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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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2736
颗粒名称: 生育政策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2
页码: 208-2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内丘县1973年到1989年生育政策概况。
关键词: 内丘县 生育政策

内容

1973年3月,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生育要间隔四年以上。
  1977年10月,对继婚者双方已够两个孩子的不再照顾生育三胎。
  1979年8月,鼓励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不得超过两个,杜绝生三胎和三胎以上。
  1981年4月,生育二胎条件是: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的;再婚夫妇双方只有一个孩子,要求再生一个的;原发性不孕(结婚5年以上)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1982年,对要求生二胎的夫妇,经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准生二胎。
  同年5月,对生育一个孩子的明确规定一律上环。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夫妇,除双方均有禁忌症并已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外,其中一方必须结扎。
  1984年9月,在内丘县山区獐獏、侯家庄、白鹿角三乡实行允许生育二胎、杜绝三胎的规定。
  同年,据省有关精神补充规定,可再生二胎的条件为:再婚夫妇一方如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其他需要照顾生育二胎的特殊情况,由市、县批准。在农村深山区生产生活上确实困难的农牧民;男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两个女儿以上的
  无儿家庭,只照顾其中一对夫妇);两代单传的;兄弟中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均无生育条件的;夫妇一方为二等残废军人或相当二等残废的其他非遗传性残废者,也可照顾生育二胎。但以上条例必须是杜绝计划外生育的村庄,才可参照执行。
  1986年县委规定:凡不经批准,没有准生证的,一律视为计划外生育。
  1987年县委补充规定:对于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超过40周岁的夫妇,1984年以来又计划外生育的,也要结扎。
  同年还规定:各医疗单位结扎手术证明,一律使用县计生委印制的结扎证明二联单,结扎证明必须有两名以上医生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否则一律无效。用外地手术证明的也一律无效。
  1989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生育条件按省“条例”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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