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土资源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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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773
颗粒名称: 第十章 国土资源保护
分类号: F061.6
页数: 7
页码: 638-644
摘要: 本文讲述了国土是国民生存最基本的不可再生资源。由于长期的垦殖开采,国土资源消耗严重,国土资源保护十分紧迫。历代政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用不同的措施,对国土资源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内丘县自古就有珍惜国土资源的优良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制定国土资源保护政策,严格国土资源行政管理。
关键词: 综合管理 国土资源 国土保护

内容

国土是国民生存最基本的不可再生资源。由于长期的垦殖开采,国土资源消耗严重,国土资源保护十分紧迫。历代政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用不同的措施,对国土资源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内丘县自古就有珍惜国土资源的优良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制定国土资源保护政策,严格国土资源行政管理。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把国土资源保护确定为基本国策之一,颁布保护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了国土资源保护。
  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
  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土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内容。
  地籍管理
  20世纪40年代土地改革前,土地所有凭官府照发的地契文书,地契文书在官府中有存根。土地改革后,内丘县政府向土地所有者颁发了土地证,同时建立地籍档案。地籍档案和土地证均详细记载有土地所有者姓名及所住地址,地块所在及四至界限、面积。其后又经清理、丈量,评定地级,地籍档案趋于完整,并由财政部门管理。内丘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设立地籍档案室,管理地籍档案。地籍档案实行一宗一证的管理办法。
  2000年末,内丘县土地管理局地籍档案室共存有地籍档案5261卷,67499宗,其中国家建设用地档案522卷、2536宗;乡村建设用地档案1027卷、3682宗;农村宅基地档案2890卷、61277宗;文书档案580卷,财物档案242卷。
  建设用地管理
  20世纪70年代前,按照国务院1953年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1972年11月,河北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建设用地征用10亩以上(含10亩,下同)由省审批,10亩以下由地区审批。1978年4月改为耕地3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由省审批,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审批。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地审批权限上收到省以上。市、县须作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之外的土地。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农用土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定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订土地征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内丘县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县域内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项非农业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依法审批、跟踪监督办法。乡镇村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持计划部门(或乡镇经委)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文件,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征地批准权限报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土地的,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报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用地者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土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报批。
  1984—2000年末,内丘县共批准国家建设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等三项非农业用地78605宗,占用土地4098.8公顷,占县土地总面积的5.2%。其中国家建设用地831宗,占用土地1948.2公顷;乡镇村建设用地4162宗,占用土地25.8公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73612宗,占用土地1717.6公顷。
  土地执法监察
  20世纪70年代末期始,占地私建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违犯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增多。80年代中期,部分国家职工在县城违规购地建私人住宅,中共内丘县委、内丘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有关部门于1987—1989年,对此进行了两次清理。共清理228处地点,查实违规占用土地面积5.47公顷,视情节作了行政经济处理,按规定令其补办了土地占用手续。20世纪90年代初期,内丘县一些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擅自使用本单位土地建职工住宅,为制止这种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于1993年秋进行了清理查处。共清理16个单位,180处地点,查实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职工住宅占用土地2.7公顷,补办了出让、转让手续。1997年始,按照中发1997年11号文件的要求,每年对县内非农业用地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空心村治理
  20世纪70年代始,内丘县农村农民在原村址处建新住宅日益增多。建有新房的农民搬新居弃旧居,形成四周是新房,中间原村址废弃旧房空闲无人住的“空心村”,浪费土地。内丘县土地管理部门经调查研究,于1997年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空心村”的办法,即绘制“两图一表”,实行“划定红线,框住村界”的管理办法。平原区绘制各村宅基地现状图、村庄建设规划图和1987—1997年10年宅基地发放一览表,按照规划划定村界线(红线),不准超越界线发放宅基地。“空心村”中废弃旧宅基地统一规划发放,称“计划填空”。山区丘陵农村建房则占丘岗荒山,称作“搬村上岗(山)”。此办法自1998年在县域内施行,到2000年末已治理18个“空心村”,节约耕地8.7公顷。
  整理复垦土地
  地质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地质矿产资源,是关系国计民生甚至人类生存的大事。
  内丘县域内煤矿采空区村庄搬迁、道路改线及其他建筑房屋的废弃,均将所占土地尽快复垦整理为耕地。对较大地块,如旧村址的复垦整理,县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多方参与。2000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和抵顶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内丘县当年争取到省级项目3个,资金130万元。
  1987—2000年末,内丘县投入整理复垦土地用资金1360万元,整理复垦土地825.3公顷,新增耕地508公顷。
  机构
  旧时,县政权未设专门土地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由民政部门管理土地。
  1968年始,先后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和计划局管理县域土地。
  1984年始,内丘县由城乡建设局和农业局管理土地,城乡建设局管理城关镇(今内丘镇)辖域内土地,农业局管理除城关镇辖域外县域全部土地。
  1987年2月,设置内丘县土地管理局。1995年4月,土地管理局和城乡建设局组建内丘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合署办公。同年10月,土地管理局、城乡建设局分设。
  2000年末,内丘县土地管理局内设土地监督局(二级局)、办公室、用地科、出让科、地籍科、农村宅基地科、土地估价所、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42人。
  1988年初,内丘县15个乡镇均设立土地管理所,专职土地管理员15人,兼职土地管理员17人。乡镇土地管理所人事行政隶属乡镇,业务由县土地管理局领导。1996年并乡扩镇,随乡镇设置,内丘县设置9个乡镇土地管理所。
  第二节 矿产资源保护
  地质环境保护
  内丘县地质情况复杂多变,矿产开采业发达,地质环境保护任务艰巨。
  矿产开采地质环境的监督 内丘县矿产开采规模大,对县域地质环境影响较大。1988年《河北省地质环境条例》规定:新建采矿企业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环保部门审批后,矿产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采矿企业的矿渣堆放、污水排放、生产环境及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实地调查,全程监督。
  20世纪80年代中期始,内丘县域内煤炭采空区地面塌陷、沉降逐年严重,造成民房断裂、道路破坏、农田被毁。经专家论证,各方协调,煤炭采空区内地质变化严重、沉降塌陷的10个村庄进行搬迁,异地重建。
  地质环境的治理 对已闭坑的煤矿场地和搬迁村的旧村址分批按计划进行土地复垦和地貌恢复。山区峒采矿山,要求对采掘范围内山体养草植树提高植被覆盖率。对采矿、选矿尾渣和尾沙筑石坝栏蓄,引导采矿企业与当地农民择地筑石坝,用尾渣、尾沙垫地造田,变害为利。
  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范
  内丘县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史上曾多次发生山体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给居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1994—2000年,经7年调查,内丘县域内地质灾害隐患分两大类,即平原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山区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89处,分布于侯家庄乡、獐獏乡、南赛乡、柳林乡、五郭店乡、内丘镇和大孟村镇9个乡镇的58个自然村,其中七里会、桃园、柴炭窑、龙江口、杏树台、天台、崔白芷7个自然村为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处。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均作了类型、规模、发展趋势调查,设置监测人员监测变化。对有地质隐患的村庄设计了预防措施及应对灾害的预警信号、人员转移路线、自救互救办法预案。1997年,县拨款将七里会、桃园、杏树台3个地质灾害重点隐患村居民121户、316人移民至平原区村庄。
  地质勘查管理
  内丘县地质勘查管理始于1994年。是年对县域地质勘查进行登记,由矿山管理局矿山督察科进行管理。此前,地质勘查由国家地质部门进行勘查,由省、市地质矿产部门管理。
  1997年,内丘县地质矿产局设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科管理地质勘查。1994—2000年,内丘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共发放煤炭勘查许可证24个。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县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的探查积累、计划消耗和储量保有实施监督的过程。
  依法组织实施县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系统,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消耗、储量保有计划。
  办理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核划矿区界线,核定储量。
  办理采矿权人的变更手续、矿山闭坑手续和采矿证年度检审。
  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
  内丘县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是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县域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矿产资源管理 县域内矿产资源储量价值核算,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和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
  矿业权管理 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总称,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主要为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矿业权保护、征收矿业权使用费及矿业权市场管理。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依法向县域内矿业权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开发与执法监督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采矿审批和采矿权转让审批,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地质矿产管理机构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由计划委员会行使县域地质矿产管理职能。
  1970年3月设立内丘县矿业管理所管理县域矿产事业。
  1973年6月,矿业管理所更名为矿业公司。1984年4月矿业公司分设为矿业公司、建材公司,9月矿业公司、建材公司合并复设为矿业公司。
  1985年5月,矿业公司改为矿山管理局(又称矿业建材公司)。
  1996年12月,设立内丘县地质矿产局统一管理县域地质矿产事业。2000年末,内丘县地质矿产局内设办公室、财务稽征科、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科,工作人员20人。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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