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31
颗粒名称: 契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544-545
摘要: 本文讲述了以典、卖田宅而征收的契税,在中国起源较早,它是人民之间私向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土地、房屋,双方签订契约取得法律保障,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清时契税银征收无定数,全数上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房产的买卖、交换、典当均需缴纳契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内丘县按省政府通知执行4%契税税率。
关键词: 内丘县 税务税 契税

内容

以典、卖田宅而征收的契税,在中国起源较早,它是人民之间私向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土地、房屋,双方签订契约取得法律保障,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县内契税最早记载见于明代。明崇祯十五年(1642)《内丘县志》记:契本工墨一贯二十文。清时契税银征收无定数,全数上解。
  民国时期,将契税分为典契税和买契税。民国3年(1914),财政部颁布契税条例,买契定为9%,典契定为6%。直隶财政厅以其难行呈部核准,买契减为6分,附收中预费6厘,典契减为3分,附收中预费3厘,此外契纸每张收5角,注册1角并照价加收印花税。民国20年(1931)改为买契、赠予契、占有契、典契、交换契、分割契五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房产的买卖、交换、典当均需缴纳契税。契税为比例税,按其交易价格的比例征收,税率买卖、赠予为6%,典当为3%。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入社为集体所有,停止买卖、典当,只有房屋买卖契税征收,1968年房屋买卖停止,相应契税亦停征。1989年,国家恢复契税征收。内丘县因群众认识及管理不到位,1991年才开始征收契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契税税率为3~5%。内丘县按省政府通知执行4%契税税率。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阅读

相关地名

内丘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