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统购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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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4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统购统销
分类号: F760.2
页数: 6
页码: 490-495
摘要: 本文讲述了自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来,粮油购销有统购统销和议购议销两种形式。统购统销是指对农民生产的粮食、油料由国家按政策统一收购,对城镇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农村缺粮户口粮按政策统一供应。议购议销则是在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余粮,由国家按购销双方协商议定的价格收购,再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出售,以补充统购统销之不足。
关键词: 内丘县 统购 统销

内容

自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来,粮油购销有统购统销和议购议销两种形式。
  统购统销是指对农民生产的粮食、油料由国家按政策统一收购,对城镇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农村缺粮户口粮按政策统一供应。议购议销则是在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余粮,由国家按购销双方协商议定的价格收购,再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出售,以补充统购统销之不足。
  统购统销
  粮食 农村购销,1953年11月,内丘县召开粮食工作三级干部会议,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2月1日,县政府发出《关于严禁私人经营粮食加强市场管理》的内政字第5号文件,随后全县农村开展了卖余粮运动。1954年,粮食统购统销全面实行。首先逐户核定近3年粮食产量、消费、旧存情况,以核定的产量和消费作为基础,通过自报公议,确定当年余粮户的统购任务和缺粮户的统销指标。是年,全县统购粮食4755吨,向农村缺粮户统销粮食4430吨,购销相抵顺差325吨。由于对余粮户粮食产量和旧存评估过高,收购过多,对个别缺粮户统销过多,到1955年春,出现“家家谈粮食,户户说统销”的紧张局面。1955年秋,实行粮食“三定”(定产、产购、定销)到户。按农户种粮亩数以常年年景评估产量。总产中扣除消费(口粮、种子、饲料)和实交公粮,有余者为余粮户,自足者为自足户,不足者为缺粮户。对余粮户定收购(购余粮的90%,分夏、秋两季收购);对缺粮户定销售。核定的产、购数量三年不变,增产不增征购(农业税征实和粮食统购合称征购);定销则每年核定一次。通过“三定”弄清了农村粮食产量、需求量、余粮户情况。使购销趋于合理。1956年和1957年,实行“以丰补歉”,增购部分余粮,以平衡歉收地区。对超过“定产”的,增购增产部分的40%,对减产的适当减购,但征购总量仍少于1954年。1958年4月,公布粮食“三定”的定购数五年包干不变,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在“大跃进”的形势下,浮夸成风,粮食高估产、高征购,1959年,内丘县粮食总产量26668吨,征购10460吨,征购数量占总产量的39.2%,是统购统销以来征购数量占当年总产量比例最高年份。当时农村大办集体食堂,吃饭不要钱,“三定”政策未能认真执行。同时粮食丢、烂、糟在田地里,浪费严重。加之连年自然灾害,1959—1961年粮食紧缺,群众吃粮困难,不得不将玉米轴、山药蔓、树叶等粉碎后碾成粉掺入少量粮食食用,时称“瓜菜代”。因营养不良,不少人得浮肿病,许多妇女闭经。
  1965年,按前三年平均产量,调整购销指标,规定对社、队的征购任务在正常年景“一定三年不变”(实际实行到1970年),称“粮食征购基数”。鼓励农民多卖余粮,国家对超购部分奖售自行车、缝纫机等紧俏商品。当时计算粮食余缺的办法是先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称为“三留”,再算余缺。种子按耕地面积,每亩留20公斤;饲料留粮,骡马每年每匹250公斤,牛驴每年每头180公斤,猪每年每头120公斤(如有集体养鸡,每只每天1两)。集体产量留足种子、饲料后,按人口平均每人在146公斤至165公斤之间为自足,国家不购不销;超过165公斤为余粮,根据余粮多少确定征购数额,余粮队口粮留粮最高不超过210公斤(每人每天575克);口粮不足146公斤的国家用统销粮补足。1971年,征购基数调减5%,实行一定5年不变。1978年,实行“三定一奖”(按近6年正常年景平均产量定产、定购、定销、超购奖励),鼓励农民多向国家交售余粮,对超过定购任务的多购部分按统购价加价30%,但超购不能超过超产部分的40%。
  1980年起,粮食统购价平均提高20%,超购部分的价格,由高于统购价的30%提高到50%,统销价不变。征购任务实行“死基数,活比例”,即按近6年平均实产拟定基数,如国家下达的征购任务与原定基数有变,则按比例增减。
  1982—1984年,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包干,包干数包括征购基数和超购任务。内丘县包干数825万公斤。包干数落实到户,农民完成包干任务后,可议价销售余粮。
  1953—1984年实行统购期间,征购最多年份是1983年,完成21355吨。最少年份为1963年,完成1940吨,因水灾返销口粮8190吨,购销相抵,净吃国家返销粮6250吨。
  1985年起,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超购加价改为按比例计价,同时调整农村粮食销售价格,实行购销同价,改变农村统销粮购销倒挂的价格政策。
  城镇供应,实行统购统销后,对城镇居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工商行业用粮等,实行定量和按计划供应。
  1954年,城镇居民及机关团体人员口粮由上级下达控制数字,实行足量供应。工商行业用粮,按过去一定时期平均实销量定额供应。团体食堂、居民口粮供应凭证不限量,供应偏宽,超计划较多。
  1955年,实行居民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额、计划供应的办法。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等核定每人月口粮定量标准。工人:特重体力劳动者25~30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0~24.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5~19.5公斤;国家机关、企事业人员、脑力劳动者13.5~16公斤;大、中学生14.5~18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2~14.25公斤,10周岁以下儿童按年龄划段,依次递减。工商行业用粮根据实际核定需求,按计划供应。此后,因粮食销量不断增加,曾屡次核实非农业人口和工种定量,压缩不合理销售。1972年,进行“查户口、对人数;查定量、对工种;查补助、对规定”的“三查对”工作,几经个别调减,保证一人一份口粮,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1985年始,各类人员月人均定量标准为:特重体力劳动者2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0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8公斤;国家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及脑力劳动者14.5公斤;大中学生14公斤;居民10周岁以上12公斤,7至10周岁9公斤,3至6周岁8公斤,不足3周岁5公斤。
  1993年始,粮食销价进行调整,逐步与市场价格接轨,城镇居民口粮和工商行业用粮随即停止供应,转由市场自行采购。
  1956—1992年,内丘县供应工商行业用粮1000万公斤,行业用粮最多的单位为县供销社副食品加工厂,该厂1980—1992年连续13年年均用粮13万公斤。
  军粮供应,军队粮食供应,抗日战争前无考。抗日战争时期,凡在县域内作战及行军过路之军事人员均由当地各级政府供给饮食,或米面、熟食,或瓜菜及至困苦时期的野菜、谷糠,人吃、马喂全由县、区、村政府筹措供应。抗日战争胜利后,县域无战事、驻军,亦无常年性的军粮供应任务。解放战争时期,第四野战军南下,抗美援朝结束后归国志愿军一部驻内丘时,有过短时期的军粮供应任务,由财粮科用库存公粮支付。1954年,邵明营房建成,驻军一个团,开始常年军粮供应。军队持军用粮票(票面写明大米、面粉及饲料粮)、油票购粮、油,县粮食局向上一级粮食局申报结算。副食豆及节令调供按上一级粮食部门的指示办理。在部队实现摩托化装备以前亦征购有谷草储存,上调及供应内丘县驻军驮(乘)马饲草。中国人民解放军裁军整编后,邵明营房驻军撤销,军粮供应量减少。2000年始,军粮供应实行分片设配送中心的供应办法,内丘省级粮食储备库设军粮配送中心,负责内丘、临城、隆尧、柏乡、任县5个县驻军的军粮供应。
  补助粮、奖售粮、饲料粮,补助粮主要对水利、交通建设民工,干部、职工下乡,出差及会议等按规定在定量外再增补一些粮食指标。奖售粮主要是农民交售生猪、棉花,养母猪户母猪生小猪给予粮食奖售,饲料粮是按规定供应城镇非农用牲畜的饲料用粮食。
  油料油脂
  油脂统购,内丘县食油传统以棉籽油为主,次为花生油、芝麻油及少量菜籽油,20世纪80年代后以花生油为主。1953年,油料、油脂统购随粮食统购实行。1954年实行食油统销。油料自1953年始,除按规定留足种子和口油以外全部由国家收购。1954年,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后,棉籽随棉收购,按留油标准返还口油,棉籽饼以95%返还给农民。芝麻、花生分别购其产量的50%和95%。1961年起,芝麻、花生购种子、口油以外的95%。1976年,每交售1公斤食油奖售标准化肥2公斤(以硫酸铵为标准,各种化肥按含氮量折算)。1977年改为每交售50公斤芝麻,奖售标准化肥25公斤,每交售50公斤花生或油菜籽奖售化肥15公斤。1983年取消油料统购,实行比例计价敞开收购,花生、芝麻、油菜籽按“倒四六”比例计价(40%按原统购价,60%按加价50%计价);棉籽按“正四六”比例计价。1985年改油脂统购为合同定购,取消加价,提高价格,实行购销同价(以城镇供应销价为收购价格)。1992年取消油脂定购。1954年起,农民食油标准以每人每年1公斤为自足,实行多产多吃,少产少吃、国家只购不销的政策。余油以人均口油1.25公斤、平均每人交售油脂5公斤以上者,年每人可留口油1.5公斤。1954—1978年,农民人均年留油在1公斤至1.25公斤之间,少数生产队达到1.5公斤。丘陵、山区农民吃油相当困难,20世纪80年代,由于花生、芝麻种植量增加,山区、丘陵缺油状况得以改变。
  食油统销,是对非农业人口和工商行业用油实行计划供应。1954年起,每人月供油0.2公斤。三年困难时期不能保证,其余年度均能正常供应。1976年,因库存紧张,改为每人月供0.15公斤,次年复改为0.2公斤。1978年改为每人月供0.25公斤。20世纪70年代始,春节、中秋节日一般每人增供0.05~0.1公斤食油。对回乡华侨、残废军人、离休干部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照顾供应。1992年取消城镇居民食油供应。工商行业用油,按市场需求核定计划控制供应。不同时期工商行业用油有不同的供应标准。1956年—1992年供应工商行业用油90万公斤,最大用户为县供销社副食品加工厂。1993年5月份取消工商行业用油供应,改由市场自行采购。
  议购议销
  内丘县1962年2月始,开展粮油议购议销。最初由各基层供销社经营,1965年改由粮食部门经营。农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可在指定地点进行粮油议购议销,用以调剂品种及余缺。县粮食部门设有专管人员负责监管,对当日剩市粮,随行就市进行收购,并按集日填报粮油市价。当时购销数量较少。1979年县粮食局设议价科,后改为议价公司,专司粮油议价购销业务。1981年始,粮油购销实行双轨制,农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剩余粮油可议价销售给国家,1985年始,允许粮食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仍为主渠道经营部门,议购议销数量逐年增大。议购议销粮食主要是玉米、小麦,尤以玉米为最多。玉米销往粤、桂、湘、黔、滇、川等地,外地购入多为大米,先从湖北、湖南购入较多,20世纪90年代中期始,则以山东、东北产的大米为多。
  粮食(油)票证
  抗日战争时期,各级抗日军政人员曾使用粮票和粮条。粮食统购统销初期,城镇居民凭户口本购买粮食。1955年,城镇居民口粮以人定量后,实行凭证供粮,县域实行的粮油票证有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城镇牲畜(非农业)饲料粮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城镇居民(非农业)粮食供应转移证、农村居民(农业)粮食转移证;粮票有全国通用粮票、本省地方粮票。城镇居民、工商行业粮食供应证和全国通用粮票含油脂供应。
  另有粮食周转证、兑粮证等限在县域内使用的粮食证件。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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