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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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2782
颗粒名称: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237-2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内丘县民国时期到2000年房产管理概况。
关键词: 内丘县 房产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旧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房舍和寺庙观庵多为公房。私房可以自由买卖或典当。在家庭内部,私房一般按血缘关系的远近确定所属。
  1945年9月,内丘寺庙观庵和旧政府机关房产由人民政府接管。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全县有778个私营工商户和1295名从业人员过渡到国营或集体企业,其所属私营厂店门市也随之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文化大革命”后,城区公房由财税部门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个人交纳房租,单位给予部分补贴;企业职工住房,大多由本单位自行解决。1981年房产管理由县财政局转交城建局。1990年,原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简称房产公司)属城建局房产公司,负责公房收费、维修和私房统建,公司有13人。
  1949年底,全县共有公共住房2106平方米。20世纪80年代,将大部分公房出售给个人。至1994年底,公共住房只剩300平方米。公房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城建局统一管理,1994年12月,对公房收费标准由过去的每平方米0.07元提高到0.2元,仍不能适应对公房维修需要,难以实现以租养房。
  随着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双职工人数增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从1970年开始,对职工在城区发放宅基地,是年在旧城墙四周安排职工盖私房。20世纪80年代,职工盖私房明显增多。至1994年12月,共安排职工住宅区9处,建房1177户。至2000年底,职工住宅区(包括家属院)已达4处,入住2000多户。
  公有住房出售自1982年始,县陆续向双职工出售公房,当年售县城北街原邮电局处旧房4间,每平方米85元;1985年售西街处旧房15间,每平方米80元;1991年售学道街北侧原武装部家属院旧房50间,每平方为120元;1994年售大修厂处军转干部住房33间,每户6间,加上地皮使用费,每户收费1.8万元。
  统建统售1985年,县以统建统售之办法,在县敬老院东侧建住宅楼1620平方米,30个单元,以每单元5600元售出;在南关果园东建平房50户,每户78平方米,以每户19482.50元出售,以上房权归购户。
  集资统建1981年在县大修厂西侧建平房49户,每户60平方米。县城建局在建房前每户集资2000元;1986年在西关原“一七三”(地勘队)旧址建平房71户,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集资6000元;1991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大理石厂内建房74户,每户建筑面积78平方米、集资19482.5元;1991年城建局在市政公司院内建二层住宅楼39户,大单元144平方米,小单元126平方米,造价分别为28500元和23400元,由购者集资。
  国家征地个人建房由县城建局统一征地,将使用权出售给职工个人建房。1989年征用南关、西街荒沟地40亩,划分为126片(户),每户面积(含院)约170平方米。按施工难易程度定价,每片约2000元。1992年城建局在振兴东路两侧征用土地187亩,将所征地出售给无房双职工或进城经商者,建二层以上楼房242户。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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