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3571 |
颗粒名称: | 文化娱乐税 |
其他题名: | 特种消费行为税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2 |
页码: | 552-553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内丘县依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始征。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1953年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电影、戏剧、娱乐税率为10~30%,舞场为50%。1956年改为依售票或收费金额计征,电影税率为5%、10%、15%、20%、25%;其他项目税率为2%、4%、6%、8%。1966年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 |
关键词: | 内丘县 工商税 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