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审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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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762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审计
分类号: F239
页数: 4
页码: 635-638
摘要: 本文讲述了审计起始于周代。西周时“中央政权”设“宰夫”之职以考“财用之出入”,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核监督。历代政权均实行“上计”制,即由上级审核下级政府的财政支出。民国时,国民党中央政府颁布《审计法》。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其领导的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和边区政府中设立审计机构,制定审计条例,对根据地和边区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内丘县在县政府财政科内设专职审计员,负责全县财政经济的审计监督。银行、税务部门亦依其职责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特殊阶段也可称为复审阶段,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审,即实施特殊阶段。
关键词: 综合管理 审计

内容

审计起始于周代。西周时“中央政权”设“宰夫”之职以考“财用之出入”,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核监督。历代政权均实行“上计”制,即由上级审核下级政府的财政支出。民国时,国民党中央政府颁布《审计法》。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其领导的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和边区政府中设立审计机构,制定审计条例,对根据地和边区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内丘县在县政府财政科内设专职审计员,负责全县财政经济的审计监督。银行、税务部门亦依其职责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能。20世纪70年代前,县内审计以财政收支审计为主,经济运营审计任务较小。70年代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运营量增大,财政经济审计监督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国家制定财政经济审计法规,设立专门机构,加强了对财政经济运营的审计监督。依照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的规定,1983年7月,审计职能部门自县财政局折出,单设为内丘县审计局,内丘的财政经济审计监督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丘县审计部门财政经济审计的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驻县国家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单位,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审计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报告、终结、特殊五个阶段。准备阶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对象,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实施阶段:测试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事项记录。报告阶段: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审计报告。终结阶段: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结论和决定,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立卷归档。特殊阶段也可称为复审阶段,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审,即实施特殊阶段。特殊阶段的内容为:进行复审,听取被审计单位的申诉,对被审计单位申诉予以应诉,重新立卷归档。
  通过对县内财政经济运营的审计监督,使财政收支合理,企业经营有序,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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