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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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29
颗粒名称: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542-543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农业税明代之前无考。据现有明、清时期《内丘县志》记载,明洪武初将田地、人丁编造黄册,依在册丁、地数额征收地粮、杂贡、服三差,黄册十年一编审。并改征实物为征收银两,即“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时称“一条鞭法”。清初沿袭明制,对田地、人丁进行统一审编,取消杂贡,并钦定《赋役全书》,对全国各县的田赋、人丁数额作了具体规定。新生人丁、新垦土地均不增税。每负担亩年征收小米22市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仍执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常年应产量由户主填报,村评议后上报审批执行。此后,虽曾做过部分修改,但基本内容仍为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关键词: 内丘县 税务 农业税

内容

农业税明代之前无考。据现有明、清时期《内丘县志》记载,明洪武初将田地、人丁编造黄册,依在册丁、地数额征收地粮、杂贡、服三差,黄册十年一编审。
  内丘县官、民地共计1284顷9亩9分9厘,官地亩征粮5升3合51勺,民地亩征粮2升3合5勺,没官地亩征粮1斗2升,征收马草、丝、裘皮、杂翎、绢、棉花、芝麻、禅鞋、胖袄,服徭、力、听三差。明朝中叶将租役合并,田赋和丁徭统一折实,“有田则赋,有丁则庸”。并改征实物为征收银两,即“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时称“一条鞭法”。崇祯年间,内丘县平地、中地、下地共折中地2802顷67亩3分,征银19037两4钱;人丁17081口,征银3212两5钱。全县丁、地共征银22429两9钱。
  清初沿袭明制,对田地、人丁进行统一审编,取消杂贡,并钦定《赋役全书》,对全国各县的田赋、人丁数额作了具体规定。新生人丁、新垦土地均不增税。雍正二年,为解决“穷民寸土全无,偏有丁银;田连阡陌,丁银独少,苦乐不均”的现象,将丁银摊入地粮内征收,称之为“地丁合一”。从此结束了按人头征税的历史。后经几次编审,乾隆十五年(1750)《顺德府志》记内丘县地3429顷72亩4分,征银19115两2钱,遇闰年加银797两7钱。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因采用公元纪年,故无闰年加银,废除纹银,改用银元计征,纹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由于连年战争,农业凋敝,民国期间内丘县连年“收不及额”。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抗日县政府停止按田亩征收的办法,实行动员式的“合理负担”,有粮出粮,有钱出钱,有人出人。主要由富裕户捐粮,同时也接收广大民众的捐助,因以收粮为主,故称“公粮”。民国27年(1938)春,在当时的孙家坡区的一次士绅动员会就征集粮食3.5万公斤。1939年改行“公平负担”,按居民户之贫富定分数,以分数征粮。定分办法,将农户分为最富、次富、中户、贫户、最贫户五类,以最贫户定为一分,依次向上加,层层累进,在村民大会上讨论通过后实行,使农村负担面增至70%。1940年9月,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时称冀太联办)发布《修正合理负担征收款项办法实施条令》,规定农业税以“一、三”累进税本递进,征收最高不超过年收入的30%。民国34年(1945),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农民的副业、家庭手工业收入不计征;农业税征收以常年应产量计算,总负担面以80%户为原则;有起征点,低于起征点免征;征收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纯收入的30%;农业税率分七等,起码为三厘,最高为二分五厘。
  解放战争时期的1947年,内丘县土改完成后,根据华北各解放区财经会议精神,减少累进率差额,扩大征收面。1948年12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废除统一累进税,规定凡有农业收入之土地,均由其所有人交纳农业税。内丘县农业税计算方法是:先按土地土质、常年产量评定耕地地级,最低地为4级,最高为22级。每级定产0.5市斗谷(每市斗合小米16市斤折谷25市斤),由4级地开始,每增一个地级递增产量0.5市斗。以谷计产,以标准亩作为耕地的计算单位。常年应产谷十市斗之耕地为一个标准亩,以自然农户为计征单位,每个农业人口不分大小口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征额。耕畜及其所生的幼畜,扣除一定的消耗(牛、驴每头扣除十分之四标准亩,骡、马每头扣除十分之七标准亩)。按农业人口扣除免征额和按耕畜扣除消耗后,所余即为应纳税之标准亩,称为“负担亩”。每负担亩年征收小米22市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仍执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1949年,内丘县全年农业税总额为850万市斤小米,其中夏季征收小麦200万市斤。
  1951年4月开始“查田定产”,对全县耕地重新丈量,评定常年产量。1951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均由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其计税办法大体上同1948年公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仍用标准亩、负担亩计税,标准亩由地级折合改为正常年成下,凡常年应产量10市斗谷之土地面积为一个标准亩,不足十市斗,每斗按标准亩一分、每升按标准亩一厘折算,升以下不计。只按农业人口每人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征额,不再扣除耕畜消耗。每一负担亩每年征收小米21市斤。常年应产量由户主填报,村评议后上报审批执行。该条例对山场、林地、寺庙土地的税收,其他农作物的折征谷物额,因灾减征都做了具体规定。1956年10月,取消免征额实行比例税。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公布,正式实行比例税,改以谷定产为以小米定产,按耕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水平,以正常年景的产量为依据,评定计税产量,再按规定税率计算应征额。征收的计算公式为:课税土地面积(亩)乘常年产量(石),再乘税率,减去减免税额等于应征税额。
  此后,虽曾做过部分修改,但基本内容仍为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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