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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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49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收支
分类号: F812.8
页数: 11
页码: 521-531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内丘县财政收支的发展概况。
关键词: 内丘县 财政 概况

内容

明清时期财政收支
  明代,内丘县财政收入以地粮、人丁粮为主,其次为课税、杂贡等。万历前征收实物,万历年间始,大多折银征收。地粮、丁粮、课税、杂贡等按制征收后,除额定岁支留存外,其余全部交顺德府转解朝廷。
  明崇祯年间(1628—1644)内丘县岁征、起运上解、留存岁支情况:
  岁征
  马草73359束
  农桑丝折绢13匹2丈4尺2寸
  人丁丝折绢154匹
  棉花绒339斤8两折银33两9钱5分
  裘
  胖袄禅鞋13付折银19两5钱
  杂皮97张折银19两5钱
  杂翎2500根
  马政
  草料粮445两
  牧马场地籽粒银22两2分
  课税
  商税1421贯(1000文为一贯)
  门摊69贯500文
  酒136贯800文
  醋27贯600文
  院地10贯500文
  房屋赁166贯500文
  桑株3贯864文
  枣780文
  契本工墨1贯20文
  地粮
  中地1413两3钱1分
  行差地17517两8钱
  寄庄地106两3钱
  人丁粮3392两5钱8分
  起运上解
  光禄寺393两9钱9分。脚价银3两9钱3分。(解府转解户部赴光禄寺上纳)
  御马仓175两7钱2分。脚价银1两7钱5分(解府转解户部赴京粮库上纳)。
  黄花镇48两。脚价银5钱2分(解府转解户部赴昌平镇上纳)。
  涿州常盈仓188两7钱8分。脚价银1两5钱2分。
  (解府转解户部赴大仓银库上纳)
  保安州宣德等三仓626两4钱。脚价银7两5钱。
  (解府转解户部宣府镇上纳)
  存留用于府、县官仓库存、祭祀、修缮、官员薪俸、吏隶杂役工食银、县学及少量孤贫救济等项。
  清初多沿明制。雍正三年(1725),停征人丁粮,将人丁粮额均入地粮征收田赋,史称“摊丁入亩”,课税亦有较大变化,杂贡大多取消,田赋、课税均折银征收。
  清康熙年间(1662—1722)内丘县岁征、起运上解、留存岁支情况:
  地粮
  行差征粮中地15829两4钱7分
  寄庄地124两8钱7分
  额外中地、下地10两6钱2分
  学田籽粒地4两4钱3分
  人丁粮1221两7钱
  纳班匠役9两
  总前额内、额外地并丁共征银17200两1分,遇闰月年份起存裁扣等项加银677两5钱7分。
  起运上解
  户部项下4649两1钱5分,闰月年份加银2两8钱2分。脚价银47两6钱8分,闰月年份加银4分。
  礼部项下80两5钱5分。脚价银7钱8分。
  光禄寺项下427两7钱6分。脚价银4两2钱。
  兵部项下185两5钱9分,闰月年份加银11两2钱5分。脚价银5两1钱4分,闰月年份加银2钱9分。
  工部项下376两7钱9分,闰月年份加银8两1钱9分。脚价银4两3钱,闰年加银6分。
  大仆寺项下2017两4分。脚价银10两9钱1分。
  存留银用于府、县祭祀、修缮、县学、驿递、铺司、会试、官员薪俸、吏隶丁壮杂役人等工食银、孤贫救济等项。
  民国时期财政收支
  民国期间财政收入主要为田赋及其附加、工商税、契税等,地方县政支出主要靠地方附加捐。民国20年(1931),内丘县岁入概算总额为44982元,其中经常性收入为42062元,临时收入2920;岁出概算为50651元,其中经常性支出41794元,临时性支出8857元。民国25年(1936)收入总额44459元,其中,上年实收地补附加36341元,各牙行留拨为2605元,牲畜税附加720元,屠宰税附加901元,城关商捐290元,五区戏捐374元,学田租153元,经阁寺租56元,学款生息100元,省发短期小学经费2919元;支出总额为456267元,其中,上年度实支出公安经费12522元,保安队经费7907元,教育经费16343元,建设费2532元,财政费792元,临时特别费6171元。
  抗日战争期间财政收入困难,内丘县抗日政府实行精兵简政,压缩财政开支,开展生产自救,厉行节约,减轻人民负担。解放战争期间,为尽快恢复经济,财政支出亦十分节俭,1946年,内丘县全年财政支出概算为小米237500公斤,款1654880元(冀南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收支
  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的财政收入有农业税收、工商税收、国营企业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共计五项收入。
  农业税收,有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四种,以农业税为主要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业税(公粮)为内丘县财政收入的主项。1953年,内丘县财政收入141万元,其中农业各税收入91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64.5%。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工商税收及国营企业收入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逐年减少。1977年,内丘县财政收入为387万元,其中农业各税收入59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5.2%。2000年,内丘县财政收入7490万元,其中农业各税收入864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1.5%。
  工商税收,工商各税收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年增加。1953年工商各税收入49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总额141万元的34.8%。1977年工商各税收入203万元,占当年财政入总额387万元的52.5%。2000年工商各税收入4565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总额7490万元的60.9%。
  国营企业收入,包括国营工业、交通、商业及其他预算内企业上缴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缴回多余的流动基金等。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上缴利润改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和教育附加费收。
  排污费收入根据国务院1982年12号文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丘县自1983年开始征收排污费,并纳入预算内管理。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时,需填写环保部门统一制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登记表》,收费标准和范围经环保部门核实后,方可作为缴纳排污费的依据。
  水资源费收入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1988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内丘县1989年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并纳入预算管理。其主要征收范围和标准为:1.开发利用地下水,供工副业生产的每立方米征收0.06~0.07元。2.引用地表水(指河流、洼泽、水库)供工业用水的,每立方米征收0.04~0.06元。3.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学校和国营农场,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用水,其中地表水每立方米征收0.01~0.02元,地下水每立方米征收0.03~0.04元。
  教育附加费收入教育附加是国家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一项专项收入。内丘县于1980年始征收教育附加,1990年始将教育附加纳入预算内管理。
  1993年前征收范围和标准是:按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征收,并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1994年始其征收范围和标准变化为,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税额的3.5%征收,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
  其他财政收入,包括中央补助收入、中央定额外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中央补助收入和中央定额补助收入。根据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预算包干基数计算,支大于收的差额即为定额补助。1958—1972年,根据当时财政体制规定的收支和留解比例,中央定额补助收入分为补助收入、专项补助、其他补助三种。
  1973—1979年实行补助收入、固定比例分成和超收分成三种。
  中央专项补助收入和定额补助收入。根据经济和事业发展需要,中央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专项指标增列支出,设专项补助和定额补助两种收入。
  其他收入有:1.事业费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其他事业收入。2.其他收入,(1)规费收入,含公安部门收取的门牌、户口转移证、居民户口簿费,工商部门收取的资金登记、摊贩营业证、行商证收费,卫生部门收费的医药经营许可证、私立医院开业证、冷饮检查许可证、医务人员检查许可证、建筑部门签发的建筑开业许可证、建筑资金许可证等。(2)罚没收入,包括行政、司法、公安、税务部门的罚没收入。(3)公产收入,包括公产租赁、公产变价收入。(4)其他杂项收入,包括城市公用附加费收入,赃款、赃物收入等。
  另外,从抗日战争胜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内丘县财政科在县城办有益民油房、益民花房、益民酒坊;在官庄集上办有益民综合粮店;在李阳村办有益民酒坊;在邢台市清风楼附近办有益民货栈等几家小型经营摊点,其收入用于县政支出。
  财政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的财政支出有经济建设费、文教科学事业费、抚恤事业费、离休费、退休退职费、社会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其他民政事业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经济建设费,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流动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基本建设投资包括行政、事业、企业等房屋建设,机器设备购置,农田水利工程费用,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补偿费。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是国家预算拨款和企业上缴折旧基金,完全用于企业挖潜革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
  流动资金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周转金。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组成。
  科技三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实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包括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农机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气象事业费、乡镇企业事业费、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土地管理事业费、其他农林水事业费等。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主要用于打井增加水浇地面积和人畜饮水工程;推广农业技术服务承包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提高农作物产量;重点扶持乡镇企业,培养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
  文教科学事业费,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计划生育等事业费。
  教育事业费包括中学教育经费,教育经费,中等专业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学、小学民办教师经费,幼儿教育经费,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普通业余教育及扫盲经费,其他教育经费等。
  科学事业费包括自然科学事业费、科协事业费等。
  卫生事业费包括医院、卫生院补助,防治防疫事业,妇幼保健,中等卫生专业学校,卫生干部培训,合作医疗补助和其他卫生事业费。
  公费医疗经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文化事业费包括艺术表演团体经费、艺术表演场所经费、图书馆经费、群众文化经费和其他文化事业费。
  抚恤事业费,包括牺牲病故抚恤费,伤残抚恤费和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
  牺牲病故抚恤费指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开支的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性抚恤金。
  伤残抚恤费指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开支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费和临时补助费。
  离休费,指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地方离休干部和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军队干部的离休金。退休退职费,指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军队退休人员和地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退休人员经费及按规定开支的各项费用,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殡葬事业费、假肢事业费、社会残废人福利事业费、收容遣送费。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指地方预算安排的解决灾民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费用。
  其他民政事业费,包括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培训经费、其他民政事业经费(接待来访经费、慰问费、专业会议费、大宗印刷费、事业档案费、宣传以及开展行政区划、地名、勘定区界、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
  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指中央预算用于补助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的灾民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费用。
  行政管理费,包括行政经费、公安安全费和检法司经费。行政经费指行政支出和党派团体补助支出。包括人大经费(县、乡人大机关经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费、人民代表视察费、选举费)政府机关经费(县、乡政府机关经费、由国家预算开支的行政干部工资、人民武装部经费)。党派团体补贴支出,包括党派补助(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经费)、政协经费(县政协机关经费、政协大会会议费、政协委员视察费等)、人民团体补贴费(指妇联、共青团机关经费)。
  公安安全费包括公安机关经费、公安安全事务费、居民身份证经费、看守所(拘留所)经费,收容审查经费、干部训练费和其他经费。
  检法司支出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经费,司法机关的司法业务费。
  其他支出,包括其他部门事业费和上解中央支出。
  工商管理事业费指基层工商管理机构经费和工商管理业务费。
  统计事业费指统计业务费、抽样调查队经费、干部训练费、其他统计事业费和普查专项经费。
  其他事业费指财政事业费、审计事业费、行政机关事业费、党派团体事业补助费、农业税征收费、乡镇财政经费、村镇建设规划事业费、国土政治事业费、监察纪检事业费、国有资产管理事业费、矿业管理经费等。
  上解中央支出是按照国家各个阶段的财政政策规定,将应上缴中央部分,直缴中央金库或由地方财政会计账务划缴中央金库。个别年份根据当时财政体制的预决算管理要求,实行专项资金上解。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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