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3530 |
颗粒名称: | 农业税地方附加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2 |
页码: | 543-544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明代在地、丁粮之外征收杂办,优免地不征杂办,行差地每亩加征杂办银1分3厘、兵饷银1厘2毫。清初沿袭明制,康熙年间取消杂办,只征地、丁正贡。清朝后期大役弥兴,朝用巨增,但碍于“永不加赋”的祖训,遂采取额外加征的办法,以补朝廷支出之不足。民国时,把田赋附加列为地方税收项目,其附加名目达几十种之多。《河北田赋研究》载,内丘县民国20年各种田赋附加总额为38067元。解放战争期间的1948年12月华北区政府颁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随正税加征地方附加5%。1951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20%,随农业税附征之。 |
关键词: | 内丘县 农业税 附加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