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3531 |
颗粒名称: | 契税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2 |
页码: | 544-545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以典、卖田宅而征收的契税,在中国起源较早,它是人民之间私向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土地、房屋,双方签订契约取得法律保障,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清时契税银征收无定数,全数上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房产的买卖、交换、典当均需缴纳契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内丘县按省政府通知执行4%契税税率。 |
关键词: | 内丘县 税务税 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