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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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9
页码: 546-554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内丘县工商税各时期的征收情况。
关键词: 内丘县 工商税 情况

内容

明、清工商税收
  明代工商税收称为课税。崇祯十五年(1642)《内丘县志》载内丘县课税共计1837.6贯。
  清初征自工商方面的税赋有盐税、牙税和当税等。盐税称为盐课;牙税是向牙行或牙商征收的一种税;当税是民间开设典当,应呈明地方官,转清布政司颁发当执,按年纳税。清后期朝用巨增,课征加大。咸丰时,为镇压太平天国筹措军饷,开征厘金。厘金分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和土药厘(进口鸦片和国产鸦片)。光绪年间,开征烟酒税,以货课征,从量计征,每公斤征收制钱32文,后又改为每公斤征银2分8厘。
  民国时期工商税收及捐费
  工商各税始征于民国初年,历经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执政时期,各种杂项税收名目繁多。民国21年(1932),内丘县开征之主要税目有:营业税(包括普通营业税、牲畜税)、牙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和印花税五大类。营业税中的普通营业税税目有37种之多,内丘县开征的有:物品贩卖业、油漆粉刷业、浴室业、理发业、饮食业、转运业、交通业、营造业、承包业、糕点业、打包装箱业、旅馆业、镶牙业、照相业、制造业、钱庄及贷金业等行业。
  民国时期,在正税之外,各地方加收不同名目的“捐”,如牲畜捐、屠宰捐、土布捐、保卫团捐、民团捐、警学团捐等名目繁多,加之战乱不止,加征军事特捐,过往军队临时摊派,捐费多如牛毛,民不堪负,苦不堪言。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工商税收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抗日县政府为活跃根据地经济,有利于对敌经济斗争,工商税的征收范围很少,税率亦较低。1941年6月10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贸易暂行条例》,规定凡本区内地(根据地)贸易运销免税。1941年10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出入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入境货共分三类:一是奖励出入境货物,如入境武器弹药及制造武器弹药的原材料、设备,出境西瓜、石器等一律免税。二是征税入境货物,其税率分为四档,最低一档如煤油、肥皂、手电筒(电池)等根据地急需物品税率为5%;最高一档如化妆品、毛毯等税率为50%。出境征税货物分为五档,最低一档如白瓜籽、水果等为5%;最高一档如蓖麻籽、线麻籽等税率为40%。1943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工商税实行累进税制。超过免税点者,只就其超过部分累进征税,分为四个计税等级,税率起码为四厘,最高为五分六厘。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县敌我交错,战事不断,抗日县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变化不定,加之工商业凋敝,税源匮乏,税收政策很难推行,工商税收实征税额很小。直到1945年日军投降后,内丘县全境解放,情况才好转。
  解放战争期间,内丘县征收的工商税种有:
  烟酒税 依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烟酒税暂行办法》,水旱烟从价征税10%;卷烟从价征税15%;酒类从价征税30%。
  营业税 依照1946年6月10日开征,本着累进原则分期评议进行征收,其超征额为5000元(冀钞,下同),超征率为2.5%,最高累进为80%,超过者不再累进。临时营业税按每批次交易额计征,超征额为5000元,超征率为3‰,最高累进为30‰,超过者不累进。
  交易税 依照1948年12月3日华北区政府公布的《华北区交易税暂行条例办法(草案)》规定,交易税按交易额计征,粮食、棉花、土布由买方纳税,牲畜由买卖双方纳税。
  印花税 依照1949年4月10日华北区政府《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之规定,购贴印花税票。
  屠宰税依照1948年12月3日华北区政府《牲畜屠宰税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开征,税率按肉价5%计征。
  所得税 1946年2月开征。按工商业的经营资本额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商税收
  货物税 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之后,内丘县开征货物税,征收项目有:烟类、纤维类、饮食品类、日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农林产品类、矿产品类计10大类、1136个品名。税率3~12%,其中卷烟、迷信品、化妆品为最高。1953年货物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工商业营业税 内丘县于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之后始征,其中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业税和临时商业税4种。营业税税率1~15%。所得税按年度盈利总额依200元为一级,全额累进计征,税率为5~30%,1958年停征。摊贩营业税以资本额为等级,按级定额征收。临时商业税,是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征收的税,税率4~5%,1952年后粮食、棉花、药材为6%,其他为8%,1954年税率统一改为8%。1958年5月工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商品流通税实行办法》,内丘县于1953年起征商品流通税,税率最高为66%(甲级卷烟),最低为5%(生铁)。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依据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财政部同时颁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内丘县对工业品、部分农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课征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税率:工农业产品部分最低1.5%,最高为69%;商业零售为3%;交通运输为12.5%;服务性业务分别为3%、5%、7%。1972年12月31日,工商统一税停止征收。
  工商税 内丘县依据1972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开征,规定: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工商税。科研单位的试验收入,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疗保健、农业事业等单位和国家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均应缴纳工商税。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1984年10月工商税停征。
  产品税 依据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内丘县1984年10月1日起对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征收产品税。产品税税率最高为60%,最低为3%。1994年1月1日,产品税停止征收。
  增值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内丘县于10月份起对机器制构及其零配件、汽车、轴承、机动船、农业机具及其零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品和西药(包括原材料、成剂药)12类产品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步试行扩大到国有商业的粮食、大宗农产品购销等行业。1994年1月1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生产环节、商业环节以及加工和修理、修配行业。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型纳税人两类,税率分三档,部分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产品为13%,其他绝大部分商品及劳务为17%,出口产品为零税率。统一执行购进扣税法。
  营业税 依据1984年9月8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内丘县自当年10月1日起向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共设11个税目,税率为3%、5%、10%、15%。1994年1月1日,税率调为3%、5%两档,娱乐业税率由省政府在5~20%幅度内调整。
  消费税 依据1994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手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消费性产品征收消费税。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内丘县消费税的应税产品有烟花鞭炮和白酒两种产品。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内丘县从当年10月1日起试行国营企业所得税,10月18日起正式执行。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税率,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994年1月1日国营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依据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内丘县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差别税率,分别为0%、5%、10%、15%、20%、25%、30%,对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实行0%或5%低税率,对国家限制的产业实行30%高税率,一般产业实行10%或15%中税率。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后,内丘县对从事商业、工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集体企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采用八级累进税率,最低10%,最高为55%。1994年1月1日集体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内丘县开始对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以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有所得税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征。1994年,私营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依据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内丘县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为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按超过部分加征10~40%的所得税。1994年,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由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演变而成。内丘县于1994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之后始征,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所得的其他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33%。
  个人所得税 依据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内丘县开征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就其(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特权使用所得;(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财产租赁所得;(6)经国家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劳务报酬、特权使用、股息、利息、红利、财产租赁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收入调节税 依据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内丘县于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取得的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政部确定的征税的其他收入。1994年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入个人所得税中征收。
  奖金税 依据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内丘县对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1985年国务院又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1月1日起对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奖金税。奖金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按纳税人(企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的倍数划分,税率为30%、100%、300%三档,1987年调整为20%、50%、100%、200%四档。奖金税的纳税人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1994年停止征收奖金税。
  建筑税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建筑税征收办法》,内丘县自同年10月10日起对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更新改造措施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建筑税。建筑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投资额,适用差别比例税率,最低1%,最高30%,对一般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按10%税率征税,对非生产性建筑按30%税率课以重税。1991年4月16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建筑税同时停征。
  屠宰税 内丘县依据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开征。规定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均应缴纳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2年12月11日按政务院规定将屠宰商应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征收。1957年1月,猪、羊、牛等牲畜屠宰税率调整为8%。1973年将国营和集体企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5年7月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猪、牛、羊每头分别征收税金4元、6元、().8元。1988年改为屠宰猪、羊及其他牲畜每头分别征收税金6元、0.8元、8元。1995年1月10日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3%。
  牲畜交易税 内丘县依照1953年财政部《牲畜交易税暂行办法》开征。规定:对牛、马、驴、骡、骆驼五种牲畜买卖成交时,按交易价格征收5%的牲畜交易税,由买方缴纳。1967年牲畜交易税停征。1980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1994年1月1日停征。
  集市交易税 依照1959年12月河北省财政厅通知,内丘县于1960年1月对自行车交易开征集市交易税,税率为5%,由卖方缴纳。1962年1月按河北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对猪、羊交易征收集市交易税。1966年5月集市交易税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 依照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2则》规定内丘县开征城市房产税、地产税。1951年8月,城市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按房地产评价委员会评定的价值,适用比例税率,以价计征。197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按财政部通知将原城市房地产税分为城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恢复征收。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内丘县境内无可航运之河道,故无船舶。时机动车甚少,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县内征收额甚少。1973年,把在企业中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
  车船使用税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丘县开征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内丘县依据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商事、产权等行为所立交书或使用的凭证征收印花税。一是比例贴花,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及千分之三;二是定额贴花,分为200元、500元、2000元和5000元两种(旧币)。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
  文化娱乐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是对电影、戏剧、娱乐、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所征收的税。内丘县依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始征。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1953年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电影、戏剧、娱乐税率为10~30%,舞场为50%。1956年改为依售票或收费金额计征,电影税率为5%、10%、15%、20%、25%;其他项目税率为2%、4%、6%、8%。1966年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内丘县是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矿区7%,县城、建制镇5%,农村1%。
  土地增值税 内丘县依据199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是年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出售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税率采用七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30%,最高60%。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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