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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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8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7
页数: 19
页码: 558-576
摘要: 本文讲述了金融业历史久远。货币交换古已有之,宋元有钱店、账局,明、清时出现钱庄、当铺等形式的金融业。民国时期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发行的货币在县域流通。抗日战争期间,抗日根据地建立的冀南银行在内丘县设有分支机构,冀南币上市流通。1948年底人民币作为本位币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的金融业发展迅速,业务范围扩大,金融网点增多,对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内丘县 金融 发展

内容

金融业历史久远。货币交换古已有之,宋元有钱店、账局,明、清时出现钱庄、当铺等形式的金融业。民国时期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发行的货币在县域流通。抗日战争期间,抗日根据地建立的冀南银行在内丘县设有分支机构,冀南币上市流通。1948年底人民币作为本位币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的金融业发展迅速,业务范围扩大,金融网点增多,对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 金融机构
  明清时期金融机构
  内丘县明代即有当铺、钱庄(钱局)形式的金融机构。当铺,是以动产做抵押计利贷款的金融机构。抵押品多为衣物、金银首饰、金属器皿、大型农(工)具。抵押贷款额一般为市价的一半以下。当期长者两年,短者一月。赎当时还本付息,到期不赎加利延期,延期不赎即为死当,由当铺自行出卖所当物品。钱庄(钱局),是以不动产(房产、田地、店铺)做抵押计利贷款的金融机构。当铺、钱庄发放的均为高利贷。清代银号的金融活动比较接近现代银行,进行储蓄、放贷、汇兑业务。
  民国时期金融机构
  民国时期,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在内丘均有金融活动,但其机构设置详细情况无考。县域有钱庄,如东街升堂号、南街魁聚堂、北街同兴成等几家规模不大的钱庄。1937年“七七”事变后这些金融机构全部停业。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金融机构冀南银行总行于1939年在山西黎城县西井村建立,同时在冀南区和太行区设分行。1941年,冀南银行在内丘县设“冀南银行内丘办事处”。其间曾与临城县办事处合并,称“冀南银行临内办事处”。抗日战争胜利后,改称“冀南银行内丘县支行”,1949年初,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内丘县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内丘县支行(简称县人行) 县人行建立于1949年4月,其前身为冀南银行内丘县支行。行址在县城北街中段,设信贷科、会计科、出纳科和秘书室,编制7人。20世纪50年代始,县人行逐步增加人员,增设股室,扩大和完善业务。行址迁县城南街中段。先后在侯家庄、柳林、金店、官庄设营业所。人民公社期间,县人行的金融网点遍及全县15个人民公社。1956年,农贷业务析出,另建县农行,1957年县农行并入,1964年析出;1966年又并入。1984年,行址迁县城胜利路西段路北,1993年又西迁县农行西侧现址,建有四层办公楼一栋。
  县人行自建立始,即为政企合一机构,有两种职能,既开展金融业务,又按国家规定进行金融管理。1979年4月,农行再次析出单设,6月,基建贷款业务析出,另设县建行,其年末县人行设有11个股室,编制65人。1985年1月,设县工商银行,与县人行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运营,账目分设。1986年6月,县人行与县工商银行正式分设后,县人行只行使管理职能,负责对内丘县专业银行、信用社、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金融行政管理。县人行与县工商银行分设后,县人行设人秘股、综合计划股、会计(国库)股、货币发行股(发行库)、金融管理(稽核)股,编制7人。1997年撤销发行库,其业务合并到临城县人行发行库。
  2000年,县人行设综合办公室、综合金融机构监管股、综合业务股、合作金融机构监管股、监察室,编制32人。
  中国农业银行内丘县支行(简称县农行) 1956年,析县人行农业贷款部分单设县农行,与县人行同址办公,内设会计股、农贷股、人秘股和信用合作股,主要办理农业贷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1957年并入县人行,1964年析出,1966年再次并入县人行。1979年析出复设后,迁县城胜利路西段现址,建有1200平方米三层办公楼1栋。县农行按国家政策和宏观计划要求,统一管理农业信贷资金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支持农村农业经济的发展,办理存款、结算及代理业务,为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县农行内设人事股、秘书股、保卫股、计划股、会计股、农业信贷股、存款股、审计股、办公室,先后设立过金店、官庄、大孟、柳林、侯家庄、城关等营业所。
  1996年6月,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县农行脱钩,12月,政策性贷款和宏观机制析出单设县农发行。县农行成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以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开展综合性、多功能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县农行可为客户提供存款、贷款、结算、银行卡、代理业务等常规金融股务产品,还可根据客户需求度身定做金融产品。1998年,首批推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了县城振兴住宅小区建设。
  2000年末,县农行内设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资产经营一部、资产经营二部、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四部、零售业务部、信贷管理部、监察室、保卫部,下设大孟营业所、金店营业所、振兴路分理处、胜利路分理处和胜利路、解放路、振兴路、城关4个储蓄所,编制126人。
  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简称县建行) 1955年,邢台地区建设银行曾向内丘县派出营业部,驻财政科,1958年撤走。1979年6月,将县人行基建贷款业务析出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1996年3月按照商业银行体制改革要求改为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原址在县城胜利路中段,1995年,迁胜利路东段73号现址,建有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的五层办公楼一栋。
  县建行原为管理内丘县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的专业银行,有财政、银行双重职能。1980年,国家将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财政向基本建设投资无偿拨款改为有偿贷款,县建行由原来的专业管理银行,发展为集结算、信贷、存款、汇兑、代收代付、代理保险等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一体的国有商业银行。
  县建行自建行始,先后设立过8个储蓄所、1个房地产信贷部、1个城市信用社。经撤并调整,到2000年末,县建行设有办公室、营业室、个人银行服务部、客户服务部、保卫部五个职能部门和一个储蓄专柜,在县城设十字街、南关两个储蓄所。编制55人。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县支行(简称县工商行) 1985年1月,始设县工商行,与县人行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运行,账目分设。
  1986年6月,县工商行与县人行正式分设,行内设人秘、计划、信贷、储蓄、会计、出纳六个股下设南街储蓄所、磨凹煤矿储蓄所、东庞矿区储蓄所,后增加中兴市场第一储蓄所、中兴市场第二储蓄所和开发区储蓄所,编制65人。
  县工商行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以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开展综合性多功能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主要办理工商企业和城乡居民的贷款、存款、汇兑、结算和政策性房地产业务,近年来增加了银证转账、代理收付(代收电话费、水电费、代发工资、离退休养老金等)业务,开设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小额质押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等项金融业务。
  2000年末,县工商行内设管理保障部、市场信贷部、营业室,设有中兴市场第一储蓄所、中兴市场第二储蓄所、南街储蓄所、开发区储蓄所4个储蓄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丘县支行(简称县农发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丘县支行于1996年末从县农行析出设立。
  县农发行负责粮棉购销企业的收购资金供应及封闭管理工作,为纯政策性银行。
  2000年,县农发行设办公室、营业室、计划信贷部、会计股、人秘股五个股室,编制15人。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县联社) 1951年,内丘县部分农村筹建合作互助性质的金融小组,这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雏形。
  1953年,在农村合作化运动中,内丘县53个乡都试建了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即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均由社员代表大会产生,资金由社员入股作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股金分红制。县人行设农村信用股,以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强指导。由于信用合作社能够解决社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存、贷款方便,颇受群众欢迎。1957年撤区并乡,内丘全县合并为26个乡,信用合作社相应合并为26个。1961年,内丘全县划分为15个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亦随之合并为15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自1956年始受县农行领导,不设县农行期间受县人行领导。
  1996年12月,根据199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组建为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县联社),迁胜利路西段路南新址办公。明确其是按合作制原则,自愿入股组成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其职能是管理、指导、协调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服务组织。本社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各种结算业务,调剂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和其他工作。
  1998年2月,县联社辖15个乡(镇)信用合作社,1个营业部,183个农村信用代办点。
  2000年,县联社辖12个农村乡(镇)信用合作社,1个直属营业部,2个信用合作分社,1个储蓄所,149个农村信用代办站,从业300多人。联社内部设办公室、财务电脑科、业务科、审计科、保卫科、资金保全部、监察室等7个科室,编制17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丘县支公司(简称人保公司) 人保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邢台地区人保公司曾派员驻内丘财政科开展保险业务,不久撤走。1956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邢台分公司在临城县镇内设联合办事处,内丘县属其业务辖区范围,曾派员驻内丘开展业务。1958年,镇内联合办事处撤销,驻内丘业务人员亦随之撤走。
  1982年,国家恢复保险事业,内丘县由县人行代理保险业务。
  1985年6月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批准,设立内丘县人保支公司,为四级经营机构,隶属邢台人保分公司领导。公司内设车险科、人险科、农险科、企财科、计财科、办公室、营业室。
  1996年末,人保公司分设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内丘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丘支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丘县支公司(简称人保公司) 1996年末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内丘支公司,后更名为中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丘县支公司。1999年1月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丘县支公司(简称人保公司)。人保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营以财产为标的财产保险业务。
  2000年末,县人保公司设车检科、企财科、业务科、营业室,编制9人。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丘分公司(简称人寿公司) 人寿公司于1996年末设立,为国有独资企业。人寿公司主要经营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000年末,人寿公司设个人营销科、财务科、业务科、理赔科,正式工作人员1人,临时聘用业务员80人。
  第二节 货币
  古币
  明代前,主要流通铜钱,白银虽已作为货币使用,但不占优势。明正统年间(1436—1449),白银成为主要货币,铜钱反成辅币。白银的计量单位为两、钱、分,使用时用秤秤量。银锭是白银的主要形式,大锭10~50两,呈马蹄形,俗称元宝;小锭1~10两,作馒头状,称锞子;1两以下者称碎银,有粒状和块状等。铜钱又称制钱,由官炉定制,为中间带方孔的圆形铜质板,计量单位为文。在高官富豪之间,还流通金币和纸币。金币有金砖、金条、金叶子、金豆子等,大小、重量不定,以两为标准单位。洪武间发行纸币“大明通行宝钞”,面额有100文、200文、300文、400文、500文数种。
  清代货币基本同明代。清代末期,内丘县域内出现银元、铜元和银角等机制铸币,元宝、锞子等已不多见。银元始见于光绪十五年(1889),为圆形银质板,正面有“光绪元宝”四字,背面中央有龙纹,俗称洋钱、大洋,面值为1元。此后出现多种银元,常见有“宣统元宝”“大清银币”等。宣统二年(1910),银元被定为本位币,规定每枚库平7钱2分。铜元始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为圆形铜板,俗称铜子。初始每枚库平2钱,换值铜钱10文,每百枚换值银元1元,后逐渐出现1文、2文、5文、20文等多种面值的铜元,其中以10文的流通最多,俗称“小子儿”。至清代末期,由于铜元种类众多,出现贬值。银角是光绪十六年(1890)出现的银辅币,俗称“角子”,也称小洋、银毫,面额有5分、1角、2角、5角4种,10角可换银元1元,内丘县流通较少。此外,外国银币如有鹰图案的墨西哥银币鹰洋和铸有西方人站像的英国银币站人洋,亦曾于县域内市面偶有流通。
  民国货币
  民国初期,市场流通铸有孙中山先生半身侧面像的“开国纪念币”银元和铸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俗称袁大头、大头),但为时短暂,数量较少。1919年山西银行发行的晋钞,成为县内流通量较大的一种纸币。晋钞分银元卷和铜元卷两种,分别以元、枚为单位。银元卷有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100元等面额;铜元卷有10枚、20枚、50枚、100枚、300枚、500枚等面额。1935年后,晋钞渐在县域内市面绝迹。
  1933年,又增加铸有帆船图样的“船洋”和铸有孙中山先生头像、侧身像的三种银元。1935年,国民政府废除银本位值,实行法币政策,禁止银元流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法币”以元、角、分为使用单位,1元“法”币可兑换银元1元。实际流通中,“法币”与银元不能等值兑换,实际是银元仍在流通,“法币”一再贬值。抗日战争爆发,国民党内丘县政府官吏南逃,法币急剧贬值。
  边区币
  抗日战争期间的193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冀南银行成立,发行的钞票开始在内丘县域内流通。冀南钞票简称冀钞,俗称冀南票,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25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多种。1946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冀南钞票为本位币,其他货币禁止流通。其间,1938年北海银行发行的北海钞,1938年晋察冀边区银行发的边币,俗称边区票,曾在县境内抗日根据地计折冀南钞使用。
  人民币
  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人民币(旧)开始发行,并定为本位币,冀南钞票遂以100:1比例兑换人民币收回,停止流通。在县内流通的人民币旧币面额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共七种。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内丘县支行开始发行人民币新币,旧人民币于同年3月底停止市场流通。人民币旧币遂以1万元折合新币1元比率兑回。当时人民币新币面额为1元、2元、3元、5元四种,辅币面额为1角、2角、5角和1分、2分、5分六种。1957年底,发行了1分、2分、5分的金属硬币。1964年4月发行1960年版的2元券和1962年版的2角券。1964年底,根据国务院规定,收兑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3元、5元、10元券,停止流通。1967年1月发行1960年版的1元券和5元券。1967年12月发行1962年版的1角券。1969年1月发行1965年版的10元券。1980年4月,发行面额为1角、2角、5角和1元四种金属硬币。1987年以后,先后发行1980年版的人民币,主币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卷,辅币面额为1角、2角、5角券。其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几期纪念币,有几种在内丘县境内发行,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10周年1元面额的金属纪念币等。
  附:日伪货币
  1938年,日本侵略军操纵的日伪华北临时政府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伪钞“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兑换卷”流入县境,百姓呼为“鬼子票”。主币面额有50元、100元、500元,辅币面额有0.1元、0.2元、0.5元。1945年日本侵略军投降后,被禁止使用。
  第三节 存款
  个人储蓄
  县人行1948年开始办理个人储蓄。起初分货币储蓄和折实储蓄两类,储蓄期限有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1951年开办定期有奖储蓄。1952年实行预约储蓄,在官庄、金店、柳林、县城四个较大集市上设立储蓄站,逢集吸收储蓄,同时与收棉站和农业互助组签订代理储蓄合同。1953年底开办“售粮储蓄”,各购粮点均代理储蓄业务。1954年开展上门代存代取,各机关、企业设协储员1名。1956年于较大单位、村镇设立储蓄代办点,聘用代办员,以方便群众,增大储蓄量。同时,信用社代为农业社分红,分红储蓄面可达90%左右。此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个人储蓄额稳步增长。1979年始,调高储蓄利率、增办工资转存、零存整取、保值储蓄等多种储蓄,开设邮政储蓄,城乡居民储蓄额增长较快。
  附:折实储蓄
  1948—1952年,基于当时物价波动不稳,为使人民储蓄不因物价上涨而受损失,银行曾开办“折实储蓄”,此种折实的计算以“铱”为单位。一个“铱”包括白细布1平方尺、小麦1市斤、小米2市斤、煤炭1.5市斤、油盐各5钱。以上物品的当地当日价格之和为1个“铱”。银行每日挂牌公布“铱”值,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时,银行将货币折成“铱”。支取时如果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储户按当时“铱”值支取本息;如物价下跌,货币增值,仍按原存货币支取本息。此项折实储蓄分活期、定期两种。活期有1、2、3个月三种;定期分整存整付、整存零付、存本付息三种。
  单位存款
  县人行1948年开始办理单位存款,单位存款主要分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两类。企业存款为企业闲置的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金库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和特种存款等。
  企业存款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较多,均有利息,按季结算。
  财政性存款存不计息,汇不收费。
  第四节 借贷
  农业贷款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冀南银行内丘办事处(支行)发放的农业贷款包括农业、救灾和副业生产三种,分货币贷款和实物贷款两类。1944年4月,发放农业贷款2446455元(冀钞,下同),贷粮(小米)260石,以解决群众生活困难。1945年上半年发放农业贷款165395元。1948年4月发放春耕贷款5750万元,贷粮7.5万市斤,贷棉花1.9万斤,支持农业和副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业贷款主要以发放实物为主,如种子、牲畜、农具等。1953年始,改贷现金。其间,曾一度实行折实贷款,以便保本保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县人行先后发行近50种农业贷款,按其纵向沿革,大致分为八种。
  农业生产贷款 简称农贷,为内丘县各种农业贷款的重点。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农贷重点解决农民购买牲口、农具等资金,以发展农村种植业,增加粮、棉产量。农业合作化后,农贷以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社巩固发展为主。人民公社化后,农贷分为社队生产费用和社队基本建设货款,社队基本建设贷款多用于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化建设。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贷款额最大,对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改善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有部分贷款没有收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生产贷款重点支持农村商品生产,调整农业结构,支持贫困乡村和山区乡村发展脱贫致富项目,优化农村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农村合作基金贷款 1955—1958年设置的贷款,旨在帮助解决农村贫农初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时的股份基金困难,鼓励贫农走农业集体化道路。
  救灾贷款 为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设置的专项贷款,无息或低息。如1954年旱灾,1963年特大洪水灾害都依照受灾情况向农村灾民发放了救灾贷款。
  国营农业贷款 为扶持国营农业发展生产而设置的贷款。内丘县发放范围、金额都不大。县苗圃(桑苗场)贷款即属此类。1964年停止。
  支持信用社贷款 为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周转金不足于1954年设置的专项贷款。此项贷款数额不大,时贷时停,1986年后数额有较大增长。
  乡镇企业贷款 支持乡镇、村兴办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1975年,增设支持社队企业设备购置贷款。20世纪80年代始,随着内丘县乡镇企业发展加快,此项贷款额增长幅度较大。
  农村商业贷款 1952年始贷,主要是农村供销社所属企业贷款,是各项农业贷款中数额最大的一项贷款。
  个人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农村居民中困难户的生活困难。抗日战争期间始即设此项贷款,人民公社期间曾称为社员贷款。
  工商贷款
  抗日战争期间,冀南银行就在内丘县办理工商贷款,以发展根据地经济,支持抗日战争。当时工商贷款有手工业贷款和合作社贷款。1945年3月发放手工业贷款106815元,6月发放手工业贷款156540元、合作社贷款61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国民经济恢复期间,内丘县工商贷款重点支持私营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搞好市场供应。进入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简称“一五”计划期间,下同)后,工商贷款重点支持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发展生产,扩大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二五”计划、“三五”计划和“四五”计划期间,工商贷款主要支持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发展生产和新建工商企业。“大跃进”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贷款一度起伏变化较大,管理较混乱。
  工商贷款在“一五”计划期间分工业、商业、合营、私营四种,自“二五”计划期间改为按计划项目划分,按其纵向发展,以贷款对象可划分为五种:
  国营商业贷款 主要用于国营商业的流动资金,按用途分为商品流转贷款、临时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结算贷款和商办工业技改贷款。内丘县此项贷款始于1956年,贷款户有国营商业、粮食部门、县供销合作社所属各经理部、物资部门。
  国营工业贷款 为解决国营工业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储存、生产、成品占用需要和因季节进货的超定额临时资金的需要,以及流通过程中的结算资金的需要而设立的贷款项目。按用途分为周转流动资金贷款、临时结算资金贷款、科技开发资金贷款、大修理资金贷款四种。内丘县国营工业贷款始于1958年。20世纪60年代贷款数额较小。70年代始,随县内国营工业企业的发展,国营工业贷款额增长较快。
  集体工商业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集体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季节性临时流动资金不足。内丘县集体工商业贷款始于1954年,开始重点支持手工业社、组,巩固壮大集体经济。20世纪70年代始,县内集体工商业发展较快,集体工商业贷款额亦相对增加。
  个体工商业贷款 主要解决个体工商业户的流动资金不足。内丘县在解放战争期间即开办此项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成为工商贷款的重点。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个体工商业户已不存在,此项贷款也即停止。1980年又恢复个体工商业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 1975年末,开办“五小工业”设备贷款,1979年改为固定资产贷款。分国营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新产品开发贷款和集体企业开办设备贷款三种。
  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基本建设投资是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贷款等。
  基本建设拨款 基建拨款分预算内拨款和自筹资金。预算内拨款,指国家计划批准的县内基本建设项目拨款;自筹资金,指建设单位按财政制度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的建设资金。基建拨款由银行会同财政部门施行监督。
  基本建设贷款 内丘县基本建设贷款始于1979年。基本建设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新建或扩建所需的投资性贷款,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和工业出口的措施性贷款和工商业改造项目委托贷款。
  贷款豁免
  每遇灾荒年景,国家对灾区事关人民生产生活的贷款予以减免。抗日战争期间的1945年1月,冀南银行对内丘县1943年以前发放的农业贷款豁免5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1956年山区暴雨成灾,1963年洪灾,银行对农业贷款均有不同额度的豁免。
  第五节 结算
  贸易结算古时多为现金结算,店铺之间有取货记账,按月、季或年终结算,但仍为现金结算。清时,钱庄、银号兴起,已有汇兑结算。民国时期,现代银行结算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银行结算主要有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
  现金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1953年,内丘县内的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之间经济往来,一般为现金结算。1953年始,逐渐改为转账结算为主。
  转账结算
  转账结算分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同城结算 1.支票。始于1949年,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为付款单位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支票的特点是程序简易,使用灵活。2.托收承付。始于1953年,与异地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凭证格式及核算程序相同,不同处是不检验商品发货证明,承付期短。3.托收无承付。始于1953年,收付款单位双方签订合同后,由收款单位委托银行直接从付款单位承付的一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事业、企业向其用户收取费用的结算。4.付款委托书。始于1955年,是付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其账户中将款项付出转入指定的收款单位账户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结算各单位之间的款项支付。1984年前,也是国营商业同农村社队结算的一种方式。
  异地结算 1.汇兑。1949年,内丘县银行部门始办国内汇兑业务。汇兑,按其传递方式分信汇、电汇和本人自带票汇三种;按通汇地点分全国、省辖、县辖和行社四级。1984年始设本人自带票汇结算,票汇结算迅速方便安全,已成为异地汇兑结算的主要方式。2.托收承付。1953年始,1984年前为异地结算的主要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主要条件是依据合同和商品出运证明。3.委托收款始于1980年,办理委托收款结算,银行不依据经济合同,不审查拒付,不受金额起点限制。4.限额结算。1975年始,是一种客户自带的有一定限制金额的结算凭证,交易双方可当场钱货两清。
  农村结算
  基本采用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方式。
  1984年前,农村以社队为单位交售粮、棉、油产品,使用付款委托书,进行转账结算。1985年后,逐步改为分户交售,为方便群众,改为现金结算。
  信用卡
  信用卡由银行发行,具有购物和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服务功能。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均可向银行信用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卡。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时,必须在发卡机构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信用卡允许适当透支,透支金额按银行规定计息。对不按规定透支款项者,取消其使用信用卡资格,追回所欠本息。信用卡使用期最长为2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内丘县发行的信用卡有金穗卡、龙卡和牡丹卡3种。
  金穗卡 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1994年,县农行开始办理金穗卡业务。备用金起存金额: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000元。每个单位可申领一张主卡及不超过5张附属卡;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一张附属卡。申领金穗卡的客户,需交纳年费,其中单位金卡100元,个人金卡50元;单位普通卡30元,个人普通卡15元。
  牡丹卡 牡丹信用卡(简称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牡丹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又称金卡,个人卡包括银卡、蓝卡和绿卡3种。备用金:单位金卡1万元起存,个人1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单位可申领1张主卡和若干张副卡,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一张副卡。交纳年费:金卡每年20元,银卡每年10元,蓝卡每年30元,绿卡每年50元。
  龙卡 龙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储蓄卡是龙卡系列的一种方便、快捷、安全、多功能磁卡式结算工具。储户凭储蓄卡可在建设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和联网储蓄所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查询余额、更改密码等业务,也可在装有转账POS机的特约商户上办理购物消费,也可以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进行储蓄卡账户的查询余额、查询近日明细、传真近日明细、修改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转账、口头挂失等。2000年6月,县建行开始发行龙卡储蓄卡、龙卡生肖储蓄卡。
  第六节 保险
  保险,是以投保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补偿其在遭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事业。内丘县开办的有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类。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对其财产或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险种。已开办的财产保险种类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适用于国有及集体企业,也适用于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企业财产为保险对象。
  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个人财产为保险对象的险种。截至2000年,内丘县财产保险公司共承保3万户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额达14234万元。
  机动车辆保险 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一种,亦属财产保险范围之例。1990年,此种保险费收入507648.9元。1994年达到1085969.60元。承保车辆350辆。2000年承保车辆达656台。由于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逐年增加。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有长效还本(属储金性)和棉田雹灾保险两种。主要项目有:西瓜险、养殖险、大棚菜险、小麦收获期险。
  农业保险是专门针对农业生产的一种保险。一般保费低,而保额很高,每亩地收2元保金,保额为200元。参加这种保险,基本能保证农业生产遭受自然灾害后,得到足额的经济补偿。1994年办理此项保险收入97246元,由于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共向农民支付赔款11760元,保障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人寿保险
  人寿公司自1997年以来,主要经营长期寿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开办的险种有:英才少儿保险、康宁终身保险、家庭幸福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团体人身保险、驾驶员绿卡保险等40余个险种。
  1997年保费收入100万元,到2000年末增到900多万元,全县有8万多人次参加各种人寿保险,办理各种理赔案件1600多起,给付保险赔付金300多万元。内丘县人寿保险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第七节 金融管理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有计划地组织调节货币流通的重要手段。1950年,县人行根据国家规定,开始对县内机关团体、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现金实行统一管理。核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限定现金使用范围,县内、外经济往来,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除发放工资、向农民收购农副产品及零星开支外,不再使用现金。超限额收入的现金送存银行,超限额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
  1960年始,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队企业。
  1988年始,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库存限额,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需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进行核定。
  工资基金管理
  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后,银行即对工资支付实行监督。1960年始,银行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试行工资基金管理。
  1962年始,实施工资基金指标控制。同年,各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银行在其户余额内,按规定监督支付工资。
  货币市场管理
  抗日战争期间,货币管理是对敌经济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内丘县抗日政府遵照边区政府有关政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以冀南银行发行的冀钞为本位币,交易往来、公款收授,均以冀钞为中介。对冀钞实行战略区分区管理,各区货币加盖图章,太行区加盖“太行”、冀南区加盖“平原”、太岳区加盖“太岳”二字,各区钞票互不流通,以防敌伪破坏和投机者渔利。
  禁止敌伪钞票流通。凡持有敌伪钞票者,须向抗日政府申请,贬值兑换冀钞,以防敌伪套购根据地物资。
  停止法币在根据地流通。
  同各邻区根据地银行实行通汇,对其发行的钞票计折冀钞使用。
  严厉查禁敌伪伪造的冀钞假币。
  解放战争期间,人们受物价波动的影响,重实物轻货币,货币市场管理的重点是增加货币投放,扩大流通量,如推行折实存款、监督公私企业和机关团体的现金收支计划执行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管理的重点是货币投放与回笼的计划管理,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金银管理
  自民国24年(1935)始,国民政府虽已明令禁止金银货币流通,实为禁而不止。抗日战争期间,内丘县抗日政府采取多项措施禁止金银外流,以防资敌。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规定金银货币和制品,由人民银行按牌价独家收兑,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只允许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次提高金银收兑价格,以增加收兑量。
  利率管理
  内丘县存、贷款利率由县人行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其他金融机构不得自行改变。
  1986年,县人行与县工商行分设,县人行成为专门金融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以下管理:1.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2.管理各行存、贷利率;3.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4.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5.经营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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