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3529 |
颗粒名称: | 农业税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2 |
页码: | 542-543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农业税明代之前无考。据现有明、清时期《内丘县志》记载,明洪武初将田地、人丁编造黄册,依在册丁、地数额征收地粮、杂贡、服三差,黄册十年一编审。并改征实物为征收银两,即“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时称“一条鞭法”。清初沿袭明制,对田地、人丁进行统一审编,取消杂贡,并钦定《赋役全书》,对全国各县的田赋、人丁数额作了具体规定。新生人丁、新垦土地均不增税。每负担亩年征收小米22市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仍执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常年应产量由户主填报,村评议后上报审批执行。此后,虽曾做过部分修改,但基本内容仍为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
关键词: | 内丘县 税务 农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