企业的首席代表,具有法人资格,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所赋予厂长(经理)的一切权力。文件发出后,先以县水泥厂为试点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经公开答辩招聘,水泥厂厂长申海群被聘为承包负责人。其后,企业承包责任制迅速在其他企业推行,承包人确定后,以法人代表身份与县企业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三年或五年的经济承包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项。至12月13日,全县56个工商企业基本完成了招标承包,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9年,各企业“一定三年”的承包即将到期,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一是承包者思想不稳定,短期行为严重;二是对周期长、投资大的项目积极性较低;三是总想对国家少交点、让职工多得点、集体福利多搞点、企业积累少留点;四是放松了人才的培养,影响了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五是企业中党组织的作用淡化,思想政治工作削弱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尽快转变这种状况,县政府于1989年8月批转了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安排意见》,决定在全县企业中推行滚动承包办法。通过签订滚动承包合同,制定综合指标和分年度指标,使企业在安排配套改革、生产经营等方面相互衔接。同时引进风险机制,实行全员抵押。9月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工商企业实行滚动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至1990年,全县县办工业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基本上都签订了滚动承包合同。
  1992年中央颁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各项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内丘县对企业制定了简政放权32条,微观上不再插手,只施以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利税、产值、增加值;技术改造及服务协调)。工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后,又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对企业进行了简政放权,明确企业在用工、辞退、分配、销售等方面具有14项自主权力,让企业真正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在机制转换上,除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外,开始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经营体制。1993年,对石英厂、棉织厂、五金厂等五家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由水泥厂、医药公司分别兼并了大理石厂、针织厂。1994年,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化肥厂依法实行破产。对县水泥厂(改制后称鑫磊集团)以吸取在职职工股金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其中国家股880万元,占总股金80%;职工股176万元,占总股金16%;社会发行股44万元,占总股金4%),使之成为邢台市第一家利税超千万元的股份制企业。各企业内部则加快三项制度改革:分配上原基本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停止执行,普遍实行计件工资加销售提成等形式的工资制度;人事制度上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干部能上能下,工人可破格提拔使用;在企业税制上改“八级超额累进税”征收制为征收利润33%的所得税。1995年,在取得股份制改造经验后,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内丘县县办工商企业“先售后组、一步到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其中对企业改制的实施范围、基本程序、配套政策、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指出除立县主导产业的骨干企业和已经实施股份制、公有民营等形式改革且效益好的企业外,大部分县办工商企业都要实行这一形式的改革。1996年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工商小型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放开搞活工商小型企业的形式、标准以及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理、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嫁接改造、破产、兼并等有关政策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内丘县按照“抓大放小”的方针,以产权的流动重组为重点,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使县属工业在转机建制、增资减债、减员增效、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到1999年实行产权制度改革65家,占企业总数的87%。其中实行股份制改造20家,合并兼并18家,嫁接改造1家,分立重组3家,拍卖(或部分拍卖)5家,破产重组14家,抵贷返租4家。共设立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32家,占现有工业企业48家的64%,总股本累计7825万元,盘活存量资产1.86亿元。为企业减债8300万元,融资5115万元。至2000年县属工业企业中只有华英涂胶厂1家企业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改制的企业当中,除恒源化工集团、电力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鑫磊建材集团和药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外,其他企业国有股份均已退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营股份制企业。
  2000年,全县入统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43722万元,较上年增长15.2%。完成工业增加值24258万元,增长14%。实现利税10566万元。为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内丘县在推动企业发展过程中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1984年4月县委、县政府就做出规定,实行企业职工奖金与企业上交利润(或税利)相挂钩,根据企业完成经济效益的好坏,进行奖金浮动。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5月县又转发了《河北省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规定企业连续两年经济效益提高特别明显,当年实现产值、税利、上交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可发给企业一次性奖金,从企业自有奖励基金中支付。成绩突出的厂级干部,可发一次性奖金或晋升一级工资。1986年3月,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一九八六年度经济承包的奖惩规定》,其中对工业企业七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百分制考核,并规定了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年度奖励的具体办法。此后多是年初制订奖惩办法,年终兑现奖惩。1992年,县办企业水泥厂、电力局(电力公司)、磷肥厂、钢厂实现利税均超过承包任务的30%以上,创出了历史最高水平,县政府按照年初签订的奖惩合同,颁发了县长特别奖:兑现水泥厂奖金135250元,其中奖励厂长81150元;兑现电力局奖金32850元,其中奖励局长19710元;兑现磷肥厂奖金20160元,其中奖励厂长12096元;兑现钢厂厂长奖金2000元。1993年初,县政府制订了新的奖惩办法,改变了原来年初制订奖惩办法、年终再兑现的做法。对县办工业企业开始实行预奖和重奖。规定凡年利税增长30%以上,并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实现利税2~8%的比例提取奖金。据此规定,年初对8家县办工业企业实行了预奖重奖。1993年6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预奖水泥厂等企业五名厂长(局长)和重奖钢厂三名技术人员的决定》,对年初获预奖的8家企业中的5家企业兑现下半年预奖:水泥厂上半年实现利税703.4万元,占年计划的100.5%,比上年同期增长240.8%,预奖厂长15万元;钢厂上半年实现利税235.9万元,预奖厂长6万元;通用机械厂上半年实现利税26.1万元,占年计划的101.6%;比上年同期增长146%,预奖厂长1万元;供电局上半年实现利税139万元,占年计划的43.5%;比上年同期增长59.9%,预奖局长1.72万元;磷肥厂上半年实现利税15.1万元,占年计划的37.8%,比上年同期增长151%,预奖厂长3500元。同时决定对钢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名受聘的外地技术人员谷二卯、王军军、王天平,各奖使用200平方米住宅一套、农转非指标一个。并决定对另三家企业不再进行预奖:硫铁矿上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385.5万元,实现利税32.1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7.2%和44.5%;医药公司上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65万元,亏损0.2万元;矿砂厂上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34.03万元,实现利税5.06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8%和下降8.6%。在对企业进行预奖重奖后,县委、县政府于1994年3月以“两办”文件印发了《关于县五套班子领导分包重点企业项目的奖惩办法》,其中规定分包县领导要与企业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县级领导分包重点企业项目责任书》,内容包括投入资金、实现利税、完成时间、引进技术、解决外部环境难题等。年终由组织部、县委办、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和企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考评。据考评结果兑现活动经费和奖金。所包项目不能按要求完成,所包企业利税低于1993年的,要按完成任务应得活动经费和奖金额的5~10%进行惩罚。此后每年年终对县五套班子成员进行考评,兑现奖惩。1994年后,县不再对企业进行预奖,又改为年终兑现奖惩的办法进行奖励。2000年底,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对2000年度县办工业、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等项工作兑现奖惩的决定》,其中对工业企业的奖项有贡献奖和技术进步奖两项,受奖单位共13家,奖金总额76.822万元,其中县财政支付23.569万元,企业自筹53.253万元。经贸局等3个部门奖金4.581万元,由县财政支付。受奖的13家企业有:水泥厂奖金53.2万元;电力局奖金13.2万元;方圆公司奖金3000元,环球公司奖金10300元;同心机械厂奖金8000元;太行轧辊厂奖金3000元;医药公司奖金2820元;磷肥厂奖金3.6万元;内丘第一油棉厂奖金9000元;内丘第二油棉厂奖金16500元;内丘第三油棉厂6000元;帅维公司奖金840元;天厦公司奖金22260元。企业奖金总额的一半归正职,另一半归副职。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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