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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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776
颗粒名称: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1
页数: 2
页码: 639-640
摘要: 本文讲述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
关键词: 综合管理 土地资源 用地管理

内容

20世纪70年代前,按照国务院1953年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1972年11月,河北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建设用地征用10亩以上(含10亩,下同)由省审批,10亩以下由地区审批。1978年4月改为耕地3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由省审批,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审批。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地审批权限上收到省以上。市、县须作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之外的土地。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农用土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定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订土地征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内丘县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县域内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项非农业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依法审批、跟踪监督办法。乡镇村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持计划部门(或乡镇经委)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文件,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征地批准权限报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土地的,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报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用地者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土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报批。
  1984—2000年末,内丘县共批准国家建设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等三项非农业用地78605宗,占用土地4098.8公顷,占县土地总面积的5.2%。其中国家建设用地831宗,占用土地1948.2公顷;乡镇村建设用地4162宗,占用土地25.8公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73612宗,占用土地1717.6公顷。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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