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工商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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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37
颗粒名称: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工商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547-548
摘要: 本文讲述了抗日战争期间,内丘抗日县政府为活跃根据地经济,有利于对敌经济斗争,工商税的征收范围很少,税率亦较低。1941年10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出入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入境货共分三类:一是奖励出入境货物,如入境武器弹药及制造武器弹药的原材料、设备,出境西瓜、石器等一律免税。出境征税货物分为五档,最低一档如白瓜籽、水果等为5%;最高一档如蓖麻籽、线麻籽等税率为40%。1943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工商税实行累进税制。超过免税点者,只就其超过部分累进征税,分为四个计税等级,税率起码为四厘,最高为五分六厘。
关键词: 内丘县 工商税 战争时期

内容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抗日县政府为活跃根据地经济,有利于对敌经济斗争,工商税的征收范围很少,税率亦较低。1941年6月10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贸易暂行条例》,规定凡本区内地(根据地)贸易运销免税。1941年10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出入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入境货共分三类:一是奖励出入境货物,如入境武器弹药及制造武器弹药的原材料、设备,出境西瓜、石器等一律免税。二是征税入境货物,其税率分为四档,最低一档如煤油、肥皂、手电筒(电池)等根据地急需物品税率为5%;最高一档如化妆品、毛毯等税率为50%。出境征税货物分为五档,最低一档如白瓜籽、水果等为5%;最高一档如蓖麻籽、线麻籽等税率为40%。1943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工商税实行累进税制。超过免税点者,只就其超过部分累进征税,分为四个计税等级,税率起码为四厘,最高为五分六厘。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县敌我交错,战事不断,抗日县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变化不定,加之工商业凋敝,税源匮乏,税收政策很难推行,工商税收实征税额很小。直到1945年日军投降后,内丘县全境解放,情况才好转。
  解放战争期间,内丘县征收的工商税种有:
  烟酒税 依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烟酒税暂行办法》,水旱烟从价征税10%;卷烟从价征税15%;酒类从价征税30%。
  营业税 依照1946年6月10日开征,本着累进原则分期评议进行征收,其超征额为5000元(冀钞,下同),超征率为2.5%,最高累进为80%,超过者不再累进。临时营业税按每批次交易额计征,超征额为5000元,超征率为3‰,最高累进为30‰,超过者不累进。
  交易税 依照1948年12月3日华北区政府公布的《华北区交易税暂行条例办法(草案)》规定,交易税按交易额计征,粮食、棉花、土布由买方纳税,牲畜由买卖双方纳税。
  印花税 依照1949年4月10日华北区政府《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之规定,购贴印花税票。
  屠宰税依照1948年12月3日华北区政府《牲畜屠宰税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开征,税率按肉价5%计征。
  所得税 1946年2月开征。按工商业的经营资本额计征。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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