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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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2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8
页数: 18
页码: 541-558
摘要: 本文讲述了税收是历代政权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有田则赋,有力则役,由来已久。自隋唐始,实行租、调、役制度,规定每丁每年需交若干粮,称租;交若干绢、棉、麻称调;服役若干天,称役。此法一直延续到明代中叶,才将租役合并,田赋和丁徭统一折征实物,称之“一条鞭法”。民国初年沿用清制。民国中期,战乱连年,农业凋敝,经济发展滞缓,而地方费又需筹集,遂于正税外多设附加,捐费名目繁多。抗日战争期间,内丘抗日县政府废除了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采用摊派借征的办法,减轻了一般民众的负担。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统一税收政策,实行新税制,使税收更加趋于合理。
关键词: 内丘县 税务 概况

内容

税收是历代政权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有田则赋,有力则役,由来已久。
  自隋唐始,实行租、调、役制度,规定每丁每年需交若干粮,称租;交若干绢、棉、麻称调;服役若干天,称役。此法一直延续到明代中叶,才将租役合并,田赋和丁徭统一折征实物,称之“一条鞭法”。明万历年间多改征银两。清沿明制。
  清代中期,社会安定,清廷为巩固其统治,取消杂贡课税,实行“永不加赋”、“地丁合一”政策,减轻了农民一些负担,为繁荣当时社会经济起到了一定作用。清代后期,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捐税种类增多,如烟税、盐税、当铺税、房地契税、牛马税等。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民国中期,战乱连年,农业凋敝,经济发展滞缓,而地方费又需筹集,遂于正税外多设附加,捐费名目繁多。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抗日县政府废除了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采用摊派借征的办法,减轻了一般民众的负担。继而实行“公平负担”、统一累进税等税收政策,保证了抗战所需。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统一税收政策,实行新税制,使税收更加趋于合理。初期,内丘县以农业税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税收的比重越来越大,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发展,积累了大量资金。
  第一节 农业税
  农业税收分农业税及农业税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四种。
  农业税
  农业税明代之前无考。据现有明、清时期《内丘县志》记载,明洪武初将田地、人丁编造黄册,依在册丁、地数额征收地粮、杂贡、服三差,黄册十年一编审。
  内丘县官、民地共计1284顷9亩9分9厘,官地亩征粮5升3合51勺,民地亩征粮2升3合5勺,没官地亩征粮1斗2升,征收马草、丝、裘皮、杂翎、绢、棉花、芝麻、禅鞋、胖袄,服徭、力、听三差。明朝中叶将租役合并,田赋和丁徭统一折实,“有田则赋,有丁则庸”。并改征实物为征收银两,即“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时称“一条鞭法”。崇祯年间,内丘县平地、中地、下地共折中地2802顷67亩3分,征银19037两4钱;人丁17081口,征银3212两5钱。全县丁、地共征银22429两9钱。
  清初沿袭明制,对田地、人丁进行统一审编,取消杂贡,并钦定《赋役全书》,对全国各县的田赋、人丁数额作了具体规定。新生人丁、新垦土地均不增税。雍正二年,为解决“穷民寸土全无,偏有丁银;田连阡陌,丁银独少,苦乐不均”的现象,将丁银摊入地粮内征收,称之为“地丁合一”。从此结束了按人头征税的历史。后经几次编审,乾隆十五年(1750)《顺德府志》记内丘县地3429顷72亩4分,征银19115两2钱,遇闰年加银797两7钱。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因采用公元纪年,故无闰年加银,废除纹银,改用银元计征,纹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由于连年战争,农业凋敝,民国期间内丘县连年“收不及额”。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抗日县政府停止按田亩征收的办法,实行动员式的“合理负担”,有粮出粮,有钱出钱,有人出人。主要由富裕户捐粮,同时也接收广大民众的捐助,因以收粮为主,故称“公粮”。民国27年(1938)春,在当时的孙家坡区的一次士绅动员会就征集粮食3.5万公斤。1939年改行“公平负担”,按居民户之贫富定分数,以分数征粮。定分办法,将农户分为最富、次富、中户、贫户、最贫户五类,以最贫户定为一分,依次向上加,层层累进,在村民大会上讨论通过后实行,使农村负担面增至70%。1940年9月,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时称冀太联办)发布《修正合理负担征收款项办法实施条令》,规定农业税以“一、三”累进税本递进,征收最高不超过年收入的30%。民国34年(1945),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农民的副业、家庭手工业收入不计征;农业税征收以常年应产量计算,总负担面以80%户为原则;有起征点,低于起征点免征;征收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纯收入的30%;农业税率分七等,起码为三厘,最高为二分五厘。
  解放战争时期的1947年,内丘县土改完成后,根据华北各解放区财经会议精神,减少累进率差额,扩大征收面。1948年12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废除统一累进税,规定凡有农业收入之土地,均由其所有人交纳农业税。内丘县农业税计算方法是:先按土地土质、常年产量评定耕地地级,最低地为4级,最高为22级。每级定产0.5市斗谷(每市斗合小米16市斤折谷25市斤),由4级地开始,每增一个地级递增产量0.5市斗。以谷计产,以标准亩作为耕地的计算单位。常年应产谷十市斗之耕地为一个标准亩,以自然农户为计征单位,每个农业人口不分大小口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征额。耕畜及其所生的幼畜,扣除一定的消耗(牛、驴每头扣除十分之四标准亩,骡、马每头扣除十分之七标准亩)。按农业人口扣除免征额和按耕畜扣除消耗后,所余即为应纳税之标准亩,称为“负担亩”。每负担亩年征收小米22市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仍执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1949年,内丘县全年农业税总额为850万市斤小米,其中夏季征收小麦200万市斤。
  1951年4月开始“查田定产”,对全县耕地重新丈量,评定常年产量。1951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均由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其计税办法大体上同1948年公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仍用标准亩、负担亩计税,标准亩由地级折合改为正常年成下,凡常年应产量10市斗谷之土地面积为一个标准亩,不足十市斗,每斗按标准亩一分、每升按标准亩一厘折算,升以下不计。只按农业人口每人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征额,不再扣除耕畜消耗。每一负担亩每年征收小米21市斤。常年应产量由户主填报,村评议后上报审批执行。该条例对山场、林地、寺庙土地的税收,其他农作物的折征谷物额,因灾减征都做了具体规定。1956年10月,取消免征额实行比例税。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公布,正式实行比例税,改以谷定产为以小米定产,按耕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水平,以正常年景的产量为依据,评定计税产量,再按规定税率计算应征额。征收的计算公式为:课税土地面积(亩)乘常年产量(石),再乘税率,减去减免税额等于应征税额。
  此后,虽曾做过部分修改,但基本内容仍为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农业税地方附加
  农业税地方附加,历代有之。明代在地、丁粮之外征收杂办,优免地不征杂办,行差地每亩加征杂办银1分3厘、兵饷银1厘2毫。清初沿袭明制,康熙年间取消杂办,只征地、丁正贡。清朝后期大役弥兴,朝用巨增,但碍于“永不加赋”的祖训,遂采取额外加征的办法,以补朝廷支出之不足。民国时,把田赋附加列为地方税收项目,其附加名目达几十种之多。《河北田赋研究》载,内丘县民国20年(1931)各种田赋附加总额为38067元。1932年为38022元。
  解放战争期间的1948年12月华北区政府颁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随正税加征地方附加5%。1951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20%,随农业税附征之。1958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随农业税附征。
  契税
  以典、卖田宅而征收的契税,在中国起源较早,它是人民之间私向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土地、房屋,双方签订契约取得法律保障,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县内契税最早记载见于明代。明崇祯十五年(1642)《内丘县志》记:契本工墨一贯二十文。清时契税银征收无定数,全数上解。
  民国时期,将契税分为典契税和买契税。民国3年(1914),财政部颁布契税条例,买契定为9%,典契定为6%。直隶财政厅以其难行呈部核准,买契减为6分,附收中预费6厘,典契减为3分,附收中预费3厘,此外契纸每张收5角,注册1角并照价加收印花税。民国20年(1931)改为买契、赠予契、占有契、典契、交换契、分割契五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房产的买卖、交换、典当均需缴纳契税。契税为比例税,按其交易价格的比例征收,税率买卖、赠予为6%,典当为3%。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入社为集体所有,停止买卖、典当,只有房屋买卖契税征收,1968年房屋买卖停止,相应契税亦停征。1989年,国家恢复契税征收。内丘县因群众认识及管理不到位,1991年才开始征收契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契税税率为3~5%。内丘县按省政府通知执行4%契税税率。
  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耕地占用税,动用税收机制,遏制耕地减少,保护农用土地,为农业发展筹集资金。内丘县1988年开征耕地占用税。
  农业特产税
  其全称为农林特产农业税,是从农业税分离出来的一个税种。根据国务院1989年《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5月16日颁发《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园艺收入类果品中水果中的苹果、梨、葡萄、红果税率为15%,枣、柿子、杏税率为10%,果用瓜类税率为收入的10%,中药材、苗木为5%,核桃、板栗、花椒为5%;水产类的芦苇、藕等为5%,淡、海水养殖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林木收入税率为8%;其他应税品收入的税率不得低于5%。1987年以来占用耕地发展的农林特产生产(不包括果用瓜),其税收在上述税率基础上加征20%。内丘县自1989年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
  为合理调整现行农林牧副渔各业税收政策,科学公平确定税收负担,1994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43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决定取消产品税,将原产品税中农林产品应税税目与农林特产税并归,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将原农林特产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为贯彻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4年6月8日以102号令发布《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农业特产税规定园艺收入中除苹果、梨税率为12%外,其他果品一律为10%;由省政府确定的经济林苗木、芦苇、花卉,其他林木产品税率为5%。
  第二节 工商税
  明、清工商税收
  明代工商税收称为课税。崇祯十五年(1642)《内丘县志》载内丘县课税共计1837.6贯。
  清初征自工商方面的税赋有盐税、牙税和当税等。盐税称为盐课;牙税是向牙行或牙商征收的一种税;当税是民间开设典当,应呈明地方官,转清布政司颁发当执,按年纳税。清后期朝用巨增,课征加大。咸丰时,为镇压太平天国筹措军饷,开征厘金。厘金分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和土药厘(进口鸦片和国产鸦片)。光绪年间,开征烟酒税,以货课征,从量计征,每公斤征收制钱32文,后又改为每公斤征银2分8厘。
  民国时期工商税收及捐费
  工商各税始征于民国初年,历经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执政时期,各种杂项税收名目繁多。民国21年(1932),内丘县开征之主要税目有:营业税(包括普通营业税、牲畜税)、牙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和印花税五大类。营业税中的普通营业税税目有37种之多,内丘县开征的有:物品贩卖业、油漆粉刷业、浴室业、理发业、饮食业、转运业、交通业、营造业、承包业、糕点业、打包装箱业、旅馆业、镶牙业、照相业、制造业、钱庄及贷金业等行业。
  民国时期,在正税之外,各地方加收不同名目的“捐”,如牲畜捐、屠宰捐、土布捐、保卫团捐、民团捐、警学团捐等名目繁多,加之战乱不止,加征军事特捐,过往军队临时摊派,捐费多如牛毛,民不堪负,苦不堪言。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工商税收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抗日县政府为活跃根据地经济,有利于对敌经济斗争,工商税的征收范围很少,税率亦较低。1941年6月10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贸易暂行条例》,规定凡本区内地(根据地)贸易运销免税。1941年10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出入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入境货共分三类:一是奖励出入境货物,如入境武器弹药及制造武器弹药的原材料、设备,出境西瓜、石器等一律免税。二是征税入境货物,其税率分为四档,最低一档如煤油、肥皂、手电筒(电池)等根据地急需物品税率为5%;最高一档如化妆品、毛毯等税率为50%。出境征税货物分为五档,最低一档如白瓜籽、水果等为5%;最高一档如蓖麻籽、线麻籽等税率为40%。1943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工商税实行累进税制。超过免税点者,只就其超过部分累进征税,分为四个计税等级,税率起码为四厘,最高为五分六厘。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县敌我交错,战事不断,抗日县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变化不定,加之工商业凋敝,税源匮乏,税收政策很难推行,工商税收实征税额很小。直到1945年日军投降后,内丘县全境解放,情况才好转。
  解放战争期间,内丘县征收的工商税种有:
  烟酒税 依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烟酒税暂行办法》,水旱烟从价征税10%;卷烟从价征税15%;酒类从价征税30%。
  营业税 依照1946年6月10日开征,本着累进原则分期评议进行征收,其超征额为5000元(冀钞,下同),超征率为2.5%,最高累进为80%,超过者不再累进。临时营业税按每批次交易额计征,超征额为5000元,超征率为3‰,最高累进为30‰,超过者不累进。
  交易税 依照1948年12月3日华北区政府公布的《华北区交易税暂行条例办法(草案)》规定,交易税按交易额计征,粮食、棉花、土布由买方纳税,牲畜由买卖双方纳税。
  印花税 依照1949年4月10日华北区政府《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之规定,购贴印花税票。
  屠宰税 依照1948年12月3日华北区政府《牲畜屠宰税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开征,税率按肉价5%计征。
  所得税 1946年2月开征。按工商业的经营资本额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商税收
  货物税 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之后,内丘县开征货物税,征收项目有:烟类、纤维类、饮食品类、日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农林产品类、矿产品类计10大类、1136个品名。税率3~12%,其中卷烟、迷信品、化妆品为最高。1953年货物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工商业营业税 内丘县于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之后始征,其中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业税和临时商业税4种。营业税税率1~15%。所得税按年度盈利总额依200元为一级,全额累进计征,税率为5~30%,1958年停征。摊贩营业税以资本额为等级,按级定额征收。临时商业税,是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征收的税,税率4~5%,1952年后粮食、棉花、药材为6%,其他为8%,1954年税率统一改为8%。1958年5月工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商品流通税实行办法》,内丘县于1953年起征商品流通税,税率最高为66%(甲级卷烟),最低为5%(生铁)。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依据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财政部同时颁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内丘县对工业品、部分农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课征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税率:工农业产品部分最低1.5%,最高为69%;商业零售为3%;交通运输为12.5%;服务性业务分别为3%、5%、7%。1972年12月31日,工商统一税停止征收。
  工商税 内丘县依据1972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开征,规定: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工商税。科研单位的试验收入,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疗保健、农业事业等单位和国家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均应缴纳工商税。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1984年10月工商税停征。
  产品税 依据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内丘县1984年10月1日起对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征收产品税。产品税税率最高为60%,最低为3%。1994年1月1日,产品税停止征收。
  增值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内丘县于10月份起对机器制构及其零配件、汽车、轴承、机动船、农业机具及其零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品和西药(包括原材料、成剂药)12类产品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步试行扩大到国有商业的粮食、大宗农产品购销等行业。1994年1月1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生产环节、商业环节以及加工和修理、修配行业。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型纳税人两类,税率分三档,部分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产品为13%,其他绝大部分商品及劳务为17%,出口产品为零税率。统一执行购进扣税法。
  营业税 依据1984年9月8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内丘县自当年10月1日起向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共设11个税目,税率为3%、5%、10%、15%。1994年1月1日,税率调为3%、5%两档,娱乐业税率由省政府在5~20%幅度内调整。
  消费税 依据1994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手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消费性产品征收消费税。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内丘县消费税的应税产品有烟花鞭炮和白酒两种产品。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内丘县从当年10月1日起试行国营企业所得税,10月18日起正式执行。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税率,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994年1月1日国营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依据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内丘县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差别税率,分别为0%、5%、10%、15%、20%、25%、30%,对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实行0%或5%低税率,对国家限制的产业实行30%高税率,一般产业实行10%或15%中税率。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后,内丘县对从事商业、工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集体企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采用八级累进税率,最低10%,最高为55%。1994年1月1日集体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内丘县开始对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以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有所得税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征。1994年,私营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依据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内丘县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为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按超过部分加征10~40%的所得税。1994年,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由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演变而成。内丘县于1994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之后始征,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所得的其他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33%。
  个人所得税 依据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内丘县开征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就其(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特权使用所得;(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财产租赁所得;(6)经国家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劳务报酬、特权使用、股息、利息、红利、财产租赁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收入调节税 依据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内丘县于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取得的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政部确定的征税的其他收入。1994年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入个人所得税中征收。
  奖金税 依据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内丘县对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1985年国务院又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1月1日起对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奖金税。奖金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按纳税人(企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的倍数划分,税率为30%、100%、300%三档,1987年调整为20%、50%、100%、200%四档。奖金税的纳税人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1994年停止征收奖金税。
  建筑税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建筑税征收办法》,内丘县自同年10月10日起对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更新改造措施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建筑税。建筑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投资额,适用差别比例税率,最低1%,最高30%,对一般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按10%税率征税,对非生产性建筑按30%税率课以重税。1991年4月16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建筑税同时停征。
  屠宰税 内丘县依据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开征。规定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均应缴纳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2年12月11日按政务院规定将屠宰商应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征收。1957年1月,猪、羊、牛等牲畜屠宰税率调整为8%。1973年将国营和集体企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5年7月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猪、牛、羊每头分别征收税金4元、6元、().8元。1988年改为屠宰猪、羊及其他牲畜每头分别征收税金6元、0.8元、8元。1995年1月10日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3%。
  牲畜交易税 内丘县依照1953年财政部《牲畜交易税暂行办法》开征。规定:对牛、马、驴、骡、骆驼五种牲畜买卖成交时,按交易价格征收5%的牲畜交易税,由买方缴纳。1967年牲畜交易税停征。1980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1994年1月1日停征。
  集市交易税 依照1959年12月河北省财政厅通知,内丘县于1960年1月对自行车交易开征集市交易税,税率为5%,由卖方缴纳。1962年1月按河北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对猪、羊交易征收集市交易税。1966年5月集市交易税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依照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2则》规定内丘县开征城市房产税、地产税。1951年8月,城市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按房地产评价委员会评定的价值,适用比例税率,以价计征。197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按财政部通知将原城市房地产税分为城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恢复征收。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内丘县境内无可航运之河道,故无船舶。时机动车甚少,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县内征收额甚少。1973年,把在企业中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
  车船使用税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丘县开征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内丘县依据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商事、产权等行为所立交书或使用的凭证征收印花税。一是比例贴花,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及千分之三;二是定额贴花,分为200元、500元、2000元和5000元两种(旧币)。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
  文化娱乐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是对电影、戏剧、娱乐、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所征收的税。内丘县依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始征。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1953年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电影、戏剧、娱乐税率为10~30%,舞场为50%。1956年改为依售票或收费金额计征,电影税率为5%、10%、15%、20%、25%;其他项目税率为2%、4%、6%、8%。1966年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内丘县是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矿区7%,县城、建制镇5%,农村1%。
  土地增值税 内丘县依据199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是年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出售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税率采用七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30%,最高60%。
  第三节 税务管理
  农业税管理
  明、清时期丁粮田赋几乎为内丘县的全部收入,由县行政主管署厘定粮钱谷,征收上解按制进行,蠲免等情况无资料可考。
  民国时期,内丘县工商业不发达,田赋仍为县财政的主要收入,征收、减免等管理情况无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政府和人民政府,实行合理负担、公平负担,推行累进税制等农业税征收政策,意在减轻一般农民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将农业税的征收隶于县府财粮(财政)科,为求对农业税加强管理。
  农业税以农村自然农户为纳税人,农业合作化时仍以农户为纳税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集体送交。1958年秋,人民公社化后,内丘县改为以生产大队为纳税人。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纳税人改为生产队。1982年农村家庭联产生产责任制在全县实行后,实行“基数在队,任务到户,按户缴纳结算”的做法,即将原生产队的农业税额分解到农户,由农户按额缴纳。
  国家对受灾害歉收的地区,采取减少或蠲免农业税的办法。为照顾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活困难,不同年份也对山区农业税进行了不同数量的减免。为平衡税负,自1966年始,以当年预计产量为农业税的计征依据。1979年至1983年,对低产粮区实行起征点政策,为减轻贫困生产队农民负担,年人均口粮不足150公斤,年人均收入不足40元人民币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年人均口粮不足162公斤,年人均收入不足45元人民币的生产队减免30~70%。
  农业税一直是以粮完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方可以折计货币缴纳(称为代金)。故人们将农业税称为“公粮”。粮食统购统销后,农业税随同征购任务下达,对统购粮先征(扣除农业税)后购(按统购粮结算),粮食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定购后,仍由粮食部门在定购粮中按额代扣。
  1985年起,由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
  农业税是以小米为计征数额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的逐步提高,国家用不断调整小米价格的方式保证农业税的稳定,使农业税总额随小米价格的提高而增加。多次上调小米价格,1984年每公斤0.33元,1985年每公斤0.432元,1986年每公斤0.434元,1987年每公斤0.46元,1989年每公斤0.4967元,1992年每公斤0.6028元,1994年上调为每公斤1.70元。
  工商税管理
  税种划分 明、清时期实行按制征收、上解、留存的中央集权财政制度,无税种划分之说。民国中期始有中央税收和地方税的划分,先后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有契税、屠宰税、营业税、房产税、牌照税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为适应战时需要,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亦无国家、地方税种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种有契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文化娱乐税。从1985年起,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种有集体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税。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种有屠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计8种,(其中契税由县财政部门征收);增值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余均为中央税。
  征收管理 清代官府编制赋役全书,公布税则,并列各州县地丁原额、逃亡人丁、抛弃田亩数、开垦地亩数、实征数、起解数、留存数等。每州县发两部,一部存官衙,一部存州县学宫任士民查阅。民国时期,田赋由省管理,各种地方税一般由中央制订通则,省制订细则,县负责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征收管理主要有:
  1.税务登记工商企业须在开业前将企业名称、经营资金、经营项目等,如实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由税务部门审核登记造册后签发税务登记证。“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6年起逐步恢复。1992年9月内丘县重新进行税务登记,所有从事工商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填写新税务登记表,由税务局签发税务登记证。工商业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等变更,要重新登记。停业时,交回税务登记证予以注销。
  2.税务鉴定县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户在开业后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内容:经营范围、资金总额,应纳税额及纳税时间等。鉴定前由纳税人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税法写出鉴定书交纳税人依照执行。通过纳税鉴定,促使工商企业树立税法观念,按时照章纳税。
  3.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品种、课税数量、缴纳金额、税率等,作为开具纳税凭证的依据。
  4.发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税务机关对工商企业使用的发票加盖核准使用章,后改为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1983年1月始,统一发票分甲、乙、丙、丁四种,甲种发票一式四联适用于国有企业;乙种发票一式三联适用于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丙种发票一式二联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丁种发票一式二联适用于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5.税收检查税务机关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纳税户进行检查,其方式为自查、抽查和税务部门联查等制度。1985年始,实行定期检查,每月检查纳税总户数的三分之一,每季普遍检查一次。1987年,县税务局设稽查队专事税务检查。1989年,县人民检察院与税务局联合成立税务检察室,加强税务检查工作,依法打击偷漏税款行为。
  6.税款征收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征收税款,不得违犯法规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征收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征收,由纳税人定期到税务机关缴纳或由税务人员直接到纳税单位征收;二是代征代扣,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指定有关部门向纳税人代征、代扣税款,然后集中向税务机关缴纳;三是定时定点征收,税款征收期内税务机关派员到预定地点收税。
  税收减免 在税收中,根据有关规定,各个时期都对某些商品及其生产、购销企业和一些特殊企业实行税收减免,予以扶持。
  抗日战争期间,为粉碎日寇的经济封销,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内地(根据地内)贸易远销商品一律免税。对入境之照像器材、光学仪器、印刷器材、通迅器材、西药、军火及军工设备、军工原料等免纳一切税收,电池、棉花、粮食、食盐、碱面、火柴、中药材等免纳入境货物税。对出境之石器、水果、扫帚等不能直接资敌之货物免纳出境货物税。
  解放战争期间,规定市场购买粮食在3市斗或50市斤以下,土窄布一匹或土宽布72市方尺以下,籽棉30市斤或皮棉10市斤以下的免纳交易税。自宰自用牲畜免纳屠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各时期经济发展情况,规定过一些减免税收的政策。
  农村人民公社及生产大队的工业、手工业产品,凡直接出售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铁木农具、化肥、农药、农用石器和陶器、车马挽具、扫帚和荆、柳、秸秆等编织品,免纳工商税。
  生产大队、生产队按国家规定,以粮、棉、油、麻为原料,为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加工的油坊、粉坊、豆腐坊、挂面坊、米面加工、弹轧花坊、农用麻绳加工、饲料粉碎等所得加工费收入免纳工商税。
  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修造,编织品、砖瓦、石灰、水管以及直接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油加工、理发、缝纫等所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972—1983年间,对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以及新建企业在投产初期、暂时发生亏损的可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税收减免重新规定为:
  凡新办乡、村、联户和其他合作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凡新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
  国营企业有投资大、利润低、社会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凡经国家科委、经委确认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经国家各部或省科委、计委确认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经地区(省辖市)科委、经委确认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对一般新办的县以上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为安排待业青年所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校办工厂的产品免征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如安排残疾人员、孤寡老人所经售产品收入,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地方性激励机制 中共内丘县委、内丘县人民政府为激发纳税积极性,制定了奖励措施,如按纳税额给予表彰、奖金,较大私营企业纳税户法人代表可在所在乡镇挂职任副乡镇长、副书记职务,本人可入编行政编制,子女可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国营企业纳税大户的法人代表可挂职任副县长。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分配时,适当照顾较大纳税户法人代表。
  税务机构
  明代,县衙户房、课税局司税收。
  清沿明制。
  民国初年,内丘县公署设征收处管理赋税。民国17年(1928),内丘县设财务局后,财务局管理税务。1937年“七七”事变后,国民党县政府南逃,其税务机构亦随之消亡。
  1937年末,内丘县抗日县政府成立后,由县政府经济科管理税务。1940年,经济科分设为财政、粮食两科,由财政科管理税务。1942年,财政、粮食两科合并为财粮科,仍由财粮科管理税务。
  抗日战争胜利后,由财粮科管理农业税(公粮),农村建设科管理工商税。1947年,内丘县设立“德合总店”,管理工商税。
  1948年7月,设税务局,在官庄、金店设税务所,在诣仁、柳林设1名税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税务局陆续在各区设立税务所或税务员,以加强税收管理。
  1958年,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局,财政局内设专门股室管理税务。
  1961年8月,财政、税务分开单设,税务局内设秘书股、税政股、会计股,在城关、柳林、官庄、侯家庄设税务所。
  1968年,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为财税局。
  1981年4月,财政、税务再次分开,复设税务局。税务局内设办公室、税政股、人秘股、会计股、利润监缴股、企业股、征管股,在城关、金店、官庄、柳林、侯家庄设税务所。1985年,设县直税务分局。1989年到分设前,其间县人民检察院曾向税务局派设税务检察室,以加强涉税案件的查处。
  1994年,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局),分设始,国税局内设办公室、政工股、税政股、会计股、稽查队、下辖县直税务分局和城关、金店、官庄、大孟、柳林、獐獏、侯家庄7个税务所。1995年增设信息中心,1996年增设发票管理股,1997年增设涉外税务分局。1999年,涉外税务分局撤销,税政股和征管股合并为税政征管股,政工股改为人事教育股。2000年3月,县直税务分局、城关税务所合并设立城区税务分局,大孟税务所、官庄税务所、金店税务所合并设立大孟税务分局,侯家庄税务所和獐獏税务所合并为獐獏税务所。
  2000年末,国税局内设办公室、税政征管股、人事教育股、计划财务股、发票管理股、信息中心、监察室、稽查局,下辖城区分局、大孟分局和柳林税务所、獐獏税务所,全系统编制79人。
  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局),分设始,地税局内设办公室、政工股、税政股、会计股、稽查队,下辖县直税务分局和城关、金店、官庄、大孟、柳林、獐獏、侯家庄7个税务所。
  2000年末,地税局内设办公室、税政征管股、计划会计股、政工股、监察股,下辖县直税务分局和城关、金店、官庄、大孟、柳林、獐獏6个税务所,全系统编制60人。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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