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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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49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519-520
摘要: 本文讲述了明代实行按规定存留和报解的财政体制,地丁赋税除留县额定岁支外,悉数上解朝廷。倘有城池整修、衙署建设、河堤及道路建设等大工程由知县奏报朝廷另拨银两。民国2年,划分国、地收支,推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本着“既要量出为入,又要量入为出,两者不可偏废”的指导思想,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3年,仍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又称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即一切收支办法、项目、范围和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县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一切支出由上一级财政核定拨付。仍执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收支包干,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的财政管理体制。
关键词: 内丘县 财政 概况

内容

明代实行按规定存留和报解的财政体制,地丁赋税除留县额定岁支外,悉数上解朝廷。倘有城池整修、衙署建设、河堤及道路建设等大工程由知县奏报朝廷另拨银两。清沿明制。
  民国初年,仍沿清制。民国2年(1913),划分国、地收支,推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县抗日政府的财政收入靠动员募集,实行就地筹款,就地解决抗日军政经费的战时动员体制。发动各界人士为抗日有钱出钱,有粮出粮,有人出人,损献粮、款、物,动员一切人力、物力投入抗日战争,时称“合理负担”。1939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实行农业累进税、契税和物资出、入境(进出抗日根据地)税,取代抗战初期临时动员募集的做法。
  1947年正处解放战争期间,华北各解放区财经会议后,查田定产,确定农业税(公粮)额,财政收入稳定。本着“既要量出为入,又要量入为出,两者不可偏废”的指导思想,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3年,仍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又称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即一切收支办法、项目、范围和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县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一切支出由上一级财政核定拨付。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将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财政,改为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区、乡(镇)的支出,列入县预算内。1953年至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收入分类分成”体制。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收入和调剂收入三大类。支出首先使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收入分成部分,不足部分由中央调剂收入弥补。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自行平衡”的体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
  1959—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县管理的企事业所有收入都作为县财政收入,凡属县财政的各项支出,全部作为县财政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县总额分成比例。如果收入小于支出总额部分,由上一级财政补助;县超收亦按比例分成。总额分成比例每年核定一次。其间,1968年曾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按每年核定的收支总额,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县使用,超过差额补贴不再追补。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收入由县负责组织,国家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部分另定留成比例;支出按核定的支出指标包干使用,结余留县。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体制。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体制。收入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将工商税划分为中央收入,企业利润、所得税、农业税、其他收入作为地方收入基数。支出指标以1979年预算为基数,并根据地方收入多少,确定上交或受补贴比例,核定预算收入基数。
  1986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1994年实行“分税制”,把消费税的100%、增值税的75%上交,把增值税的25%、集体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耕地占用税、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全部划归县财政收入。仍执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收支包干,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的财政管理体制。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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