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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城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278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城建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3
页码:
237-2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内丘县城镇建设管理概况。
关键词:
内丘县
城建管理
内容
管理机构
明清时期,修城建衙、盖庙立坊,多为县令主持操办。民国时期,设有建设局,主管城建工作。1946年后,由人民政府建设科主管城建工作。1948年,建设科改为合作科。1954年,合作科复为建设科。1973年,成立建设组。1979年5月1日,成立基本建设局,同时由化工厂处迁至胜利路东段北侧,时有工作人员5名。1980年成立城乡建设委员会。1983年3月更名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5名。1984年更名城乡建设保护局。1994年,局内设有政办股、规划股、环保股、财务股、市政股、设计室,并下设第一自来水公司、第二自来水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市政公司、建材公司、城管大队、环卫队、园林队、垃圾外运队、房产交易所、预制件厂,工作人员150名。1995年4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与土管局合并,称城乡建设委员会。5月,内丘县环境保护局成立,隶属城建委。9月,城建委、土管局分设。1996年4月,又复名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99年11月,环境保护局析出,同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城乡建设局。2000年底,城建局设有办公室、规划股、设计室、财务股、供电股、建管股、城管大队、质监站、监测站、监理公司、市政公司、建材公司、环卫队、绿化队等。
房产管理
民国时期,旧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房舍和寺庙观庵多为公房。私房可以自由买卖或典当。在家庭内部,私房一般按血缘关系的远近确定所属。
1945年9月,内丘寺庙观庵和旧政府机关房产由人民政府接管。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全县有778个私营工商户和1295名从业人员过渡到国营或集体企业,其所属私营厂店门市也随之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文化大革命”后,城区公房由财税部门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个人交纳房租,单位给予部分补贴;企业职工住房,大多由本单位自行解决。1981年房产管理由县财政局转交城建局。1990年,原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简称房产公司)属城建局房产公司,负责公房收费、维修和私房统建,公司有13人。
1949年底,全县共有公共住房2106平方米。20世纪80年代,将大部分公房出售给个人。至1994年底,公共住房只剩300平方米。公房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城建局统一管理,1994年12月,对公房收费标准由过去的每平方米0.07元提高到0.2元,仍不能适应对公房维修需要,难以实现以租养房。
随着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双职工人数增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从1970年开始,对职工在城区发放宅基地,是年在旧城墙四周安排职工盖私房。20世纪80年代,职工盖私房明显增多。至1994年12月,共安排职工住宅区9处,建房1177户。至2000年底,职工住宅区(包括家属院)已达4处,入住2000多户。
公有住房出售自1982年始,县陆续向双职工出售公房,当年售县城北街原邮电局处旧房4间,每平方米85元;1985年售西街处旧房15间,每平方米80元;1991年售学道街北侧原武装部家属院旧房50间,每平方为120元;1994年售大修厂处军转干部住房33间,每户6间,加上地皮使用费,每户收费1.8万元。
统建统售1985年,县以统建统售之办法,在县敬老院东侧建住宅楼1620平方米,30个单元,以每单元5600元售出;在南关果园东建平房50户,每户78平方米,以每户19482.50元出售,以上房权归购户。
集资统建1981年在县大修厂西侧建平房49户,每户60平方米。县城建局在建房前每户集资2000元;1986年在西关原“一七三”(地勘队)旧址建平房71户,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集资6000元;1991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大理石厂内建房74户,每户建筑面积78平方米、集资19482.5元;1991年城建局在市政公司院内建二层住宅楼39户,大单元144平方米,小单元126平方米,造价分别为28500元和23400元,由购者集资。
国家征地个人建房由县城建局统一征地,将使用权出售给职工个人建房。1989年征用南关、西街荒沟地40亩,划分为126片(户),每户面积(含院)约170平方米。按施工难易程度定价,每片约2000元。1992年城建局在振兴东路两侧征用土地187亩,将所征地出售给无房双职工或进城经商者,建二层以上楼房242户。
建筑市场管理
自1946年开始,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科负责建设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建筑质量、价格等方面已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城建单位订立合同,相互制约,由银行进行资金监督。20世纪60年代以后,建筑市场由计委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基建股负责管理。
1993年,由县计委牵头,吸收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城建局、公证处、土管局等部门,成立了建筑工程招标委员会,专门负责县内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1994年6月,河北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资质管理、发包承包、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内丘县建筑市场依此逐步走向规范化。1994年,内丘县规定:全民和集体单位凡投资在5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均需按照本单位申请报建、办理资金申报表、完备征地手续,由计划委员会立项并实行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等程序进行。1994年,全县全民和集体建筑项目(不包括技改)11个。建筑面积20769平方米,投资772万元,其中投标项目6个,面积16848平方米,投资656万元,分别占全县建筑的56%、81%。取得了透明度高、工期短、见效快、质量好的效果。同年还对无报建手续、无招标投标、无质量监督的6个建筑单位进行了经济处罚,共罚款6万元。同年受监工程26项,其中市优良工程2项,占8%;合格工程24项,占92%。
1996年12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由计划局划归建环局。
城区规划管理
1973年成立城建组后,开始县城规划。当时以避开古城模式,冲破旧城之囿为基本思路,重点发展南马路(今胜利路),适当调直加宽旧街道,增加公共设施和商业网点。1977年8月,在初步规划的基础上,结合三年施工实际,开始对县城进行新型城市总体规划。为此,内丘县制定下发《关于执行县城总体规划的通知》和《城市管理细则》两个文件,开始以胜利路为主,进行城镇建设。
1985—1986年,城建局编制了《1985—2000年县城总体规划(草案)》,主要内容有县城现状图、总体规划图、近期规划图、县城区域图、县城管线布置图及总体规划说明书,1987年4月,此规划经县长办公会通过,并报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是年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执行县城总体规划的若干规定》文件,城区规划控制由4平方千米扩大为6平方千米,规定沿主要街道的拆迁户,必须盖二层以上楼房,否则不准施工建筑。1990年,修改了原总体规划,制定了《县城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城区规划控制由6平方千米改为9平方千米。
1994年6月,结合2000年达到小康水平的总体目标,制定了内丘县《1994—2000年县城建设规划》。计划在1994—2000年内,县城界定面积由9平方千米扩展到24平方千米,县城居住人口由2.1万人增加到5万人(争取达到县级市标准),绿化面积由20万平方米发展到90万平方米,人均绿化由8平方米发展到18平方米。达到街道宽畅整齐、楼房林立、设施齐全,城内主要街道与城外环城路形成合理的交通网络,建成一座现代化的新兴县城。
1995年,县委、政府对《1994年至2000年县城建设规划》重新进行修订,并委托邢台市规划设计研究所和内丘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了《1995—2015河北省内丘县县城总体规划说明》,说明书包括总体规划概况、实施情况、总体规划修改的主要原因与内容、内丘县概况、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期限及城区性质和规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规划建设区用地布局专项工程规划、规划实施对策等八项内容。至2000年,城区界定面积扩展到了30平方千米。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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