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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工商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76
颗粒名称:
工商税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3
页码:
555-557
摘要:
本文讲述了工商税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内丘县
税务管理
工商税
内容
税种划分 明、清时期实行按制征收、上解、留存的中央集权财政制度,无税种划分之说。民国中期始有中央税收和地方税的划分,先后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有契税、屠宰税、营业税、房产税、牌照税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为适应战时需要,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亦无国家、地方税种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种有契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文化娱乐税。从1985年起,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种有集体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税。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种有屠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计8种,(其中契税由县财政部门征收);增值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余均为中央税。
征收管理 清代官府编制赋役全书,公布税则,并列各州县地丁原额、逃亡人丁、抛弃田亩数、开垦地亩数、实征数、起解数、留存数等。每州县发两部,一部存官衙,一部存州县学宫任士民查阅。民国时期,田赋由省管理,各种地方税一般由中央制订通则,省制订细则,县负责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征收管理主要有:
1.税务登记工商企业须在开业前将企业名称、经营资金、经营项目等,如实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由税务部门审核登记造册后签发税务登记证。“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6年起逐步恢复。1992年9月内丘县重新进行税务登记,所有从事工商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填写新税务登记表,由税务局签发税务登记证。工商业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等变更,要重新登记。停业时,交回税务登记证予以注销。
2.税务鉴定县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户在开业后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内容:经营范围、资金总额,应纳税额及纳税时间等。鉴定前由纳税人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税法写出鉴定书交纳税人依照执行。通过纳税鉴定,促使工商企业树立税法观念,按时照章纳税。
3.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品种、课税数量、缴纳金额、税率等,作为开具纳税凭证的依据。
4.发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税务机关对工商企业使用的发票加盖核准使用章,后改为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1983年1月始,统一发票分甲、乙、丙、丁四种,甲种发票一式四联适用于国有企业;乙种发票一式三联适用于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丙种发票一式二联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丁种发票一式二联适用于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5.税收检查税务机关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纳税户进行检查,其方式为自查、抽查和税务部门联查等制度。1985年始,实行定期检查,每月检查纳税总户数的三分之一,每季普遍检查一次。1987年,县税务局设稽查队专事税务检查。1989年,县人民检察院与税务局联合成立税务检察室,加强税务检查工作,依法打击偷漏税款行为。
6.税款征收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征收税款,不得违犯法规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征收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征收,由纳税人定期到税务机关缴纳或由税务人员直接到纳税单位征收;二是代征代扣,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指定有关部门向纳税人代征、代扣税款,然后集中向税务机关缴纳;三是定时定点征收,税款征收期内税务机关派员到预定地点收税。
税收减免 在税收中,根据有关规定,各个时期都对某些商品及其生产、购销企业和一些特殊企业实行税收减免,予以扶持。
抗日战争期间,为粉碎日寇的经济封销,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内地(根据地内)贸易远销商品一律免税。对入境之照像器材、光学仪器、印刷器材、通迅器材、西药、军火及军工设备、军工原料等免纳一切税收,电池、棉花、粮食、食盐、碱面、火柴、中药材等免纳入境货物税。对出境之石器、水果、扫帚等不能直接资敌之货物免纳出境货物税。
解放战争期间,规定市场购买粮食在3市斗或50市斤以下,土窄布一匹或土宽布72市方尺以下,籽棉30市斤或皮棉10市斤以下的免纳交易税。自宰自用牲畜免纳屠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各时期经济发展情况,规定过一些减免税收的政策。
农村人民公社及生产大队的工业、手工业产品,凡直接出售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铁木农具、化肥、农药、农用石器和陶器、车马挽具、扫帚和荆、柳、秸秆等编织品,免纳工商税。
生产大队、生产队按国家规定,以粮、棉、油、麻为原料,为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加工的油坊、粉坊、豆腐坊、挂面坊、米面加工、弹轧花坊、农用麻绳加工、饲料粉碎等所得加工费收入免纳工商税。
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修造,编织品、砖瓦、石灰、水管以及直接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油加工、理发、缝纫等所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972—1983年间,对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以及新建企业在投产初期、暂时发生亏损的可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税收减免重新规定为:
凡新办乡、村、联户和其他合作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凡新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
国营企业有投资大、利润低、社会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凡经国家科委、经委确认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经国家各部或省科委、计委确认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经地区(省辖市)科委、经委确认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对一般新办的县以上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为安排待业青年所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校办工厂的产品免征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如安排残疾人员、孤寡老人所经售产品收入,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地方性激励机制 中共内丘县委、内丘县人民政府为激发纳税积极性,制定了奖励措施,如按纳税额给予表彰、奖金,较大私营企业纳税户法人代表可在所在乡镇挂职任副乡镇长、副书记职务,本人可入编行政编制,子女可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国营企业纳税大户的法人代表可挂职任副县长。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分配时,适当照顾较大纳税户法人代表。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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