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地方附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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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30
颗粒名称: 农业税地方附加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543-544
摘要: 本文讲述了明代在地、丁粮之外征收杂办,优免地不征杂办,行差地每亩加征杂办银1分3厘、兵饷银1厘2毫。清初沿袭明制,康熙年间取消杂办,只征地、丁正贡。清朝后期大役弥兴,朝用巨增,但碍于“永不加赋”的祖训,遂采取额外加征的办法,以补朝廷支出之不足。民国时,把田赋附加列为地方税收项目,其附加名目达几十种之多。《河北田赋研究》载,内丘县民国20年各种田赋附加总额为38067元。解放战争期间的1948年12月华北区政府颁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随正税加征地方附加5%。1951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20%,随农业税附征之。
关键词: 内丘县 农业税 附加税

内容

农业税地方附加,历代有之。明代在地、丁粮之外征收杂办,优免地不征杂办,行差地每亩加征杂办银1分3厘、兵饷银1厘2毫。清初沿袭明制,康熙年间取消杂办,只征地、丁正贡。清朝后期大役弥兴,朝用巨增,但碍于“永不加赋”的祖训,遂采取额外加征的办法,以补朝廷支出之不足。民国时,把田赋附加列为地方税收项目,其附加名目达几十种之多。《河北田赋研究》载,内丘县民国20年(1931)各种田赋附加总额为38067元。1932年为38022元。
  解放战争期间的1948年12月华北区政府颁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随正税加征地方附加5%。1951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20%,随农业税附征之。1958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随农业税附征。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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