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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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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67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体制改革
分类号:
F121
页数:
41
页码:
765-805
摘要:
本文讲述了
关键词:
体制改革
成就
内丘县
内容
第一节 经济体制改革
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内丘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县域内基本经历了酝酿、全面推开、完善提高、向纵深发展四个阶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革命委员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文件精神,在农村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实行小包工制度。1979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家农委党组《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议纪要》,提出在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劳动力统一使用、生产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前提下,由各地社员讨论决定,因地制宜实行责任制。此后,内丘县北岭公社演武川大队首先实行了包产到户,将集体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分包到各户,当时该村怕受县里批评,没有对外公开。1979年下半年,内丘县小扬庄公社在全县15个公社中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岗地下放到户经营,引起全县轰动和非议。到1980年2月底,全县农村推行了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包产到户。即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按人口、劳动力(多数大队按劳动力比例进行)比例承包到户,以地定产,以产定工,以工计酬,超产奖励,减产受罚。二是联产到劳。即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前提下,根据生产需要和每个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把生产任务承包给劳动者,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实行“五定一奖”(定劳力、定地块、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奖励、减产受罚)。
1980年3月,省委、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普遍实行责任制,具体办法由社员讨论确定,因队制宜,不搞一刀切。当时许多人对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持有不同看法,认为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甚至流传“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顺口溜。对此内丘县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介绍外地先进经验,学习凤阳县实行大包干,一年翻身、改变面貌的先进典型。当年春,在县革委的统一安排下,全县农村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1年8月中旬,县委召开700人参加的县、乡、村三级干部大会,提出推广以大包干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意见。之后已承包到户的队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未承包到户的队根据会议精神加紧了实施步伐。到年底,全县1383个生产队中实行大包干的1349个,联产到劳的7个。到1983年底,全县各大队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形式就是包干到户(又名大包干,俗称“分地”)。即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方向和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在以后的实施中,多数大队将除土地以外的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作价卖给社员),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统一管理和使用大型农机具、水利设施,把土地按人口比例承包到户,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生产收益除上缴国家(粮棉油征购、农业税)的,留给集体的(村提留和乡统筹),余下的归村民自己(社员)。这种大包干责任制实行以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效益显著提高。以1978年与1984年相比:全县农业生产总值由4168万元增至9244万元;粮食总产量由61940吨增至82620吨;亩产由128公斤增至157.5公斤;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74元增至303元。
1989年,县委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的意见》,确定在全县有条件的乡村推行“两田制”。即把土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分配,责任田按户限量承包;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情况下,口粮田不负担农业税;责任田负责农业税、国家定购任务和承包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土地条件、土地用项分档次合理确定具体数额,对粮棉作物一般掌握在上年经营土地亩纯收入的5~8%;对种蔬菜、果品的可适当提高),各户与集体签定“两田”承包合同,并建立分户账。此后人口变化,增人户减少责任田,增加口粮田;减人户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两田互补,只动账不动地,一般三至五年在账面上调整一次。
1990年左右,人地不均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农户儿多女少或无女,娶妻生子后家庭人口猛增;有的农户女多儿少或无儿,闺女出嫁后家庭人口锐减,造成人口、土地比例失调。是年,根据群众意见,多数农村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稳定农民思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于1999年1月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其总体要求是:保持现状,顺延承包,逐户发证,促进稳定。并明确指出此次第二轮土地延包必须以原生产队耕地划分为基础,不能打破原生产队界限。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经县农委审批后可在全村范围内调整土地。若经大多数群众同意,可在生产队范围内进行调剂。承包期自上次土地调整时算起,向下顺延30年。已进行新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不足30年的,一律延长到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用全国统一样本,一户一证。承包合同书一式五份,分别由发包方、承包方、鉴证方(乡镇)、公证方、档案馆各存一份。并强调今后要确保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做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期内新增人口和劳动力,要通过发展二、三产业等措施解决人地矛盾。对现有的“两田制”原则上一律转为责任田,今后不准再搞新的“两田制”,也不准再留新的机动地。这次土地延包,平稳过渡,绝大多数村没有进行土地调整。至1999年底,土地延包工作全部完成。
改革商品流通体制 内丘县的商品流通体制变革自1945年(内丘解放)至2000年,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45年至1955年,在大力发展国营商业、提倡合作商业的同时,支持和保护私营商业的正当合法经营,各种经济成分、流通渠道、购销形式并存,市场开放,贸易自由。二是1956年至20世纪70年代,在对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国营和集体商业很快占居主导地位,实现了单一的公有制商业。商品流通出现阻碍,“买”、“卖”两难现象很多。三是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在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逐步放开了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体、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发展局面。市场开放,买卖自由,公平竞争,繁荣稳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内各种商品流通渠道逐渐得以开放。1979年,省政府决定原有商业厅系统一家分工经营的消费品变为多家经营后,县内商业局系统独家经营的一些商品开始有其他行业购销经营。是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恢复了传统集市,允许规定范围内农副产品上市交易和个体经商。初步放开的个体经商行业有农副产品、修理业、服务业、饮食业等。当年个体户发展到38个。1980年,根据省政府商业工作会议精神,县内批发公司、零售商店开始自由选择供货渠道,国营零售企业由“死”变“活”,但此后国营商业面临的竞争也日趋增强。198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是年10月,省委、省政府又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持个体经济的决定》,提出凡人民生活需要而国营、集体企业未经营或不能包下来的业务,都允许个体经营。内丘县根据此精神抓住机遇,鼓励兴办各类个体经济网点。至1981年底,各类工商个体户发展到440个,从业人数达692人。
为了进一步放开流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内丘县作出“七个放开”的规定:一是放开发展数量;二是放开发展对象;三是放开经营行业;四是放开经营方式;五是放开销售价格;六是放开经营区域;七是放开审批手续。实行“七个放开”后,个体经济发展迅猛,当年个体户由上年的872家增至1676家,从业人数由上年的1411人增至3736人。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不断颁布新的政策。1987年,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1994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县内实际,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扶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指出:凡关停企业的职工、机关团体分离出来的人员、离退休人员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项目,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实行垄断,凡申请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在山区、贫困乡村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备案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内免办注册登记,并免缴各项费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承包、租赁和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各自的经济性质不变;农民到县规划的工业小区和商业小区经商办企业,在土地征用、工商登记、金融、税收、供电、交通、生活服务等方面和国有、集体企业同样统筹安排,享有同等优惠政策;执行部门不得向个体工商户以罚代管和入“权力股”及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同时要重奖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个体私营企业法人。
1998年4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1999年3月和1999年6月又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下人员经批准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并保留干部职工身份,两年内发原基本工资的60%,2年后愿回来的,仍可回原单位工作。不回来的单位负责替本人交纳3年养老保险费。愿买断工龄的,可按每年600元一次性买断工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可以保留毕业分配资格;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县城没有住房的,允许在县人才交流中心落集体户口或在亲戚、朋友家落户;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提条件;凭下岗待工证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和市场管理费及其他部门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免征所得税等。这三个文件的制定,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消除了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疑虑。2000年末,全县个体工商户达2971户,从业人员达6240人。
县内国营商业经营体制的改革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指令性计划起主导作用的经济运行形式逐步转变,绝大部分日用消费品开始受市场调节的情况下进行的。县商业局首先自1980年起,对所属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对批发企业纺织品公司、百货公司、五金公司、食品公司、糖酒公司等,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中型零售企业实行联销计利、计酬,指标层层分解,月终以柜组为单位,用百分制考核完成情况;小型零售企业,如人民商场、南桥商场、盛兴商场、购销公司等,实行集体承包,自负盈亏。同年,物资局系统也开始贯彻“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营方针。之后,逐渐缩小物资统一分配的范围,在物资经营价格上实行“双轨制”(指国家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现象),与商业局系统相比,承受市场竞争冲击较小,改革步伐较迟缓,但在企业内部已开始实行利润分成、盈利包干的办法。由于当时计划内与计划外两部分物资不能相互融通流动、两种价格并存,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倒卖计划内紧缺生产资料,从中谋利。后随着市场调节的品种及数量不断扩大,这种现象逐渐消失。1984年6月,物资局改为物资供应公司,由原来政企合一的体制转变为经济实体。同年,农机局系统所属企业也开始实行承包经营。
1983年1月,县开始对企业推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推行第二步“利改税”。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购销渠道及价格进一步放开,并不断减少一些主要商品价格的“双轨制”,改由市场调节价格。与此同时,县内国有商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大,改革步伐也不断加快。1984年,为了彻底为企业“松绑”,打破“大锅钣”、“铁饭碗”,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为企业“松绑”,实行“一包三改十放”的试行规定》。“一包”是全面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全县企业无论国营、集体都要实行投标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三改”是改革现行干部制度、改革现行用工制度、改革现行工资制度。规定指出要破除干部终身制,改任免制为聘用制、选举制。并将现行工人录用制改为合同制,规定以后不准再招录固定工,只能招录合同工、月工、日工。“十放”从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等十个方面为企业解绳松绑、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根据此精神,农机局对所属的农机公司和农机修造厂实行了承包经营。1987年,县委、县政府连续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搞活工商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安排意见》、《关于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其中对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厂长(经理)、书记一人兼;简政放权,理顺管理体制;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程序,引进竞争机制,层层实行承包等,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还特别指出,对于告发企业的匿名信,一般不予受理。今后凡立案审查企业经理、厂长和书记的,首先要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县委书记和县长批准,否则不准立案审查。是年,商业局对所属百货公司、纺织品公司、五金公司、食品公司、糖酒公司、烟草公司、石油公司、人民商场、南桥商场、盛兴商场、购销公司实行了承包经营。各门市承包后,又在内部推行了柜台租赁。承包人对国家实行“税利包干、确保上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法。内部对柜台租赁采取以节定租、租赁费包干。对饮食服务业实行租赁经营、定额交利。
物资供应公司(对外称物资局)在1986年后,陆续扩大经营范围,由原2个公司扩增为7个公司(金化公司、木材公司、建材公司、燃料公司、生产资料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等),并根据“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实行承包经营。各公司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198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承包企业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的规定》,提出凡是承包经营的企业,从1989年起一律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物资部门的承包企业与其他部门的企业一样,也实行了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计划内统配物资进一步减少。1991年燃料公司经营的城镇非农业人口生活用煤取消了国家补贴部分,全部改为市场调节价。至1993年左右,物资部门国家统配物资全部取消。
与此同时,国营商业以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现了国营商业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的两权分离,职工进出可自由选择,多劳多得,由单纯的经营型逐渐转为经营服务型。其发展受市场的调节作用愈来愈强。1994年9月,物资供应公司与商业局合并,对内称物资商贸总公司,对外称内丘县贸易局,由原来行政性机关转变为经济实体。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营商业中有不少企业亏损严重。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企业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内丘县于1995年3月印发了《内丘县县办工商企业“先售后组、一步到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始对县办工商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其确定的首批国营商业试点单位有饮食服务公司和食品公司。在取得经验后于1996年全面铺开,并对原物资部门所属的金属公司、建材公司、木材公司、煤建公司等进行了破产重组。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其全部资产依法享有了民事权力,真正实行了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0年物资商贸总公司所属企业共有10家,其中股份制企业9家。共有企业员工435名,其中在职273人,离退休162人。
粮食流通领域的改革,根据1979年省革委发出的《关于1979年继续实行粮棉油定购的通知》精神,内丘县从当年夏粮上市起,实行对超过基数统购的部分加价20~30%(在统购价格基础上),并按比例奖售一定数量平价化肥、柴油的政策(由乡镇政府向农村分配)。自此内丘县实行多年统购统销的国家统一定价被打破,粮食购销价格开始进入“双轨”制。1983年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其中指出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产品(不包括棉花),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开展议购议销,参与市场调节。据此精神县政府对农村实行“一定三年”的粮油定购政策,将定购任务落实到户,一般年景不变。农民可以将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余粮上市出售,粮食部门从此时起也可以进行议价收购和出售。从1985年起“双轨”购销向市场调节倾斜。是年4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的通知》,据此通知精神,内丘县取消了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实行多渠道流通和自由销售。对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救灾粮等,实行销售同价。供应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定量口粮,仍按统销价不变。工业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同时,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民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越来越多,加之县域内粮站库存有限,农民遇丰年开始出现卖粮难现象(主要是小麦)。1985年后,全县17个基层粮站和县直属粮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责任制。1993年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县政府于同年4月印发了《关于放开粮食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放开全县粮食统销价格。明确指出除军供用粮和省核定的水库移民口粮仍按原价格执行外,城镇居民口粮、工种粮、特殊供应、非农业饲料和农村供应等城乡粮食统销价格全部放开,随行就市;国家粮食定购继续稳购一年;取消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办法,购粮证继续保留并建档;全国通用粮票和河北省地方粮票在县域内停止流通;非农业人口的迁移、出生、死亡、参军、入学等和“农转非”粮食关系的办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城镇原享受平价供应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及长休人员和享受平价供应的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4元。对原享受平价粮供应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2元。到1994年底,全县各种体制的粮油经销门店共有60多个。因粮油价格涨幅过大,1995年3月,为平抑物价、稳定群众生活,县委、县政府根据省、市政府指示,对城镇居民继续实行凭证、限量、限价、过月作废的办法供应粮油。此供应办法实行不足一年,市场粮价趋于稳定,并逐渐低于粮站供应价,后自行取消。1998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半年时间里国务院办公厅,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又连续发出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国务院还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有关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粮食及加工的成品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顺价销售;对粮食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改革的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还强调指出: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收购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要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粮食、物价、税务、公安、铁路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条为《粮食收购条例》之规定)。1998年6月开始,内丘县根据上级“粮改”政策进行了改革。首先,由市、县审计局对粮食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新老账目施行分开。其次是确定省级粮食储备库、内丘镇粮站、官庄粮站、金店粮站、大孟村粮站、五郭店粮站7个单位为粮食收储企业。至2000年共确定了柳林、杨庄、内丘(指县城)、北岭、河巨、金店、官庄、大孟村、五郭店及省级内丘粮食储备库10个粮站(库)为粮食收储企业,原粮局所属的面粉厂、饮料公司改为股份制企业。城供二站、粮贸大厦(城供站)、南赛、和庄、獐獏、侯家庄、白鹿角7个粮站为经营性单位,退出政策性粮食经营。三是将粮食局定为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县政府对本县粮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参与企业经营,其人员纳入县财政,限定在15人以内。全县国有粮站(库)职工人数限定在110人以内。至2000年,国有粮站增至10个后,人员也有相应增加。同时,县工商局成立粮食监察队,根据《粮食收购条例》对县内粮食市场进行监管。内丘县自1998年夏粮上市开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坚持贯彻执行了国家的粮改政策。但由于农民对国家粮改政策认识程度较低(农民将大部分余粮私自卖给粮食商贩现象很多),以及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资金不能全部及时到位和收储企业收购农民余粮后销售不畅等原因,使得县粮改在实施过程中还存有不足之处。
内丘县供销社联合社(简称县社)在1978年时下属企业有生产资料公司、棉麻公司、土产公司、储运科、油棉加工厂、副食品加工厂及8个基层供销社和7个分社。县社成立之初(1949年),是以社员入股为发展基金的民办合作式集体经济组织。后逐渐转变为“官办”性质,成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干部、职工由县派任。其经营与国营商业一样,财务实行统收统支,商品按国家指令计划购销分配,并执行国家规定价格。这种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一直延续到1979年。1980年省政府在全省商业工作会议上提出:靠近城市的农村基层供销社可以超过县级批发环节,直接将收购的副食品运送到城市。这个决策第一次冲破了计划经营体制的束缚。1981年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持个体经济的决定》,放开了个体经济的经营范围,县社系统企业开始受到其他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竞争。随着多种经济体制的共同发展,供销社经营中除棉花由国家严控上市外,其他品种经销有了众多竞争对手,坐等顾客上门、盈亏集体负担的经营方法,越来越不适应新经营形势的要求。对此县社于1982年,首先在城关供销社生活日用品零售门店推行“定人员、定销售额、定费用、定商品存量资金、定利润”的经营责任制,后全县其他基层社陆续仿效推行。县社系统企业自此打破了“大锅饭”的旧有模式,走出了企业改革的第一步。是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农村供销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渠道,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之后,县社根据纪要和上级有关精神,于1983年9月,召开了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先由县委确定后,再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同时将15个公社供销社改为城关、金店、官庄、冯村、柳林、獐獏、侯家庄、白鹿角8个供销社和五郭店、河巨、永安、北岭、小杨庄、和庄、南赛7个分社。后内丘县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大力宣传发动农民入股,本着“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吸收农民进社(每社选配一农民副主任),欢迎农民入股。股金最少为3元,多入不限。同时在县社内部也提倡干部职工入股,入股后向股民颁发股民证。各基层供销社将股金一部分上交县社统一使用,一部分作为本企业经营资金。对股民实行包息分红,各基层社每年年终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每村一名),向代表汇报年度经营情况,并按股金大小进行分红,以实物或现金兑现。1984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几项决定》,提出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不受行业限制,农民需要什么,供销社就办什么。国营商业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商品,供销社可以代购代销,也可以自营。由此突破了多年来国、合商业分工界限的束缚,拓宽了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同年7月,县社向县委、县政府签订承包合同书,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县社进行“松绑”和“放权”:确定将干部任免制改为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制;改业务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由劳动部门分派为自行招聘制;企业有自主经营指挥权、计划外产品销售与定价权、机构设置权和联合经营权。随后县社即开始对所属企业推行承包责任制,并首先在官庄车站百货门市进行了“利润基数、分档分成”的经营承包试点。1985年又推行“三级承包、两级核算”的经营承包制:县社对县政府负承包责任,下属企业对县社负承包责任,企业内部实行班组(门店、车间)对企业负承包责任;实行企业、班组两级核算。1988年,县社直属8家企业各对上级签定了第一轮承包经营合同。至此,县社系统也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随着计划分配的平价商品逐年减少、多种经济成分的进一步发展和县域内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等原因,农民对大件商品的购买力逐渐转向县城,小件商品又有很多个体门店与其相争,使各基层供销社所受到的竞争力越来越强,很多股民陆续退股。20世纪80年代末,各基层供销社已先后不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至20世纪90年代初,各基层供销社也不再向股民分红。
1998年,在对全县国有工商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县社系统有4家企业(盐业专营有限公司、天乐鞭炮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兴合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金回有限责任公司)也进行了股份制改造。2000年,县社系统共有24家企业,其中基层供销社9家。基层供销社当中除侯家庄社经营状况较好外,其余各社人员多已自谋职业,各社多采取承包租赁的方法维持经营。另外的15家企业当中经营状况较好的有:上述4家股份制企业及运销公司、棉麻公司、供销商场等。
改革工业经济体制 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后,县内工业企业体制均改为了公有制性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在制),直到1978年仍无私营工业企业。此期间,企业内政企职责不分。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内实行党政合一,采用“一元化”领导,由企业党的“一把手”(书记)负责,形成了企业中事无巨细都由书记包办的不正常现象。厂级干部由县委、县革委委任,职工招收录用及调动、辞退等均由劳动人事部门统管,实行国家产业工人统一模式的八级工资制度。企业各项生产任务指标由政府下达,流动资金和原材料等均由政府计划供应,产品由政府统一调拨。利润分配每年由国家向企业下达,没有固定比例,企业多盈多缴,亏损由国家补贴,干好干坏干部职工不担风险,工资照发,福利照领,医药费全额由企业报销。1978年,全县有工业企业24家,其中产值100万元以上的10家,利税10万元以上的6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对工业企业逐步实行改革。1981年开始在企业中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实行“利润包干、增收分成;成本包干、节约分成”的办法,在分配上革除“大锅饭”,向企业让利。1983年,对25个企业实行“利改税”,规定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的55%上交所得税,其他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即企业按实现利税的多少分为八个档次,按档次缴纳相应比例的所得税,把利益分配纳入国家统一税法轨道。1984年4月,为认真贯彻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印发了《关于放宽政策搞活集体工业企业和国营小型工业企业的具体规定》,提出集体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自行招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待业青年)、自行辞退,但须报人事部门备案;集体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由主管部门管理,其正副职可选举产生,也可从外部招聘。企业负责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和经委备案;企业工资形式可采取浮动工资、计件工资、死分活值、活分活值、分成提留等。在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对生产经营好的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经县政府批准可全部留给企业;亏损企业和年盈利3万元以下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实行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实行企业职工奖金与上缴利润(或税利)相挂钩的办法进行奖金浮动,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可多方集资,吸收外地、外单位和农村集体、个人的资金发展生产。此文件刚颁发不久,县委、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为企业“松绑”,实行“一包三改十放”的试行规定》,该规定从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改革现行干部制度、改革现行用工制度、改革现行工资制度、考核检查和奖励办法、对企业下放十项权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详见《改革商品流通体制》)。此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责、权、利渐趋统一,企业逐渐由单纯生产型变为生产经营型,由计划经济的产供销改为市场经济的产供销。1986年始,企业在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制。1987年1月,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搞活工商企业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全县所有县办工商企业要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厂长(经理)、书记一人兼,并明确厂长(经理)为企业的一把手。同年,县委、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安排意见》,指出要积极地、坚定不移地对全县工商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对公开招标的方法步骤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承包者(厂长、经理)为企业的首席代表,具有法人资格,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所赋予厂长(经理)的一切权力。文件发出后,先以县水泥厂为试点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经公开答辩招聘,水泥厂厂长申海群被聘为承包负责人。其后,企业承包责任制迅速在其他企业推行,承包人确定后,以法人代表身份与县企业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三年或五年的经济承包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项。至12月13日,全县56个工商企业基本完成了招标承包,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9年,各企业“一定三年”的承包即将到期,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一是承包者思想不稳定,短期行为严重;二是对周期长、投资大的项目积极性较低;三是总想对国家少交点、让职工多得点、集体福利多搞点、企业积累少留点;四是放松了人才的培养,影响了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五是企业中党组织的作用淡化,思想政治工作削弱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尽快转变这种状况,县政府于1989年8月批转了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安排意见》,决定在全县企业中推行滚动承包办法。通过签订滚动承包合同,制定综合指标和分年度指标,使企业在安排配套改革、生产经营等方面相互衔接。同时引进风险机制,实行全员抵押。9月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工商企业实行滚动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至1990年,全县县办工业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基本上都签订了滚动承包合同。
1992年中央颁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各项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内丘县对企业制定了简政放权32条,微观上不再插手,只施以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利税、产值、增加值;技术改造及服务协调)。工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后,又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对企业进行了简政放权,明确企业在用工、辞退、分配、销售等方面具有14项自主权力,让企业真正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在机制转换上,除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外,开始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经营体制。1993年,对石英厂、棉织厂、五金厂等五家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由水泥厂、医药公司分别兼并了大理石厂、针织厂。1994年,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化肥厂依法实行破产。对县水泥厂(改制后称鑫磊集团)以吸取在职职工股金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其中国家股880万元,占总股金80%;职工股176万元,占总股金16%;社会发行股44万元,占总股金4%),使之成为邢台市第一家利税超千万元的股份制企业。各企业内部则加快三项制度改革:分配上原基本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停止执行,普遍实行计件工资加销售提成等形式的工资制度;人事制度上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干部能上能下,工人可破格提拔使用;在企业税制上改“八级超额累进税”征收制为征收利润33%的所得税。1995年,在取得股份制改造经验后,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内丘县县办工商企业“先售后组、一步到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其中对企业改制的实施范围、基本程序、配套政策、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指出除立县主导产业的骨干企业和已经实施股份制、公有民营等形式改革且效益好的企业外,大部分县办工商企业都要实行这一形式的改革。1996年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工商小型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放开搞活工商小型企业的形式、标准以及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理、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嫁接改造、破产、兼并等有关政策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内丘县按照“抓大放小”的方针,以产权的流动重组为重点,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使县属工业在转机建制、增资减债、减员增效、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到1999年实行产权制度改革65家,占企业总数的87%。其中实行股份制改造20家,合并兼并18家,嫁接改造1家,分立重组3家,拍卖(或部分拍卖)5家,破产重组14家,抵贷返租4家。共设立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32家,占现有工业企业48家的64%,总股本累计7825万元,盘活存量资产1.86亿元。为企业减债8300万元,融资5115万元。至2000年县属工业企业中只有华英涂胶厂1家企业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改制的企业当中,除恒源化工集团、电力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鑫磊建材集团和药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外,其他企业国有股份均已退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营股份制企业。
2000年,全县入统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43722万元,较上年增长15.2%。完成工业增加值24258万元,增长14%。实现利税10566万元。为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内丘县在推动企业发展过程中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1984年4月县委、县政府就做出规定,实行企业职工奖金与企业上交利润(或税利)相挂钩,根据企业完成经济效益的好坏,进行奖金浮动。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5月县又转发了《河北省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规定企业连续两年经济效益提高特别明显,当年实现产值、税利、上交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可发给企业一次性奖金,从企业自有奖励基金中支付。成绩突出的厂级干部,可发一次性奖金或晋升一级工资。1986年3月,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一九八六年度经济承包的奖惩规定》,其中对工业企业七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百分制考核,并规定了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年度奖励的具体办法。此后多是年初制订奖惩办法,年终兑现奖惩。1992年,县办企业水泥厂、电力局(电力公司)、磷肥厂、钢厂实现利税均超过承包任务的30%以上,创出了历史最高水平,县政府按照年初签订的奖惩合同,颁发了县长特别奖:兑现水泥厂奖金135250元,其中奖励厂长81150元;兑现电力局奖金32850元,其中奖励局长19710元;兑现磷肥厂奖金20160元,其中奖励厂长12096元;兑现钢厂厂长奖金2000元。1993年初,县政府制订了新的奖惩办法,改变了原来年初制订奖惩办法、年终再兑现的做法。对县办工业企业开始实行预奖和重奖。规定凡年利税增长30%以上,并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实现利税2~8%的比例提取奖金。据此规定,年初对8家县办工业企业实行了预奖重奖。1993年6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预奖水泥厂等企业五名厂长(局长)和重奖钢厂三名技术人员的决定》,对年初获预奖的8家企业中的5家企业兑现下半年预奖:水泥厂上半年实现利税703.4万元,占年计划的100.5%,比上年同期增长240.8%,预奖厂长15万元;钢厂上半年实现利税235.9万元,预奖厂长6万元;通用机械厂上半年实现利税26.1万元,占年计划的101.6%;比上年同期增长146%,预奖厂长1万元;供电局上半年实现利税139万元,占年计划的43.5%;比上年同期增长59.9%,预奖局长1.72万元;磷肥厂上半年实现利税15.1万元,占年计划的37.8%,比上年同期增长151%,预奖厂长3500元。同时决定对钢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名受聘的外地技术人员谷二卯、王军军、王天平,各奖使用200平方米住宅一套、农转非指标一个。并决定对另三家企业不再进行预奖:硫铁矿上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385.5万元,实现利税32.1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7.2%和44.5%;医药公司上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65万元,亏损0.2万元;矿砂厂上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34.03万元,实现利税5.06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8%和下降8.6%。在对企业进行预奖重奖后,县委、县政府于1994年3月以“两办”文件印发了《关于县五套班子领导分包重点企业项目的奖惩办法》,其中规定分包县领导要与企业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县级领导分包重点企业项目责任书》,内容包括投入资金、实现利税、完成时间、引进技术、解决外部环境难题等。年终由组织部、县委办、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和企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考评。据考评结果兑现活动经费和奖金。所包项目不能按要求完成,所包企业利税低于1993年的,要按完成任务应得活动经费和奖金额的5~10%进行惩罚。此后每年年终对县五套班子成员进行考评,兑现奖惩。1994年后,县不再对企业进行预奖,又改为年终兑现奖惩的办法进行奖励。2000年底,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对2000年度县办工业、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等项工作兑现奖惩的决定》,其中对工业企业的奖项有贡献奖和技术进步奖两项,受奖单位共13家,奖金总额76.822万元,其中县财政支付23.569万元,企业自筹53.253万元。经贸局等3个部门奖金4.581万元,由县财政支付。受奖的13家企业有:水泥厂奖金53.2万元;电力局奖金13.2万元;方圆公司奖金3000元,环球公司奖金10300元;同心机械厂奖金8000元;太行轧辊厂奖金3000元;医药公司奖金2820元;磷肥厂奖金3.6万元;内丘第一油棉厂奖金9000元;内丘第二油棉厂奖金16500元;内丘第三油棉厂6000元;帅维公司奖金840元;天厦公司奖金22260元。企业奖金总额的一半归正职,另一半归副职。
第二节 政治体制改革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1980年3月,中共内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建立,1982年11月,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撤销,建立内丘县人民政府。1983年1月,恢复建立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丘县委员会。至此,内丘县为政治体制改革准备好了必须的前提条件。此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改革党政机构和干部制度、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制度改革、加强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等逐步开展,并都取得了重大成果。
改革党政机构和干部制度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00年,内丘县科局级机构进行过多次撤并调整,但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共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1983年12月,中共内丘县委按照新时期领导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了机构改革。在县级领导机构改革后,县直各单位开始进行机构改革,随后是所属15个乡镇开始机构改革。这次改革最突出的特点是优先提拔重用年龄低、学历高的干部,使一大批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让一些年龄偏高的同志退居了二线,担任了调研员职务。在此次机构改革当中,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几乎全由新上任的有学历的中青年干部所代替。1985年,为了稳定干部思想,又将在机构改革中走下领导干部岗位的同志陆续进行了安排。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有以下单位进行了改建或撤并:农工部改建为农村政策研究室,后又改建为农村经济指挥部;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改建为政法委员会;人事局和劳动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工业局改建为经济委员会;山区建设办公室改建为山区建设委员会;城乡基本建设局改建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改建为计划生育委员会;电力管理局改建为供电局;撤销畜牧局、物价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二次机构改革是在1993年底,县委、县政府本着“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了机构改革。期间撤销了农村工作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办公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地方志办公室、物价局6个部门,分别并入农业经济委员会、宣传部、文化局、组织部、政府办公室、工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局实行合署办公。同时对乡镇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压缩,为此,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压缩乡镇机关人员充实基层工作的意见》。其中将各乡镇分为三类:内丘镇、金店镇、大孟村镇、官庄乡、永安乡为大乡镇,机关人员职数控制在30人以内,其中领导干部9名、工作人员21名;河巨、五郭店、柳林3个乡为中等乡镇,机关人员职数控制在25人以内,其中领导干部8名、工作人员17名;其他7个乡为小乡镇,机关人员职数控制在20人以内,其中领导人员8名、工作人员12名。各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副书记(1名)、副乡镇长(1名)和计生委主任6个职数为必留人员,其他人员由乡镇自主安排。并规定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要全部清退,其他超职数人员由所在乡镇安排到村任职或领办、创办乡镇企业,时间2至3年,职级、身份不变,调资、提拔、调动不受影响,原则上工资从乡镇领取。此后各乡镇根据文件精神,全部清退了临时工和计划外合同工,超编人员也充实到了基层。但由于被充实到基层的人员认识不到位,思想上不能正确对待,因而多数同志没能在基层很好地开展工作。一年以后,充实到基层的人员又陆续回到本乡镇上班。
第三次机构改革是在1996年上半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先进行了并乡扩(建)镇,为此县委、县政府于1996年元月印发了《关于并乡扩(建)镇具体实施意见》,其中将并乡扩(建)镇划分为三步:第一步为宣传发动阶段;第二步为考核考察阶段;第三步为具体实施阶段。至2月3日,并乡扩(建)镇工作全部完成。由原来的15个乡镇合并为9个乡镇:其中内丘镇与永安乡合并,称内丘镇;金店镇与河巨乡合并,称金店镇;五郭店乡与北岭乡合并,称五郭店乡;柳林乡与小杨庄乡合并,称柳林乡;南赛乡与和庄乡合并,称南赛乡;白鹿角乡与侯家庄乡合并,称侯家庄乡;大孟村镇、官庄乡、獐獏乡不扩不并。1996年3月,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内丘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为了使此次机构改革在精简人员上增强可操作性,县委、县政府还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前离岗退养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男55周岁、女50周岁任实职的乡局级领导干部,不再担任实职,改任调研员;已任和这此机构改革中改任调研员的乡局级领导干部,本人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可办理退养手续;一般干部职工(含股级)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一律办理退养手续;一般干部职工,男50周岁、女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本人申请也可办理退养手续;提前离岗退养的享受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同时从办退养手续起可上浮一档职务工资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到1996年6月,凡符合提前离岗退养条件的,全部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离开了工作岗位。这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将县委机构设置了7个: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村工作部、政法委员会。其中机要局、督查室、政策研究室、信访办公室的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县直工委、老干部局并入组织部(同时挂老干部局牌子);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监察局合署办公;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组织部,按副科级对待。县政府机构设置23个:办公室、计划局、经济贸易局、农业局、文化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建设环保局、土地管理局、乡镇企业局、监察局、水利局、粮食局、统计局。其中体制改革委员会、档案局的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大户办、对外开放办公室合并为招商局,挂靠政府办公室,按副科级对待;工业经济委员会改为经济贸易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卫生局负责;城乡建设委员会改为建设环保局;机构编制委员会挂靠劳动人事局,按副科级对待。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党校。政府事业单位:农机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开发办公室、区划办公室、广播电视局、煤炭公司等。此次机构改革采取县直与乡镇分开,县直与乡镇干部不得相互调动的办法进行。各局实行公开答辩、竞争上岗,并选配局长助理一名(期满一年转为实职)。群团等组织未列入机构改革之列。
为了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市场经济意识和人浮于事的问题,内丘县还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人员分流、创办经济实体的改革措施。1983—1984年左右,当各项改革尚处初期阶段之时,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由机关和机关干部参与兴办的企业,个别同志在经商办企业过程中,利用职权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了私利。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之后,内丘县委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也印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通知》,其中规定:严禁党政机关使用公款、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严禁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在职干部如要求保留公职去经商、办企业,可予批准,但要免去职务、停发工资及福利等;有专业特长的离、退休干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技术、知识咨询活动,取得合理收入;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其收入如不低于自己工资、生活待遇,应停发其工资和酌情改变其他生活待遇等。通知发出后,参与经商、办企业的机关和干部按照有关精神都进行了妥善处理。1992年11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干部分流、兴办经济实体的暂行规定》,指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经济实体,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乡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规定县以上党委部门和执法部门暂时不办经济实体,其他凡由财政拨付或补贴经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均可兴办经济服务实体;自明年一月起,全县行政事业人员和经费要压缩三分之一等。该文件还从放宽政策、鼓励干部分流方面作了详细规定。1993年1月,县委、政府“两办”印发《关于下达党政机关人员兴业分流指标的通知》,明确指出总的目标是:人员减少三分之一,经费减少三分之一。具体为行政单位分流超编人员和编内三分之一人员;事业单位分流现有人数的30%;凡分流人员的工资及补贴,要改为自收自支。单位没有自收自支部分的,削减补贴,只发基本工资。1993年5月,县委办公室根据省委办公厅〔1993〕7号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鼓励机关人员兴业分流创办经济实体的若干规定》,指出办公室所有人员,不论身份、职别、年龄均可采取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创办实体,或到机关所办实体工作;在机关实体工作人员,可采取留薪留职的办法,一定三年,享受在职待遇,期满后可与机关脱钩,不再留薪留职。也可回原单位工作等。1993年全县共分流628人,其中106人自筹全部工资,249人自筹30%工资,273人年均自筹1080元工资。1994年1月,县委、县政府在上年分流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关于县直机关行政事业人员分流兴业参与经济的意见》,据此意见,行政事业单位有589人兴业分流参与经济,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407人的工资全部自筹,182人平均自筹1080元。各单位人员的兴业分流创办经济实体,不仅减轻了县财政的负担,同时也为本单位增加了收入。但也有个别单位由于盲目上马,没有选好项目,致使本单位人员的个人集资始终无法收回。1997年末,县委号召发展养猪,强调党政事业单位均要开办实体,发展养猪。各乡镇不仅要有政府机关的养猪实体,而且还要制定出本乡镇发展养猪的规划,并按2000年达到人均一头猪的计划制定。在此号召下,县直各单位、各乡镇立即着手行动起来。单位小、人员少的,就采取与企业或农村合办的形式解决。1998年上半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都办起了(或与其他单位入股合办)养猪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生猪价格不稳,销路不畅,到1999年底,各单位创办(或联办)的猪厂都陆续停办或撤股,只有个别单位投入的效益较好的猪厂的资金未被撤回。
在各项改革不断深入进行的同时,内丘县在干部管理制度上也逐步实行了改革。1984年7月,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县委印发了《关于改革干部管理制度的试行意见》,规定县属局级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委研究后由县政府任免;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任免;局级以下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任免;县供销社、商业局下属企业的厂长、经理或企业副职,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任免;局级学校和医院的校长、院长,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委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任免;副职由正职提名报县委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任免。其股级干部由校长、院长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县委各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正副职、调研员,由县委任免。县政府各部门的正副职、调研员,由县委决定,县政府任免;各乡镇党委的正副职、纪检员由县委任免,其他职务由县委决定,县政府任免;县直各单位下设股级干部和下属单位正副职,由其主管部门任免;县委、人武部管理的专职武装干部,由县委和人武部党委决定任免;县直各党委的正副书记,各党组的正副书记、党组成员等,由县委任免;各党总支正副书记、委员及党支部正副书记、委员,由组织部任免。还指出选拔干部必须体现“三关”、“四化”的要求,“三种人”(指“文化大革命”中的打、砸、抢分子)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人不能进入领导班子。同年,县委还印发了《关于搞好第三梯队建设,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制度的通知》,其中指出县管后备干部是指各乡镇党委正副书记、委员及正副乡镇长,各局党委、总支(支部)正副书记、正副局长,局级厂矿学校党政正副职的后备干部对象。其后备干部的人数为:县直各部门一至三人;各乡镇一至二人;每村一至三人。此后,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都按此通知选拔配备了第三梯队。
1987年,为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县委印发了《关于恢复组织员制度的决定》,并根据文件规定选配了7名县委组织员。在工作安排上,一至两个乡镇配一名组织员,同时受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双重领导,由组织部负责具体管理和进行业务指导。此7名组织员均为副乡级干部,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均在乡镇,并可参加乡镇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部部委会。1989年,县委为了完善和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贯彻“注重实绩、鼓励竞争、公开监督”的原则,增强选拔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意识,开始陆续采取公开答辩、自由竞争的方法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拔科(局)级干部。是年县委组织部先后印发了《关于竞争选任教委常务副主任和政府招待所所长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资格审查、初步筛选,竞争演讲、公开答辩,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的程序公开选拔了县教委常务副主任和县政府招待所所长的职务。此后,不断采取此种方法公开选拔干部。1990年,为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搞好干部管理的宏观控制,县委于7月印发了《关于局级企事业领导干部和股级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局级企业领导干部由县委管理,其职数一般为一正两副,拟任正副职的人选,由组织部和主管党委共同考察,征求县主管领导意见后,经县委研究、由县政府任免。实行聘任制的参照执行。企业专职党务干部按照县委〔1990〕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效益较好的股级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县委委托政府党组管理;党群、政法系统的股级干部和乡镇妇联主任、团委书记,由县委组织部审批。政府系统的股级干部和乡财政所长由政府党组审批。乡镇武装部副部长由县武装部审批。乡镇其他股级干部由乡镇党委审批;编制在10人以下的县直单位不设股级机构,股级干部与办事人员按1:4比例配备;各企业的承包人,一般在正式干部中选聘,如是工人身份要实行聘任制;所有股级干部的任免,要报组织部备案。1993年9月,为了推进机构改革,精简机关工作人员,县委批转了组织部《关于干部问题的几点建议》的通知,其中规定:55岁以上任实职的干部一律改任调研员(有中级以上职称者除外);任副科职务20年以上的,享受正科级待遇,办理退休手续(不满57岁者除外);任副科职务15年以上,且年满57岁或在机构改革前任过正科职务的,享受正科级待遇。年满57岁的要办理退休手续,其他自愿;调研员连续任正科实职不满5年,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一律脱离工作岗位“退养”或退休,其他调研员自愿。据此规定有14名同志改任调研员;13名同志由副科升为正科,办理了退休手续;22名同志根据后两条规定办理了“退养”或退休等有关手续。1994年,县委决定对年利税在30万元以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企业的一把手和专职党务干部进行直接管理。为此颁发了《关于骨干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意见》,将骨干企业列为水泥厂、钢厂、硫铁矿、县煤矿、通机厂、服装厂、磷肥厂、制药厂、涂胶厂、新新化工厂、县社纺织厂。规定其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一正两副,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一般由厂长兼任,也可配备专职副书记。该文件还对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考核及奖惩方面作了规定。同年,县委、县政府还对乡镇实施“只管一个人(书记)、一张纸(乡镇向县委、政府签订任职期间须完成各项指标的合同)”的竞争上岗制度。各乡镇书记通过竞争答辩后,由县委、县政府聘任,然后党委书记按限定职数逐一聘用属下各职。全县15个乡镇领导干部平均年龄由38.4岁降到36.9岁,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干部由179名增加到187名,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由22名减少到14名。1995年元月,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委的要求,造就一批能够跨世纪担当重任的领导人才。县委印发了《关于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意见》,指出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力争在三年内实现: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书记、乡镇长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30岁左右的要达到三分之一左右,党委、政府班子中40岁以下干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30岁以下的干部至少各有一名;县直局级领导班子一般由45岁、40岁、35岁左右的干部组成,其中35岁以下的副职至少一名。今后调整乡局级班子,一定年龄界限的干部,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补充;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要空出名额,积极物色,或通过交流选配;职数已满,但仍缺年轻干部的班子,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充实年轻干部。后在1999年1月向各乡镇均配备了一名30岁以下、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副书记或副乡镇长。2000年11月,又向县直各局均配备了一名30岁以下、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副局长。
1993年8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十三大提出的“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实现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并把竞争制度引入人事制度中来,对国家干部实行科学分类管理”。国家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5年、1996年河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陆续印发了《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轮换(轮岗)实施意见》、《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推(试)行公务员制度的规定、意见及实施办法,极大地推动了公务员制度的实施。1996年11月,县政府印发了《内丘县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县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是县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机关党、群工作的人员,其具体单位是:政府办公室、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教育文化体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建设环境局、土地管理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粮食局、乡镇企业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对县政府直属并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各部门所属具有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待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后,再确定是否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对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制度范围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管理制度等。根据此文件,并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大力推(试)行了公务员制度。在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中,大胆突破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全方位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完成了各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副股级以上人员的过渡。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股级以上领导职位人员202人,其中局级职位人员79人。机构改革后,领导班子中35岁以下的人员比例由机构改革前的5%提高到1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由改革前的27%提高到38%,五分之一以上的班子配备了妇女干部。此后,根据国家和省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又陆续对全县干部进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培训、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和英语基础知识培训等。
1999年7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之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县委印发了《关于选拔任用乡局级干部实行公示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公示对象为拟提拔为副乡局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助理职务转为实职或试用、挂职期满正式任职的乡局级干部,在本单位由副职提正职的干部原则上都要予以公示;异地提拔正乡局级职务或调整担任重要职务的乡局级干部,适宜公示的也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选拔任用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政治面貌、年度考核结果、拟任职务(对需履行法律等有关程序或其他情况,不宜公布拟任职务的,按提职和重用公示)、联系单位和电话号码等情况;公示的程序和形式为在书记碰头会之后,县委常委会正式决定之前,采取将有关内容张贴上墙或召开单位干部职工大会公布等形式,在县委公开栏和拟提职干部所在单位同时进行。组织部具体实施,公示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据此通知,后在拟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不断进行公示。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内丘县逐步恢复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1983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内丘县召开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后,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逐渐改变了人大常委会机关是“二线单位、养老之处”的陈旧观念。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有关规定,不断开展和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趋完善。自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至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1998年2月),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均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了推进和完善这项工作,在改革开放后的内丘县第七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审议和批准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三个工作报告。在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不仅听取、审议和批准了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还听取了财政局《关于1983年财政决算和1984年财政预算的报告(草案)》,并对其进行审议和批准。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内丘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此后县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断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各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各项重要工作汇报,并提出多条审议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人大的监督职权,1986年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内丘县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其中指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府两院”应对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凡属政治、经济、文教、卫生、科技、民政、政法、交通等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的变更,都要按照法律程序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提前半个月将材料报送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正式文件或公函发给“一府两院”。该制度还从列席会议、情况交流、议案处理、组织视察、干部任免等方面作了规定。在1989年印发了《关于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试行办法》后,为了进一步开展人大的监督工作,有效地行使职权,1990年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指出: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县政府、法院、检察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通知还从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违法责任和处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199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报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决定》和1991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内丘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办法的决定》以及1993年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施条例的通知》,又进一步推进了人大的监督工作。为了加强对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1994年印发了《关于建立大案要案汇报制度的通知》,其中要求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的“五长”,将本部门涉及人大和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的案件、涉及县人大代表的案件以及按规定属大案要案的案件的立案、处理情况,于季末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如发生杀人、放火、爆炸、交通肇事等重大特大案件,要在案发当日或次日进行汇报。同年印发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事任免、质询、发言和表决、落实和反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县人大常委会议的议事有了更为具体的程序。1996年为切实搞好法律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印发了《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两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两错”是指执法错误和错判案件)。1998年印发的《关于重大事项和案件报告的暂行办法》对县政府各部门及县法院、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有关事宜规定的更为具体。其中指出:本县辖区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涉及大多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受理、办理的重大案件和突发性事件和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于发生的紧急问题、突发性事件应随时报告。2000年印发的《关于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二条,分别从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监督的责任和有关事项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职责。
与此同时,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实地视查、调查和执法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交政府部门解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还当场依法对一些无证经营门店、伪劣假冒商品和非法矿井等进行查封、没收或取缔。通过对有关文件的印发、宣传和执行及各种执法检查的不断开展,逐步改变了20世纪80年代初那种“审议报告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的监督方法,使人大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对“一府两院”干部任免上,县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印发了《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任免下列人员: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经县长提请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闭会期间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县人大常委会可决定代理人选,由法院上报备案。院长需要撤换时,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法院报请省高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县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后,由县检察院上报省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闭会期间院长需要撤换时,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后,由县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批准。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需要撤换时,由县检察院院长建议并提出理由和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检察院报省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和代理县长的人选。决定任命的副县长和代理县长由县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提请单位均须用公函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任免通知书后方可对外公布。1990年印发的《关于改革部分任免干部办法的规定》,对“一府两院”部分干部的任免办法又进行了修改。1994年为了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的政绩考核,印发了《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决定》。1999年印发的《关于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对以下几个方面又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两个月内,县政府县长应将其政府组成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依法重新任命,离任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在闭会期间可决定撤销县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以及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各室主任、副主任和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县法院、检察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对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首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其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提名的不是现任副职中的人选,可先决定任命为其副职,再决定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提请任免公函、辞职请求均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送达,逾期则本次常委会不列入议程;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拟任命的县人大各室主任、副主任,县政府组成人员,县法院副院长、庭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均要到会做表态发言;连续两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未通过任命的人选,在本届期间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名单和接收辞职的人员名单,均由县电视台对外公布。
完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从1961年5月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内丘县一直未设爱国统一战线组织。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政协各级组织开始恢复建立。1983年1月,为在政治体制上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挥人民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恢复建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丘县委员会,并组建了第二届委员会。此后,县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坚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使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实行不断得到完善。
县政协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建立以后,就不断参与县内重大政治活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如县政协委员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听取、讨论“一府两院”的报告,县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参与讨论县内各项方针政策的制订等。1989年全国政协印发《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后,县政协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其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进一步更新了观念,增加了各位委员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同时,县委、县政府也对政协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发挥非常重视。1993年1月县政协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上政协常委和部分委员就“中共内丘县委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安排意见”、“全县经济形势及对策”、“财政收支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议题进行了协商,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好的意见和建议,都积极予以采纳。1999年,县政府在年初的政府常务会议上议定,各位政府领导对自己分管方面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负责督办,并对重点事件要进行现场办公;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都要征询政协委员的意见,并及时通报办理的进度。答复时采取直接面复与走访相结合的方式,登门向委员面复、征求意见;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承办工作每周进行一次调度,并深入基层现场督查进度,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是年,县政协委员上半年共提出提案30件,在政府领导的重视下于6月底全部办理完毕。为进一步提高承办质量,县政府还印发了《关于承办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评比表彰办法。县委为了充分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也经常请政协领导参与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平时考核,共同研究制定年终考核方案,一起深入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召开年终考核的民主测评大会,以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2000年,县政协围绕“人口小县、经济强县”的发展目标开展全员视察,就全县文教卫生、旅游开发、农业产业化、宗教管理、小城镇建设、法制建设等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共开展活动9次,撰写调研报告9篇,提合理化建议62条,为县委、县政府的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20世纪90年代以来,县政协通过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调查研究等,受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使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更加完善。
乡村政治体制改革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1979年3月县内各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主任不再由人民公社党委书记兼任。并改称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改建为人民公社党委会和管理委员会。党委会设书记、副书记、常委;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同时全县社、队革命委员会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大队改建为大队党支部和大队管理委员会。党支部设支书、副支书、委员;管理委员会设大队长、副大队长。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指出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社不分的状况。1984年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全县15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撤销,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至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结束。1984年12月,据上级有关精神,全县308个大队均改建为行政村,并建立村民委员会,村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1987年,为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进一步发挥群众的民主权力,自11月份开始,全县各乡镇先后设立人大联络组长(正乡级)。同年12月,为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和加速发展乡镇企业,在各乡镇设置经济委员会,配主任一名(1989年10月享受副乡级待遇),工作人员数量据乡镇大小而定。1989年12月,改乡镇人大联络组为人大主席团,并设常务主席一名(正乡级),其职能主要是依法监督乡(镇)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督办代表提案,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乡镇的实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同年,为使计划生育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在各乡镇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乡镇党委领导兼任,并设专职副主任一名。其主要职责为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节育优生的科学知识,负责人口规划及落实。开展一定范围内的节育手术,承担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使用和技术指导。同时建立健全“六账一卡”制度(人口计划账、怀孕出生补救账、死亡账、结婚账、节育手术账、已婚育龄妇女普查账、已婚育龄妇女卡)。
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内丘县根据此精神,先后进行了四次换届选举,前三届都是各乡镇选择3—5个村作为换届选举工作的试点村,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其他村均不进行换届选举,村委会干部仍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免。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各乡镇在原有的基础上,对部分村进行了换届选举。但村委会干部的任免实际上仍是由乡镇党委作主,定好人选后,再由村民代表通过一下就算选举完成,对此广大村民并无异议,普遍认为乡镇党委任免村委干部是天经地义的事。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也印发了《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各级民政部门也不断强调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乡镇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此,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各乡镇党委也都明确了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抓此项工作。与此同时,县内广大村民也提高了认识,开始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本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2000年春,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内丘县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始进行,在县委、县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全县309个村普遍进行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这次换届选举区别于前四次换届选举的主要标志,是改村民代表选举为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从全县选举工作的整体上看,这项工作发展健康,进展顺利,在许多村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干部群众普遍反映,与上一次换届选举相比,各级抓这项工作的力度更大了,村民参选热情更高了,选举程序执行得更加规范了。但个别村庄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村由于宗族观念、派性和村民民主观念低下等原因,导致村民未能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一些基层干部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任免干部的习惯,以及由此习惯导致的种种不尊重村民民主权力的行为,也形成了村民换届选举的不利因素。
第三节 科教文卫体制改革
科技体制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县内农业、工业等科技含量较低,以“科技兴县”的思路未能提到正式议事日程上来,对发展科技事业投入甚少,全县仅有少数的科技人员在农业方面搞一些科技小试验。改革开放后,确立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把大力发展科技事业做为科技兴县的一条重要措施。1988年,内丘县为放活科技人员的工作,加快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引导企业、乡镇、农村去省、地及外地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登门求技,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搞好科技“双放”工作的安排意见》(“双放”是指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研人员),其中规定:允许担任副局长以上行政职务科技人员在现职岗位下乡、进厂搞技术承包或兼职技术服务。其承包所得和报酬同其他下乡、进厂的科技干部一视同仁;允许对主动要求调离、辞职、留职停薪下去承包、承租、领办乡镇企业和小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拿企业的效益工资或由企业向上浮动一、两级工资;对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合同期满后仍可回原单位担任原来的相应职务;对下去的科技人员从本年开始,同在原单位人员一样对待,不影响评定技术职称等问题;对农民技术员符合条件的也可评定技术职称;要坚持有偿服务的政策,从4月份开始,农、林、牧等单位科技人员的工资,单位发50%,余下50%从承包效益中提取;对到内丘县搞技术承包和进行技术交流的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的技术人员,要在政治上给予关怀,生活上给予照顾,待遇上给予优惠,住房上提供方便。同年,县委、县政府又发出《关于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的几项规定》,指出凡申请停薪留职的人员(包括管理干部),所在单位均应批准放行,在此期间仍可享受原来的医疗费、肉食补贴、书报费待遇;下去后第一年原单位发给一半工资,第二年工资全部自理,但不影响调资等;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不占原单位编制,合同期满后仍可回原单位,如编制已满,允许超编。在此两个文件的推动下,内丘县的科技活动出现了新气象。县科委、农委、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很多都与农村的果园、农田、山场的承包户签订了技术承包合同。1988年底,在邢台地区“科技双放”表彰大会上,内丘县杨建秋承包集团、卢桂英密植桃开发公司受到表扬和奖励。此后,内丘县先后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中药研究所、河北农业大学、北京矿业总院、机电部总院、省农业科学院等20多所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不仅指导了县里的科技发展,引进了科技和人才,也培养了本县自已的科技队伍。到1989年,全县农村有1206名农民获得了技术职称,其中有60名获得了中级职称。与此同时,科技外事活动也不断增多。1990年,县先后接待了德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技术人员28人次。在进行技术交流的同时,还引进了日本红富士苹果、药材、柿子等6个品种。同年,省蔬菜研究所穆德山被聘为县蔬菜生产顾问,先后十几次到内丘传授、指导日光温室生产蔬菜技术,在大孟村镇二十里铺村设点试验,当年建棚15座,获益45000元。1990年左右,杨建秋在山区的柿树丰产技术、穆德山在官庄乡二十里铺村的日光温室生产蔬菜技术、卢桂英在河巨乡岗北五村的密植桃丰产技术、宋计增在北岭乡南岭等村的肉鸡养殖技术等,都得到了普遍的推广和应用。同时广大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情不断增加,逐渐由20世纪80年代初那种“先干后学、边干边学”改变为“先学后干”的致富方法,避免了盲目致富,最后由于管理和技术滞后而导致夭折现象的出现。
1990年后,县委、县政府加大了对引进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的力度。先后制订了一系列对引进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的优惠政策,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科技人员施以重奖。2000年对内丘县聘请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瑞珍、河北农业大学教授李保国分别奖励1万元。在对外来技术人员进行奖励的同时,还对县内为引进人才、技术、项目、资金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也进行了奖励和表扬。
内丘县在支持和发展个体科学技术试验上,也取得了显著成绩。1978年前,内丘县在此方面只走“官办”的单一路子,不重视个体科研事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加大“官办”科技投入的同时,积极支持个体科研事业的发展。使农民中的科技人员同样可以享受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待遇,成绩突出的还可被聘为国家干部,其所发明的成果也可荣获国家专利。1990年,内丘县成立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始开展民营科技机构的审批和技术市场管理等项工作。其所管理的民营科研机构有:“金花捷报研究所”、“新技术开发处”、“食用菌研究所”、“化工研究所”、“科技试验厂”、“饲料研究所”等7个系列、12家民营科研机构。从业人员82名,其中专职科技人员达85%。这些民营科研机构的开办,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广大群众学科技、用科技的积极性。
教文卫体制改革 1977年大、中专招生恢复考试制度后,教育体制改革逐渐走向深入。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各公社学校建立发展过快(全县高中达40多所,初中达70所),致使师资、设备与学校发展数量不相适应。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内丘县于1982年进行了教育机构改革,取消了社办高中和村办初中。次年又调整了全县的小学布局,恢复了社办小学。1984年,小学五年制教育改为六年制教育。1986年,国家教委颁布《关于社会办学的若干规定》,放开了私人办学的渠道。1993年县首所“追光小学”建立后,私立学校相继出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相对于县内小学数量而开始出现生源不足的现象。1998年,对小学教育本着“减少数量、扩大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实行了合校并点,合并后的小学分为“中心小学”和普通小学。1999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大力开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乡镇通过各种形式筹措资金3600多万元,新建或改建了16所乡镇中学。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生源的不足,县内各级学校(主要是私立学校)每年在招生季节,大打生源之仗,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以吸引生源。同时为了提高学生的文化课成绩,各学校将教师奖金与学生成绩挂钩,并规定了不少严格的学习制度,使学生负担不断加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于2000年4月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强教学管理,优化教学过程。大力推进“限时教学”、“自主学习”、“成功教育”、“分层次教学”等教学改革试验;严禁中小学在放假期间开办各种类型的复习班和举办初三复习班,严禁划分快、慢班,不允许以办快班等为名向学生多收费;各级各类学校都要重视和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教育,加强实验教学和信息化教学。并强调要进一步抓好社会实践和劳动教育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县教育体制还进行了诸多改革:1.实行会考制度。自1991年始,凡在会考中成绩不及格的初、高中生,不准毕业,不能参加大中专考试。2.委培、自费制度。1993年,各大、中专院校开始按国家计划招收自费生和委托代培生,其分数线低于当年统一分数线。委托代培生由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委培合同,委托单位向校方缴纳学费(多为个人缴纳),毕业后原则上回委托单位工作。此后,每年本县有一定数量的(每年分配指标)学生以委托代培形式考入大、中专院校。3.设立名牌大学奖学基金会。1998年建立后,开始对县内考入名牌大学的学生进行奖励,至2000年共奖励了15名考入名牌大学的学生,奖金总额为8.6万元。4.实行“公办民助”。1997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将内丘县第三中学作为“公办民助”改革的试点学校,新生入学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进行收费。5.改革学校后勤管理,引入竞争机制。6.开办经济实体,补充教学经费。
内丘县文化市场的开放,也是在1978年后才逐步推开的。改革开放前,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10年中,文化领域充满着“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浓烈火药味,批“清官”、批“中间人物”、批“才子佳人”、批“离经叛道”、批“有鬼无害”、批“单纯娱乐”,将传统民间艺术一概打入冷宫。文学创作和文艺舞台必须严格坚持“三突出”(文艺形式中突出主要人物、主要人物中突出英雄人物、英雄人物中突出主要英雄人物)的原则,塑造英雄人物的“高、大、全”(人物形象高大、行为完美无缺)形象,致使文艺作品“千人一面”、“千腔一调”,文化生活单调贫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重现。从1977年开始,被禁演的历史古装戏陆续进入县礼堂上演,曾被批判禁锢的一批影片也进入影院上映。县剧团从只能排练革命样板戏改为可以排练多种传统戏等。1979年始,文化馆着手挖掘整理具有地方色彩的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并不断组织民间艺术会演。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文化市场由国家单一经营的局面被打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全县文化市场中涌现出众多集体经营和个体经营者:有书店、书摊、文化用品门市、字画装裱门市、音像门市、微机培训服务部、打字复印服务部、游戏厅、网吧、录像放映厅、歌舞厅、农村民办庆典乐队等。
1981年始,内丘县对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实行财政包干,所拨经费只保职工工资。县文化管理部门也采取了“以文养文”的办法对所属部分文化单位进行承包经营。但由于家庭电视、放像机、影碟机等音像电器的普及和个体放影厅的开办,使内丘礼堂、电影公司、影院(2000年并入电影公司)、豫剧团等受到直接冲击,1990年后逐渐走向衰落。1995年由于内丘礼堂年久失修被定为危房而停止营业。后因影院墙体出现的裂缝问题也被停止了营业。与此同时,县文物保护单位扁鹊庙、且停寺利用群众游览,适当收费、募捐,收集了一些资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利用这些资金重建了百子殿、药王庙、后土前殿、后奶奶殿,修复了牛王庙等。至20世纪90年代末,年收入可达20万元左右。
内丘县卫生系统的体制改革是在1984年开始的。之前,县财政局及卫生局对县属医疗单位在财务上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对乡镇(公社)属集体性质的医疗单位实行社办公助(国家补助的经费主要用于集体所有制人员的工资补助、房屋维修和医疗设备的购置)。1984年后,随着县财政体制由各单位预算报账制改为财政包干制,县财政和卫生局对全县所有国办、集体办医疗单位实行事业费“定额包干、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制度。1987年经县政府批准,开始对各分院、卫生院以投标承包方式实行院长招聘。1988年,县委、县政府转发了中共邢台地委、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深化卫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地、县(市)、乡三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公开招聘院(所、站、校)长,聘任后要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包括医疗、科研、防保、教学、精神文明、经济效益等项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要按年终考核结果实行奖惩;还强调院长是医院的法人代表,对本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医疗单位可适当调整住院、手术、检查等项收费标准,逐步实行按成本收费;一切改革措施都必须有利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同年,县卫生局与各应聘院长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县医院、中医院也实行了招标承包,县防疫站、妇幼保健站则实行了站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当时内丘县卫生系统的改革走在了邢台地区的前列。1991年为推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卫生局决定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产生须经民意测验,县卫生局考察聘任,报县人事组织部门备案,一般任期三年,业绩突出者可连续聘任,并向卫生局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接受卫生局监督考核和管理,负责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对全院的行政、业务和政治思想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营管理、副职提用、职工聘用和奖惩办法均有决策的权力,并可按上级规定支配本院收入、奖金的分配和提留。
1990年县中医院合并了内丘镇卫生院,并将其大部分科室由原址迁至胜利路,医院总面积和病房、医疗设备大量增加。后又派人到北京、石家庄大医院进行深造,不断引进新技术。还聘请大医院教授开办专家门珍。提出“患者是我院衣食之父母”的口号,与县人民医院展开竞争。同时县法医医院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其以法医鉴定检查治疗为基础逐年扩大治疗范围,也逐渐加入了竞争。各院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都对医护人员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各院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使其服务标准和服务态度得到了很大改善。
内丘县农村医疗在1980年前实行合作医疗制度,不允许个体行医。1980年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放开了个体行医,由县卫生局进行业务考核,合格者发给个体医生许可证。1993年始,对批准的个体行医点统一制作、发放诊所匾牌,并制订行医规章制度。至2000年,对符合标准的个体诊所颁发“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并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节 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1978年后,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渐深入,县内社会保障事业制度也不断进行改革。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同时,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也加快了步伐,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打造社会各种“安全阀”,维护了县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工资制度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共进行了1985年和1993年两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废止了20多年的等级工资,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全县74个机关、事业单位的3890人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人均月增资23.1元。
按照党的十四大“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机关实行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的职级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科研、卫生、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文化艺术、体育以及金融等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工资由固定和活的两部分组成,将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量与劳动报酬结合起来。据此规定,1994年6月,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作了历次工资改革中最大的一次变动: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其构成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机关工人实行技术工人技术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通过工资改革,全县机关事业单位4599名干部职工,人均月增资138.2元。
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同时,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也同步进行。1985年,企业实行新的等级工资制度,企业干部执行17个等级的职务等级制,工人执行8级15等的等级制。1986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大部分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制,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一直到1989年全县干部职工再次普调工资后,开始实行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正常升级制度。1994年10月,企业工资改革完成,原来的工资标准进一步提高,工资等级不变。1996年10月,为从整体上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打破了企业原来干部和工人分别设立的工资等级,统一一个等级、一个标准,并普遍调整了工资标准。1999年9月,根据中央、国务院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工资收入的重大决策,在1996年规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了职工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了企业经营者(含厂长、经理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全县83个企业中4173名职工参加了工资套改,人均月增资123元。
劳动制度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始对劳动制度着手进行改革。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对当时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进行了改革,试行了劳动合同制,打破了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大锅饭”的终身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一定时期内实行“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将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原有固定工仍实行原有制度,但也要本着打破“铁饭碗”的精神,逐步加以改革,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年8月20日,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印发了《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河北省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7月,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就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废止了“子女顶替”(父母离退时,亲生子女可依据有关规定顶替工人身份的父母上班)制度和“内招”(只在本企业职工的子女中招用工人)职工子女的办法。1986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发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全省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内丘县从1986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办理劳动合同制107人。
1995年1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决定到1995年底以前,将省域内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实行劳动合同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冀政〔199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河北省劳动厅于1996年3月18日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在1996年底以前,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大都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合同制。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内丘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上半年印发了《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政府通知精神,在1995年6月底前,将全县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亦实行劳动合同制。但由于实际操作速度太慢,没能如期实行。经过充分的准备,内丘县于1996年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办理合同制563人。
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年代初期,历经多次改革。1978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中对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对不具备退休条件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应该准予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退休、退职的工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内丘县在1986年前,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县财政,故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职工的离退费由县财政统一负担。1986年后,企业经营及分配方式由“拨”改“贷”,由“利”改“税”,自负盈亏,财政不再包支企业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费用。虽然在企业承包过程中都明确规定承包者必须负担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但由于施行过程中约束机制尚不完善、健全,致使一些亏损企业在尚无力兑现在职职工工资的情况下,更无法兑现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养老难以保障。为解决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工资、养老问题,1986年10月,县成立了“内丘县退休费统筹委员会”(1992年4月改名为“内丘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并在县劳动人事局内设“内丘县社会保障事业所”(具体办公机构),在全县推行企业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具体办法为:全县所有国有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必须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参加统筹的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所交纳统筹费。其数额为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0%,然后由管理所向纳费企业拨付所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省统筹后,规定县必须按上报省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用提取比例求出上缴的统筹金,然后与离退休费用总额相对比,确定上缴或补贴,差额结算。1987年3月,县政府印发《关于离退休费进行统筹的试行办法》,其中明确离退休费用统筹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对象是上述企业的干部、固定工和1971年前计划内临时工。并指出目前参加统筹单位共有39个,人数2498人,全县月工资总额为193587.95元;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有251人,月离退休费用为18298.89元。县离退休费用统筹提取比例暂定为工资总额的11%,在统筹的离退休费用中确定提取管理费为5%,积累金为4%。规定统筹单位每月25日前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缴纳。由银行以同城无承付的办法代为扣缴,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用账户。1990年改为地区统筹后,企业交工资总额的14%。1992年改为省统筹后,交6%。1994年调整到18%,并且从1993年起,除企业交费外,还须个人交费。数额为个人工资总额的1%,1994年改为2%(县供销社于1994年4月纳入省统筹),1995年改为3%。
1996年2月,省政府和省劳动厅分别印发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直接划转,或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省级统筹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为工资收入的3%。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所余部分归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998年,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从1999年1月起,将集体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改为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7年7月起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纳工资的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截至2000年,企业缴纳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全县参加养老保险金统筹单位150个,职工7229人(其中省级统筹81个单位,6395人;县级统筹69个单位,834人),养老金社会发放率100%,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
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实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县财政按规定在预算中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县财政按规定在预算中列支和从单位自有经费中提取。
为解决合同制职工的养老问题,在推行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和企业(全民和集体)单位的合同制职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凡为合同制职工的,其单位每年向县保险管理所缴纳此人工资总额的17%,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3%,退休后可享受全额工资的养老保险待遇。1994年底,全县共有94个单位2687名(其中行政事业538名)合同制职工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
为了解决全民所有制临时工和待业青年等养老问题,县政府于1990年分别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内丘县待业青年自谋职业和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对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金的征集与管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县内企业(指全民和集体企业)受到各方面的竞争日益加强,尤其是商业企业所受冲击更为强烈,经营状况不断滑坡,一些企业因不断拖欠上缴统筹费,致使部分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不能按时兑现。为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于1993年10月联名印发了《关于认真解决拖欠离退休干部工资、医疗费问题的通知》,指出拖欠离退休干部工资的单位,要保证在当年“老人节”前将拖欠的工资全部兑现;凡拖欠老干部工资、医药费的单位,不准搞非生产性建设和购买小轿车等。此后,每年年底县委、县政府领导都要过问此事,有时还召开拖欠养老保险费单位调度会,以督促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失业保险在中共十四大前称“待业保险”。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内丘县根据此规定进行了实施。
1992年省劳动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下一步加快企业改革的十一条措施的意见》印发后,将待业保险金改按国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改按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1%缴纳,并从1992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1995年5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当前加快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将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种类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共同分担,在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的同时,职工个人每人每月缴纳2元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纳入失业保险基金。1996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将由原来规定的每人每月按2元缴费,改为每人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费,由企业(或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缴纳。1997年11月,为保证贫困户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制定了《内丘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内丘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1998年7月,县政府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对《内丘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并重新印发了《内丘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其中依据本县实际情况规定:1998年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60元;将保障对象定为三类。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该办法还明确县民政局主管全县范围非农业户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统计、人事、劳动、物价、工商、教育、工会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和保障金的发放等也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后,内丘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本县村(居)民生活水平每年调整一次。城镇低保金经费来源由县财政拨付,农村低保金由县、乡、村三级共同负担,具体比例是县、乡各负担20%,村负担60%,这项制度从1998年6月开始执行。同年县政府又连续印发了《关于县属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1998〕16号)和《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责任制的通知》(内政〔1998〕17号)两个政策性文件。16号文件规定:对于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退养费。距退养不足5年的职工,可实行“承诺等退”,不再作为下岗职工。等退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企业举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作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三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凡适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必须招收30%的下岗、失业职工。新建企业应优先在下岗、失业职工中招收,并不得低于20%。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在招收职工时,除专业人员外,必须首先招收本单位的下岗职工。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用工单位1000元补助。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2000元补助。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3000元补助;对就地转办三产的二产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除享受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支持政策外,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职工,可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征工商和市场管理费,免征所得税。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予以一次性贴息,银行给予贷款扶持等。17号文件还就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职责,全面推进再就业工程制定了部门责任制。1998年,县委、县政府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指示精神,落实好“两个确保、一个加快”(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加快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于10月30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现“两个确保、一个加快”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能否实现两个确保、一个加快,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到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的发展”。提出要搞好“三个审核”,即审核是否符合困难企业标准、是否符合职工下岗的企业标准、是否履行了职工下岗审核程序。对不符合规定,没有进行审核批准的企业和下岗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搞好“三个剥离”,即政府剥离系统、系统剥离企业、企业剥离再就业下岗职工。其中下岗职工的剥离中指出,对下岗后已实现再就业或者年龄偏大、家庭需要、本人不愿再就业者,尤其是经再就业服务中心两次介绍就业岗位不去者,不再作为下岗职工对待;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即将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按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的“三三制”办法解决。此意见为确保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还提出要加大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清欠力度,加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力度,实行养老保险金由差额缴拨到全缴拨方式的改变。1999年1月20日,国家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提高了收费标准,将单位缴纳比例改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改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到2000年底,全县参保单位148个,10030人。共征缴失业金280万元,发放82万元。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80年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病、伤(因工)后医疗费用全部由县财政负担。1979年县卫生局、财政局印发内革字12号文件和内革财予字5号文件。其中规定:职工(县直单位在县医院,社直单位在各公社分院、卫生院)凭医疗证就诊。外出或因需到外地治疗者医疗费在其医疗单位报销(需到外地治疗者须经本地医疗单位允许)。1980年县财税局、卫生局印发内革财予字3号文件和内革卫字5号文件,对公费医疗作出新的规定:自1980年5月1日起,将凭证就医改为看病拿现金,凭单据、处方到本单位报账,住院在卫生局报销。离退休干部、二等残废军人及县五套班子各位领导实行实报实销,其他人员门诊包干,每人每年35元,住院可报销80%。1986年3月,为杜绝浪费,纠正在公费医疗上存在的不正之风,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门诊药费继续采用每人每年35元包干到单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严禁将药费分给个人和随工资发放;实行定点医疗,县直公费医疗人员在县级医疗单位就医,各乡在其分院、卫生院就医。到非定点医疗单位或外地就医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予报销;各单位门诊包干经费,一律凭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的药费单据和门诊手册据实报销。自费药品和非医疗单位的单据不准报销,但计划生育手术费可据实报销;各医疗单位医护人员要按病情用药,一般疾病用药不超过三天,慢性疾病不超过七天,违者追究开方医生责任。该办法还就开设家庭病床和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作了详细规定。1987年1月,县委、县政府又印发了《关于在职干部职工公费医疗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门诊药费指标由1986年的每人每年35元提高到40元;住院费实行分级包干,定额管理。县财政按全县在职干部职工人数,参考历年的费用给卫生局核定指标,卫生局给各医疗单位(县医院、中医院、分院、卫生院)按负担定点人数核定指标,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在职干部职工住院医疗的医疗费用,定点住院医疗单位负担80%,单位门诊包干药费报销10%,个人负担10%。到外地就医的,须有关单位批准,所需医疗费用个人和单位各负担10%,卫生局和定点医疗单位各负担40%。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由定点医疗单位和工作单位各负担50%。1991年又改为分口包干,离休人员和五套班子各位领导在老干部局实行实报实销;二等残废军人在卫生局实行实报实销;退休人员住院费报销80%,在职人员住院报销60%。1992年10月,财政局、卫生局联名印发《关于对我县公费医疗办法的改革意见》(讨论稿)。让国家、集体和个人各分担一部分医疗费,公疗人员须持公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所有费用先由疗者交付现金。其中门诊费每人每年40元,在本单位报销;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残废军人的住院费实行实报实销,退休人员报销80%;在职人员30年以上工龄者报销70%;20—30年工龄者报销65%;10—20年工龄者报销60%;10年以下工龄者报销55%;余下医疗费数额除单位负担10%外,全由个人负担。因工负伤者可实报实销。1993年3月,县委、县政府批转了县保险公司、县财政局《关于内丘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县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疾病的调查、审核、计算和给付保险金。公费医疗办公室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投保、续保工作,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管好定点医院行政人员病号检查和监督医疗部门单据审核工作。县财政按人头(在职人员70元、退休人员100元)拨交县保险公司,各乡镇按上述规定单独办理。然后由保险公司担负保险。规定就医要定点就诊,危急病可就近住院,居外地或因工外出者,可在当地就医。其保险分定额和不定额两类:离休干部及县五套班子在职领导全部实行实报实销,二等残废军人仍在卫生局实行实报实销;1993年在职和退休人员实行门诊包干,每人每年15元,住院可报销70%。1994年,保险公司对在职人员每次住院的药费、检查费(不超100元)、医疗费、手术费、劳务费、住院费总额70%允报;退休干部允报80%,但全年累计限报不超过3000元。
199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其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纳的30%左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为其建立个人账户。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截至2000年底,内丘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作,已进行了摸底测算,起草了配套文件,其机构的成立等具体工作正在积极运作之中。
第五节 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计划体制改革 1962—1978年,县执行国家计划,对工业、农业、商业(1978年后逐步取消计划分配)等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政策。工业生产计划管理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投入、原材料供应和产品的调拨;农业生产计划管理主要体现在种植计划和农业生产结构方面。1978年后,农村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政府对农业生产通过分配征购任务和下达指导性种植计划宏观调控农业种植。1992年后,仅在棉花种植上又下达过指令性计划。农业结构则通过政府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进行调整。工业生产由于在管理体制上对大型企业实行承包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各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县对企业主要通过利税指导宏观管理,其生产经营由市场进行调节。
商品流通的计划管理,在改革开放前主要体现于计划分配:工业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计划管理分配;农业生产资料通过县农业管理部门和供销部门统一计划管理分配;生活资料除食盐、棉麻由县供销部门统一计划管理和粮、油由县粮食局按国家规定进行计划管理外,其余由县商业局和供销社各按国家分配计划分别施以统一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种工农业产品的丰富,由县计划管理分配的商品逐步减少。商业供销部门取消了棉纺织品、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主要生活资料的限量凭票供应和计划分配;计委、物资部门取消了对农机、柴油、化肥、农药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计划分配;粮食部门取消了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票证定量供应。到1995年,原来由国家施以计划分配管理的商品中,除棉花、食盐仍由国家计划管理外,其余都可以进入市场自由流通,缺余由市场调节。
基本建设投资和社会集团消费体制改革。改革开放前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施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县执行省、地下达的投资指标。县内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须首先报县计划委员会,经综合平衡后转报地、市申请立项方可施工,资金由财政拨款后专款专用。改革开放后,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其立项仍由县计划委员会实行计划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对生产企业由于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经营法人自主权扩大,且资金由拨改贷或自筹,其固定资产投入的计划管理相对放宽。
社会集团消费在县内一般指由财政开支的单位非生产性消费。主要范围包括交通工具、大型或高档办公用品、主建筑外的室内配套设施。改革开放前购置上述物品由县财政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严格审批。财政体制改革后,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制。因此,县财政局对乘坐(购买)汽车除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外(国家规定了乘坐汽车的排气量等级制),其他社会集团消费控购管理较改革前放宽,控购商品由19种改为8种,分别为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各种音响设备、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
1999年,为了提高资金效益、节约开支,推动并实现政府消费行为的市场化。县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县级财政综合改革意见》,于5月30日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与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合署办公。并据上级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对锅炉购置、车辆入保、通讯工具等办公设备及用品的通知》、《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实行定点修理保养、加油、接待实行定点服务的通知》。据此通知精神,对政府采购实行分开招标、询价采购、协商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2000年,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电视塔建设、锅炉购置及维修、汽车定点修理、微机采购、冬季取暖用煤等政府采购竞标会。同年,政府采购实际支出932.05万元,比市场价1106.31万元节约174.26万元,节约率达15.8%。
财政体制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同时,县财政管理体制也开始进行了深刻的改革。
“利改税”的实施。1983年以前,县国营企业对财政实行利润全部上缴的分配方式。1983年,内丘县据国家规定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凡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按实现利润的55%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其须上缴国家部分有“递增包干、固定比例、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四种形式;凡有营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县财政对税后利润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第一次“利改税”实际实行的是一种税、利并存的分配政策。第二步“利改税”自1984年10月开始,把国营企业将原来向国家上缴利润部分改为纳税制。从此县财政以税收的法律形式明确了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第二步“利改税”后,县税管部门共向企业征收11个税种。但由于第二步“利改税”是在承认企业的既得利益前提下规定基础税率的,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企业原有的留利水平,故影响了“利改税”的合理性,同时由于征收的调节税率采取一户一率的办法,这在客观上往往出现政府与企业讨价还价。国家与企业的合理分配关系仍然没有理清。因此国家在总结承包制试点经验后,于1988年2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又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即企业执行“两包一挂”(包上缴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分配形式为: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减额包干。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包干制度。1980年前,县财政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以单位会计报账制的管理体制。各单位除人头工资外,其他开支均执行预算报批式的财务制度。预算报批制度易出现预算单位虚报冒领,造成财政支出难以管理、增大财政不合理支出的弊病。1980年始,县财政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均推行了“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即除全额保证人头(工资及国家允许发的各种补贴)外,单位经费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数(基本建设项目不在其内),经过适当调整计算后确定为单位包干经费数额,其具体各项开支由单位自由调节、掌握。1994年,县财政对单位支出实行“零基预算”,打破原定包干基数,重新按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量及现行支出标准,核定各单位包干指标。在核定指标上实行“五分”原则(分级预算、分类负担、分流人员、分灶吃饭、分块管理);在支出顺序上实行“五先五后”(先个人部分后公用经费、先老工资后新工资、先基本工资后各项补贴、先教师工资后干部职工工资、先离退休人员工资后在职人员工资),实现了财政改革的平稳过渡。2000年,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县财政从7月1日起,对全县(包括乡镇)财政开支人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银行统一发放。对日常人员增减和工资变动,每月20日前由财政局、编委、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统一审核后,再按规定划拨工资。增加了工资发放的透明度。
乡镇财政包干制。乡镇财政在1993年前,与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办法相同。1993年,为给乡镇财政增压力、增活力,将“条块分割、以条为主”的制度改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财政包干制。但因各乡镇经济条件不一,故对下属15个乡(镇)实行“分类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当年的具体包干办法为:上解乡镇收支基数不变,上解逐年递增,超收的县乡三七分成,短收上解不减,超支自行负担;吃补贴乡镇收支基数不变,补贴逐年递减,超收的县乡三七分成,短收超支不补。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县按照“好乡好镇吃得好,困难乡镇刚吃饱”的政策导向,对乡镇划分收支范围,实行“定收定支”的财政管理制度,对上解乡镇(内丘镇、五郭店乡、獐獏乡、大孟村镇)继续实行超收分成、乡镇留大头的管理办法;对吃补贴乡镇(其余11个乡镇)采取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乡镇的管理办法。1998年县政府《关于乡镇财政体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大孟村镇实行“定收定支”,按六项计发工资,其结余部分按县九、乡一分成,超收部分按县四、乡六分成;对其他上解乡镇不同的地方为超收部分按县三、乡七分成;对吃补贴乡镇实行“实收实支”,按六项计发工资,不足部分县财政全部给予补贴,短收不补,超支自负,县不分成超收部分;上解乡镇和吃补贴乡镇对共享税收入的超收部分全额上交县财政,乡财政不再留25%。
加强收费管理。1996年7月内丘县收费管理局成立,为财政局管理的二级局,主要负责行政事业性的各项收费、基金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同年8月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储存,支出由政府统筹安排,财政按计划拨付、监督使用”的管理办法,解决了一些部门和单位乱收支和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具体做法为:学校学杂费收入(不含超标准部分)和按规定全额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收入以及各类基金收入,实行“财政全额管理、专户储存、列收列支”;对各单位和预算外收入,按照“单位自认、财政核准”的原则参考上两年收入核定出当年收入基数:行政性收费收入(含纳入预算管理部分)在基数内的,剔除上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文件规定应上解部分外,70%返还给单位,30%上交财政。超基数100%以内部分(含100%),50%返还给单位,50%上交财政。超100%以上部分,30%返还单位,70%上交财政;事业性收入在基数以内的,90%返还给单位,10%上交财政。超基数100%以内部分(含100%),70%返还单位,30%上交财政;经营服务性收入,在剔除合理成本后,基数内的95%返还单位,5%上交财政。超基数部分全部返还单位;返还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年人均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按1:1比例上交财政。1996年共征收政府调控资金14.3万元,预算外收入754万元。1997—2000年全县共征收政府调控资金230万元,预算外收入5400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1400万元,罚没收入2100万元。1999年10月,县政府制订了《内丘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款分离管理试行办法》。同月,县纪委、财政局、监察局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县执收执罚部门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实施办法》,据此规定,内丘县对执收执罚部门预算外资金加强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年实现了对全县65个执法执纪单位的171项收费和35项罚没票款的分离。
“分税制”改革 为了处理好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于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新体制。1994年8月24日,内丘县税务局分设为“内丘县国家税务局”、“内丘县地方税务局”。
分税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县内地方各税中,中央收入部分由县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地方收入部分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即将维护国家利益、对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为中央税,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及铁道、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不含上述集中缴纳归中央的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金融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上述集中缴纳归中央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资源税、筵席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如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划为共享税,分别按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享其税收。此外,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几个税种,还按区域或纳税对象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总之,这些税种属中央税收的由国税局征收,全部纳入中央金库;共享税也由国税局征管,收入按中央与地方分享规定就地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全部纳入地方金库。
为保地方既得利益,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按1:0.3的系数递增。即上划中央增长1%,返还数额增长0.3%,原体制确定的补助不变。
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在集体所有制时期,由生产队向国家缴纳农业税,每亩地以3.5公斤小米计征。此外各生产队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承包土地户除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外(1994年以每亩6元计征。此数为实行责任制前亩征3.5公斤小米的增值后价格。其他各年也均以现行的3.5公斤小米价格为依据),在负担上还需要缴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其数额以不超过农民年纯收入的5%为标准(村提留和乡统筹各占标准的二分之一。村提留包括:公积金31.4%,公益金26%,管理费42.6%;乡统筹包括:教育附加费61%,计划生育费10.5%,民兵训练费7.8%,优抚费12.6%,乡村道路集资8.1%)。1994年县政府制订了《1994年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额预算》(17号文件),规定乡统筹和村提留控制在上年人均收入的3.9%以内。
2000年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精神,内丘县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其主要内容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所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屠宰税及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其基本要求是:保证改革后农民负担有所减轻并长期稳定,遏止农民负担随着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兼顾当地财力情况,使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按照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农村税费改革最高采用7%的农业税税率和20%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结合本县实际,经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平均农业税税率为6.56,米价1.24元/公斤,计征税米791万公斤,计税金额981万元,农业税附加196万元。农村人均负担52.15元,较改革前的58.85元减少6.7元,亩均负担30.17元,较改革前的33.61元减少3.44元。同时,对征收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平原五乡镇(内丘、大孟村、金店、五郭店、官庄)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柳林以西四乡(柳林、南赛、獐獏、侯家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此方案分别与6月5日和6月16日通过了市、省领导小组的审议和批准。当年征收正税981万元,附加196万元,征收进展顺利,动作良好。
金融体制改革 1978年以后,社会生产的商品化与社会生产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经济的货币化和信息化,要求改革单一人民银行机构与功能不全的旧金融体制。对此,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时推进了金融管理机构的改革。
专业银行建设。1979年前内丘县只有人民银行。1979年7月县增设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1984年1月,建立工商银行(与人民银行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同时资金、账目分开。1986年6月两行正式分设)。人民银行作为在辖区内代表中央银行进行宏观领导管理的金融机构,主要任务为加强全县金融的宏观调控,把上级下达的贷款指标分配到所辖的各专业银行,保证国家信贷政策的贯彻执行,从而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中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相互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各行的主要职能分别为: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企业信贷、业务结算和城镇储蓄业务;农业银行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支持农村农林牧副渔各项事业发展;建设银行以加强县内10万元以上计划内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为主要职责,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化。1996年12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农业银行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商业化经营。改革开放前乃至其后一段时间,银行信贷受政府指令性计划控制,信贷资金未能当做金融部门特定的商品运行,而是长期做为财政资金使用,政策性贷款比重偏大,造成企业吃银行“大锅饭”、专业银行吃中央银行“大锅饭”的局面。银行缺乏自主权和内在活力,单纯追求贷款规模,不重视资金使用质量。这种被动经营曾造成工商银行3500多万元信贷资金沉淀,本息难以收回,给银行形成沉重负担。1995年5月10日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要求各类银行都要转变为商业银行,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成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法人。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管理机构。内丘县各业银行在正式转为商业银行之前,其商业化经营已在各行开始运行。
县农业银行于1981年开始改变“统收统支、统贷统存”的计划经济模式,注入商业性经营成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即在保证不突破“贷差”的情况下,多存可以多贷。建立了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制。对贷款对象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根据企业经营好坏、效益高低决定贷否及数量,注重资金运营效果。实行差额包干后,农村信贷好于往年。1985年各项存款余额为1712万元,比1980年增加1582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7820万元,贷差为6108万元,五年均未突破核定的贷差额。1986年农行又由原来的“信贷差额”管理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自主经营”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统一计划即各级农行的信贷资金全部纳入信贷资金收支计划进行统一平衡,县支行执行地区分行核批的信贷资金计划;分级管理为根据国家规定的信贷政策和各行核定的信贷资金计划,各级农行分级管理,组织计划落实;实贷实存为县支行根据地区分行核批的借款计划,采取“上贷下存”之办法,做为支行营运资金使用;自主经营即按照政策自主的原则灵活调度组织安排运用资金),使商业性经营成分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经营比农业银行表现的更为充分。1984年初,分行即确定了农村信用社在农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恢复了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业务上的灵活性。实行了责、权、利相结合的承包责任制(包利润、包费用、包安全),在资金管理上除按规定向银行缴足准备金外,资金可以自主运用,利率、贷款对象、范围可灵活自主掌握。
农行自1985年起,在资金组织方面一改过去依赖于信用社转存银行款的资金供给体制,变为靠自身组织资金。在增设存款股的同时,还广泛建立储蓄网点和开办储蓄代办业务。并在经营中引入竞争机制,施以储蓄承包。人才使用也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实行了“德、能、勤、绩”综合考评的行长聘任制。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在商业性经营方面主要推行各种形式的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把经济效益和经济收入联系在一起,试行资产负债管理,推行审、贷、收相互分离和制约的管理办法,既有效地约束了信贷人员的行为,减小了风险,又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扩大了业务范围,增强了竞争意识。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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