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3533 |
颗粒名称: | 农业特产税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1 |
页码: | 546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根据国务院1989年《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5月16日颁发《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为合理调整现行农林牧副渔各业税收政策,科学公平确定税收负担,1994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43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决定取消产品税,将原产品税中农林产品应税税目与农林特产税并归,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将原农林特产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为贯彻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4年6月8日以102号令发布《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
关键词: | 内丘县 农业 特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