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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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2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5
页码: 542-546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农业税收分农业税及农业税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四种。
关键词: 内丘县 税务 农业税

内容

农业税收分农业税及农业税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四种。
  农业税
  农业税明代之前无考。据现有明、清时期《内丘县志》记载,明洪武初将田地、人丁编造黄册,依在册丁、地数额征收地粮、杂贡、服三差,黄册十年一编审。
  内丘县官、民地共计1284顷9亩9分9厘,官地亩征粮5升3合51勺,民地亩征粮2升3合5勺,没官地亩征粮1斗2升,征收马草、丝、裘皮、杂翎、绢、棉花、芝麻、禅鞋、胖袄,服徭、力、听三差。明朝中叶将租役合并,田赋和丁徭统一折实,“有田则赋,有丁则庸”。并改征实物为征收银两,即“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时称“一条鞭法”。崇祯年间,内丘县平地、中地、下地共折中地2802顷67亩3分,征银19037两4钱;人丁17081口,征银3212两5钱。全县丁、地共征银22429两9钱。
  清初沿袭明制,对田地、人丁进行统一审编,取消杂贡,并钦定《赋役全书》,对全国各县的田赋、人丁数额作了具体规定。新生人丁、新垦土地均不增税。雍正二年,为解决“穷民寸土全无,偏有丁银;田连阡陌,丁银独少,苦乐不均”的现象,将丁银摊入地粮内征收,称之为“地丁合一”。从此结束了按人头征税的历史。后经几次编审,乾隆十五年(1750)《顺德府志》记内丘县地3429顷72亩4分,征银19115两2钱,遇闰年加银797两7钱。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因采用公元纪年,故无闰年加银,废除纹银,改用银元计征,纹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由于连年战争,农业凋敝,民国期间内丘县连年“收不及额”。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抗日县政府停止按田亩征收的办法,实行动员式的“合理负担”,有粮出粮,有钱出钱,有人出人。主要由富裕户捐粮,同时也接收广大民众的捐助,因以收粮为主,故称“公粮”。民国27年(1938)春,在当时的孙家坡区的一次士绅动员会就征集粮食3.5万公斤。1939年改行“公平负担”,按居民户之贫富定分数,以分数征粮。定分办法,将农户分为最富、次富、中户、贫户、最贫户五类,以最贫户定为一分,依次向上加,层层累进,在村民大会上讨论通过后实行,使农村负担面增至70%。1940年9月,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时称冀太联办)发布《修正合理负担征收款项办法实施条令》,规定农业税以“一、三”累进税本递进,征收最高不超过年收入的30%。民国34年(1945),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农民的副业、家庭手工业收入不计征;农业税征收以常年应产量计算,总负担面以80%户为原则;有起征点,低于起征点免征;征收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纯收入的30%;农业税率分七等,起码为三厘,最高为二分五厘。
  解放战争时期的1947年,内丘县土改完成后,根据华北各解放区财经会议精神,减少累进率差额,扩大征收面。1948年12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废除统一累进税,规定凡有农业收入之土地,均由其所有人交纳农业税。内丘县农业税计算方法是:先按土地土质、常年产量评定耕地地级,最低地为4级,最高为22级。每级定产0.5市斗谷(每市斗合小米16市斤折谷25市斤),由4级地开始,每增一个地级递增产量0.5市斗。以谷计产,以标准亩作为耕地的计算单位。常年应产谷十市斗之耕地为一个标准亩,以自然农户为计征单位,每个农业人口不分大小口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征额。耕畜及其所生的幼畜,扣除一定的消耗(牛、驴每头扣除十分之四标准亩,骡、马每头扣除十分之七标准亩)。按农业人口扣除免征额和按耕畜扣除消耗后,所余即为应纳税之标准亩,称为“负担亩”。每负担亩年征收小米22市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仍执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1949年,内丘县全年农业税总额为850万市斤小米,其中夏季征收小麦200万市斤。
  1951年4月开始“查田定产”,对全县耕地重新丈量,评定常年产量。1951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均由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其计税办法大体上同1948年公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仍用标准亩、负担亩计税,标准亩由地级折合改为正常年成下,凡常年应产量10市斗谷之土地面积为一个标准亩,不足十市斗,每斗按标准亩一分、每升按标准亩一厘折算,升以下不计。只按农业人口每人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征额,不再扣除耕畜消耗。每一负担亩每年征收小米21市斤。常年应产量由户主填报,村评议后上报审批执行。该条例对山场、林地、寺庙土地的税收,其他农作物的折征谷物额,因灾减征都做了具体规定。1956年10月,取消免征额实行比例税。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公布,正式实行比例税,改以谷定产为以小米定产,按耕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水平,以正常年景的产量为依据,评定计税产量,再按规定税率计算应征额。征收的计算公式为:课税土地面积(亩)乘常年产量(石),再乘税率,减去减免税额等于应征税额。
  此后,虽曾做过部分修改,但基本内容仍为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农业税地方附加
  农业税地方附加,历代有之。明代在地、丁粮之外征收杂办,优免地不征杂办,行差地每亩加征杂办银1分3厘、兵饷银1厘2毫。清初沿袭明制,康熙年间取消杂办,只征地、丁正贡。清朝后期大役弥兴,朝用巨增,但碍于“永不加赋”的祖训,遂采取额外加征的办法,以补朝廷支出之不足。民国时,把田赋附加列为地方税收项目,其附加名目达几十种之多。《河北田赋研究》载,内丘县民国20年(1931)各种田赋附加总额为38067元。1932年为38022元。
  解放战争期间的1948年12月华北区政府颁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随正税加征地方附加5%。1951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20%,随农业税附征之。1958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随农业税附征。
  契税
  以典、卖田宅而征收的契税,在中国起源较早,它是人民之间私向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土地、房屋,双方签订契约取得法律保障,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县内契税最早记载见于明代。明崇祯十五年(1642)《内丘县志》记:契本工墨一贯二十文。清时契税银征收无定数,全数上解。
  民国时期,将契税分为典契税和买契税。民国3年(1914),财政部颁布契税条例,买契定为9%,典契定为6%。直隶财政厅以其难行呈部核准,买契减为6分,附收中预费6厘,典契减为3分,附收中预费3厘,此外契纸每张收5角,注册1角并照价加收印花税。民国20年(1931)改为买契、赠予契、占有契、典契、交换契、分割契五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房产的买卖、交换、典当均需缴纳契税。契税为比例税,按其交易价格的比例征收,税率买卖、赠予为6%,典当为3%。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入社为集体所有,停止买卖、典当,只有房屋买卖契税征收,1968年房屋买卖停止,相应契税亦停征。1989年,国家恢复契税征收。内丘县因群众认识及管理不到位,1991年才开始征收契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契税税率为3~5%。内丘县按省政府通知执行4%契税税率。
  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耕地占用税,动用税收机制,遏制耕地减少,保护农用土地,为农业发展筹集资金。内丘县1988年开征耕地占用税。
  农业特产税
  其全称为农林特产农业税,是从农业税分离出来的一个税种。根据国务院1989年《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5月16日颁发《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园艺收入类果品中水果中的苹果、梨、葡萄、红果税率为15%,枣、柿子、杏税率为10%,果用瓜类税率为收入的10%,中药材、苗木为5%,核桃、板栗、花椒为5%;水产类的芦苇、藕等为5%,淡、海水养殖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林木收入税率为8%;其他应税品收入的税率不得低于5%。1987年以来占用耕地发展的农林特产生产(不包括果用瓜),其税收在上述税率基础上加征20%。内丘县自1989年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
  为合理调整现行农林牧副渔各业税收政策,科学公平确定税收负担,1994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43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决定取消产品税,将原产品税中农林产品应税税目与农林特产税并归,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将原农林特产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为贯彻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4年6月8日以102号令发布《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农业特产税规定园艺收入中除苹果、梨税率为12%外,其他果品一律为10%;由省政府确定的经济林苗木、芦苇、花卉,其他林木产品税率为5%。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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