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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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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717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6
页码:
612-617
摘要:
本文讲述了旧时内丘县未设专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工商业的管理。
关键词:
综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内丘县
内容
旧时,内丘县未设专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工商业的管理。
20世纪80年代始,内丘县工商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规条例,加强工商业管理,引导工商业者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打击投机倒把、垄断市场等行为,保证了市场繁荣与稳定;发挥职能作用,疏通流通渠道,开辟多种市场,促进横向联合,使内丘县域经济有序发展。
第一节 工商企业管理
工商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工商企业登记和对工商业监督。
企业登记
1950—1951年,对企业逐渐进行开业、转业、歇业以及注册资金的登记工作。是年,内丘县私营工商业户186户、个体摊贩50户,资金1200元;公营企业6家,资金24万元。1952年10月,执行河北省政府规定,凡从事工商业经营者,均应领取营业执照。全县所有公私企业均领取了营业执照。1955年5月14日,河北省政府公布《公私企业换证方案》。1956年,全县私营商业475户662人,改造后343户499人。遵照规定,全部履行了申请、登记手续,由工商部门为其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
1957年6月和1963年5月,内丘县根据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各种经济类型企业清理登记工作方案》和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方法>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两份文件,清查登记全县工商企业。时有11户国营工商企业,资金总额130万元;集体工商企业120户,资金总额82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商业企业管理基本处于维持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工商企业登记。1979年12月,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清查登记,签发新的营业执照。时有74户县办国营工商企业102万元;集体工商企业10户,注册资金102万元;社办工商业49户,注册资金1万元;大队办工商企业158户,注册资金20万元;小队办工商企业180户,注册资金13万元;私营商业38户,注册资金13万元。
1982年下半年,内丘县执行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全部换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营业执照,建立企业档案。
1984年12月,内丘县私营工商业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
1987年9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河北省城乡工商户登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个体商户申请开业作了统一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布,进一步为企业登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企业登记管理从单纯的企业管理发展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新阶段。到1990年底,全县165户工业企业换发了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执照170个(均按经济性质注册登记);对142家私营商业、5家私人工业企业,换发了营业执照。
1994年1月,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2000年,换发新版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取消注册资金项目,年检后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对工商业监督
对国有及集体工商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商部门多次对国营、集体企业进行登记,并及时办理开业、转业、歇业及注销手续,掌握全县工商业变化情况。
1982年,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条例》、《工商企业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关停并转或性质变更时,需向工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营业执照,否则以违章论处。是年,吊销4户企业营业执照。
1985年4月,建立国营、集体企业登记档案,以便于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1986年,推行红、黄牌制,在67家国有集体企业中评选文明生产、文明经营先进企业,并经地区工商局批准,试挂红牌,以示表彰。
1988年到1989年,撤销3家、查处无证经营4家、跨行业经营11家。
1994年,清理县域小煤矿、小铁矿、加油站,规范前置审批手续。
1996年,新增国有、集体企业67家,年检率达86%。
1998年,对擅自改变注册登记事项与逾年未检的26家集体国有企业进行查处(小煤矿39家;部队、政法机关办企业2家)。
1999年,对59家逾期年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2000年,推行注册登记企业法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年内新发展国有集体企业75家,累计达520家。
对个体工商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者大量增加,出现了很多未领证照的流动商贩。1955年,县工商部门以“限制开业,掌握转业,控制歇业”的精神,对无证商贩采取补发证照的临时措施,维持了建国初期的市场秩序,保证了市场繁荣。1963年至1979年,结合贯彻《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个体商贩进行登记和补发证工作。
1981年对424户个体工商业以“两个检查,六个不准,一个接受”进行整顿。两个检查是:检查执行政策,检查遵纪守法情况;六个不准是:不准投机倒把,不准掺杂使假,不准偷税漏税,不准无证经营,不准跨行经营,不准抬高物价;一个接受是接受群众监督。共清出无证经营74户(商业11户,饮食8户、修理28户,服务4户,其他23户),违章违法34户,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处理。
1984年,在发展工商业的管理上,采取“只要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有利于搞活流通,能放则放,能活则活,全部开放的原则,县工商局为从事正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解绳松绑,开放绿灯”。同时亦加强管理和监督。
1986年,查出无证经营185户,取缔不合格的28户,合条件的157户补发了营业执照。
1991年,在大力扶持发展个体工商业的同时,辅之以治理整顿工作。验检率达93%,查处跨行经营24户,无证经营的214户,罚款2726元。
1994年,再次简化个体工商业的办证手续,工商业者只凭身份证即可办理营业执照。到1994年底,内丘县个体工商业已达2411户,从业人员5430人,资金总额达1595万元。
1995年,内丘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422家,从业8570人,注册资金1921万元。
1998年,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内丘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快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采取调整个体工商户管理机构、先发展后规范、结合再就业工程等措施,加快个体私营企业发展。1999年,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发规定》。
2000年初,县工商局制定《二000年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全县工商管理机构,加强监督职能,维持经济秩序,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年末,内丘全县个体工商户5519家。
第二节 市场管理
市场管理是政府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监管使政府有关商业贸易和工业经营的政策法规得以贯彻执行,以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类自有商品交换始,做为商品交换场地的市场就逐步形成。随着历史时空的转换,社会经济的发展,历代政权都有其市场管理法规和管理措施。市场上按商品属性和经营行业分类划地为市,及至秦汉时的铁、盐管理,隋唐时榨蚕丝绢、皮革的官买,宋、明茶叶的官营等,皆有历代政府的市场管理政策法规。牙行、厘卡等是为市场管理而设的机构。食盐禁止私营而称之为“官盐”,沿革至今形成食盐专卖制。抗日战争期间,抗日政府把防止对敌有用物资流入日寇占领区资敌作为抗日根据地市场管理的首要任务。
抗日战争胜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场管理主要是做好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结合有关部门和工商联组织,开展对私营工商户的评议活动,评出经营上的守法户、基本守法户、不守法户。表彰守法户,并在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教育基本守法户;打击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套购重要物资的非法行为,维护市场的繁荣稳定。
1953年,计划经济开始实施,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市场管理主要任务是关闭粮、棉、油市场,禁止私人及非国家指定的专营单位经营粮、棉、油购销业务,以保证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对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实行限价、限制经营量等办法,以保证国家物资收购计划的完成。多方开辟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把内丘县内多处旧庙会改为物资交流会,将几处交通不便的庙会迁至交通冲要处,扩大其规模。期间,内丘县域内物资交流畅通,城乡市场繁荣,商品充盈,物价稳定。正确完备的市场管理,保证了对农业、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使第一个国民经济建设五年计划顺利完成。
1958年私有经济基本不存在。市场管理工作一度缩小。1958年下半年建立了人民公社,县内庙会、集市基本停止,无市场可管理。1959年后,国民经济困难,国有、集体商业商品匮乏,偶有少量农产品上市,亦被作为投机倒把而查处。第一次国民经济调整后,经济形势好转,内丘县域市场逐渐活跃,上市商品增多。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合作商业占据市场,没有私营商业,上市交易商品多为计划管理外的少量农副产品,市场管理主要是管好国家计划管理的物资,不准私人经营,以保证国有、合作商业的绝对地位和国家对计划管理物资的专营。
“文化大革命”后期的1975年,学习辽宁省的“哈尔套经验”,搞所谓的赶社会主义大集活动,实则违背经济规律,不顾商品流向,人为硬性规定全县统一集市日期,关闭所有庙会。对县域商品交流起到了抑制作用,对境内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在集市贸易方面,私营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管理越来越重要,其内容和措施也有较大变化,积极疏通流通渠道,多方面开辟市场,促进物资流通,加强市场监督,维持市场秩序,成为发展县域经济服务市场的中心内容。
工商部门在县城各市场派驻有管理机构,乡镇市场由所在地工商所管理。按照规定对上市工商户收取一定数量的工商管理费。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古时,一些经济契照由政府管理,如典当业的当票。民国时,房地产卖买、典当契约均由县政府发给契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房屋、土地的买卖、典当、转让、赠与,仍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发给文约契纸并监督文约的执行。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逐步替代计划经济,各种经济合同日渐增多。做为经济合同法定监管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经济合同管理的任务日益加大。
经济合同管理涉及范围广泛。纳入管理范围的包括产品购销、加工定货、信贷发放、租凭承包、建筑工程承揽、加工承揽、斟察设计、商业策划、资源开发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等各种经济合同。
合同鉴证
1983年,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始设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
合同仲裁
1985年8月,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始设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7年基层工商所设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做出仲裁。1994—2000年,共仲裁合同纠纷283件,涉及金额565万元。
第四节 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管理
内丘县商标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2年1月,首次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报注册了“三峰”牌胶木灯头插座商标。1986年对商标印制单位及商标的使用进行清理。1988年经办了27个厂家、12种新产品的商标注册。2000年末,内丘县有注册商标产品生产厂家26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印刷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在制版、生产、装订各个环节严格执行。
1994—2000年,为保护商标使用权,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案件665件,其中非法出版物14册,录音录像制品19盘。
广告管理
1991年7月,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广告股,管理广告业务。同时规定了审查、登记、立档、收费、反馈制度。并对广告业进行清理整顿,查处虚假广告。核准县广播电视局为电视广告专营单位。金马广告装潢部为县域内室外国内广告经营单位。
第五节 机构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丘县政府设工商科管理工商行政事务。1956年11月,撤销工商科,建商业局,内设工商行政管理科。
1957年6月,工商行政管理科自商业局析出,成立内丘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3年,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并入税务局。
1968年9月,财政科、税务局合并为内丘县财税局,内设市管组负责县域工商行政管理。
1974年1月,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人秘股、政工股,下辖城镇、金店、城关三个工商所。
1979年,增设市场股和柳林、侯家庄、官庄三个工商所。
1984年5月,增设经济合同股、企业股、个体股及冯村工商所。
1993年,物价局并入工商局,增设物价股,交易管理股、物价检查所、工商局稽查队。
1997年1月,增设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2月增设邢台拍卖行内丘办事处。1997年7月,物价股、物价检查所、价格事务管理所从工商局析出复设物价局。局内设办公室、市场股、企业股、个体股、农贸市场派出所。12月增设内丘县市场服务中心。
2000年,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注册登记管理股、办公室、财务审计股、市场监督管理股、政策法规股、监察室、市场专业管理所。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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