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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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33
颗粒名称: 农业特产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546
摘要: 本文讲述了根据国务院1989年《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5月16日颁发《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为合理调整现行农林牧副渔各业税收政策,科学公平确定税收负担,1994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43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决定取消产品税,将原产品税中农林产品应税税目与农林特产税并归,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将原农林特产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为贯彻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4年6月8日以102号令发布《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关键词: 内丘县 农业 特产税

内容

其全称为农林特产农业税,是从农业税分离出来的一个税种。根据国务院1989年《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5月16日颁发《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园艺收入类果品中水果中的苹果、梨、葡萄、红果税率为15%,枣、柿子、杏税率为10%,果用瓜类税率为收入的10%,中药材、苗木为5%,核桃、板栗、花椒为5%;水产类的芦苇、藕等为5%,淡、海水养殖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林木收入税率为8%;其他应税品收入的税率不得低于5%。1987年以来占用耕地发展的农林特产生产(不包括果用瓜),其税收在上述税率基础上加征20%。内丘县自1989年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
  为合理调整现行农林牧副渔各业税收政策,科学公平确定税收负担,1994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43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决定取消产品税,将原产品税中农林产品应税税目与农林特产税并归,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将原农林特产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为贯彻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4年6月8日以102号令发布《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农业特产税规定园艺收入中除苹果、梨税率为12%外,其他果品一律为10%;由省政府确定的经济林苗木、芦苇、花卉,其他林木产品税率为5%。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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