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3537 |
颗粒名称: |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工商税收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3 |
页码: | 547-548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抗日战争期间,内丘抗日县政府为活跃根据地经济,有利于对敌经济斗争,工商税的征收范围很少,税率亦较低。1941年10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出入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入境货共分三类:一是奖励出入境货物,如入境武器弹药及制造武器弹药的原材料、设备,出境西瓜、石器等一律免税。出境征税货物分为五档,最低一档如白瓜籽、水果等为5%;最高一档如蓖麻籽、线麻籽等税率为40%。1943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工商税实行累进税制。超过免税点者,只就其超过部分累进征税,分为四个计税等级,税率起码为四厘,最高为五分六厘。 |
关键词: | 内丘县 工商税 战争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