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策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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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273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政策 措施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3
页码: 208-2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内丘县为了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内丘县 政策 措施

内容

为了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
  生育政策
  1973年3月,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生育要间隔四年以上。
  1977年10月,对继婚者双方已够两个孩子的不再照顾生育三胎。
  1979年8月,鼓励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不得超过两个,杜绝生三胎和三胎以上。
  1981年4月,生育二胎条件是: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的;再婚夫妇双方只有一个孩子,要求再生一个的;原发性不孕(结婚5年以上)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1982年,对要求生二胎的夫妇,经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准生二胎。
  同年5月,对生育一个孩子的明确规定一律上环。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夫妇,除双方均有禁忌症并已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外,其中一方必须结扎。
  1984年9月,在内丘县山区獐獏、侯家庄、白鹿角三乡实行允许生育二胎、杜绝三胎的规定。
  同年,据省有关精神补充规定,可再生二胎的条件为:再婚夫妇一方如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其他需要照顾生育二胎的特殊情况,由市、县批准。在农村深山区生产生活上确实困难的农牧民;男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两个女儿以上的
  无儿家庭,只照顾其中一对夫妇);两代单传的;兄弟中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均无生育条件的;夫妇一方为二等残废军人或相当二等残废的其他非遗传性残废者,也可照顾生育二胎。但以上条例必须是杜绝计划外生育的村庄,才可参照执行。
  1986年县委规定:凡不经批准,没有准生证的,一律视为计划外生育。
  1987年县委补充规定:对于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超过40周岁的夫妇,1984年以来又计划外生育的,也要结扎。
  同年还规定:各医疗单位结扎手术证明,一律使用县计生委印制的结扎证明二联单,结扎证明必须有两名以上医生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否则一律无效。用外地手术证明的也一律无效。
  1989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生育条件按省“条例”规定执行。
  奖励规定
  奖励独生子女家庭及晚婚者1980年起,对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经本人申请,落实节育措施,所在单位核实,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后,执行奖励规定。在产假期间报名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奖励产假两个月,享受正常待遇。从领证之日起,到小孩14周岁止,由夫妇所在单位发给儿童保健费(后改为独生子女奖金),干部、职工每月2~2.6元,或一次性发给夫妇双方每人200元,农村可根据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多包责任田、减少承担集体提留。
  1981年4月,据省有关精神对实行晚婚的,发给晚婚光荣证,奖励婚假半个月。实行晚育的也奖励产假半个月,所增加的婚假、产假均不影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安排产假有困难的单位,可由单位采取其他变通办法给予奖励。
  1988年、1990年和1992年,县委、县政府又分别颁布文件,明确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办法。其中规定:实行晚婚的干部、职工,奖励婚假半个月。农村村民一次性奖励20~40元,每推迟一年,增加奖金20元,或按奖励天数,抵顶劳动积累工或以提留余额等方法变通;凡实行晚育的干部职工,奖励产假一个半月,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奖。农村村民一次性奖励50~
  100元或按照奖励45天抵顶劳动积累工或减少提留金额等方法变通。凡坚持晚育的,同等条件优先分配住房和宅基地。
  1992年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独生子女的父母每年奖金不低于120元,或抵顶相应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酌情减免费用。在县办初中、高中升学考试时,可照顾10分。招工时优先录用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优先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优先传播致富信息,优先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培训,优先提供贷款,优先供应生产物资,优先承包荒山、果园、责任田。对独生子女免费防疫保健,农村独生子女保险费用由乡、镇、村补助50%,个人拿50%。此后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独生子女家庭的各种优先待遇逐渐淡化。
  奖励实行节育手术者1966年,对凡实行节育手术者一律免费。1973年,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1977年起,对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照顾假期为:上环的2天;取环的1天;男扎的7天;女扎的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另加14天。对主动要求实行结扎、流产等手术者,根据家庭和身体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村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1979年8月起,对因做节育手术造成并发症和后遗症的,予以免费治疗;造成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采取集体补助为主、国家社会救济资助相结合的办法,适当解决困难。干部职工半年不能恢复健康的,按工伤待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予以调整轻工种。
  1989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以上奖励和优待政策按“条例”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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